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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职业教育社职业介绍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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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本部应社会需要而设以谋使职业上之供求潮趋平均及适当为职志二本社接到委托介绍函后除设法介绍外于一星期内先行答覆待介绍得当再行通知三各机关委托介绍人才时须依甲种表式填注明白邮寄本社(表式另备函索即寄)四个人委托本社介绍职务时须依乙种表式填注明白寄交本社(表式另备函索即寄)
出处 《教育与职业》 1923年第3期48-48,共1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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