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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智能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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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雪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2期113-132,共20页
随着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包括直接数据竞争行为与间接数据竞争行为,两者分别体现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数据垄断行为。其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行为归因上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 随着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包括直接数据竞争行为与间接数据竞争行为,两者分别体现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数据垄断行为。其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行为归因上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数据抓取行为、用户数据不当收集与滥用行为、拒绝数据开放共享行为,而且具有高技术隐蔽性、权益损害多元性、动态性与跨界性的行为特征,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重点。虽然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数据专条,为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规制依据,但是依然存在着规范供给断层、事实认定梗阻、责任归属失灵的现实困境。在此背景下,智能规制理论强调精准靶向性、动态适应性、多元协同性的应用,可以有效应对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促进数据流通与公平竞争,具有高度的规制适应性。对此,我国可以将智能规制理论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构建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智能规制路径:通过规范协同,弥合规范供给断层;提升技术赋能,破解事实认定梗阻;优化多元共治,破解责任归属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数据竞争行为 数据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智能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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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区分视角下公开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3
2
作者 黄武双 邱思宇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3期1-13,25,共14页
公开数据是一种兼具公共利益与收集者利益的数据类型,对公开数据的抓取存在着商业利用自由与数据权益保护的冲突。司法实践忽略了抓取行为背后存在的收集行为与商业使用行为的区分,直接将商业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扩大到收集行为阶段,基... 公开数据是一种兼具公共利益与收集者利益的数据类型,对公开数据的抓取存在着商业利用自由与数据权益保护的冲突。司法实践忽略了抓取行为背后存在的收集行为与商业使用行为的区分,直接将商业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扩大到收集行为阶段,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公开数据因其公开性质,单独的抓取行为只是数据收集,契合数据流动的本质属性,纯粹是一种市场自由行为,不应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抓取(收集)并进行非竞争性商业利用,同样契合数据流动的本质属性,也是市场利用数据的正当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逻辑;只有抓取(收集)并同时存在竞争性商业使用时,抓取行为才侵害了数据收集者的竞争权益,具有不正当性,需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数据 抓取行为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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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流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1
3
作者 贾爱玲 谢昌桐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93-100,共8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流量已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近年来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涉流量造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互联网专条”规制范围过窄致行为向一般... 数字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流量已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近年来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涉流量造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互联网专条”规制范围过窄致行为向一般条款逃逸、虚假宣传条款适用要件模糊致司法认定各异、开放性条款适用过多致判决呈泛道德化倾向等问题。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为切入点,有效规制虚假流量行为。将“利用算法”纳入“利用技术手段”的范围,明确虚假宣传条款适用要件,增设“流量专项”,并将“消费者利益”作为裁判考量因素,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互联网商业生态之正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流量 互联网专条 虚假宣传条款 流量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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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及借鉴
4
作者 兰跃军 姚雨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5年第1期27-43,共17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3条和第414条突破品格证据禁令,允许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作出倾向性推论。除了证据短缺和维护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外的原因,容许品格推论还是现代互动主义的发展结果,并得到社会学...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3条和第414条突破品格证据禁令,允许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作出倾向性推论。除了证据短缺和维护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外的原因,容许品格推论还是现代互动主义的发展结果,并得到社会学和生物学理论支撑。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适用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制度基础和现实需求,借鉴美国做法,应当承认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的证据资格,并允许法官运用其推论被告人的性侵害倾向。但需为该推论设置必要性前提,同时嵌入平衡审查机制,法官通过识别先前类似行为与被指控罪行和被告人惯常行为模式的契合度以及时间间隔、介入事件等因素来评估该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大大超过它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偏见,再决定其可采性。此外,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还应当对品格证据引入的审前通知和异议方式作出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 被告人品格证据 先前类似行为 不公平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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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视角下公开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反思
5
作者 黄武双 邱思宇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3期38-52,共15页
在数字时代,公开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呈增长态势,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公开数据抓取一方面是重要的数据流通手段,有利于实现数据移转并发挥数据价值;另一方面会导致“数据搭便车”现象,危... 在数字时代,公开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呈增长态势,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公开数据抓取一方面是重要的数据流通手段,有利于实现数据移转并发挥数据价值;另一方面会导致“数据搭便车”现象,危及数据公开所带来的互利共赢良性竞争秩序。数字时代的公开数据因其自身特性,数据流通比数据权益保护更加重要,不正当竞争法应立足数据流通目的,以数据抓取行为和使用行为相区分为抓手,结合对竞争秩序的考量进行行为不正当性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评价主要不在于公开数据的移转本身,而在于其对服务器的不正当影响;公开数据抓取并进行差异化创新应用不会扰乱竞争秩序,无需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公开数据抓取且同功能使用构成“恶意搭便车”竞争关系,需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公开数据 数据抓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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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公正对待和同伴欺凌对青少年早期学生社会适应行为的影响:学校归属感的中介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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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文馨 郭俊俏 赵必华 《心理学探新》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57-265,共9页
本研究在芜湖市三所小学选取822名学生进行3次追踪调查,采用电子问卷和纸质问卷结合调查的方法,考察T2学校归属感在T1同伴欺凌和T1教师不公正对待与T3社会适应行为之间的纵向中介效应及中介模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结果表明:(1)T2学校归... 本研究在芜湖市三所小学选取822名学生进行3次追踪调查,采用电子问卷和纸质问卷结合调查的方法,考察T2学校归属感在T1同伴欺凌和T1教师不公正对待与T3社会适应行为之间的纵向中介效应及中介模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结果表明:(1)T2学校归属感在T1同伴欺凌和T1教师不公正对待与T3亲社会行为和T3退缩行为间存在中介效应,T2学校归属感在T1同伴欺凌和T1教师不公正对待与T3攻击行为间不存在中介效应;(2)T2学校归属感在T1教师不公正对待到T3退缩行为这一路径中存在性别差异。具体表现为,在女生群体中,T2学校归属感在T1教师不公正对待与T3退缩行为间存在中介效应,而在男生群体中不存在中介效应。研究结果对学校重视环境风险因素对青少年适应行为的持续影响,帮助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指导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伴欺凌 教师不公正对待 学校归属感 社会适应行为 纵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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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2
7
作者 徐春成 丁妙染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1期46-56,共11页
商业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商业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数据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目前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高发,其行为方式多样,且性质独特,难以用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则予... 商业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商业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数据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目前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高发,其行为方式多样,且性质独特,难以用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则予以合理规制。因此,需要合理设计法律规则对之加以调整,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文章首先从阐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判断标准和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着手,分析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法律规制方案的现存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数据专条”设计的构成要件不清晰、损害后果僵化、兜底条款容易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行政监管乏力等。其次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提出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如保持立法的“谦抑性”、明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相关制度、完善商业数据专条、明晰行政监管权限及建立诉前止损机制。以期通过以上几个具体的规制建议,规范企业经营人员的公平竞争活动,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运用科学的法律规制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规制 数据安全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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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保护路径探析 被引量:2
8
作者 董慧娟 汪彬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23-38,共16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研发领域竞争激烈,抄袭、窃取或以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取模型内容常引发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争议。模型本身并非计算机软件,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专利法保护仅对算法等部分要素提供有限且须满足条件的保护,因此并非研发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研发领域竞争激烈,抄袭、窃取或以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取模型内容常引发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争议。模型本身并非计算机软件,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专利法保护仅对算法等部分要素提供有限且须满足条件的保护,因此并非研发者首选。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灵活,可以提供多种保护路径:非开源模型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反向工程”除外;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开源模型结构、超参数等劳动成果,违反商业道德,则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也为模型相关衍生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新保护路径与可能。适用顺序上,商业秘密等专门条款的适用原则上应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模型 保护路径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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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属性及保护方法 被引量:1
9
作者 唐雪梅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2期27-40,共14页
将电子游戏规则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并据此适用著作权法对游戏“换皮”行为进行规制的司法裁判,违背了著作权法基本法理,其裁判说理存在概念偷换、模糊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功能、混淆游戏规则与游戏规则的... 将电子游戏规则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并据此适用著作权法对游戏“换皮”行为进行规制的司法裁判,违背了著作权法基本法理,其裁判说理存在概念偷换、模糊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功能、混淆游戏规则与游戏规则的表达等问题。借鉴美国法院审理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经验,以便正确理解游戏规则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法律思想,并据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游戏“换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行为规制的模式对游戏规则提供保护,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政策。通过判断在后游戏对在先游戏规则的抄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综合因素,来认定游戏“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规制,以维护游戏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促进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规则 思想表达二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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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10
作者 李建欢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8-137,共10页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其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认定和处置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是经济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无法充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新...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其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认定和处置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是经济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无法充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新变化,面临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的规范困局,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场景不匹配,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规范缺位。规范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在准确把握传统认定标准的理论假设,深化有关认定标准基础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基本思路,即以行为不正当为核心线索,以“是否扭曲消费决策”为核心对象,以“形式+实质”为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的规范构建,应把握认定标准中的关键环节;设置信息合理披露的形式标准,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合理性和可理解性等标准;设置适当性义务延伸的实质标准,包括有效呈现风险收益关系、中立客观、合理注意商业宣传对象间差异等要求,构建互联网金融产品、商业宣传与消费者之间的适当性标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商业宣传 不正当竞争 行为金融 消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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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业数据保护范式检视
11
作者 林沐政 《法大法律评论》 2025年第1期209-218,共10页
学界在数据保护的范式选择上存在理论分歧。商业数据不同于一般的数据或信息,其独立地位来源于市场语境下对特定类型数据的独立评价;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数字环境中特定竞争行为的限制。比较而言,“赋权论”存在正当性不足和... 学界在数据保护的范式选择上存在理论分歧。商业数据不同于一般的数据或信息,其独立地位来源于市场语境下对特定类型数据的独立评价;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数字环境中特定竞争行为的限制。比较而言,“赋权论”存在正当性不足和缺乏必要性的问题,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范式进行商业数据保护规则构建。目前对商业数据的保护,仍然需要集中在对商业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上。认定时,应当将竞争关系作为对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后果评估和损害对象识别的考察因素而非前提要件,并在动态把握竞争秩序、对经营者利益损失进行必要容忍、考察消费者权益等价值判断因素的基础上综合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数据权益 行为规制范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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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数据条款”立法研究
12
作者 谭宇航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25-142,共18页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围绕该标准,引入各类考量因素,做出类型化规定。其次,不正当获取将导致后续使用具有不正当性。即便使用者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持有者仍有权制止足以发生实质替代效果的后续使用,但假如正当获取具体表现为持有者向使用者“开放获取”,持有者的“使用权”将“用尽”,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认定实质替代效果,可综合考量最终产品的基本结构、所涉数据的类型与方式、最终产品的功能效果等因素。最后,披露与使用的不正当认定规则基本一致,但对于深处理数据、数据产品,“开放获取”不导致“披露权”“用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 数据流通 数据不正当竞争 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原文传递
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困局与路径重构——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13
作者 黄玉烨 陈菲羽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12期17-27,共11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引发了爬取行为正当性的判定难题。当前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因其规则内涵模糊、裁判路径混乱及法理支撑薄弱而存有争议。为实现数据权益保护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亟需构建层次化的规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引发了爬取行为正当性的判定难题。当前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因其规则内涵模糊、裁判路径混乱及法理支撑薄弱而存有争议。为实现数据权益保护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亟需构建层次化的规范指引与裁判标准。通过系统解析数据来源合法性、行为手段正当性与竞争效果损害性三大核心要件,明确立法层面规范指引方向以及司法裁判统一标准框架。同时还应引入利益衡量机制,在个案中动态平衡数据控制者合理预期、用户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与创新激励促进等多重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不正当竞争 行为正当性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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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型化重构及其规制因应
14
作者 李佐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年第12期69-74,82,共7页
面对数据市场的竞争失序,竞争法律欲实现辨证施治,需以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归纳为前提。传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二分法既难以适应数据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也不足以回应数据治理的现实需要。基于数据生产流程,可将数据竞争行为划分为... 面对数据市场的竞争失序,竞争法律欲实现辨证施治,需以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归纳为前提。传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二分法既难以适应数据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也不足以回应数据治理的现实需要。基于数据生产流程,可将数据竞争行为划分为获取阶段的竞争行为与使用阶段的竞争行为两类。前者包括获取经营者数据、用户数据及拒绝数据获取;后者涵盖数据排他性使用、数据驱动型自我优待和大数据杀熟。据此,应确立包容审慎的规制理念,并在获取阶段强调数据流通,以包容促发展;在使用阶段注重权益保护,以审慎防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竞争行为 商业数据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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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数据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构建
15
作者 姜晓婧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108-120,共13页
我国《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蕴含了规范数据利用行为、关注数据利益发展的内在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行为规制为手段,同时承担“权利孵化”的功能,是数据利益保护的最佳制度工具。数据利益保护应当矫正当前司法裁判中关注... 我国《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蕴含了规范数据利用行为、关注数据利益发展的内在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行为规制为手段,同时承担“权利孵化”的功能,是数据利益保护的最佳制度工具。数据利益保护应当矫正当前司法裁判中关注行为规制而忽略权益保护的不良偏向,以“受保护数据利益识别——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框架为基本遵循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条款的具体规则。受保护的数据利益范围划定应当以动态能力观为取向,排除对公有领域数据自由取用的干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应以经济面评价先行,检视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情况,再以道德面评价复核,确保消费者非经济利益的稳定保障,最终形成公正良好的竞争规则,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权益保护 行为规制 经济面评价 道德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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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行为对渠道合作和绩效的影响:治理机制的权变作用 被引量:6
16
作者 董维维 庄贵军 +1 位作者 周南 郭茹 《华东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62-170,共9页
文章基于破坏性的视角,考察了渠道中不公平行为和投机行为对渠道成员合作和绩效的影响,以及合同和私人关系作为渠道中重要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在这一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以制造商及其与经销商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获得211个生产制造商... 文章基于破坏性的视角,考察了渠道中不公平行为和投机行为对渠道成员合作和绩效的影响,以及合同和私人关系作为渠道中重要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在这一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以制造商及其与经销商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获得211个生产制造商的样本,应用多元层次回归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不公平行为对合作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投机行为对渠道合作的影响不显著;原本投机行为与渠道合作之间的不显著关系在引入治理机制的调节效应后变得显著,合同的详细性会加剧不公平和投机行为对合作的影响,而私人关系则会有效降低不公平行为和投机行为对合作的影响,降低它们的破坏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公平行为 投机行为 渠道合作 合同详细性 私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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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 被引量:28
17
作者 谢兰芳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5-28,共14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判断,以损害为依据,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在具体个案中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综合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理念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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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护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及其检视 被引量:69
18
作者 李扬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9-80,共12页
日本对数据采取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要求受保护的数据具备限定提供性等要件,将不正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限定提供数据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保护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存在和商业秘密保护界限纠缠不清、保护客体要件设置... 日本对数据采取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要求受保护的数据具备限定提供性等要件,将不正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限定提供数据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保护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存在和商业秘密保护界限纠缠不清、保护客体要件设置不当的问题,但这种弱保护模式较好处理了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克服日本保护数据不正当竞争模式的弊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时,应当根据激励理论具体分析,是否应当规制数据的自由利用行为,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数据供应不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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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公平行为对员工反生产行为的作用机制:负面情绪的中介作用与情绪智力的调节作用 被引量:2
19
作者 梅占军 马钦海 范广伟 《中大管理研究》 CSSCI 2015年第1期122-137,共16页
本文探讨顾客不公平行为对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影响,检验负面情感的中介作用及员工情绪智力的调节作用。对从事服务行业的一线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共得到612份有效数据。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顾客不公平行为对员工反生产行为具有正向影响;... 本文探讨顾客不公平行为对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影响,检验负面情感的中介作用及员工情绪智力的调节作用。对从事服务行业的一线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共得到612份有效数据。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顾客不公平行为对员工反生产行为具有正向影响;负面情绪是顾客不公平行为与员工反生产行为的中介变量;情绪智力在顾客不公平行为与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关系、顾客不公平行为与员工负面情绪的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研究结果有助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协调顾客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顾客不公平行为 员工反生产行为 负面情绪 情绪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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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被引量:18
20
作者 李雨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5-30,共6页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无需创造新的规则。在判断要素的衡量上,至少应当包括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流量与数据、行业与自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化 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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