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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吴、葛、王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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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学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第2期82-83,共2页
某县某村为整修治理水库,将所需的条石安排社里完成。该村社员同意按人口将条石任务分配各农户完成。不会打石头的19户农户与邱×协商,将分摊的20立方米条石任务交其完成,每立方米条石付30元报酬,其他一切责任均由邱×承担。邱&... 某县某村为整修治理水库,将所需的条石安排社里完成。该村社员同意按人口将条石任务分配各农户完成。不会打石头的19户农户与邱×协商,将分摊的20立方米条石任务交其完成,每立方米条石付30元报酬,其他一切责任均由邱×承担。邱×揽下该项任务后,分别邀约吴×、葛×、王×、李×、罗×一起来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个人合伙 民事责任 任务分配 民事赔偿责任 条石 石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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