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实质上是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将其引入城市企业改革后才真正融入了合作的因素,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企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形态划分的标准应引入功能这一因素;二是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体制、投资主体限制、利润分配及经济功能等方面的区别足以使其形成独立的亚企业形态,即公司的一种。在观念上,应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