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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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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青贵 《经济法论坛》 2014年第1期300-314,共15页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物权法》所确立的重要“财产权”,同样具有通过实现转化为所有者实在利益的内在需求。基于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制与主体自治的兼...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物权法》所确立的重要“财产权”,同样具有通过实现转化为所有者实在利益的内在需求。基于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制与主体自治的兼容性以及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法律机制成为将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规范群组(狭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政策等要素整合而形成特定内在功能与外在作用的制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法律机制 集体成员 功能定位 法定权利 收益分配 功能界定 宏观经济效益 初始配置 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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