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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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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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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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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55-476,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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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学界长期以婚姻无效制度对标合同无效制度,但二者的价值结构和立法目标存在重大差异。狭义婚姻无效制度涉及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利的限制问题,可以用比例原则对其正当性进行检验。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相关规则应予废除。婚姻可撤销规则的正当性需经表意人注意义务、婚姻主旨、公共利益三项标准的检验。通谋虚假婚姻的撤销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应准许撤销。欺诈婚姻中,仅在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有持续性犯罪恶习、性功能障碍或性取向时,婚姻可以撤销。因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错误婚姻,不应准许撤销。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应视财产结合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分情况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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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比例原则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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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nnulment of Marriage
Revocation of Marriag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defective Expression of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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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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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决议瑕疵立法的范式转换与体系重构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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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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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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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2-10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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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缴制下公司法规则的系统性改造研究”(16BFX1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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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法套用民事法律行为范式,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确保原告救济,以信赖保护维护公司安定,最终却导致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的割裂与冲突。这一冲突的根源在于,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所提供的原告救济本身缺乏正当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应当按比例原则的要求,以瑕疵严重程度区分安排法律后果,从瑕疵决议效力这一源头上重建组织法范式下原告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平衡。仅在瑕疵特别严重时,才应自始否定决议效力,从而禁止其实施或在实施后恢复原状,否则只应适用决议面向将来无效、损害赔偿等柔性法律后果,公司由此可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决议实施效率及安定。以此为基础,应取消现行“三分法”的诉讼类型划分,而代之以统一的决议瑕疵诉讼及诉讼期限。公司变更决议仅在排除特别严重瑕疵后方可实施并获得存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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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决议瑕疵
股东诉讼
溯及力
比例原则
公司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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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fective resolution
shareholder litigation
retroactivit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corporate s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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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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