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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史学(1978-2008)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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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中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7,共7页
在1978-2008年的30年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律史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从此前的薄弱基础出发,借改革开放之春风,观照历史服务现实,成为中国法治30年进程初期的显学,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及时的思想资源与理论支持;随后,它鉴往观今,深入总结历史经... 在1978-2008年的30年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律史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从此前的薄弱基础出发,借改革开放之春风,观照历史服务现实,成为中国法治30年进程初期的显学,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及时的思想资源与理论支持;随后,它鉴往观今,深入总结历史经验,继续助推法治进程。同时,它传承学术、推陈出新,提升品质、深化研究,使法律史学科得以迅速发展。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30年的努力和累积,中国的法律史学将有更加辉煌的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治 法律史学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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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史学的“双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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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典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3年第4期36-36,共1页
感谢各位老师给我发言的机会。在此首先表达一下我的感受。今天在座的多位师长,都是我在清史所读书时候的老师,都是看着我成长的。在这里更要感谢张世明老师,作为他的学生辈,让我坐在这里跟清史所的老师们对话,荣幸之余,更是感动。
关键词 史学 法学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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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爵的法律特权变革的角度再释法律儒家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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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磊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1-170,共10页
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 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和君臣间的礼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权是法家为了贯彻农战政策而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具有非贵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影响等特征。随着二十等爵向五等爵过渡,爵的法律特权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在魏晋时期因世家大族的壮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彻底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属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释为从法家法律特权到儒家法律特权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爵的法律特权 法律儒家化 二十等爵 变革 因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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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以爵抵罪非“官当”辨——兼论官爵法律特权的儒家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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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磊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3期83-90,158,159,共10页
以往多认为官当制度产生于晋朝或北魏,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提出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刑罚与官当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进而将后者的成制时间上溯至秦。官当的主要原理是用承载着官员个人身份权利的官品官阶来抵罪,从而使官员的个人利益因犯罪而... 以往多认为官当制度产生于晋朝或北魏,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提出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刑罚与官当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进而将后者的成制时间上溯至秦。官当的主要原理是用承载着官员个人身份权利的官品官阶来抵罪,从而使官员的个人利益因犯罪而受损。然而秦汉时期的禄秩等级附丽于职位而不从属于官员个人,自然不会允许他们以官抵罪。官爵疏离情况下的以爵抵罪是独立存在的,不能作为官当的内容。二十等爵法律特权的享受主体是广大庶民,明显与官当的概念和精神不符。魏晋以后官的品位化、爵的贵族化、官爵一体化过程相继完成,此时方才具备产生官当制度的条件。士族政治时代为官者地位的提高和君臣关系的变化是官当制度形成的内在动力,儒家美化君臣关系、塑造等级特权的礼治思想是其形成的理论指导和外部推手,官当的成制史正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当 成制时间 以爵减免刑罚 官品官阶 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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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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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鸣 《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97-107,110,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方面的研究多散见于民族学、民族历史学、民族政治学的著述中,中国法律史学界多侧重于对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对民族法制和少数民族法律关注则十分有限。直至20世纪80代初,法学界对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方面的研究多散见于民族学、民族历史学、民族政治学的著述中,中国法律史学界多侧重于对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对民族法制和少数民族法律关注则十分有限。直至20世纪80代初,法学界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才逐渐展开,并逐渐蔚为大观。今天,对这一研究领域的成果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十分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民族法制史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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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中国法文化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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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青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1-5,共5页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意味着立足中国国情,深入发掘和科学地总结中国法文化的精髓,从优秀的法文化传统中汲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所不可或缺的营养成分,融入到当下的法制建设中,这样的法律秩序才是有血有肉充满活力...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意味着立足中国国情,深入发掘和科学地总结中国法文化的精髓,从优秀的法文化传统中汲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所不可或缺的营养成分,融入到当下的法制建设中,这样的法律秩序才是有血有肉充满活力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文化 传统法律 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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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喻漕案与包世臣罢官——探究文献背后的真相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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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乾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66-409,共44页
发生在道光十八、十九两年的新喻漕案,是因征漕而引发的重案,官府兴大狱且以用兵而告结。而该案留下数十件档案乃至判决,属于官方的“表达”。而新喻民众五次京控留下的“呈词”,与官方档案形成截然对比。作为署理县令,包世臣是新... 发生在道光十八、十九两年的新喻漕案,是因征漕而引发的重案,官府兴大狱且以用兵而告结。而该案留下数十件档案乃至判决,属于官方的“表达”。而新喻民众五次京控留下的“呈词”,与官方档案形成截然对比。作为署理县令,包世臣是新喻漕案最直接的当事人,他在个人文集中留下了诸多前两种“版本”所不载,但能够与之相互证伪或证实的重要文献。特别是他的“密禀清折”,不但文献价值极高,而且最难得的是,它将新喻自嘉庆以来至道光二十年近半个世纪,官府是如何逐渐加重纳粮户的负担,以至民众从温和而合法的上告进而发展到聚众反抗。与绝大多数州县官的做法不同,包世臣力图减轻民众的负担,这也注定了他的悲剧结局。新喻漕案是嘉道社会危机总爆发的前奏。该案对于解析清代中叶官民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是少有的“文献互异”的标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喻 漕案 包世臣 激变良民 抗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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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郎中成“讼棍”——嘉、道严惩“讼师”的扩张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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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乾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85-108,共24页
在儒家法中,常把刑罚时轻时重作为调节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某一时期特定的刑罚往往标示法律的主要指向或目标。嘉道时期,鉴于京控案的急剧增加,在官方强化相关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上出现了讼师的"讼棍"化,特别是要求审... 在儒家法中,常把刑罚时轻时重作为调节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某一时期特定的刑罚往往标示法律的主要指向或目标。嘉道时期,鉴于京控案的急剧增加,在官方强化相关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上出现了讼师的"讼棍"化,特别是要求审理重案时,根究有无讼棍"教唆",如有"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的做法,既契合了地方官借此打压"上控者"以减轻其政治压力的诉求,也造成了"运动式"执法,掩盖了目趋严重的官民冲突等社会问题,对讼棍的法律适用呈现扩张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部郎中 讼棍 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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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黎族传统继承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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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秋云 关丹丹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3期1-7,共7页
黎族传统习惯法调整的继承关系并不限于财产继承,还有身份上的权利授受。分家析产、幼子继承、以赡养为前提条件等是黎族传统社会在长期生存发展过程中为生存和繁衍需要而选择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分家析产 身份继承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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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经世致用思想的内涵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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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晋藩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1-46,共6页
清初一批地主阶级知识分子鉴于明末王学末流"束书不观,游谈无根"的学风,以及个人经历亡国之痛后,痛定思痛,决定从思想上寻找国破家亡的原因以及改变此前王学末流带来的弊端,决定重新回到实学,要求经世致用。其表现于在学术上... 清初一批地主阶级知识分子鉴于明末王学末流"束书不观,游谈无根"的学风,以及个人经历亡国之痛后,痛定思痛,决定从思想上寻找国破家亡的原因以及改变此前王学末流带来的弊端,决定重新回到实学,要求经世致用。其表现于在学术上重实证,在思想上抨击旧制度,在政治上反对绝对专制,在社会观上主张"保国富民",逐渐形成了一个经世致用的实学学派,并开清代学术先河。这些思想较之于传统正统思想,有着大胆的创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主性和民族性因素,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主要主张限于时代的局限,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文化的束缚,因此又有着很强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初 实学 经世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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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失刑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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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磊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4期105-113,M0006,共10页
秦汉律中专门追究司法责任的罪名有“不直”“纵囚”和“失刑罪”,其中“失刑罪”是指司法中因过失造成的定罪量刑失当。“失刑罪”的渊源十分久远,但“失刑罪”的发展却是在春秋时期铸刑书刑鼎以后的罪刑严格精准对应时代。秦汉时期通... 秦汉律中专门追究司法责任的罪名有“不直”“纵囚”和“失刑罪”,其中“失刑罪”是指司法中因过失造成的定罪量刑失当。“失刑罪”的渊源十分久远,但“失刑罪”的发展却是在春秋时期铸刑书刑鼎以后的罪刑严格精准对应时代。秦汉时期通过覆讯、覆治(覆狱)、乞鞫、监御史和刺史监察劾举、录囚和使者循行“举冤狱”等多种途径发现和纠正“失刑罪”。“失刑罪”的罪名在秦末短暂消失,在汉代以后彻底消亡,但其体现出来的严格、精确追究司法责任的精神却为后世法律所沿用,并影响深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刑罪 司法责任 举冤狱 失纵不直论令 官司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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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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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磊 《法律方法》 2022年第2期143-163,共21页
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 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标志着依照罪刑严格精准对应的律令进行审判的时代来临,法学与名学的结合使得立法、司法中的逻辑性大为增强,法律方法应运而生,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为了弥补秦和汉初律令司法机械僵化等缺点,春秋决狱将考虑人情的儒家经义引入到司法中出现的各个法律方法之中,使其在动态过程中与律令互动,利用经义原则化和抽象化等特点解决汉律中存在的法律的模糊、法律的冲突和法律的漏洞等弊病。从而实现了法律方法的初步发展,为以后的情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卡迪司法 法学与名学 经义与律令 情理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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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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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典蓉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45-67,共23页
清朝虽然提供给社会一条申诉冤屈的合法渠道——京控,但是京控案件从呈诉到审理的真实度,并没有因中央的介入而得到升华。原告会在呈词里运用策略,力求诉讼被中央受理。而从州县到省府,地方官员掌有对司法文书的书写权力,他们也会使用... 清朝虽然提供给社会一条申诉冤屈的合法渠道——京控,但是京控案件从呈诉到审理的真实度,并没有因中央的介入而得到升华。原告会在呈词里运用策略,力求诉讼被中央受理。而从州县到省府,地方官员掌有对司法文书的书写权力,他们也会使用各种策略来平息诸多的呈控事件。本文通过对一份京控文卷的解析,探讨清代官方与民间在司法文书写作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这些问题对清代司法档案造成的可能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控 疯病 臬司档案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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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隐于亲”“重罪不可容隐”与儒家家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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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磊 《孔子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36-44,157,158,共11页
许多学者根据孔子“不隐于亲”的评价,认为儒家主张只有攘羊这样的小罪可以容隐,而受贿枉法这样的重罪不可以容隐,并把后世法律中谋反等重罪不可容隐制度的渊源追溯至此。然而此观点所依据的是两个独立案件结合成的孤证,忽视了先秦儒家... 许多学者根据孔子“不隐于亲”的评价,认为儒家主张只有攘羊这样的小罪可以容隐,而受贿枉法这样的重罪不可以容隐,并把后世法律中谋反等重罪不可容隐制度的渊源追溯至此。然而此观点所依据的是两个独立案件结合成的孤证,忽视了先秦儒家在解决道德两难困局时思维的复杂性。“重罪不可容隐”与“不隐于亲”在适用场域和内在精神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更可能是汉儒以君权为本位的思想与亲亲相隐原则相互协调的产物。在亲亲与尊尊难以兼得的情况下,儒家根据身份、关系的不同在家国之间反复权衡,最大限度地调和了亲情与公义,奠定了中国古代家国伦理的基本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隐于亲 重罪不可容隐 家国伦理 亲情与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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