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回避产权问题,绝不是条例制定者的疏漏,而是对此问题尚无良策。从法人财产权的各种解释中,对法人财产权的可分割、可收益、可处置、可交换等性质没有完整明确的体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法人财产权的定义十分模糊,没有清楚地界定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归属。在现有的《教育法》的基本框架下,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问题也许不是一个可以借用现有法律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机构”的产权制度设计问题。这也许更应该是一部类似于社会团体法或非营利机构法的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S2期62-64,共3页
Journal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