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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1
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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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级水坝胁迫下东江鱼类产卵场现状分析 被引量:20
2
作者 谭细畅 李跃飞 +2 位作者 李新辉 李捷 王超 《湖泊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443-449,共7页
东江作为珠江流域重要支流之一,是香港地区以及珠江三角洲东部地区重要水源.鱼类不仅是河流生态系统重要组成也是其健康状况的重要指示生物.目前东江已经修建了一系列水坝,基于东江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维持和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了解河流中... 东江作为珠江流域重要支流之一,是香港地区以及珠江三角洲东部地区重要水源.鱼类不仅是河流生态系统重要组成也是其健康状况的重要指示生物.目前东江已经修建了一系列水坝,基于东江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维持和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了解河流中鱼类产卵场的现状.据此,2010年3-10月对东江古竹江段的鱼苗(卵)进行了连续采集,目前鱼苗种类已鉴定到26种(属),主要优势种类为鰕鯱(63.0%)、赤眼鳟(16.8%)、尼罗罗非鱼(9.7%)、大眼鳜(2.0%)等;调查期间古竹江段鱼苗(卵)径流量初步估算为11.4×108尾(颗),东江鱼类主要繁殖期为4-9月.与东江历史资料及西江江段鱼类繁殖现状相比较,东江鱼类产卵场功能极度退化,不仅鱼类产卵规模已明显下降,并且东江古竹江段鱼苗中洄游性种类缺失;本次调查证明东江龙川江段原有的四大家鱼产卵场已经消失;通过典范对应分析分析表明,东江江段鱼类产卵繁殖对水文生态因子的响应程度较低,说明东江江段水文节律受梯级水坝影响程度大,偏离了鱼类产卵繁殖的生态需求.尼罗罗非鱼在东江古竹江段有暴发性繁殖现象,东江已经面临外来种的严峻威胁,分析认为梯级水坝的修建是导致罗非鱼暴发性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目前东江鱼类产卵场现状,建议把鲢、鳙及广东鲂列入增殖放流的品种目录,加强人工增殖放流;从贯通鱼类洄游通道及修复产卵场的需求上考虑,建议在东江各水坝上补建鱼类过鱼通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鱼类产卵场 东江 梯级水坝 胁迫 古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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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镉胁迫对茶树生理及吸收积累特性的影响 被引量:13
3
作者 王春梅 唐茜 +1 位作者 张小琴 张冬川 《茶叶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7-114,共8页
以名山白毫品种茶苗为材料,通过土壤盆栽实验,研究了高浓度镉胁迫对茶树生长、生理及吸收积累特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土壤添加0~120 mg/kg镉,茶树未表现出明显受害症状。但随镉胁迫浓度的增加,各器官生长量、叶绿素合成和光合作用均受到... 以名山白毫品种茶苗为材料,通过土壤盆栽实验,研究了高浓度镉胁迫对茶树生长、生理及吸收积累特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土壤添加0~120 mg/kg镉,茶树未表现出明显受害症状。但随镉胁迫浓度的增加,各器官生长量、叶绿素合成和光合作用均受到明显抑制;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过氧化物酶(POD)、过氧化氢酶(CAT)活性均逐渐降低;丙二醛(MDA)、脯氨酸(Pro)含量以及相对电导率(RC)大幅上升。茶树各器官镉含量(y)与镉胁迫浓度(x1)、土壤有效态镉含量(x2)均呈显著或极显著性正相关关系,各器官镉积累量高低顺序为:细根〉粗根〉主茎〉枝条〉叶片〉新梢。土壤中有效态镉向茶树迁移是各器官所积累镉的主要来源,镉在茶树体内大部分被细根、粗根固定,向地上部运输的比例较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迫 茶树 生理 吸收积累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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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湿地植物受污水胁迫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被引量:18
4
作者 宁静 鲁敏 +1 位作者 裴翡翡 许健 《山东建筑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149-152,共4页
人工湿地植物是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受污水胁迫面临的问题,寻求相应解决对策,可为人工湿地的合理构建和人工湿地植物的适当选择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研究阐述了人工湿地植物的作用、选择原则以及研究现状,分析... 人工湿地植物是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受污水胁迫面临的问题,寻求相应解决对策,可为人工湿地的合理构建和人工湿地植物的适当选择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研究阐述了人工湿地植物的作用、选择原则以及研究现状,分析了人工湿地植物受污水胁迫面临的主要问题:植物生长周期短、衰退和生长速度缓慢以及根系扩展不利等,提出人为干预、选择抗性强植株以及合理植物配置等解决途径和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湿地植物 研究状况 污水胁迫 问题 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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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被引量:29
5
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 意思表示瑕疵 通谋虚伪表示 心中保留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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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法在矿井辅助运输方案选择中的应用 被引量:4
6
作者 刘名阳 李庆喜 《煤炭工程》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8-19,23,共3页
针对矿井辅助运输方案的选择中有很多影响因素且难以定量的问题,采用综合评价法,首先分析方案的主要评价功能,通过强制评分法确定主要评价功能的权重系数,并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各方案的综合评价值,最终确定最优方案。辅助运输方案选择中... 针对矿井辅助运输方案的选择中有很多影响因素且难以定量的问题,采用综合评价法,首先分析方案的主要评价功能,通过强制评分法确定主要评价功能的权重系数,并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各方案的综合评价值,最终确定最优方案。辅助运输方案选择中应用综合评价法为设计中方案对比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评价法 强制评分法 权重系数 辅助运输方案 综合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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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人性基础——兼论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 被引量:2
7
作者 任彦君 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41-44,共4页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或环境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根据对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或环境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根据对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刑法 被迫行为 辩护事由 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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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保护 被引量:5
8
作者 娄爱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4-115,共12页
《民法典》第1054条中的“无过错”指缔结婚姻时主观上的“不知”和“受胁迫”,“不知”作为保护无过错方的起点,包括了对事实的不知和对法律的不知。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需考虑无效婚姻的存续期间,未考虑期间问题的我国台湾地区修法难言... 《民法典》第1054条中的“无过错”指缔结婚姻时主观上的“不知”和“受胁迫”,“不知”作为保护无过错方的起点,包括了对事实的不知和对法律的不知。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需考虑无效婚姻的存续期间,未考虑期间问题的我国台湾地区修法难言成功。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方式,除析产照顾及损害赔偿外,也包括赋权。司法实践中,因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时,当事人往往知情,不存在无过错方;在因未告知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时,通常一方不知情,无过错方主张的救济为析产照顾及损害赔偿,不涉及赋权。但这些情形均不能排除赋权的可能。实践中的赋权判决主要发生在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未来应扩及受胁迫缔结的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 无效 胁迫 不知 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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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7
9
作者 李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3-27,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对胁迫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学界也鲜有论及。胁迫的要件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一是胁迫的主体,二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三是胁迫行为、行为后果及其因果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对胁迫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学界也鲜有论及。胁迫的要件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一是胁迫的主体,二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三是胁迫行为、行为后果及其因果关系,四是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胁迫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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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行为的性质及其体系性地位——一个批判性分析 被引量:5
10
作者 魏汉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1期80-89,共10页
被迫行为依其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三类:无责性被迫行为、免责性被迫行为和减责性被迫行为。其中无责性被迫行为因不是刑法中的行为,无所谓正当与宽恕;免责性被迫行为是可宽恕事由;减责性被迫行为是部分可宽恕事由。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大陆... 被迫行为依其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三类:无责性被迫行为、免责性被迫行为和减责性被迫行为。其中无责性被迫行为因不是刑法中的行为,无所谓正当与宽恕;免责性被迫行为是可宽恕事由;减责性被迫行为是部分可宽恕事由。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却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作为紧急避险的一种亚类型,视为正当化行为。但免责性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排除罪责事由,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免责性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免责性被迫行为的范围。因此,应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迫行为 正当化事由 可宽恕事由 紧急避险 体系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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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灰关联分析的物流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6
11
作者 郑承志 黄淑兰 《延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2021年第3期249-254,共6页
为探析物流与对外贸易的关联性,对2001—2019年我国物流与外贸及内贸的年度数据进行了灰关联实证分析,结果显示:①沿海规模以上港口主要货物吞吐量、总货运周转量以及航空、水路、公路、管道货运周转量与外贸及内贸指标的灰关联值都处于... 为探析物流与对外贸易的关联性,对2001—2019年我国物流与外贸及内贸的年度数据进行了灰关联实证分析,结果显示:①沿海规模以上港口主要货物吞吐量、总货运周转量以及航空、水路、公路、管道货运周转量与外贸及内贸指标的灰关联值都处于0.65~0.85区间,表明上述指标对外贸及内贸的胁迫作用强度较高;铁路货运周转量与外贸及内贸指标的灰关联值处于0.35~0.65区间,表明上述指标对外贸及内贸的胁迫作用强度中等;②外贸及内贸指标对物流的耦合作用强度都较高;③航空货运在所有的运输方式中对外贸的胁迫作用最强;④外贸比内贸更容易受物流的影响,其中进口较容易受国内物流影响,而出口则较容易受国际物流影响.上述结果可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外贸和物流规划提供良好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灰关联分析 胁迫作用 耦合作用 对外贸易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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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胁从犯之应然理论定位 被引量:3
12
作者 任海涛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121-124,共4页
从解释论出发,将胁从犯定位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存在着逻辑及情理上的诸多问题;反之,如将其定位为法定从宽情节,则能消除以上诸多弊病,且能更好地与"刑法不能强求英雄主义"的人性立法精神契合。因此,从立法论出发,宜对现... 从解释论出发,将胁从犯定位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存在着逻辑及情理上的诸多问题;反之,如将其定位为法定从宽情节,则能消除以上诸多弊病,且能更好地与"刑法不能强求英雄主义"的人性立法精神契合。因此,从立法论出发,宜对现有1997年刑法第28条的内容作一定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从犯 主犯 从犯 共犯人类型 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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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立法之反思 被引量:15
13
作者 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14-18,共5页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和界限不清。为此建议 :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 ,实行分类标准同一化 ,不再将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种类 ;立法上应将一定条件下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 ;对于不能免责的被迫行为 ,应将被胁迫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从犯 免责事由 共同犯罪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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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被引量:2
14
作者 魏汉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40-44,97,共6页
在各国法律中,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包含关系、同质并列关系、异质并列关系。事实上,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由,两者排除罪责的根据具有本质差异。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被... 在各国法律中,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包含关系、同质并列关系、异质并列关系。事实上,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由,两者排除罪责的根据具有本质差异。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被迫行为的适用范围。将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公正地对待因胁迫而实施犯罪的人,而且关系到人们对两种行为的道德评价,影响到与第三人的关系,还会使我国刑法排除责任事由的体系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迫行为 紧急避险 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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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通说之反思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红昌 《三明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73-75,共3页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而不是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另外,将胁从犯视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从犯 共同犯罪人 作用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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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人性基础——兼论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 被引量:1
16
作者 任彦君 刘霜 《平顶山工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81-85,共5页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或环境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文章分析了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根据,并分析...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或环境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文章分析了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根据,并分析了其对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立法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被迫行为 人性基础 英国 美国 中国 辩护事由 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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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抑或被杀:胁迫是否是国际刑法的抗辩事由——以著名的Erdemovi案为分析视角
17
作者 姜敏 托马斯.维根特 《时代法学》 2013年第5期111-120,F0003,共11页
Drazen Erdemovi案引发了一个问题:一个士兵射杀了大量的平民,因为如果他不执行非法的命令,他的上司就威胁要杀了他,他是否能够凭借受到胁迫为自己抗辩?这个问题已经在国际刑事法庭及以外引起了很大争议,前南斯拉夫法官Antonio Casses... Drazen Erdemovi案引发了一个问题:一个士兵射杀了大量的平民,因为如果他不执行非法的命令,他的上司就威胁要杀了他,他是否能够凭借受到胁迫为自己抗辩?这个问题已经在国际刑事法庭及以外引起了很大争议,前南斯拉夫法官Antonio Cassese参与了最前沿的辩论。笔者结论是:受胁迫是否成立正当的抗辩事由或者宽恕事由取决于情节,但这也同时取决于Drazen Erdemovi主张的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razen Erdemovic'案 胁迫 抗辩事由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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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义务冲突的界定
18
作者 李皛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4期34-39,共6页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要求存在多个义务,多个义务中被侵害的法律义务局限于刑事义务,但被履行的义务可以包括刑事义务之外的其他法律义务以及重大的道德义务。义务冲突不同于被胁迫行为之处,主要在于义务冲突困境中行为人不能全部履行担负...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要求存在多个义务,多个义务中被侵害的法律义务局限于刑事义务,但被履行的义务可以包括刑事义务之外的其他法律义务以及重大的道德义务。义务冲突不同于被胁迫行为之处,主要在于义务冲突困境中行为人不能全部履行担负的义务,而被胁迫行为则是对行为人自由意志的干涉;行为人选择不作为的后果、冲突的内容、紧急状态的形成原因则是紧急避险有别于义务冲突之处;正当防卫是行为人的一项权利,而义务冲突中行为人始终面临履行哪一个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义务 被胁迫行为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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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功能
19
作者 覃英 《绥化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32-34,共3页
因胁迫而结婚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把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而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是因为它不仅包含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全部功能,而且还体现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所不能体现的功能。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 因胁迫而结婚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把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而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是因为它不仅包含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全部功能,而且还体现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所不能体现的功能。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受胁迫一方利益的充分保护以及对胁迫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弥补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胁迫结婚 可撤销婚姻 功能 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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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效力
20
作者 徐国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14-16,共3页
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规定的比较,确定应将其归为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 效力 无效 可撤销 意思表示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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