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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1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3-7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 自主决定 合理利用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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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利益分配中的数据信托模式 被引量:8
2
作者 富晓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0-74,共15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发于数据主体的人格之上,需要建立从数据主体分享、转移至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制度渠道。通过构建结构化的信托制度,数据处理者得以与数据主体共有个人数据上的财产利益;将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业务获取的利润归入信托财产并作为信托利益。应以优先级信托利益为基点建立专项资金池,并以数据主体集体利益的形式实现,同时由信托事务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进行管理,还需要数据信托事务管理机构对数据信托与受托人开展外部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个人数据 数据经济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处理者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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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信义关系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3
作者 刘亚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76-186,共11页
数据、信息、知识与智慧,共同构成数字时代的知识生产机制循环。在整个以信息流转为核心的闭环或开放系统中,应将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最重要的权益加以保护。然而在智能化时代,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更为隐蔽,... 数据、信息、知识与智慧,共同构成数字时代的知识生产机制循环。在整个以信息流转为核心的闭环或开放系统中,应将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最重要的权益加以保护。然而在智能化时代,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更为隐蔽,对权益的侵害也更为隐蔽。现有告知同意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虽然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却隐藏着一个需要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产生内生性信赖关系的地带。信息信义关系是弥合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地位以及建立信赖关系的重要纽带。信息信义关系既包括理念上的信任与信赖,也包括具象化的信息信义义务。这一义务构造以忠实义务为基础,以注意义务为拓展,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者积极履行保护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的义务。信息信义义务之实现建立在明确信义关系的构造、明确目的限制原则、构建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的基础上,进而作用于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信任关系之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处理者 信息信义关系 信息信义义务 目的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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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整体解读与研判 被引量:1
4
作者 张淳 《工业信息安全》 2025年第1期17-24,共8页
文章聚焦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解读与综合分析,突出其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条例》顺应党中央、国务院对数据安全治理的关切,构建了便捷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以... 文章聚焦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解读与综合分析,突出其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条例》顺应党中央、国务院对数据安全治理的关切,构建了便捷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以应对网络数据违法处理频发的状况。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条例》提供更精细规范,保障网络数据处理合法合规,维护个人、组织权益及国家安全。通过文献研究法,文章先阐述《条例》整体概况,包括立法背景、历程、内容与结构等;接着解读核心要点,涵盖9章64条,涉及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处理者义务责任、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制度及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等内容;最后提出实施建议,如简化个人信息同意流程等。结论指出,《条例》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积极作用,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未来应加强技术与法规融合及国际合作,构建更完善法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数据处理者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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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ling user notifcation scenarios in privacy policies
5
作者 Mikhail Kuznetsov Evgenia Novikova Igor Kotenko 《Cybersecurity》 2025年第4期20-56,共37页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gives a rise to many privacy concerns,and one of them is to ensure the transpar-ency of data processing to end users.Usually this information is communicated to them using privacy polic...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gives a rise to many privacy concerns,and one of them is to ensure the transpar-ency of data processing to end users.Usually this information is communicated to them using privacy policies.In this paper,the problem of user notifcation in case of data breaches and policy changes is addressed,besides an ontol-ogy-based approach to model them is proposed.To specify the ontology concepts and properties,the requirement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s well as existing privacy policies are evaluated.A set of SPARQL queries to validate the correctness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proposed ontology are developed.The proposed approach is applied to evaluate the privacy policies designed by cloud computing providers and IoT device manu-facturers.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show that the transparency of user notifcation scenarios presented in the privacy policies is still very low,and the companies should reconsider the notifcation mechanisms and provide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 in privacy polici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ivacy policy Formal representation ONTOLOGY personal data data processor obligation data breach Policy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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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属的配置
6
作者 李杨 董新中 《长春大学学报》 2025年第9期67-73,共7页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关涉隐私、人格尊严和其他个人权益,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个人数据之上兼具人格利益、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确定个人数据权属有利于处理好个人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数...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关涉隐私、人格尊严和其他个人权益,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个人数据之上兼具人格利益、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确定个人数据权属有利于处理好个人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数据权属关系。根据个人和数据处理者付出的数字劳动的不同,原始个人数据归个人数据主体所有;匿名化的非敏感个人数据不具有人格属性,归数据处理者所有;具有公共利益的个人数据属于国家所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数据 数据处理者 个人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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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研究 被引量:1
7
作者 张建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61-172,共12页
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 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及对违反个人资料立法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资料流通 个人资料处理 表格个人资料 职务个人资料 生物个人资料 公众可获取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主体权利 个人资料处理者(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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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字信号处理平台PC与DSP实时高速数据通信 被引量:1
8
作者 张海斌 蔡惠智 《微计算机应用》 2008年第7期99-103,共5页
通用数字信号处理平台在雷达、声纳、通信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般采用PC机作主机,DSP作从机的方式,实现PC与DSP之间实时高速通信是系统设计的重要部分。查询方式是PC与DSP通信握手的一种方法,DMA方式CPCI总线传输是海量数据高速... 通用数字信号处理平台在雷达、声纳、通信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般采用PC机作主机,DSP作从机的方式,实现PC与DSP之间实时高速通信是系统设计的重要部分。查询方式是PC与DSP通信握手的一种方法,DMA方式CPCI总线传输是海量数据高速通信的有效方法,而小批量数据通信CPU方式CPCI总线传输更有效,这些方法适用于通用数字信号处理平台。在工程实践的基础上,介绍了通用数字信号处理平台查询方式下PC与DSP之间的实时高速数据通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信号处理器 微机 高速数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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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6
9
作者 黄炜杰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81-97,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权,能加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打破数据锁定,鼓励竞争。但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阻碍了可携权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的协调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权,能加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打破数据锁定,鼓励竞争。但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阻碍了可携权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文章论证,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包括两类:一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原处理者权益的冲突,二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主体权益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允许原处理者分离出涉及自身权益的信息或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新处理者不得破坏、避开技术措施,除非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外;原处理者可以请求新处理者对分离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对于后者,应参照《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规定用户在转移信息前需获取相关权益主体的同意,并对被请求信息所涉权益予以标注;处理者对涉及不同类型权益的信息负有不同层级的审查义务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可携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 网络侵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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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4
10
作者 刘光才 靳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122-128,共7页
信息洪流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催发了一场信息保护革命。民航业作为拥有巨大信息体量的朝阳行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小觑。与一般行业不同,民航旅客个人信息蕴含的真实性、国家安全属性、跨境性、所涉主体数量以... 信息洪流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催发了一场信息保护革命。民航业作为拥有巨大信息体量的朝阳行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小觑。与一般行业不同,民航旅客个人信息蕴含的真实性、国家安全属性、跨境性、所涉主体数量以及商品性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介入,民航旅客信息泄露案件也变得更为复杂。时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呈现原则性较强、多部门分散规制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状态,民航旅客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彰显不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南)"相配套的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从明确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责任承担,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及立体监管机制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航旅客 个人信息 大数据 旅客信息保护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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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行为人的概念界定与划分问题——基于欧盟范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1
作者 王腾 汪金兰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7期77-86,共10页
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制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履行数据保护义务、承担责任的重要主体。欧盟将数据处理行为人划分为控制者与处理者,构建出独特的并列二元主体范式,并对行为人概念与关系进行详细规定。我国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以个人... 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制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履行数据保护义务、承担责任的重要主体。欧盟将数据处理行为人划分为控制者与处理者,构建出独特的并列二元主体范式,并对行为人概念与关系进行详细规定。我国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主、受托方为辅的行为人划分方式,对国家机关另予以特别规定,在概念与精神上实际借鉴了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欧盟控制者范围扩张和处理者责任细化的趋势从两方面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以启示,即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应顺应科技与社会发展适时扩张,同时受托方责任应予明晰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控制者 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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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机上处理C-R6A机的色谱图和数据
12
作者 陈辅 李卓新 +2 位作者 庚文伟 刘婷 黄启坚 《色谱》 CAS CSCD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225-226,228,共3页
在PC机上处理C-R6A机的色谱图和数据陈辅,李卓新,庚文伟,刘婷,黄启坚(广州市粮食科学研究所广州510100)1前言C-R6A色谱处理机是集A/D接口、打印机、计算机于一身的数据处理机。它性能稳定,功能强,色谱图... 在PC机上处理C-R6A机的色谱图和数据陈辅,李卓新,庚文伟,刘婷,黄启坚(广州市粮食科学研究所广州510100)1前言C-R6A色谱处理机是集A/D接口、打印机、计算机于一身的数据处理机。它性能稳定,功能强,色谱图光滑美观,并有时间控制程序[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谱图 微机 数据处理 C-R6A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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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的运行逻辑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智 万欣怡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2-142,186,187,共13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要素蕴含巨大价值,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内生张力推动数据相关法律制度设计需要平衡多方利益追求。传统个人信息赋权模式难以弥合“个人-企业”之间的权利不平衡,引入信托机制可以为矫正权利失衡提供新路径。当前数据...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要素蕴含巨大价值,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内生张力推动数据相关法律制度设计需要平衡多方利益追求。传统个人信息赋权模式难以弥合“个人-企业”之间的权利不平衡,引入信托机制可以为矫正权利失衡提供新路径。当前数据信托存在英美两种不同方案,但其理论机理却与我国本土实际不相契合,其适用困境发轫于信息与数据的区隔。在数据资产化视角下,基于劳动正当论赋予数据处理者数据财产权,采用以数据处理者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的路径模式,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资产要素的收益分配。这种信托模式与保护数据安全和发挥数据价值的目标高度耦合,应是数据信托模式尝试的新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资产 数据信托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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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者法律地位流变分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温昱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24,共12页
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会随着信息生命周期演进而发生变化。处理者的个保义务法律地位是由承担伦理基础作用的负担性义务、个人信息权对应的指向性义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立义务所组成的义务群。处理者数据财产权... 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会随着信息生命周期演进而发生变化。处理者的个保义务法律地位是由承担伦理基础作用的负担性义务、个人信息权对应的指向性义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立义务所组成的义务群。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是由其个保义务法律地位转化而来。处理者取得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道德辩护理由在于已经履行了在先的个保义务。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证立要在突破对处理者智慧劳动的事实描述基础上,提升其价值创造的规范品格。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人格利益的尊重,是处理者数据财产权的内在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 处理者 信息生命周期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数据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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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设备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
15
作者 李西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7-102,共16页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第1款及第20条的相关规定,尽管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处理拥有自决权,存在可以访问数据的开放型制造商和用户共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可能性,但这种自决不应被视为对个人信息的真正控制。数据开放型制造...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第1款及第20条的相关规定,尽管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处理拥有自决权,存在可以访问数据的开放型制造商和用户共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可能性,但这种自决不应被视为对个人信息的真正控制。数据开放型制造商无法避开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而封闭型制造商虽然无法直接访问数据,却能够通过其设备中的人工智能程序实质影响处理方式和目的,因此不应将其排除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范畴之外。明确封闭型制造商的处理者责任,有助于减少数据泄露的外部性,促使其采取更有效的安全措施,从而填补现有体系中对数据处理责任界定的漏洞,减少责任追究中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处理者 共同处理 处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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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益 被引量:19
16
作者 程啸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8-41,共14页
数据确权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财产权,也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对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即数据来源者权益。数据来源者是指作为信息来源主体的个人和组织。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数据来源者权益分为两类... 数据确权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财产权,也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对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即数据来源者权益。数据来源者是指作为信息来源主体的个人和组织。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数据来源者权益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对其促成产生的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数据来源者权益就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具体内容包括针对个人数据的查阅、复制、可携带、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二是组织和个人对其促成产生的非个人数据享有的数据来源者权益,承认该权益在于实现数字经济中的数据公平以及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组织、个人对其促成产生的非个人数据享有的数据来源者权益的内容包括对数据处理的知情权、获取与复制数据的权利、转移数据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来源者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 数据处理者 数据生产者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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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被引量:66
17
作者 程啸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0-73,共14页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贯穿于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数据安全义务的规范体系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律组成,存在相...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贯穿于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数据安全义务的规范体系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律组成,存在相应的适用顺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任何实施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是数据处理者,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安全风险确定所采取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负有两项特殊的义务。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被第三人取得进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数据处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处理者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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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个人信息民事保护路径研究——以存在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分配为视角 被引量:22
18
作者 朱宣烨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33-140,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信隐私保护案为例,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具有三个特点,即加剧主体间的不平等性与不可互换性,侵害事实难以查清,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持续性和放大性等。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应对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境,欧盟与新加坡等国家的涉第三方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应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平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单设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设立"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确立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免除连带责任的条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信息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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