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 ,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 ,从而不能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因此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 ,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结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76-83,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0 4CFX0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