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普遍的一般性规范,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和滞后性几乎是所有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投资条约也不例外。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需要各方对条约一致和有效的解释。本文认为有关条约解释包括一般解释因素和其他解释因素,前者主要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入手,后者是从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案例中总结得出的;进而通过考察有关投资争端案件,对各种解释因素的位阶问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这些因素在投资实践中的运用。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研究投资条约解释各因素的位阶,以便能更好地促进投资条约解释的完善和投资争端的解决。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4期125-132,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