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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界定与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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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久龙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03-10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基于“修正的性自主权说”本罪应为复合法益:未成年女性性自主权为核心法益,身心健康为附随法益。本罪与强奸罪是对立排斥关系,两者虽同属性犯罪体系,但前者系优势地位滥用形成的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基于“修正的性自主权说”本罪应为复合法益:未成年女性性自主权为核心法益,身心健康为附随法益。本罪与强奸罪是对立排斥关系,两者虽同属性犯罪体系,但前者系优势地位滥用形成的隐性强制力对性自主权的减损,后者则系显性强制对性自主权的完全剥夺。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双重要件,一是特定职责主体之形式要件,二是优势地位滥用引致性行为之实质因果关系。在出罪机制的教义学建构中,应当通过明确照护职责存续期间的具体要件确立身份犯的时间边界,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限缩主体认定标准,建立“隐性强制力”的实质化审查消解事实推定风险,并将年龄认知错误抗辩机制纳入责任阻却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修正的性自主权 隐性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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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据 被引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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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详 孟竹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97-108,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引发了部分刑法学者对本条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质疑。但此处修改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立法者并非对性同意年龄做简单调整,也不是对未成年人性自由的无理限制,而是有其他更重要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引发了部分刑法学者对本条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质疑。但此处修改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立法者并非对性同意年龄做简单调整,也不是对未成年人性自由的无理限制,而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入罪理由。在行为的构造层面,入罪的基本理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多重不对等权力关系所滋生的隐性强制,若行为人利用了该隐性强制,则已经达到了性侵行为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基本要求,这是本罪入刑的核心理由。在违法性层面,二者间的性行为因过于接近“乱伦禁忌”与“恋童禁忌”而违背伦理规范,弱化了该行为的社会相当性,这是本罪入刑的补充性理由。此处修改是刑法积极实现“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以及“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合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性强制 乱伦禁忌 恋童禁忌 照护职责人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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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App强制“用户同意”的形式、原因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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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禹衡 虞美婷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8期76-81,共6页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统线下经济大量向线上转移,App平台成为用户在互联网消费的重要工具。“平台强-用户弱”的失衡格局长期存在于网络领域,App平台强制“用户同意”用户协议已然成为行业惯例。消费型App利用其网络技术优势,以显性...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统线下经济大量向线上转移,App平台成为用户在互联网消费的重要工具。“平台强-用户弱”的失衡格局长期存在于网络领域,App平台强制“用户同意”用户协议已然成为行业惯例。消费型App利用其网络技术优势,以显性形式或隐性形式强制面临信息鸿沟的用户同意其制定的用户协议,从而实现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规避法律风险等目的。强制“用户同意”不仅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而且严重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这种强制行为亟需规制。一方面,要规范用户协议,平衡消费型App和用户之间的地位;另一方面,推进用户数据产权化,提升用户议价能力,增加平台的规避成本。通过规制以促使消费型App平台履行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等法定的合规义务,平衡消费型App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推进App平台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型App 用户同意 显性强制 隐性强制 规制策略 实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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