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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储”到“秒传”的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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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中国应用法学》 2025年第2期122-130,共9页
由于我国互联网产业高度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类型上的创新层出不穷。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传播效率优势,网盘服务提供者在作为基础服务类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附加了“秒传”和“离线下载”等新功能,引发了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 由于我国互联网产业高度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类型上的创新层出不穷。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传播效率优势,网盘服务提供者在作为基础服务类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附加了“秒传”和“离线下载”等新功能,引发了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争议。秒传技术提供的“同类文件合并”存储方式,虽然在外观上是从网盘的存储空间发出下载链接,但分享指令的发出者和分享技术的使用者仍然是用户本人,因此采取新技术的网盘服务提供者并不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侵权方面,则应谨慎看待扩张网盘服务提供者过滤和封号等必要措施的要求,恪守既有“避风港”规则、“通知—必要措施”和“知道—必要措施”的规制路径,区分对待商业用户和普通用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避风港”规则 离线下载 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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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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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5年第2期110-121,共12页
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目的在于因相关主体在内容传播领域的分工不同而适用不同规则。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内容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承担较轻的版权注意义务。因此,避风港规则以主动发起内容传播与否作为区分... 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目的在于因相关主体在内容传播领域的分工不同而适用不同规则。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内容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承担较轻的版权注意义务。因此,避风港规则以主动发起内容传播与否作为区分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的标尺。服务提供是对网络用户内容传输指令的被动响应,且这一响应限于为完成传输指令所必需。以哈希值比对或类似的文件标识符比对方法具备高度可信性为前提,当前通行的三类秒传服务都不是直接侵权要件意义上的内容提供。网盘存储服务与避风港规则下的信息存储服务亦不等同。当网盘分享功能可让用户轻易地将作品传播给公众,即造成了显著的侵权风险,服务商应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该项风险防范义务的发生通常以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为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提供 网盘服务 秒传 “通知—删除”规则 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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