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可就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发达国家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以及甲烷回收利用等领域展开项目合作。由于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在全球碳市场上,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向发达国家提供CDM一级市场上的碳信用pCER。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也主要围绕CDM进行,且2002-2008年累计签发的pCER约占全球CDM市场的66%,2009年,更是达到了84%的峰值,是pCER的第一大供应方。
出处
《金融发展评论》
2011年第3期143-152,共10页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