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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非粮化”管控及其补偿的法治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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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昀玮 《自然资源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67-785,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了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及其法律责任,体现法律强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的导向。为了推动“非粮化”管控的法治化进程,有必要完善“非粮化”管控的理论和法律体系,明确管控内涵,分析管控正当性,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了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及其法律责任,体现法律强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的导向。为了推动“非粮化”管控的法治化进程,有必要完善“非粮化”管控的理论和法律体系,明确管控内涵,分析管控正当性,明晰管控限度,优化管控补偿。狭义的“非粮化”管控是对“粮改非”以及“非耕地化”行为的禁止或限制性管制。“非粮化”管控限制耕地权利人自主经营权具有正当性,但这一限制应当把握限度,即“粮改非”禁止性管控限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耕地化”禁止性管控限定在永久基本农田内,高标准农田视情况动态调整,一般耕地则限制“非耕地化”。政府应对管控给耕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经营权人带来的机会损失进行补偿。研究结果可为“非粮化”管控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种植用途管控 土地社会义务 比例原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 直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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