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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岳麓秦简律令校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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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勖
陈迪
乔志鑫
黄海(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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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出土法律文献研读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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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4年第1期98-176,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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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为20&ZD18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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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57-283简、岳麓秦简陆260-266简所载秦律的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肆257-261简中的“令日”是执行令抵达主管机构的日期,所针对的是“有罪以赀赎”的情形,“除官”疑为职掌罪人除罪后复作之官署;肆264-267中的“以日当刑”可理解为以居作服役的方式抵偿肉刑;肆268-270中原整理者的释文“除都廥”当改释为“幹都廥”,其为官署名,掌管谷货仓储之事,隶属于“榦官”;肆278-279整理者未释之字根据残笔与律文内容补释为“父母妻”,279简简首“以”改释为“死”,释文作“其父母妻死,归宁居室廿日外往来”,该条律文最后的“貣(贷)日令庸以补”可断读为“貣(贷),日令庸以补”,即向其提供借贷,因借贷所欠日数通过佣作来偿还;肆283“■(系)人而弗治”改释为“■(系)人而弗讯”,即存在“■(系)人而弗辟”的可能;陆260原整理者未释之“□”当释为“及当”二字,“当律令”可理解为符合律令规定之事;陆263中的“少(小)官印”是指小官的官印,亦即级别低于县级令、丞的职官的官印,与汉武帝元狩时期复位印制以后的“小官印”应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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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令日
除都廥
居赀赎责
以日当刑
司空律
岳麓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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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3
[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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