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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制度在竞争法体系中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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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湘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7-66,共10页
我国应将“数字守门人”制度融入现有的竞争法框架中,即融入模式,而非采取类似于欧盟DMA的单独立法模式。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还蕴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价值。鉴于企业规模、用户数量并不等于市场份额,网络效应、... 我国应将“数字守门人”制度融入现有的竞争法框架中,即融入模式,而非采取类似于欧盟DMA的单独立法模式。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还蕴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价值。鉴于企业规模、用户数量并不等于市场份额,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也不等于市场力量,因此“守门人”并不必然等同于垄断者,对于已构成垄断的“守门人”,应适用反垄断法,而对于未构成垄断的“守门人”,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更为恰当。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逻辑较为固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动态列举+一般条款兜底”的适用逻辑,与灵活多变的平台经济适配性更高。因此,在竞争法框架下,“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引入不应仅局限于反垄断法,而应将引入的重点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即传统反垄断法仍应继续适用,但“数字守门人”制度应更多地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守门人”制度 DMA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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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规范功能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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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湖泉 《科学决策》 2025年第7期215-227,共13页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展、赋能反垄断智慧规制等规范功能。就促进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而言,一是要构建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体系,二是要完善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应用与监管,三是要注意其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治理 反垄断合规标准 数字平台反垄断 法律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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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的回应性反垄断监管 被引量:1
3
作者 孙晋 帕孜丽娅·玉苏甫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35-147,179,共14页
数字平台内部机制错综复杂,自治程度颇高,致使传统外部监管手段难以穿透其封闭壁垒,无法有效触及并纠正垄断行为之根本。在当前健全数字平台常态化监管的背景下,回应性监管模式契合了我国数字平台监管中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核心需求。因此... 数字平台内部机制错综复杂,自治程度颇高,致使传统外部监管手段难以穿透其封闭壁垒,无法有效触及并纠正垄断行为之根本。在当前健全数字平台常态化监管的背景下,回应性监管模式契合了我国数字平台监管中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核心需求。因此,在借鉴回应性监管模式的同时,应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体系。在监管策略层面,应强化多元监管主体的协同合作,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监管网络;同时,优化监管权力结构,推动形成自下而上的互动与反馈机制,确保监管更加灵活、高效。在监管工具的选择上,应采取多样化的监管工具,渐进式审慎监管;注重采用激励性监管措施,这不仅能够弥补传统惩戒式监管的不足,还能更好地适应数字平台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 常态化监管 回应性监管 多元共治 激励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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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垄断治理的立法因应
4
作者 宋方青 陈子剑 《行政管理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54-63,共10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对平台垄断治理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视角,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平台演化与治理的客观规律,防止过度风险防控对创新活力的影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对平台垄断治理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视角,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平台演化与治理的客观规律,防止过度风险防控对创新活力的影响。应着眼于平台垄断治理的新需求,着力提升新阶段平台垄断治理立法的科学性,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秉持理性,在立法内容上回归行为主义,在立法路径上循序渐进,逐步从制定部门规章到制定专门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应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在确需立法时适当整合结构主义主张,同时可强化促进型立法的辅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反垄断 创新发展 立法 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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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及应对策略分析
5
作者 李明琨 崔争妍 梁甜 《中国管理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227-235,共9页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析发现:烧钱引流是平台获取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且随价格敏感系数的增大而增大,但需承受盈利锐减的代价;用户的抢夺会使市场中所有平台承受压力;市场中平台数量越多,其市场份额与利润受用户转移成本的影响越大,越不利于平台垄断和实施“杀熟”行为。由此可见,越及时发现并破除路径依赖行为,越有助于推进平台反垄断治理,具体策略包括设置市场价格异常变化大数据监控、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减少用户转移成本,以及加大对后进平台的资金投入与创新扶持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路径依赖 Salop圆形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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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理念下“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
6
作者 尤明青 王亚萍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1期68-78,共11页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为目标,确定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治原则。第三层级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以此助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反垄断规制 平台经济反垄断 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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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我优待到自我规制: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的治理之策
7
作者 黄茂钦 徐玉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1-44,共14页
数字平台利用垄断杠杆实施跨市场竞争优势传导的自我优待行为,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面对既有反垄断法的功能性失灵,我国已逐步构建起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复合规制模式——合规式自我规制。但这一规制模式仍存在制度碎片化、... 数字平台利用垄断杠杆实施跨市场竞争优势传导的自我优待行为,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面对既有反垄断法的功能性失灵,我国已逐步构建起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复合规制模式——合规式自我规制。但这一规制模式仍存在制度碎片化、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治理主体参与流于形式、域外合规风险应对不足等局限。为完善合规式自我规制,应秉持系统协调与合理性理念,推动建立跨区域合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与自我优待合规治理挂钩的等级评定与考核问责机制,完善行业协会的合规评估机制,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借此,从根源上消解违法自我优待行为赖以滋生的环境,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领域的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 合规 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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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基于我国典型案件的考察与分析
8
作者 侯利阳 章韶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2期26-42,共17页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构成独家交易。在竞争效果要件上,执法机构首先需要评估独家交易是否足以实质封锁竞争对手,而后对独家交易造成的竞争损害效果予以论证,由此完成从“损害竞争对手”到“损害竞争”的竞争分析。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反事实分析。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重心,平台独家交易案件在形式上也遵循了从“行为样态要件”到“竞争效果要件”的基本脉络,但在分析“竞争效果要件”时没有按照既往实践确立的具体要素展开实质评估,而是以简略的形式化方式进行,导致最终执法结论的正确性存疑。平台独家交易的执法分析还是应当遵循既往实践确立的基本脉络与具体内容,在传统的独家交易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家交易 平台经济 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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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审视及镜鉴
9
作者 王燕 郑文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30-39,共10页
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是应对超级平台垄断的复杂性,维护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与公平性,以及促进数字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因其基于结构主义干预的创新监管理念及制度设计,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 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是应对超级平台垄断的复杂性,维护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与公平性,以及促进数字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因其基于结构主义干预的创新监管理念及制度设计,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然而该制度也存在守门人认定标准模糊及义务设计过于严苛等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对欧盟这一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以平衡有效竞争和市场创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制定我国数字守门人的清晰认定标准,明确其义务边界,并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协调刚性处罚与柔性处罚的适用,从而保障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与国际反垄断事前监管规则的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超级数字平台 数字市场法 反垄断数字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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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制度的优化--在现有范式下探寻平台封禁的规制路径
10
作者 兰磊 《经贸法律评论》 2025年第3期92-135,共44页
以美国阿斯攀案、欧盟Bronner案为典型的传统拒绝交易规则,以企业享有高度经营自主权为基本假设,以竞争对手之间的拒绝交易为典型行为样态,以设置交易义务影响投资激励、可操作性和合谋概率为基本考量,采用极其严苛的违法性标准。然而,... 以美国阿斯攀案、欧盟Bronner案为典型的传统拒绝交易规则,以企业享有高度经营自主权为基本假设,以竞争对手之间的拒绝交易为典型行为样态,以设置交易义务影响投资激励、可操作性和合谋概率为基本考量,采用极其严苛的违法性标准。然而,在高度网络化的市场环境中,平台封禁等新型拒绝交易行为频发,它们具有与前述典型行为样态明显不同的特征,导致传统规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规制需求。学术与实务界为此提出各种应对主张,如必需设施理论、守门人或新公用事业理论、自然垄断规制。这些主张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更为可行的路径是,在现有反垄断法范式下探讨拒绝交易规则的类型化发展。拒绝交易可分为“本市拒绝交易”和“邻市拒绝交易”两类,前者涉及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与本级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分享关键投入品,反垄断法应谨慎干预;后者涉及支配地位企业通过拒绝交易行为在相邻市场排除或扭曲竞争,适用较为宽松的显著封锁效应或竞争扭曲效应标准。邻市拒绝交易与搭售、独家交易等有条件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形态和效果上的相似性,为防止有条件拒绝交易制度与邻市拒绝交易制度之间的双向逃逸,应厘清拒绝交易制度与相邻制度的适用边界,根据具体行为类型选择合适的法律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 平台封禁 本市拒绝交易 邻市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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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理念下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再思考
11
作者 乔宝杰 张楷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4期73-93,共21页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逐日增加,其中不乏存在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等反竞争手段的扼杀式并购,并导致损害市场潜在竞争、损害创新和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负面效果。面对此种“市场失灵”行为,强化...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逐日增加,其中不乏存在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等反竞争手段的扼杀式并购,并导致损害市场潜在竞争、损害创新和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负面效果。面对此种“市场失灵”行为,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然而,不加细分地规制初创企业并购,并给予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确有以偏概全的风险,更会导致大量能够提高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优质并购归于湮灭。因此,初创企业并购的规制应基于谦抑理念对事前申报规则进行完善,设定合理有效的交易额申报方式,排除对内部文件中意图证据的主观偏见并重视行为性救济措施的作用;对事后调查措施保持适当克制,强调行业监管和激励性监管并优化举证责任,做到稳步推进相关监管措施,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向而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扼杀式并购 初创企业并购 谦抑理念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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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经济影响--基于阿里巴巴的案例研究
12
作者 李东旭 冯小川 赵潇洋 《中国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5-151,共17页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提高产业经济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在推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各方对市场公平的探讨。本文基于对阿里的案例研究,通过大量手工采集的质性材料和财务数据,从经济视角剖...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提高产业经济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在推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各方对市场公平的探讨。本文基于对阿里的案例研究,通过大量手工采集的质性材料和财务数据,从经济视角剖析了数字平台形成垄断的经济逻辑、从法规视角阐述了平台反垄断的法律基础。同时,本文考察了反垄断审查对数字平台企业产生的市场反应,发现阿里与其他数字平台企业间除竞争关系外,还存在“默示合谋”的可能,从侧面印证了平台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此外,本文发现在阿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后,平台企业边际利润和研发投入均有所下降。基于以上对于数字平台反垄断理论基础和政策效应的分析,本文认为,数字平台反垄断执法应兼顾市场效率,出台配套产业政策,维持平台企业创新动力,鼓励龙头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平台共同创新,提升企业信心,推动中国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监管 平台经济 竞争壁垒 默示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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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被引量:2
13
作者 欧阳耀福 《产经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3-38,共16页
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平台经济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唯一的事前监管手段,正面临来自平台模式复杂性与数字技术演进的多重挑战。基于2022—2023年对中国主要互联网平台的实地调研,结合三个典... 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平台经济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唯一的事前监管手段,正面临来自平台模式复杂性与数字技术演进的多重挑战。基于2022—2023年对中国主要互联网平台的实地调研,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系统性事后评估。结果表明,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制度体系,在审查路径上初步实现了平台特征与行业特性相结合的本地化适配,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合规意识,发挥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监管仍有不确定性、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尚需完善、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协调仍需加强、创新导向机制尚需健全等问题。为此,应持续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治化、透明化、精准化,降低监管不确定性,完善相关市场界定,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化对平台整合资源与驱动创新能力的正向引导,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经营者集中 实施情况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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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设施”开放路径下的平台非法垄断之预防性规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自钦 易驰程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2期56-71,共16页
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为预防、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但除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外,传统反垄断规制主要聚焦于事后发生的竞争损害,其预防垄断行为的目标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事后反垄断规制这种单一环节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数字... 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为预防、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但除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外,传统反垄断规制主要聚焦于事后发生的竞争损害,其预防垄断行为的目标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事后反垄断规制这种单一环节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数字社会风险控制的要求,出现垄断行为覆盖不全、规制效率低等问题。“必要设施”原则作为预防性规制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应当基于预防性规制的特点对“必要设施”平台的认定标准进行调适。构建以“必要设施”开放为中心的平台非法垄断之预防性规制路径,其规制原则可以对FRAND原则进行适当借鉴,确立以单一部门监管为核心,依申请启动事前调查的规制措施,并对“必要设施”平台的开放义务、开放费率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必要设施 预防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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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域下平台屏蔽封禁行为的多元监管模式构建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琪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2期149-158,共10页
数字平台的发展日益呈现集中化趋势。平台经营者通过链接屏蔽、数据封锁等方式设置“围墙花园”,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的反垄断事后监管方式存在滞后性,难以有效规制平台屏蔽封禁行为。通过为企业创设有限度的开... 数字平台的发展日益呈现集中化趋势。平台经营者通过链接屏蔽、数据封锁等方式设置“围墙花园”,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的反垄断事后监管方式存在滞后性,难以有效规制平台屏蔽封禁行为。通过为企业创设有限度的开放义务、建立互联网技术行为合规标准等方式,构建事前监管、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相结合的多元监管模式,既能起到风险预防作用,又能提高反垄断规制的效率,最终推动平台开放,实现互联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屏蔽封禁 反垄断规制 平台经营 多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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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九条“资本优势”概念的证成与启示——基于美国商业实践与学术理论的研究与归纳
16
作者 李中衡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4期41-59,共19页
为应对平台经济发展新特点,并落实规范引导资本扩张与健康发展的政策理念,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首次提出“资本优势”这一概念。然而提出至今,其法律意涵仍未明晰,规范阙如显然制约反垄断法治效能的释放。反观美国平台资本发展态势,... 为应对平台经济发展新特点,并落实规范引导资本扩张与健康发展的政策理念,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首次提出“资本优势”这一概念。然而提出至今,其法律意涵仍未明晰,规范阙如显然制约反垄断法治效能的释放。反观美国平台资本发展态势,美国科技巨头集团通过复合策略,构建了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相互强化的闭环体系,其资本优势的定义内涵、生成逻辑与维系机制呈现鲜明“资本—政治—技术”共生特性,且美国反垄断法治实践对此回应失调。在此背景下,通过解构美国平台资本的扩张原理及其反垄断规制失灵的内在机理,将为厘定反垄断法视野下“资本优势”概念之内涵提供重要参考,揭示资本无序扩张与政治制度异化的耦合关系,并为平台经济法治工作进一步展开指明理论与实践革新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平台反垄断 资本优势 无序扩张 新布兰代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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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优化 被引量:7
17
作者 程雪军 《新疆社会科学》 2025年第4期85-98,175,176,共16页
在平台经济与算法技术的双轮驱动下,数字经济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快速发展,但同时衍生了算法默示合谋行为,威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采用理论分析法,深度剖析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原理,发现算法默示合谋通过代理式... 在平台经济与算法技术的双轮驱动下,数字经济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快速发展,但同时衍生了算法默示合谋行为,威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采用理论分析法,深度剖析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原理,发现算法默示合谋通过代理式算法和自主式算法实现,具有高度隐蔽性、高频动态性及算法黑箱性,导致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面临三大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客观行为难以辨认、主观意图难以证明、市场竞争效果难以评估;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法,发现欧美国家通过数字化筛查机制、主观意图推定、证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等措施,破解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因此,我国有必要优化数字经济平台算法默示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加强数字化筛查制度的建设,再造垄断协议中“意思联络”要件,逐步健全市场竞争效果评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平台 垄断协议 算法合谋 算法默示合谋 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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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仿型自我优待的创新影响与反垄断政策
18
作者 唐要家 于金钰 唐春晖 《产经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22,共18页
数据是数字平台商业运行的重要投入,支配型数字平台利用第三方商家非公开专有数据进行商业模仿的自我优待行为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新的政策难题。构建纵向市场模型,分析支配地位数字平台数据商业模仿行为的创新影响及其福利效应,并评估不... 数据是数字平台商业运行的重要投入,支配型数字平台利用第三方商家非公开专有数据进行商业模仿的自我优待行为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新的政策难题。构建纵向市场模型,分析支配地位数字平台数据商业模仿行为的创新影响及其福利效应,并评估不同反垄断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结果显示:垄断数字平台的数据商业模仿行为会产生扭曲下游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的反竞争效应,其对第三方商家创新损害程度、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纵向市场结构、平台收取的佣金率以及平台模仿创新能力。从反垄断政策来说,直接禁止数据商业模仿行为有利于促进创新,但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不确定,而基于数据产权的数据授权付费使用政策则既无法根本消除创新损害也无助于改善社会总福利。为此,数字平台数据商业模仿行为反垄断应建立以创新损害为核心的竞争损害理论和审查方法,采取类型化的反垄断审查方式,并创新反垄断监管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商业模仿 创新 自我优待 反垄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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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反垄断治理路径研究
19
作者 何冰冰 《韶关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37-43,共7页
“扼杀式并购”是超级平台在新业态下扩张资本的典型方式,在并购目的、并购主体、并购态度和并购手段上区别于传统的经营者集中。我国新《反垄断法》在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时存在着事前申报制度不具适应性、传统竞争效果评估方... “扼杀式并购”是超级平台在新业态下扩张资本的典型方式,在并购目的、并购主体、并购态度和并购手段上区别于传统的经营者集中。我国新《反垄断法》在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时存在着事前申报制度不具适应性、传统竞争效果评估方式失灵、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空设和监管力度不足的困境。为有效治理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必须补充事前申报审查制度,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式,落实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构建长效且有力的监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超级平台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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