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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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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费权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有质押说和抵押说两种观点。比较而言,质押制度较之抵押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符合市场经济权利流通逻辑。在将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前提下,收费权的公示方式需要法律确定,审批和登记为其主要公示方式。
作者 梅夏英
出处 《法学杂志》 2004年第4期32-3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9页.
  • 2由于传统民法基于"物的实体化思维模式",将权利的担保和流通倾向于从物的流通角度加以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流通对象的"权利"与物并列了起来,造成了诸多理论上的矛盾.详细内容可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至98页.
  • 3.<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办函[1999]28号)[Z].,..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批复>(国办函[1999]64号)[Z].,..

同被引文献77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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