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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评注
1
作者 杨巍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193-212,共20页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的场合。依据第三人行为的性质,适用第1250条时第三人的责任要件有所不同,“第三人的过错”的涵义也有所不同。第1250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对于同时涉及这两条适用的案型,应依据导致动物致害的原因力来源以及被侵权人对请求权的选择作不同处理。第1250条仅涉及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且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具有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 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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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合作方连带责任认定的困境与重构路径
2
作者 李珊珊 王巍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19,共6页
我国互联网诊疗在用户规模突破2.4亿的背景下,因合作方连带责任界定模糊导致医疗纠纷频发。本研究聚焦技术支撑方、药品供应方、平台运营方及数据服务方四类主体,系统分析了互联网诊疗合作方连带责任制度规范缺陷、协议自治导致监管落... 我国互联网诊疗在用户规模突破2.4亿的背景下,因合作方连带责任界定模糊导致医疗纠纷频发。本研究聚焦技术支撑方、药品供应方、平台运营方及数据服务方四类主体,系统分析了互联网诊疗合作方连带责任制度规范缺陷、协议自治导致监管落空、患者举证困难等问题,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归责体系提出完善现有制度规范、规范合作协议框架、强化协同监管的重构路径,以实现患者救济、合作方责任限定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合作方 法律风险 连带责任 强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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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3
作者 宋春龙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6年第1期34-46,共13页
侵权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合一性与连带性特点,在对内关系上则具有按份性特征。关于侵权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学界争议较大,形成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普通共同诉讼说、流动说等观点,但现有观点对司法实践... 侵权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合一性与连带性特点,在对内关系上则具有按份性特征。关于侵权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学界争议较大,形成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普通共同诉讼说、流动说等观点,但现有观点对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回应不足、说服力欠佳。现有案例表明,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连带责任人的追加未形成统一处理方式,存在“绝对追加”与“相对追加”2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程序安定性。人民法院应首先区分侵权连带责任的一般诉讼形态和特殊诉讼形态,再根据不同诉讼场景做进一步处理,如其他连带责任人申请进入诉讼,应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人主观放弃对部分连带责任人份额的,人民法院也应追加该连带责任人为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连带责任 诉讼形态 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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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4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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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之反思 被引量:3
5
作者 郑晓剑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7-180,共14页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时,判处证券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这种现象和做法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欠缺规范依据,缺乏理论基础,有违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加剧了司法适用...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时,判处证券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这种现象和做法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欠缺规范依据,缺乏理论基础,有违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加剧了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及冲突,损害了法的安定性及可预期性。为了实现法的安定性及妥当性,有关部门应当秉持解释论方法,依据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对《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作出恰当的解释及适用,以缓和因立法之刚性及严苛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虚假陈述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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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解构——以比例连带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4
6
作者 倪楠 丁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52,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侵权无法比较,无法解释“相应责任”形态。此种侵权情形符合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应责任”应是比例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追偿与分摊上,当责任主体仅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两个责任主体时,双方在原因力重合部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不重合部分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存在多个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责任主体时,数个责任主体在原因力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承担。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就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主体按比例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比例连带责任 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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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与混合责任——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对“相应的责任”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6
7
作者 杨立新 《财经法学》 2025年第1期43-58,共16页
《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概括的是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责任。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之一种。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行为,其应... 《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概括的是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责任。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之一种。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行为,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有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从行为,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主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从行为人只能请求承担按份责任。主行为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对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之外的部分有权向从行为人追偿。从行为人先行赔付的,就超过自己按份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主行为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 混合责任 连带责任 相应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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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
8
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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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责任的重塑 被引量:3
9
作者 吴真 王思琪 《法治社会》 2025年第2期29-43,共15页
在环境法迈向法典化的背景下,2023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的类别及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鉴于新规在多处打破了以往体系,学术上需要重塑对无过错联... 在环境法迈向法典化的背景下,2023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的类别及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鉴于新规在多处打破了以往体系,学术上需要重塑对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责任的认识和理解。在责任成立上,应当排除共同过失,明确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的定义。对外部责任形态的重塑应当根据“原因力”标准,将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分为环境聚合侵权、环境累积侵权、环境叠加侵权,它们分别对应不同的混合责任形态。在内部责任分配上,应当确立“原因力为主、过错为辅”的分配原则,进一步精细化“原因力”与“过错”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过错联系 原因力 部分连带责任 责任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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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证成 被引量:3
10
作者 王艳梅 吴雨泽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77-88,共12页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权利的事实支配者,其存在既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亦可能导致公司代理机制异化,损害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频发。但遗憾的是,公司债权人难以通过主张侵权责任或行使...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权利的事实支配者,其存在既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亦可能导致公司代理机制异化,损害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频发。但遗憾的是,公司债权人难以通过主张侵权责任或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实现救济,新《公司法》对此亦未确立切实可行的规制制度。对此,在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可基于实际控制人与控制股东在公司中具有控制地位的类同性、行为模式的相似性、利益保护的一致性对实际控制人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规则适用方面,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的本质是滥用基于协议、投资关系等控制事实形成的控制权,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沿着“身份识别—行为认定”的路径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 滥用控制权 类推适用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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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域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沃耘 齐迎凯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67-81,共15页
风险社会的到来对产品责任形成了全新挑战,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越来越多的成为其他法律应对社会风险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各自的风险规制目的,在产品责任... 风险社会的到来对产品责任形成了全新挑战,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越来越多的成为其他法律应对社会风险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各自的风险规制目的,在产品责任领域形成了“惩罚性赔偿+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现行立法中,不同法律的惩罚性赔偿范围不同,赔偿的连带责任也有明显区别,引发了司法和理论的争议。惩罚的连带性与相关主体的内部追偿问题缺乏明确的制度与理论依据,只能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对经营主体之间的责任进行分配,难以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公平。在风险社会中,惩罚性赔偿有明显的风险规制属性,所以应引入风险分配的理念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应当正视私法责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公法与私法衔接的框架。其次,应当将风险注意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区分针对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和针对风险分配的惩罚性赔偿。最后,完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规则,以此回应私法公法化进程中的民事责任分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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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领域单一经济实体原则适用研究:法律实践和规则构造
12
作者 任超 吴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8-152,共15页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理论,正确适用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系统性研究。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主要适用...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理论,正确适用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系统性研究。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主要适用范围,即域外效力、垄断行为认定、垄断责任归属来看,该原则存在标准不一、理论混淆、归责不清、规定与实践错位等问题,而且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领域,对于比重不断上升的私人诉讼缺乏关注。应从中国反垄断法出发,结合域外法律实践,重构“经营者”概念--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经济实体,以“控制”+“市场行为”作为单一经济实体认定要件,建构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不同程序的责任归属路径,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金额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清晰指引,提升反垄断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营者 控制 连带责任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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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义务与责任承担研究
13
作者 马一 刘静远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5年第6期56-67,97,共13页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保管基金资产与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两大主要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关于托管人的义务性质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模糊,引发了诸多争议,包括托管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是否与管理人构成共同受托人并以此作...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保管基金资产与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两大主要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关于托管人的义务性质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模糊,引发了诸多争议,包括托管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是否与管理人构成共同受托人并以此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普通法系对信义关系的认定方法,托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无自由裁量权,不承担信义义务,其与管理人的职责划分明确,无共同管理之内容,因此二者并非共同受托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基金法》第145条规定的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的“共同行为”,应采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严格把关。对此,建议在《基金法》总则中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履行职责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区分,并将《信托法》中关于共同受托人的定义由形式定义转变为实质定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托管人 监督义务 信义义务 共同受托人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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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措施
14
作者 孙南申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6期177-188,共12页
境外投资管理中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涉及投资责任风险、企业社会责任、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模式。法律依据体现为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境外投资主体责任风险与投资企业失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归属。责任风险主要指企业境外投资中... 境外投资管理中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涉及投资责任风险、企业社会责任、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模式。法律依据体现为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境外投资主体责任风险与投资企业失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归属。责任风险主要指企业境外投资中,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或国际规则中企业社会责任而产生失信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为劳动权、人权、环境权等方面。对此,《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适用对外投资失信主体的情况与范围,确定了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与实施方式。信用修复的法律规制,体现为信用修复权利及其修复模式,涉及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信用修复模式包括失信记录信用修复、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与信用的救济修复。“主动修复”包括“履行修复”与“整改修复”。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治理进行,其中的合规管理也是投资企业信用修复的一项重要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投资 社会责任 责任风险 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 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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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企业集团资金归集中的审查义务及法律责任
15
作者 丁建安 马欣然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146-156,共11页
企业集团的资金归集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容易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相冲突,甚至成为母公司侵吞子公司尤其是上市子公司财产的通道。在现行法中,除2018年原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外,对企业集团资金归集... 企业集团的资金归集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容易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相冲突,甚至成为母公司侵吞子公司尤其是上市子公司财产的通道。在现行法中,除2018年原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外,对企业集团资金归集行为直接加以规定的规范并不多。为保护子公司尤其是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商业银行应对母子公司间资金归集协议的合意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关注子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过程、中小股东的表决意见;在资金划转完成后,商业银行应向审验机构如实反映子公司账户情况。在责任承担方面,商业银行若故意配合或默认母公司侵权行为,应与母公司就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当商业银行的主观过错只是疏忽大意时,其应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归集 委托贷款 尽职审查义务 比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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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
16
作者 樊健 《经贸法律评论》 2025年第3期74-91,共18页
就证券虚假陈述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境外司法实践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值得肯定。从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司法解释关于帮助造假者主体范围中的“等”字... 就证券虚假陈述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境外司法实践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值得肯定。从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司法解释关于帮助造假者主体范围中的“等”字,应解释为“等外”,不局限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客户或者金融机构,还包括财务顾问、发行人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关联方等。帮助造假者的主观要件应为知情且故意:前者是指帮助造假者知道或者可预见到发行人将要从事或者正在从事虚假陈述行为;后者是指在前者条件下,帮助造假者依旧向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其他类型的帮助。帮助造假者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应具备损失因果关系,其与发行人等对投资者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该比例为帮助造假者的终局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 帮助造假者 比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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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下中介机构的侵权责任形态研究——基于故意与过失的二元责任形态区分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茜 《中国证券期货》 2025年第3期78-84,共7页
就《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侵权责任形态问题,本文以侵权法“关联共同说”为理论框架,主张以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责任形态划分的核心依据:当中介机构故意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时,其侵权... 就《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侵权责任形态问题,本文以侵权法“关联共同说”为理论框架,主张以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责任形态划分的核心依据:当中介机构故意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时,其侵权行为形态构成主观的共同侵权,因此应承担典型的连带责任;若系因过失未勤勉履责,则其侵权行为形态构成原因力部分重合的客观共同侵权,因此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通过区分原因力重合与非重合部分,对外要求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对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非重合部分由发行人单独担责,内部则允许追偿。该路径既契合《证券法》“连带责任”的文义,又能通过比例分担缓解中介机构严格适用连带责任产生的“过错1%、责任100%”的责任失衡问题。本文结论为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中介机构展业生态,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的精细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中介机构责任 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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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4
18
作者 陈敏光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7-137,共21页
在我国强监管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多发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往往面临巨额赔偿,连带责任机制运作下中介机构过责不相当的问题日益凸显。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形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判法,回应了现实的合理诉求,有较大的创新价值... 在我国强监管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多发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往往面临巨额赔偿,连带责任机制运作下中介机构过责不相当的问题日益凸显。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形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判法,回应了现实的合理诉求,有较大的创新价值;但也面临合法性是否充足、比例是否明确、连带是否合理等拷问。通过比较镜鉴,应破除比例连带责任之表象,平衡好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着眼于过责相当、精准追责,并结合我国实际,在短期内改进比例连带责任之适用,在长期内则应探索包容动态责任体系之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过责相当 相应责任 证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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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权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形态 被引量:1
19
作者 汪倪杰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1-124,共14页
我国《民法典》规定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则无法囊括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情形下的各类责任形态,亟待重构。首先,应承认广义安保义务,将其作为《民法典》第1198条安保义务的上位概念,并将义务来源限缩为物件... 我国《民法典》规定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则无法囊括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情形下的各类责任形态,亟待重构。首先,应承认广义安保义务,将其作为《民法典》第1198条安保义务的上位概念,并将义务来源限缩为物件型与债因型,构建义务违反与责任份额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应通过比较法考察,明确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当不作为方的注意义务覆盖避免作为行为时,不作为方与作为方构成连带责任。反之,二者就重叠部分形成外部连带、内部按份的责任构成,其余部分由作为方负责。基于上述两点,我国应在《民法典》体系内明确违反安保义务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性质,并将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情形下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形态融入《民法典》第1171条与第1172条。而《民法典》第1198条中的补充责任应做限缩解释,充当《民法典》第1172条的子类型,以维持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不作为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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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唆(帮助)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多方主体的责任分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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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怡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46-59,共14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受托人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其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限制在教唆人、帮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受托人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其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限制在教唆人、帮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且主观上属于故意的情况。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监护人追偿。第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责任,属于自己责任,无权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但可以向有偿合同中有过错的受托人、无偿合同中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赔偿时,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因此,追偿回来的费用也应当先给被监护人。第三,受托人与监护人系同一序列,是在其自身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单向连带责任的原理,受托人无权向监护人追偿,但是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合同的规则,无偿委托合同中具有一般过失的受托人可以向监护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 帮助 委托监护 追偿 单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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