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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1
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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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诈骗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乱局:基于典型类案的分析
2
作者 熊谋林 《医学与法学》 2025年第6期1-12,共12页
类案分析国家医保局曝光案例、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可发现对于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的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罪追责,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上观点较为混乱。医保行政部门主要以行政罚款和追究民事违约... 类案分析国家医保局曝光案例、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可发现对于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的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罪追责,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上观点较为混乱。医保行政部门主要以行政罚款和追究民事违约责任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两高”的观点从“按单位犯罪和合同诈骗罪对该行为定罪处刑”发展为“按诈骗罪处罚单位责任人”,公检法和控辩审之间对该行为按诈骗罪定罪处刑也存在争议。鉴此,而应在尊重刑法条文和类案审判实务、防止过度立法的基础上,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行为中单位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保诈骗 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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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3
作者 童德华 张紫妍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67-76,共10页
从解释方法上看,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以票据换取对价,还应涵盖将票据作为抵押等间接使用的情形。以空头支票作担保来骗取财物的,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但由于《刑法》第224条第二项的存在,若该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 从解释方法上看,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以票据换取对价,还应涵盖将票据作为抵押等间接使用的情形。以空头支票作担保来骗取财物的,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但由于《刑法》第224条第二项的存在,若该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则成立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应与骗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空头支票的签发只能作为实施诈骗的手段,而不能用于诈骗既遂后拖延付款或掩盖事实。在后一种情形中,如果合同履行尚未终结,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基于对票据诈骗“使用”的广义解释,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上的交叉关系,按照传统理论,交叉关系的情形构成法条竞合。然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不是纯粹的逻辑与事实的分野,而是具体逻辑关系的不同。将交叉关系认定为法条竞合存在缺陷,因为其无法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及罪责。相比之下,想象竞合理论具有“明示”与“轻罪封锁”功能,在合同履行中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合同价款的,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头支票 票据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票据使用 竞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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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教义学重构——以合同诈骗罪中“财物”概念的另类解释为中心
4
作者 周弘毅 王炳哲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年第9期65-69,共5页
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的观点,在立法论上无法回应合同诈骗罪设立的“冗余性”指责,且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重新解释“财物”概念,将服务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能对合同诈骗罪及其体系地位进行重构,使其更好地发挥保... 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的观点,在立法论上无法回应合同诈骗罪设立的“冗余性”指责,且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重新解释“财物”概念,将服务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能对合同诈骗罪及其体系地位进行重构,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同时回应了合同诈骗罪设置的“冗余性”质疑。对合同诈骗罪中“财物”概念的重新解释有两条路径:将服务解释为特殊财产性利益,与债权等一般财产性利益统一在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之下;将服务解释为动态财物,与静态财物统一在普通财物的概念之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解释 服务 财物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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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背景下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研究
5
作者 罗丹 曹俊梅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64-72,共9页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据认识有待协同,存疑不捕较为突出;立案标准把握不同,立案监督、以及提前介入数量相对较多。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从界定合同诈骗罪适用范围、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欺诈,区别合同诈骗与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等重点方面,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相关要素;依托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明确合同诈骗案件尺度和标准,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引导侦查取证、提高证据收集水平,加强立案监督,做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捕前、诉前“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检警争议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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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运输条件中“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6
作者 党思琛 《山东航空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48-59,共12页
机型变更是引起旅客乘机体验感下降的常见原因之一。“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系航空公司制定的有效格式条款,通常能够有效排除航空公司的欺诈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在安全运输义务和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下的违约责任。在机型变更违反... 机型变更是引起旅客乘机体验感下降的常见原因之一。“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系航空公司制定的有效格式条款,通常能够有效排除航空公司的欺诈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在安全运输义务和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下的违约责任。在机型变更违反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合意的背景下,航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构成违约加重情节。原则上认为,航空公司仅负有保障公务舱和头等舱旅客乘机体验感的义务。但经济舱旅客举证证明其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有关乘机体验感方面的合意的,航空公司同样负有上述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旅客和航空公司应积极探索机型变更争议解决方案,为推动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品质不断升级和构建一流品牌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公司 机型变更 运输条件 欺诈 违约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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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为中心
7
作者 张红 孙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1期89-100,共12页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了规定,但需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当事人责任之分担,应依二者是否存在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缔约当事人违背真意订立合同,或者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当事人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三人责任 欺诈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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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非法交易检测方法综述 被引量:3
8
作者 李梦 梁广俊 +2 位作者 印杰 马卓 张祎 《信息安全学报》 CSCD 2024年第5期189-216,共28页
以太坊基于智能合约创造了一个交易生态系统,参与者可以通过部署智能合约实现交易多元化。然而交易实体的隐蔽性为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诸如传销、诈骗、蜜罐合约、洗钱、赌博和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其中前三种是犯罪分子对正... 以太坊基于智能合约创造了一个交易生态系统,参与者可以通过部署智能合约实现交易多元化。然而交易实体的隐蔽性为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诸如传销、诈骗、蜜罐合约、洗钱、赌博和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其中前三种是犯罪分子对正常用户单方面实施违法行为,相较后三种而言辐射范围更广、潜在危险性更强,故本文针对前三种非法交易行为展开研究。全文从通用检测和特殊检测两个角度对其交易特点、检测方法进行总结。首先进行通用检测研究,通用检测关注从数据角度整理以太坊非法交易的检测方法,发现采用监督算法(用于用户地址分类)+无监督算法(发现潜在非法用户)可实现高精度检测。然后进行特殊检测研究,特殊检测关注特定的非法交易类型,针对以网络钓鱼为代表的诈骗、以庞氏骗局为代表的传销和蜜罐合约交易,分别总结其在以太坊平台上体现出的“新特点”与“新方法”。再从数据收集、特征提取、异常检测3个阶段综述检测技术的研究进展,借助准确率、精度、召回率、F1-score等评价指标进行交易类型内部和类间的比较分析,发现在数据收集阶段采用混合采样等数据增强技术、在特征提取阶段采用图嵌入和深度学习等机器学习算法、在异常检测阶段采用集成方法等现代机器学习算法可有效提高检测精度。最后,将视角扩展到区块链平台,进行区块链间非法交易检测技术比较分析,进一步给出以太坊非法交易检测未来的研究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太坊 非法检测 机器学习 庞氏骗局 蜜罐合约 网络钓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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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购买广告流量作弊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治理机制创新--基于AdEx平台应用的个案研究
9
作者 柳庆勇 滕千雪 +1 位作者 楚备 郑泽颖 《现代广告》 2024年第4期10-19,共10页
程序化购买广告流量作弊是在广告主与数字广告媒介组织之间交易的动态博弈中代理人利用非对称信息采取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危害极大。目前“否定逻辑”治理已陷入窘境,而区块链智能合约AdEx平台能够有效治理。案例研究发现,其应用创新... 程序化购买广告流量作弊是在广告主与数字广告媒介组织之间交易的动态博弈中代理人利用非对称信息采取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危害极大。目前“否定逻辑”治理已陷入窘境,而区块链智能合约AdEx平台能够有效治理。案例研究发现,其应用创新了“肯定逻辑”的结构为“广告主-数字广告媒介组织-用户”的“激励机制链”,进而形成了不同于目前的治理模式:不仅治理主体、对象及手段不同,而且治理机理及结果亦不同,即实质创新了流量作弊治理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化购买广告流量作弊 区块链智能合约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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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众筹的风险分析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谢黎伟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4-72,共9页
产品众筹的兴起为创意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融资途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众筹合同性质模糊、合同欺诈和违约、平台责任不明、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鉴于此,应明确产品众筹合同的性质,合理确定众筹平... 产品众筹的兴起为创意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融资途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众筹合同性质模糊、合同欺诈和违约、平台责任不明、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鉴于此,应明确产品众筹合同的性质,合理确定众筹平台的责任,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支持者教育机制,构建网上投诉和处理机制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应做好众筹项目发起前的知识产权调查,及时申请专利,注意保护技术细节,避免因公开而丧失知识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众筹 合同欺诈 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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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重构——以同质解释困境为切入点
11
作者 魏敖 范利君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37-44,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中兜底条款的设立具有实践意义,其能够有效规制法律文本无法预测的新型合同诈骗行为,缓和法律滞后性与经济发展多样性之间固有的矛盾。然而,于实践层面,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呈现不当扩张的趋势。应当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中兜底条款的设立具有实践意义,其能够有效规制法律文本无法预测的新型合同诈骗行为,缓和法律滞后性与经济发展多样性之间固有的矛盾。然而,于实践层面,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呈现不当扩张的趋势。应当认为,上述问题的成因在于解释者对解释理念与解释规则的忽视。教义学语境下合理的进路,应是以限缩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入罪范围为目的,重视兜底条款的解释理念,实现对解释规则的反思性重构。在基本解释理念方面,应大体上遵循限制解释的理念,同时允许例外地扩张。具体而言,坚持以罪刑法定作为解释限度,同时坚持先例入罪的个别化解释态度。在具体的解释规则上,以同质解释作为一般规则,在此基础上,注重经济刑法的解释立场之特殊性,将合同诈骗的例示行为特征与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判断基准,合理划定该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兜底条款 同质解释 例示行为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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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的定性研究
12
作者 李晓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75-87,共13页
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涉及刑民交叉,内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现有的定性模式存在对担保权本质属性的理解不足以及对担保权效力的探讨缺失等漏洞。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在刑法评价中具有... 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涉及刑民交叉,内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现有的定性模式存在对担保权本质属性的理解不足以及对担保权效力的探讨缺失等漏洞。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在刑法评价中具有“排除犯罪性”,能够弥补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贷款诈骗罪模式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犯罪中的地位,从而在财产损失要件的判断上存在误区;合同诈骗罪模式抓住了担保权这一关键性问题,但仍存在混淆担保权本身和担保权实现的漏洞。正确的定性思路应当是在确认金融机构取得的担保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界分担保权本身与担保权的实现,最终采用合同诈骗罪模式认定行为人对担保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财产损失 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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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3
作者 王炜昭 《特区经济》 2024年第7期128-132,共5页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担保,再以虚假事实和骗取的担保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中,主要存在着三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担保,再以虚假事实和骗取的担保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中,主要存在着三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行为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行为人在与担保人订立委托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前骗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担保人事先虽向贷款人设立了担保,但无论基于个别财产损失说还是整体财产损失说,均应肯定行为人的后骗行为造成了贷款人的财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 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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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舞弊风险控制审计模型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刘雷 杜秀红 +3 位作者 毛晔 姚玉蓉 熊琴琴 时现 《工程管理学报》 2013年第3期51-56,共6页
对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的舞弊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专家咨询和对工程建设的调查,确立了舞弊风险的4个决定因素,以此为基础设计了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采用FMEA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方法,将各定性指标定量化,考虑风险因素间的... 对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的舞弊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专家咨询和对工程建设的调查,确立了舞弊风险的4个决定因素,以此为基础设计了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采用FMEA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方法,将各定性指标定量化,考虑风险因素间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关系,将FMEA与ANP相结合,构建了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舞弊风险控制的审计模型。通过计算确定了各个元素组及各个风险指标的权重,分析了主要风险因素对舞弊风险的影响程度,探讨了风险因素间相互依存的影响权重,并确立了主要的风险事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工程 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舞弊风险控制 审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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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被引量:46
15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4-48,共15页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行为类型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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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9
16
作者 冉克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9-115,共7页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欺诈 胁迫 第三人 信赖原则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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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再思考——性质、类型和形式 被引量:8
17
作者 陶信平 郭宝平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70-74,106,共6页
从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三维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分析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是行为人用以诈骗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 从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三维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分析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是行为人用以诈骗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应该绝对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之外;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作开放性解释,不仅书面合同可以构成本罪,而且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性质 合同类型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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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新认识——兼议连云港货代业骗逃运费案的罪与罚 被引量:11
18
作者 黄何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8-95,共8页
连云港骗逃运费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这不仅要遵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要考虑经济领域诈骗的特殊性。通说将"兜底条款"当作"扩张条款"... 连云港骗逃运费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这不仅要遵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要考虑经济领域诈骗的特殊性。通说将"兜底条款"当作"扩张条款"并同时主张限制解释的观点内在矛盾,缺乏理由。其实,"兜底条款"只是犯罪构成的另一种表述,本身并不具有扩张性。"示例+兜底"的立法模式本质是表达立法者设置"兜底条款"作为"限制条款"之意图,"兜底条款"的解释理应受到示例行为类型"最大公约数"的限制。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合同秩序,而经济领域对秩序的要求不同于生活领域,只要合同实际被履行,欺诈并不涉及对合同秩序的彻底破坏。应区分履行合同的欺诈获利与假借合同之名的欺诈占有,无意履行合同的骗财是"其他方法"同类解释的标准。骗逃运费的行为未排除合同履行,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逃运费 合同诈骗 兜底条款 罪刑法定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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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6
19
作者 蔡道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9-73,共15页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兜底条款 体系解释 前置法 规范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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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被引量:5
20
作者 胡振玲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7-140,共4页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 合同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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