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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评论》

作品数389被引量404H指数6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 出版周期年刊
共找到38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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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作者 郭锋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4,共4页
《证券法律评论》现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于2008年12月6日在北京成立的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相关领域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研究组织,主要由国内从事证券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 《证券法律评论》现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于2008年12月6日在北京成立的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相关领域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研究组织,主要由国内从事证券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证券立法、司法、监管实务部门专家及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组成。研究会的组建,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会 法学研究会 证券立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 领域法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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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金融机理与法律规制——《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市场操纵司法解释实践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2
作者 谢杰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471-486,共16页
《证券法》(2019年修订)有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之前发布的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解释,对于依法规制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针对实际控制账户认定、特定市场... 《证券法》(2019年修订)有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之前发布的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解释,对于依法规制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针对实际控制账户认定、特定市场操纵模式的判断、市场操纵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违法所得计算等重大疑难问题,就《证券法》(2019年修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反思性审视,并提出规则优化、细化建议。以法律与金融的双面向视角解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金融机理与法律实质,有助于推进证券监管、刑事司法实践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的效率,而且能够在《证券法》完成大修并贯彻执行、加快推进《期货法》制定的关键时刻、《刑法》市场操纵犯罪条款协调修正的重要节点,提出针对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实际控制账户 操纵模式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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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检讨与反思
3
作者 杨为程 《证券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496-507,共12页
资本市场的'买者自负'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买者自负原则一脉相承,梳理后者的演变过程,可以透析出前者的历史演绎逻辑,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前提经历了一般的'买者自负'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历史演化... 资本市场的'买者自负'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买者自负原则一脉相承,梳理后者的演变过程,可以透析出前者的历史演绎逻辑,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前提经历了一般的'买者自负'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历史演化。'买者自负'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始终被强调和重视,但也是备受争议和质疑,仅凭'买者自负'就让投资者自担风险是远远不足的。资本市场中强调'买者自负'还应当强化'监管有责'和'卖者有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市场 买者自负 投资者适当性 监管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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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中原因力和过错的细化考量——以真实案例模型和美国法为切入
4
作者 张保生 朱媛媛 牛馨雨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64-185,共22页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不同于此前审判实践笼统认定中介机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倾向,区分故意与过失、按照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已逐渐成为各方共识。但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不同于此前审判实践笼统认定中介机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倾向,区分故意与过失、按照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已逐渐成为各方共识。但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如何细化认定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认为,应当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先确定中介机构存在原因力的虚假陈述事项和造成的损失,再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认定其责任。原因力大小可以从区分多项虚假陈述行为、考量信息的重大性衰减效应、相关虚假陈述所涉金额占比等方面进行考量;导致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过错应当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应根据专家责任与非专家责任及所对应的特殊与普通注意义务,具体判断中介机构对不同事项的注意义务标准与过错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机构 证券虚假陈述 原因力 注意义务 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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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5
《证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577-577,共1页
关键词 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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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
6
作者 刘卫锋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498-508,共11页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私募投资基金制度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是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韩国自2004年确定私募投资基金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已形成相对...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私募投资基金制度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是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韩国自2004年确定私募投资基金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已形成相对完善的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我国与韩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文化价值层面上也存在许多共同点。因此,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分析韩国资本市场法上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的法律规制,以期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制完善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投资专门公司 业务执行社员 投资目的公司 借入与债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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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视域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7
作者 薛智胜 刘芳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23-139,共17页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治理中隐形的力量一直是法律规制的难点,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大量的“壳公司”出现使这一问题更加凸显,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实际控制人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以及民事责任体系规定不够...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治理中隐形的力量一直是法律规制的难点,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大量的“壳公司”出现使这一问题更加凸显,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实际控制人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以及民事责任体系规定不够完善甚至存在法律空白,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及其相关债权人权益事件屡有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需要以《公司法》修改为契机,从立法上明确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性,贯彻“审慎穿透”原则,明确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明确其民事责任类型和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之间关系,从而构建完善我国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体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 民事责任 信义义务 审慎穿透 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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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研究——基于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视角 被引量:1
8
作者 李明良 陈丽莉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96-119,共24页
新时代深化国企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等战略背景下,国内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围绕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面临的具有特殊性的四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问... 新时代深化国企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等战略背景下,国内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围绕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面临的具有特殊性的四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股权结构调整、董事会独立性、自律管理利益冲突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对标公司治理相关指引规章,借鉴境外主要交易所的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对我国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给出改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公司制交易所 国际组织规则 公司治理经验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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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资本市场制度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朱国华 陆戴汀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73-196,共24页
近年来,社会整体对于公益事业的关注持续升温,一种新型的混合型企业形式——社会企业逐渐进入大家的视线。而社会企业发展至今,最大的困境便是融资困难,而随着英国创立第一个社会企业的资本交易三板市场——'社会证券交易'(Soci... 近年来,社会整体对于公益事业的关注持续升温,一种新型的混合型企业形式——社会企业逐渐进入大家的视线。而社会企业发展至今,最大的困境便是融资困难,而随着英国创立第一个社会企业的资本交易三板市场——'社会证券交易'(Social Stock Exchange,SSX),让大家意识到或许资本市场是解决这一困境的进路。本文立足社会企业本身,通过制度研究穿插案例的形式分析社会企业与资本市场制度的适应性,并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的本土化改造给予中国的社会企业发展一点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企业 资本市场 制度研究 本土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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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制度改革评析
10
作者 陈彬 曹晴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87-95,共9页
新交所2014年9月17日发布《对拟成立独立上市委员会的公众咨询意见书》。根据新交所上市委员会制度改革计划,新交所新的上市委员会机制由五个部门组成,即新交所上市部、上市咨询委员会、上市纪律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以及管理冲突委... 新交所2014年9月17日发布《对拟成立独立上市委员会的公众咨询意见书》。根据新交所上市委员会制度改革计划,新交所新的上市委员会机制由五个部门组成,即新交所上市部、上市咨询委员会、上市纪律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以及管理冲突委员会。上市部仍然承担了重要的初审职能;上市咨询委员会只承担一部分上市审核权与监管权,肩负着审核与咨询的双重使命,并以咨询职能为主;上市纪律委员会享有法律赋予新交所的全部监管处罚权,履行上市委员会制度的处罚职能;上市上诉委员会为上市业务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在整个独立上市委员会机制中处于最高级别同时被授予最广泛的权力;管理冲突委员会则掌握上市审核最终决定权。三个委员会看似独立,实则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并与管理冲突委员会和上市部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权责分明的审核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 上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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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合法性判别 被引量:3
11
作者 袁达松 王倩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267-279,共13页
加密货币具有加密性、隐名性等特点,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隐私,虽非由主权货币机构发行,却有众多支持者和使用者,可在全球大范围流动,在经济活动中充当一般等价物,履行了货币的部分职能。因此,文章围绕加密货币能否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问题... 加密货币具有加密性、隐名性等特点,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隐私,虽非由主权货币机构发行,却有众多支持者和使用者,可在全球大范围流动,在经济活动中充当一般等价物,履行了货币的部分职能。因此,文章围绕加密货币能否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问题,从加密货币的法本质和货币法的本质出发,结合加密货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在货币法下对加密货币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认为尽管加密货币发挥着货币的部分职能,但尚不符合货币法的本质要求;加密货币的功能呈现多样化发展,单纯从货币法角度赋予其货币法律性质欠缺综合性考量;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加密货币在货币法中的法律地位有待货币化职能监管完善后再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密货币 货币法 国际货币法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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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监管沙盒”项目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 被引量:2
12
作者 陈冠华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21-228,共8页
英国金融监管局在2016年推出了'监管沙盒'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增强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推动金融监管升级,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对该项目的研究,为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监管具有一定的帮助... 英国金融监管局在2016年推出了'监管沙盒'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增强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推动金融监管升级,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对该项目的研究,为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监管具有一定的帮助。建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树立服务型监管理念,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监管;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沙盒 金融创新监管 服务型监管 法治 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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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法律制度构建——以众筹与网贷为视角 被引量:2
13
作者 李有星 金幼芳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478-491,共14页
互联网融资可以理解为借助融资服务中介平台的融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发挥重要功能,但是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直很缺乏,对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法律定性、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行为边界、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安... 互联网融资可以理解为借助融资服务中介平台的融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发挥重要功能,但是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直很缺乏,对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法律定性、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行为边界、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安全港等等缺乏规则。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规则》确立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集资门户'以及相关制度,可以被我国借鉴和吸收,从而创新性地构建我国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包括确立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统分结合监管、中介基础加特许业务、信息服务中介边界、公众集资门户、信息保留和安全保护、融资服务平台的安全港规则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融资 融资平台 服务中介 集资门户 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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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市场定位下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14
作者 陈颖健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274-285,共12页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于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它有助于解决非公众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但是其发展一直面临着外在的证券法律约束以及内在的信息困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于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它有助于解决非公众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但是其发展一直面临着外在的证券法律约束以及内在的信息困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我国的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抓住《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完善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破除该类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制定一个完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在《证券法》中引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以及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来加强投资者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 多层次资本市场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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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整
15
作者 张浩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297-322,共26页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纠纷并非一个固定化的案件类型,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在投资活动所有发展阶段产生的利益冲突的集中爆发,本质上涉及基金的法律性质、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划界等问题。就退出环节而言,...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纠纷并非一个固定化的案件类型,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在投资活动所有发展阶段产生的利益冲突的集中爆发,本质上涉及基金的法律性质、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划界等问题。就退出环节而言,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义务可以细化为有效退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投资者的权利与管理人的义务是镜像对应的,投资者在退出环节的权利可以细化为退出权和对退出信息的知情权。由于单纯的合同协商机制不足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法律应当介入,保障投资者退出权和知情权的有效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纠纷 利益冲突 受信义务 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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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6
作者 郭锋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3,共3页
《证券法律评论》现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于2008年12月6日在北京成立的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相关领域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研究组织,主要由国内从事证券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 《证券法律评论》现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于2008年12月6日在北京成立的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相关领域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研究组织,主要由国内从事证券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工作者,证券立法、司法、监管实务部门专家,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组成。研究会的组建,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会 法学研究会 证券立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 领域法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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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机制保障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法律路径研究
17
作者 李文莉 陈晓曼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37-252,共16页
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之下,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达到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做空机制是证券违法行为的有效市场化约束手段之一,证券交易主体出于自身“套利”的目的,对上市企业的相关信... 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之下,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达到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做空机制是证券违法行为的有效市场化约束手段之一,证券交易主体出于自身“套利”的目的,对上市企业的相关信息更为敏感、更加关注,极大地保障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法律角度考量做空者“激进套利”的风险,借鉴域外做空机制运行的经验,提出“培育长线做空”“预防交付风险”“禁止信息型市场操纵”“规制做空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建议,以便我国资本市场引进做空机制,为我国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制 信息披露 市场化约束机制 做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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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运用人工智能算法精准量化系统风险的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张保生 朱媛媛 《证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91-206,共16页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依法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系统风险的计算依据、选取区间和计...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依法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系统风险的计算依据、选取区间和计算方法的认定差异很大,同时比较粗糙而且不精准,该问题已成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争点和难点。在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当下,利用计算机对特定指数作用于个股的规律进行'深度学习',进而模拟出无虚假陈述影响下的个股股价走势,再利用统计学指标R2开根号,度量出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假设前提下个股波幅对受虚假陈述影响后个股波幅的影响比例,可以实现对系统风险影响程度的精准量化,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系统风险认定难、精准量化难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系统风险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深度神经网络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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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大宗持股权益变动法律责任研究——以非合意并购为视角 被引量:2
19
作者 钟洪明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511-525,共15页
大宗持股权益变动制度旨在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尤其是非合意并购中,投资者屡屡违反该制度确立的公开义务和停止买卖义务,目标公司则利用相关立法漏洞采取各种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措施... 大宗持股权益变动制度旨在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尤其是非合意并购中,投资者屡屡违反该制度确立的公开义务和停止买卖义务,目标公司则利用相关立法漏洞采取各种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措施。对权益变动规则和义务之违反成为证券市场的顽疾,其中首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收购制度愈发难以满足现行市场环境下各方主体的规则需求。为此,需要深入研究和反思现行大宗持股权益变动及其法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利用证券法修订契机,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尽快弥补相关法律漏洞,强化大宗持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管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实现资本市场的澄明和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宗持股 信息披露 停止买卖 法律责任 证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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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中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被引量:2
20
作者 王波 董振南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411-421,共11页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多年以来褒贬不一。独董勤勉义务标准仅能从司法判例中略窥一二,其责任边界与处罚标准均存在不同见解。随着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不同表决权股份(通常表现为双层股权结构)在境内得以试点。相较于"一股一权&qu...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多年以来褒贬不一。独董勤勉义务标准仅能从司法判例中略窥一二,其责任边界与处罚标准均存在不同见解。随着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不同表决权股份(通常表现为双层股权结构)在境内得以试点。相较于"一股一权",在双层股权结构中创始人股东掌握大量表决权,而其他股东掌握着更多的普通股,因此中小股东保护问题亦更为突出。与此相应,其独立董事是否应承担更多法定的勤勉义务才能有效制约创始人股东的权利扩张?通过分析双层股权结构中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职责,我们认为,其独立董事应参与公司决策,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知悉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主动调查并积极履职;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保证责任,确保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与完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双层股权结构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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