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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治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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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倩宇 温顺月 《行政与法》 2025年第3期78-91,共14页
数字基建是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其安全与稳定运行构成国家安全和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石。城市数字基建安全风险具有表现形式的陌生性与非预期性、影响效果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影响后果的极端性与跨界性,是无法完全... 数字基建是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其安全与稳定运行构成国家安全和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石。城市数字基建安全风险具有表现形式的陌生性与非预期性、影响效果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影响后果的极端性与跨界性,是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或社会控制予以解决的公共风险。由城市政府履行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的行政任务和承担规制责任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规制主体架构上,需推进党委领导下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府协同,以内在价值统合和外在制度重构推进数字基建安全风险的公私合作规制。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还需推进面向规划、建设和运营全周期的过程性规制,关注风险规制活动的整体性、动态性和预防性。面向行政过程的法治构造和多阶动态规制行为形式的合目的性调控至关重要,可运用动态情景构建式、包容审慎式监管等新型规制措施,推动构建“整合—协商”式合作行政程序、虚拟物理双空间规制、容错纠错的问责制度设置,以期实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韧性城市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数字基建 安全风险治理 政府规制 行政过程 合目的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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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之规范建构——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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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倩宇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 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规制的实践样态为“命令服从型”“合作互动型”“主导协助型”和“监督执行型”四类。“合作互动型”和“主导协助型”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城市政府对新兴风险规制普遍采取多头管理的分散化体制相关。为应对由此导致的权责分散与跨部门协同不足、属地管理偏误致跨域失效与权责抵牾等问题,建构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应坚持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弹性化的风险规制原则。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为例,需在组织规范上作出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形成高效统一的领导与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组织架构,推动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和专家共同体形成,并以内在价值统合和外在制度重构完善数字基建安全风险的公私合作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新兴风险 规制主体关系 数字基建安全 合作规制 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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