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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理进阶与制度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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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6-140,共15页
新修订的《公司法》突破了传统替代责任范式,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害赔偿责任,标志着公司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秩序具有深远影响。该制度在责任主体识别、过错认定标准及责任性质界定等方面仍存在理论分歧与实践困... 新修订的《公司法》突破了传统替代责任范式,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害赔偿责任,标志着公司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秩序具有深远影响。该制度在责任主体识别、过错认定标准及责任性质界定等方面仍存在理论分歧与实践困境。文章从公司组织法上的代表关系与行为法上的代理机制出发,揭示董事职权行使与责任生成的规范逻辑,认为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注意义务标准,认定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应限于公司内部关系,而应涵盖债权人等外部核心利益相关方,并在特定条件下兼容股东权益的救济路径。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与公司及股东的责任体系实现动态平衡,以防止责任过度扩张或规避。文章主张通过类型化裁判规则构建系统化解释框架,明确责任边界与适用标准,促进董事对第三人直接责任制度的规范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责任 第三人 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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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过程的环境法律责任配置论
2
作者 刘长兴 《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0-155,共16页
环境污染往往是多重因素、系列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环境法律责任最初关注对污染后果的直接救济,但简单针对污染后果救济而设计的规则并不能反映污染形成的过程性特征,导致了责任设置的定位偏差。应当回溯环境法律责任的义务基础,将关... 环境污染往往是多重因素、系列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环境法律责任最初关注对污染后果的直接救济,但简单针对污染后果救济而设计的规则并不能反映污染形成的过程性特征,导致了责任设置的定位偏差。应当回溯环境法律责任的义务基础,将关注点从污染后果扩展到污染形成过程,全面改进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这需要超越环境义务的伦理论证,回应环境目标的宏观性和长期性,从环境污染形成过程的角度约束和限制相关行为,并立足于法律关系框架、沿袭部门法划分路径,完成环境法律义务的类型化和法定化,其中主要是污染者(包括潜在污染者)应承担的私法义务和公法义务。在“义务—责任”框架下,基于法律责任的惩罚和赔偿属性,主要根据环境污染过程管理的需要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考虑预防的需求和可能合理设计预防性法律责任,同时不能忽视对环境污染结果责任的设计。总体上,应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形成的过程性特征和相应的控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责任方式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风险 环境污染过程 环境法律责任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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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责任概念的阐释困境及内涵重塑
3
作者 资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7-149,共13页
传统法律责任概念的经典解释框架,以明确的可归责行为与主体、清晰的因果关系以及可预测的损害后果为前提。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与黑箱特性,使得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关联断裂、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模糊、损害结果范围不可控,对经典... 传统法律责任概念的经典解释框架,以明确的可归责行为与主体、清晰的因果关系以及可预测的损害后果为前提。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与黑箱特性,使得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关联断裂、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模糊、损害结果范围不可控,对经典解释框架构成巨大挑战。对此应当重塑法律责任内涵:认定前提从行为违反义务转变至发生损害结果,以风险关联替代因果关系,功能定位以系统性预防为主要目标。新型法律责任概念的第一性义务更侧重于抽象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性义务则扩展到缺陷修复、持续风险防控以及未来危害预防的系统性责任。其责任主体虽然多元,但均需具备意志自由与理性选择能力。其责任形态则表现为结构化的风险预防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责任 系统性预防责任 人工智能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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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4
作者 毕颖 王玉瑾琇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8-54,共7页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前医疗告知义务在立法概括性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告知义务的边界与责任认定困境,提出应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为中心,厘清认定标准与履行边界、构建梯度化的损害赔偿规则、明晰豁免情形的规范要件,为医疗告知义务的系统性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助力我国医事法治向更具操作性、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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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视域
5
作者 江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2-75,共24页
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 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的本质以及主客体之价值关系,是其规范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主体论层面,人机交互的权责模糊性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主体归责陷入困境;在客体论层面,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导致现代作战行为在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主客体问题,应通过价值引领与规范调适实现技术理性与人道原则的动态平衡。在价值论层面,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安全共同体理念将重塑国际人道法价值秩序,“智能向善”的正义理念将推动其实质价值和人类安全共同体之间的互动性建构。基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辩证关系,国际人道法应回应主体、客体及其价值的变革对本体进行建构,在价值体系守正和实证规范创新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体系。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技术发展与伦理审查并重的治理框架,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贡献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道法 人工智能 法学的基本范畴 主体责任 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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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评注
6
作者 杨巍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193-212,共20页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的场合。依据第三人行为的性质,适用第1250条时第三人的责任要件有所不同,“第三人的过错”的涵义也有所不同。第1250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对于同时涉及这两条适用的案型,应依据导致动物致害的原因力来源以及被侵权人对请求权的选择作不同处理。第1250条仅涉及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且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具有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 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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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7
作者 王利明 章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9,共13页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正向人格否认 反向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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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解析
8
作者 崔冬 吕佳倚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28-133,共6页
随着政府不断由传统的权力导向型行政模式向服务型行政模式的转变,公有公共设施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平台和基础设施,是否得到良好运行与有效维护,不仅与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紧密相连,更是检验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在民众心中能否... 随着政府不断由传统的权力导向型行政模式向服务型行政模式的转变,公有公共设施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平台和基础设施,是否得到良好运行与有效维护,不仅与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紧密相连,更是检验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在民众心中能否得到认可的标尺。中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频发,引发公众对权利救济的关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面临法律条文涵盖不全、归责原则不明确以及赔偿范围与标准局限等困境。为完善救济机制,建议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专章,明确归责原则以及完善相关赔偿标准和程序瑕疵。构建以国家赔偿为主体、民事救济为补充的协同制度体系,以期破解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救济难的现有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有公共设施 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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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视域下旅客数据处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9
作者 郝秀辉 李佳睿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2-119,共8页
旅客数据是低空载人运输与低空旅游消费的关键要素,但数据处理者侵害旅客数据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明确旅客数据处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纠纷解决进路,对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责任认定面临规范适配缺口、数据属性... 旅客数据是低空载人运输与低空旅游消费的关键要素,但数据处理者侵害旅客数据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明确旅客数据处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纠纷解决进路,对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责任认定面临规范适配缺口、数据属性多元及主体实力差异等现实困境。对此,旅客数据聚合风险为处理者义务设定提供了现实正当性依据,处理者的义务通过类型化措施得以落实。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核心在于以损害结果界定行为,客观判断因果关系,并依据义务履行情况判定过错,同时厘清免责边界。为推动旅客数据权益纠纷的解决,应构建由数据处理者主导、以风险分担为核心的数据使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经济 旅客数据 数据处理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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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困境与纾解路径
10
作者 唐绍均 周立晨非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1-68,共8页
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将经济补偿责任转接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公共保障机制,旨在实现生态保护成本的社会化分担与政府补偿责任的创新履行。目... 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将经济补偿责任转接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公共保障机制,旨在实现生态保护成本的社会化分担与政府补偿责任的创新履行。目前,不管是正在征集讨论意见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还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的单行法均未对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导致该制度在地方探索中面临自愿投保模式无法确保基本赔偿、定损的标准与流程完备性不足、保险覆盖的物种类型有限等实施困境,建议采用“法典化确立+单行法健全”的立法模式,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中确立相关制度与原则,完善与单行法的衔接制度规定。通过建立强制投保模式确保基本赔偿、确立科学统一的定损标准与流程、扩增保险覆盖的物种类型等举措不断完善单行法相关规定,以有效纾解野生动物保护与群众的利益冲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 公众责任保险 生态环境法典 纾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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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人责任以抵押财产为限的法理基础与解释适用
11
作者 仲伟珩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05-120,共16页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对抵押财产执行的,在执行当事人名称上不应列抵押人为被执行人,而应列为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对于生效判决已经决定主债务人与抵押担保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的,基于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已经覆盖诉讼费的制度精神和法律解释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将执行措施扩展到抵押人的其他责任财产上。对于抵押财产清偿顺序产生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对于抵押人责任限制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物权担保类型以及非典型物权担保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人责任 抵押财产 诉讼费负担 判决表述 执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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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视域下耕地生态治理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完善——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为分析视角
12
作者 许英 管馨宇 《肇庆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5-21,共7页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耕地生态治理是实现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保护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围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相关规定,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及生态治理的立法现状,发现耕地生态治理在“谁来治理”和“...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耕地生态治理是实现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保护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围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相关规定,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及生态治理的立法现状,发现耕地生态治理在“谁来治理”和“如何治理”上存在制度缺陷。为此,在进一步法律完善上,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的责任主体制度;二是健全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三是系统构造协同衔接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粮食安全 耕地生态治理 法律责任 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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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13
作者 杨利华 张欣怡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5-62,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短视频平台泛化适用的倾向,打破了权利人、平台与用户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避风港原则的弱化、间接侵权归责原则的模糊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短视频平台泛化适用的倾向,打破了权利人、平台与用户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避风港原则的弱化、间接侵权归责原则的模糊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过度威慑等实践障碍。基于利益平衡视角分析,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泛化不仅模糊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加重了其监管负担,还可能助长权利滥用,抑制创作传播,背离著作权法宗旨。因此,应准确把握该制度的预防目标,正确理解其适用要件,并推动构建长短视频多元共治机制,以实现激励文化创新与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的著作权立法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 惩罚性赔偿 平台责任 短视频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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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智能化时代的海事国际私法——以远程操作和自主航行为中心
14
作者 孙思琪 《国际法研究》 2026年第1期135-153,共19页
海事国际私法的内容仅为围绕海事关系设置的一系列特别冲突规范,并不真正具有显著区别于一般国际私法的特殊性。自主航行船舶对海事国际私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船旗国法、行为地法及引入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当前可以预见的自主船舶... 海事国际私法的内容仅为围绕海事关系设置的一系列特别冲突规范,并不真正具有显著区别于一般国际私法的特殊性。自主航行船舶对海事国际私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船旗国法、行为地法及引入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当前可以预见的自主船舶对海事国际私法的影响,多数通过学理解释即可应对,而不必以立法的方式通过创设或修改规则加以处理。首先,自主船舶的远程操作中心即使设置在船旗国领土范围之外,应当也不会动摇既往适用船旗国法的理论基础,反而可能因配备船员的需求明显降低,促使严格监管船员雇佣及配备的国家重新成为船东愿意选择的船旗国。其次,如果由于远程操作员的过错导致船舶碰撞,仍应将碰撞事故发生地而非远程操作中心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于在岸上远程修复海上遇险船舶信息网络故障的新型救助,则不应将陆上实施救助地作为救助行为地。最后,自主航行系统及设备引发的产品责任与传统产品责任不同,现有冲突规范体现的强调侵权人的可预见性、设置重叠性冲突规范、侵权行为地法顺位相对靠后、允许被侵权人享有单方意思自治等特征与之并不契合,此时最为理想的系属公式仍是侵权行为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航行船舶 海事国际私法 远程操作 船旗国法 行为地法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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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15
作者 马巾英 周敏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3-93,共11页
文章以2007—202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董责险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董责险负向影响分类转移盈余管理,且与分类转移费用操纵相比,董责险对分类转移收入操纵的负向作用更为显著;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助于强化董责... 文章以2007—202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董责险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董责险负向影响分类转移盈余管理,且与分类转移费用操纵相比,董责险对分类转移收入操纵的负向作用更为显著;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助于强化董责险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而过高的独立董事占比会弱化董责险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异质性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和地区法制水平高的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能更加有效地抑制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研究结论为甄别上市公司盈余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责险 分类转移盈余管理 操纵手段 机构投资者持股 独立董事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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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关于高空抛物致害规则的进步
16
作者 李远勃 李志恒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6年第1期101-105,共5页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规定,作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性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4、25条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了当确定侵权人时,物业等建筑物管理...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规定,作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性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4、25条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了当确定侵权人时,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为补充责任;明确了当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时,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与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和第1198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该司法解释具有司法实用价值,能够提高司法一致性,强化受害人保护机制,有助于形成法律预防与救济并重的社会治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责任顺位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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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17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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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发展要论
18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14-34,共21页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不足是:对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个别规则的解释不正确;部分规则的解释不大胆;立法技术不规范。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应当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总体规划;二是突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三是规则设计应当进一步创新;四是应当避免出现错误解释;五是提高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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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财产”视阈下预售资金的强制执行
19
作者 马鹏博 任重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0-122,268,269,共15页
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强制执行规则未能化解预售资金行政监管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冲突,导致强制执行陷入困境。在传统“责任财产”视阈下,民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份对所有债务承担责任的概括财产,预售资金无法仅对特定债务承... 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强制执行规则未能化解预售资金行政监管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冲突,导致强制执行陷入困境。在传统“责任财产”视阈下,民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份对所有债务承担责任的概括财产,预售资金无法仅对特定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民法理论中,责任财产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对一般债务承担责任的“一般财产”和对特别债务承担责任的“特别财产”。预售资金满足特别财产的理论特征,具有独立于其他一般财产的地位,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仅对房屋建设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便能平衡购房者与其他债权人利益。在“特别财产”视阈下,当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强制执行规则需要调适,使预售资金的冻结、扣划能够满足特别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将预售资金行政监管与民事执行统一到法治轨道内协调运行,破解预售资金执行实践中“房屋保交”与“债权实现”间价值冲突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财产 特别财产 预售资金监管 债权平等 财产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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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产品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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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5-61,共17页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规则:一是革新产品概念,将软件、AI系统等数字化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二是扩大可赔偿损害范围,涵盖心理健康损害、数据损害、精神性人格权损害等;三是以合理算法标准取代传统缺陷认定模式,并以上市后监测义务等作为辅助规则;四是排除发展风险抗辩,建立算法解释与信息获取等程序性保障机制。总体而言,以产品责任视角来构建AI监管框架,是减轻AI风险和救济AI损害最有前景的方法,有助于激励安全创新,强化消费者保护,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提供者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合理算法标准 算法缺陷 人工智能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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