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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行政诉讼类型的可能路径--以完善行政案件审判机制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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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云三 陈磊 张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59-68,共10页
重构行政诉讼类型,被看作是消解行政诉讼发展症结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划分标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可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通过适度引入辅助性划分标准,确认之诉划分为确认违法之诉、确认无效... 重构行政诉讼类型,被看作是消解行政诉讼发展症结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划分标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可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通过适度引入辅助性划分标准,确认之诉划分为确认违法之诉、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给付之诉可划分为课予义务之诉和一般给付之诉。课予义务之诉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拒绝作为课予义务之诉和不作为课予义务之诉。立足于当前行政诉讼的发展现状,在拒绝作为课予义务之诉中,即使原告没有提出撤销明示拒绝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应在判决时主动将明示拒绝行为撤销,再作出履行判决;在不作为课予之诉中,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明确裁决行政机关应履行其具体职责,这并不构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越,属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适当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诉讼类型 审理规则 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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