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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study of the dilemma regarding preliminary proof of causality and methods used by victims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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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ufen Sun Youhai Sun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20年第3期237-243,共7页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to mitigat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victims,the environmental judicature in China introduced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this means that the victim only assumes 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but in practice it has not been sufficient.Victims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still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proving causality.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judicial big data,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ree dilemmas faced by victims.First,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 of causality has a high standard.Second,the victim's ability to produce evidence is low.Third,the cas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lution behaviors and health damage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When examining the possible legal instruments,there are three aspects to the causes of these dilemmas:theory,judicial practice,and society.The theore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the prac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lack of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y;and the soci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victim's lack of economic,scientific,technological,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as well as the absence of assistance from government sector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Combining Chinese law with judicial practice,this paper proposes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victims needing to prove causality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establish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ie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d use methods such as epidemiological causality,indirect counterevidence,and prima facie bewies.Furthermore,the full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be brought into play.This will not only help victims demonstrate causality,it can also help victims achieve equitable relief.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proof of causality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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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公司穿透识别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裁判思维之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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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32-52,共21页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险,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为提振投资信心,必须坚持外观主义优位原则,尊重股权结构的公示公信效力,反对恣意的实质穿透主义,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股东独立人格之间的法律边界,抛弃夫妻通谋失信推定说,鼓励夫妻股东夫妻平等共治,共襄盛举。夫妻公司就是二人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或实质一人公司。鉴于“实质一人公司”并非严谨法律概念,不宜被代入《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中的一人公司范畴。既然《公司法》第23条第1款在规制夫妻公司时不存在法律漏洞,法官无须也不应牵强附会地对其准用该法第23条第3款。不将夫妻公司视为实质一人公司,不等于纵容夫妻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律人格。倘若夫妻公司存在人格严重混同或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为股东多元化公司设计的一般法律规则,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但无权请求法院类推适用第23条第3款专为一人公司设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信息占有与举证责任成正比应成为一条证据铁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一人公司 外观主义 实质主义 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独立人格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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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协同的动态指控体系
3
作者 谢澍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32-144,共13页
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证据运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并重。但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对改革的制约和限制。这种... 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证据运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并重。但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对改革的制约和限制。这种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具体表现为事实认定前置化、证据分析形式化和指控体系保守化等。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需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且体现其正向递进之原理。因此,推动指控体系从静态化向动态化转型,是当前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破解的难点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直面的重点领域。这就需要借助控方证明责任的动态呈现、证明标准的动态检验以及经验逻辑法则的动态交互,促成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有效协同,进而对现有指控体系实现全面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证据为中心 指控体系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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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
4
作者 肖沛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待证事实应当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而不包括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随意提出主张,应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初步责任,这种初步责任属于推动诉讼的责任。基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的需要以及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可在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涉黑犯罪等犯罪类型中设置推定规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比定罪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但应高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即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用概率表示,则为75%以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证明机制 待证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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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为核心
5
作者 朱沛智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6-144,共9页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证明标准较高与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为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梳理,对立法逻辑表述混乱予以理顺,以提高立法逻辑的科学性;明确有关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完善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证明标准与保护力度,从而有力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初步证据 合理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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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6
作者 程啸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8-30,共13页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处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举证责任而处理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法院为调查收集证据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则,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外国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法定义务。外国法院强制性取得我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除非当事人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举证责任 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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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规范分析——以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为中心
7
作者 姜福晓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2-71,共20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在理解与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问与较大分歧。该款的制度功能应为减轻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与保密措施要件和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责任无涉。该款规定的应当是秘密性要件的主观证明责任转移规则,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在理解与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问与较大分歧。该款的制度功能应为减轻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与保密措施要件和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责任无涉。该款规定的应当是秘密性要件的主观证明责任转移规则,应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适用该款时,应根据其制度定位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未来可通过修法完善该款的制度定位及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 秘密性 证明责任 优势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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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构成要件证明功能的理论反思
8
作者 吴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132-145,共14页
“构成要件是刑事诉讼指导形象”的论断将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的紧密关系视为联结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桥梁”,其既描绘了实体犯罪论的程序法面相,也成为阶层犯罪论优越性的有力论据。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赋予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刑事诉讼指导形象”的论断将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的紧密关系视为联结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桥梁”,其既描绘了实体犯罪论的程序法面相,也成为阶层犯罪论优越性的有力论据。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赋予构成要件证明功能的合理性均有待商榷。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属性与案件事实认定、构成要件的推定功能与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构成要件的位阶性与证明标准层次化均不具有主张者所描述的紧密关系。阶层犯罪论与平面犯罪论的理论争鸣应体现在以价值评价为核心的刑法规范解释当中,而非动态的诉讼证明活动中。现有学说将构成要件理论从实体法延伸至程序法的做法,不仅造成了认识论和价值论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抵牾,也忽视了诉讼证明的独特属性。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中,应避免犯罪论的过度扩张,注重刑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间的问题意识互动,而非解决方案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一体化 构成要件 刑事推定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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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正当防卫案件提供证据责任的多维度思考
9
作者 杨文革 宋星衡 《天津法学》 2025年第1期16-23,共8页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难题与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并无直接关联,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是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应有之义。被告人虽然最为了解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但了解真相并不等同于接近证据,更不意味着便于提供证据。...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难题与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并无直接关联,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是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应有之义。被告人虽然最为了解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但了解真相并不等同于接近证据,更不意味着便于提供证据。以被告人更接近证据为由,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被害人不法侵害事实存在的提供证据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现有模式不仅决定了应当由公诉方承担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也决定了人民法院负有查明不法侵害事实存在与否的职责。被告人虽然享有提出正当防卫主张的积极辩护权利,却毋须承担证明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的提供证据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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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10
作者 包冰锋 卢安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78-89,共12页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偏差,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规范说”固定地由受损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为有效缓解受损人的证明困难,确有必要引入事案解明义务,通过厘清其适用规则和违反后果,在法律框架内构建程序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证明责任 规范说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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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程序转换与制度耦合——基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形的探讨
11
作者 谭鹏 袁莲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55-64,共10页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重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在公权力监督领域破解证据偏在性难题,既回应了传统诉讼规则对隐蔽性犯罪的规制局限,又以法律拟制技术平衡“无罪推定”与实质正义,彰显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有机融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重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在公权力监督领域破解证据偏在性难题,既回应了传统诉讼规则对隐蔽性犯罪的规制局限,又以法律拟制技术平衡“无罪推定”与实质正义,彰显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有机融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形的合理处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助于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难题,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同时化解“纪法二元分立”的结构性矛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治理。该原则通过推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党内法规的跟进设计及相关程序保障机制推动反腐败治理从个案追惩向制度预防的范式转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实践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党内法规 纪法衔接 反腐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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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规则重构
12
作者 翟宝红 崔贺欢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57-63,共7页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严重制约了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根源在于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结构性矛盾。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亟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既有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分析,重构规...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严重制约了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根源在于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结构性矛盾。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亟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既有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分析,重构规则体系。本文基于2019—2024年84件典型案例的实证考察,发现当前司法实践存在裁判依据混乱、要件认定模糊、举证责任失衡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从3方面完善制度:第一,明确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范竞合关系,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适用前提;第二,构建“主体-行为-结果”三阶要件体系,严格限定人格否认的适用边界;第三,建立“初步举证-倒置证明-动态平衡”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结合《九民纪要》形式审查标准,减轻股东证明负担。通过规则重构,实现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可以促进一人公司制度的长效发展,激发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兴业热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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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法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的诉讼评注 被引量:4
13
作者 吴英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2-79,共18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否认的,应当就其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仅覆盖原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但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理由对相同原告提起给付请求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根据遮断效原理,当事人在前诉中有机会提出同时履行抗辩,非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的,事后都不可以再提出。遵循释明的程序法理,只在被告的答辩中包含了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的前提下,法官才可以进行晓谕,引导当事人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进行辩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待给付判决 证明责任 遮断效 法官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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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空间效力——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1
14
作者 杜丰贝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6-160,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发生地确立管辖依据,规范目的集中于数据主权的行使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第1款与第2款虽分别指向境内外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但均产生域外效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范围,提供产品或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发生地确立管辖依据,规范目的集中于数据主权的行使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第1款与第2款虽分别指向境内外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但均产生域外效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范围,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和目的,以及分析、评估行为的内涵均有解释的必要。产品的范畴并不局限于有体物,提供金融产品亦属于规制对象。需注意本条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范在域外管辖上的体系联动。本条的证明责任属于程序法上的证明责任,而非实体法。与域外比较法的管辖模式相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提供足够的管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间效力 域外管辖 跨境数据流动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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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善意”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法教义学解释路径
15
作者 李佳临 傅郁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10-220,共11页
根据规范构造,无权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善意”为无过失的狭义无权代理责任和表见代理责任的权利发生要件,司法解释却采取将其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的善意推定规则。突破“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会动摇法律的安定性,需慎重审视其正当... 根据规范构造,无权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善意”为无过失的狭义无权代理责任和表见代理责任的权利发生要件,司法解释却采取将其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的善意推定规则。突破“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会动摇法律的安定性,需慎重审视其正当性。由于在无权代理中表征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无法塑造出高强度的权利外观,“善意”缺乏得到主张及证明的替代机制。同时,由于“善意”根据事实的多样性与开放性,法律无从先验地设定单一的根据事实,因此,善意取得和越权担保中的善意推定在无权代理中没有适用根基。此外,善意推定规则依赖的消极事实理论存在分类模糊和难以自洽的内在缺陷。通过理解“善意”作为评价性要件的证明方式和认定结构并对其进行司法实践的检验,可以为坚持以“规范说”作为无权代理“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提供本土实践经验的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 规范说 证明责任 评价性要件 善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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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基础及利益再平衡重构
16
作者 林玉芳 谷浩 《中国海事》 2025年第4期58-64,共7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平衡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以及受损害方等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特殊制度,从近乎“牢不可破”到开始“打破”再到国际海事组织重申“牢不可破”。这一路径演变从宏观上揭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的内在基础,但具体的失...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平衡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以及受损害方等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特殊制度,从近乎“牢不可破”到开始“打破”再到国际海事组织重申“牢不可破”。这一路径演变从宏观上揭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的内在基础,但具体的失权条件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尚不明确。基于域内外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适用的统一性考量,从权利属性上重新识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明确其失权的条件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重新调和各方主体的利益,以达到“社会最优”的结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价值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失权要件 证明责任 利益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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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法律推定
17
作者 董浩洋 肖泽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1期77-88,共12页
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检查的情况下,依然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全部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借助有举证能力的当事人的力量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督促其积极、主动地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降低行政成本,按照... 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检查的情况下,依然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全部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借助有举证能力的当事人的力量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督促其积极、主动地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要求,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特定情形下推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规则,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法律上可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的,推定其违法事实成立:一是对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具有绝对控制权;二是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益;三是拒不配合调查或检查。但是,行政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得推定违法事实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 违法 法律推定 举证责任 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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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股东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问题 被引量:1
18
作者 周志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05-120,共16页
股东出资义务纠纷类型多样,仅凭《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并不能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区分出资义务的不同类型,运用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自始未出资情形中,被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系... 股东出资义务纠纷类型多样,仅凭《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并不能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区分出资义务的不同类型,运用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自始未出资情形中,被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系权利消灭要件,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抽逃出资中,原告应就存在公司向股东的利益流转、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而利益流转经过法定程序或具有合理理由,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股东注资后随即转出出资,虽有抽逃出资之外观,但本质上属虚假出资,被告应对其完成出资的主客观方面承担证明责任。研究表明,证明责任规范说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始未出资 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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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表见证明的性质定位及其构造
19
作者 孙晨曦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1-60,共10页
如何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强化法官心证、缓解当事人证明负担以及保障当事人双方武器平等等因素考量,表见证明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实认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于如何界定表见证明,理论研... 如何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强化法官心证、缓解当事人证明负担以及保障当事人双方武器平等等因素考量,表见证明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实认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于如何界定表见证明,理论研究与判例在经历了长时间的争论后依然莫衷一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考虑是否引进该制度时显得顾虑重重。文章认为,为使表见证明发挥应有的功能价值,应当在明晰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域外相关理论的借鉴,分析和梳理其基本构造,从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提供有效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证明 事实认定 武器平等原则 证明负担减轻 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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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损害纠纷证明责任研究
20
作者 贠丹 汪勇辉 《护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9期3291-3299,共9页
医疗护理损害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在医疗护理损害诉讼中,根据现行实体法规范,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及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患者负担。然而,因过错事实的主观性、因果关系的复... 医疗护理损害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在医疗护理损害诉讼中,根据现行实体法规范,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及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患者负担。然而,因过错事实的主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专业性,患者对过错及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明面临困境。为纾解证明困境,减轻患者证明责任负担,本研究对表见证明理论与机会丧失理论进行本土化改造,为过错及因果关系要件事实认定提供证明缓和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责任 医疗护理损害 证明责任缓和 过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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