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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study of the dilemma regarding preliminary proof of causality and methods used by victims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1
作者 Shufen Sun Youhai Sun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20年第3期237-243,共7页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to mitigat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victims,the environmental judicature in China introduced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this means that the victim only assumes 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but in practice it has not been sufficient.Victims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still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proving causality.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judicial big data,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ree dilemmas faced by victims.First,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 of causality has a high standard.Second,the victim's ability to produce evidence is low.Third,the cas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lution behaviors and health damage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When examining the possible legal instruments,there are three aspects to the causes of these dilemmas:theory,judicial practice,and society.The theore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the prac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lack of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y;and the soci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victim's lack of economic,scientific,technological,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as well as the absence of assistance from government sector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Combining Chinese law with judicial practice,this paper proposes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victims needing to prove causality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establish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ie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d use methods such as epidemiological causality,indirect counterevidence,and prima facie bewies.Furthermore,the full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be brought into play.This will not only help victims demonstrate causality,it can also help victims achieve equitable relief.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proof of causality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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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2
作者 王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8-189,共12页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实体法中的独立抗辩事由,也不是程序法中的抗辩,被告毋庸承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为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其履行前提是原告的主张已趋具体化,履行形式是合理说明“不知道产品侵权”并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履行的后果是遭受事实层面的不利认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向好,合法来源抗辩亟需回归过错证明的本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佳的证据法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证明责任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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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
3
作者 傅廷中 余俊达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28,共15页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货损时,船货双方往往难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完成举证,法院只得转而依据举证责任进行判断。因此,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引发学界关注,并产生争议。海上货物运输法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海商法的不同部分,亟...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货损时,船货双方往往难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完成举证,法院只得转而依据举证责任进行判断。因此,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引发学界关注,并产生争议。海上货物运输法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海商法的不同部分,亟待推敲并进行理论构建。举证责任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英、美两国围绕举证责任均积累了可供参考的经验。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其实质在于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对此,可以借助利益衡量理论,兼顾海上货物运输法和举证责任的制度价值,合理分配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举证责任 货损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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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价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研究
4
作者 董菲 姜伟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6年第1期143-148,共6页
文章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23)》相关规定,阐述了创造性评价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认定的问题,明确了公知常识的认定须紧密结合技术特征间的作用关系、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达... 文章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23)》相关规定,阐述了创造性评价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认定的问题,明确了公知常识的认定须紧密结合技术特征间的作用关系、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强调了公知常识的适时举证对提升审查通知书效能的重要性,以期为专利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助力创新主体获得稳定且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知常识 创造性评价 技术效果 举证责任 通知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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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体系化构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分析
5
作者 郑涛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21-137,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证明责任问题,即在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方该如何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理论框架下,信息不存在诉讼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应以信息公开请求权之成立为基... 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证明责任问题,即在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方该如何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理论框架下,信息不存在诉讼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应以信息公开请求权之成立为基础性要件事实,以检索行为合法性为抗辩事由,分别配置给申请人和信息公开机关。在信息客观存在性的主观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申请人应通过具体化的主张完成“较大可能性”的立证证明任务。法官根据本证方提出的初步证据形成临时心证,并依照“本证—反证”规则将具体举证责任转移给信息公开机关,以推动案件事实的发掘。心证公开前提下的证明评价是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程序合法性基础,信息公开机关的反证证明只须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即可。主观证明责任致力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直接导出法律效果乃至判决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不存在 信息公开请求权 主观证明责任 第101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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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冲突及其应对
6
作者 龚善要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3-139,共17页
区块链电子证据不具有原始件证据属性,不能等同于证据原件,其本质是借助哈希值计算与分布式存储实现对电子证据的防篡改保管。基于多维度考察,区块链电子证据在证据载体、技术保真以及规范表达上均与原始件证据相悖,呈现出显著的复制件... 区块链电子证据不具有原始件证据属性,不能等同于证据原件,其本质是借助哈希值计算与分布式存储实现对电子证据的防篡改保管。基于多维度考察,区块链电子证据在证据载体、技术保真以及规范表达上均与原始件证据相悖,呈现出显著的复制件属性,并引发最佳证据规则在法理、目的以及规范层面上的适用困境。鉴于推定具有可反驳性的代真特性,可以将区块链电子证据推定为证据原件,并通过对推定标准与反驳证据责任分配的明确,推进最佳证据规则在区块链电子证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进而回应区块链电子证据中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推定原则 真实性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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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之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意义——以知假买假“合理范围”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中心
7
作者 胡学军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38-154,共17页
新近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将“合理范围”要件引入到“知假买假”的评价体系之中,但由于其规范表达结构上的模糊,使得该当于“合理范围”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无法依“规范说”来分配。基于司法解释对国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 新近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将“合理范围”要件引入到“知假买假”的评价体系之中,但由于其规范表达结构上的模糊,使得该当于“合理范围”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无法依“规范说”来分配。基于司法解释对国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具体化与可操作化功能,“合理范围”只能是作为“消费目的”或“购买者过错”二者之一的具体化要件。而根据要件事实理论对要件类型与判断方法的展开分析,只有“消费目的”与“合理范围”的要件属性相适配。因而,“合理范围”仅能够作为“消费目的”的具体化要件,相应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亦应基于“消费目的”所具有的权利产生要件之属性而分配给食品购买者承担。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考虑,司法解释细化的要件对象与条文的表述风格最好能同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句法结构保持一致,以助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方法从“规范分类”走向更高一级的“要件分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消费范围 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 要件类型 评价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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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 被引量:2
8
作者 肖沛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待证事实应当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而不包括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随意提出主张,应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初步责任,这种初步责任属于推动诉讼的责任。基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的需要以及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可在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涉黑犯罪等犯罪类型中设置推定规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比定罪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但应高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即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用概率表示,则为75%以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证明机制 待证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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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为核心 被引量:1
9
作者 朱沛智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6-144,共9页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证明标准较高与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为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梳理,对立法逻辑表述混乱予以理顺,以提高立法逻辑的科学性;明确有关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完善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证明标准与保护力度,从而有力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初步证据 合理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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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被引量:1
10
作者 程啸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8-30,共13页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处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举证责任而处理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法院为调查收集证据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则,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外国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法定义务。外国法院强制性取得我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除非当事人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举证责任 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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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规范分析——以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1
11
作者 姜福晓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2-71,共20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在理解与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问与较大分歧。该款的制度功能应为减轻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与保密措施要件和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责任无涉。该款规定的应当是秘密性要件的主观证明责任转移规则,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在理解与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问与较大分歧。该款的制度功能应为减轻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与保密措施要件和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责任无涉。该款规定的应当是秘密性要件的主观证明责任转移规则,应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适用该款时,应根据其制度定位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未来可通过修法完善该款的制度定位及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第1款 秘密性 证明责任 优势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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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公司穿透识别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裁判思维之争 被引量:3
12
作者 刘俊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32-52,共21页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险,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为提振投资信心,必须坚持外观主义优位原则,尊重股权结构的公示公信效力,反对恣意的实质穿透主义,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股东独立人格之间的法律边界,抛弃夫妻通谋失信推定说,鼓励夫妻股东夫妻平等共治,共襄盛举。夫妻公司就是二人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或实质一人公司。鉴于“实质一人公司”并非严谨法律概念,不宜被代入《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中的一人公司范畴。既然《公司法》第23条第1款在规制夫妻公司时不存在法律漏洞,法官无须也不应牵强附会地对其准用该法第23条第3款。不将夫妻公司视为实质一人公司,不等于纵容夫妻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律人格。倘若夫妻公司存在人格严重混同或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为股东多元化公司设计的一般法律规则,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但无权请求法院类推适用第23条第3款专为一人公司设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信息占有与举证责任成正比应成为一条证据铁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一人公司 外观主义 实质主义 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独立人格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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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构成要件证明功能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1
13
作者 吴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132-145,共14页
“构成要件是刑事诉讼指导形象”的论断将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的紧密关系视为联结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桥梁”,其既描绘了实体犯罪论的程序法面相,也成为阶层犯罪论优越性的有力论据。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赋予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刑事诉讼指导形象”的论断将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的紧密关系视为联结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桥梁”,其既描绘了实体犯罪论的程序法面相,也成为阶层犯罪论优越性的有力论据。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赋予构成要件证明功能的合理性均有待商榷。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属性与案件事实认定、构成要件的推定功能与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构成要件的位阶性与证明标准层次化均不具有主张者所描述的紧密关系。阶层犯罪论与平面犯罪论的理论争鸣应体现在以价值评价为核心的刑法规范解释当中,而非动态的诉讼证明活动中。现有学说将构成要件理论从实体法延伸至程序法的做法,不仅造成了认识论和价值论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抵牾,也忽视了诉讼证明的独特属性。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中,应避免犯罪论的过度扩张,注重刑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间的问题意识互动,而非解决方案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一体化 构成要件 刑事推定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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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协同的动态指控体系
14
作者 谢澍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32-144,共13页
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证据运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并重。但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对改革的制约和限制。这种... 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证据运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并重。但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对改革的制约和限制。这种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具体表现为事实认定前置化、证据分析形式化和指控体系保守化等。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需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且体现其正向递进之原理。因此,推动指控体系从静态化向动态化转型,是当前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破解的难点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直面的重点领域。这就需要借助控方证明责任的动态呈现、证明标准的动态检验以及经验逻辑法则的动态交互,促成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有效协同,进而对现有指控体系实现全面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证据为中心 指控体系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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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正当防卫案件提供证据责任的多维度思考
15
作者 杨文革 宋星衡 《天津法学》 2025年第1期16-23,共8页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难题与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并无直接关联,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是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应有之义。被告人虽然最为了解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但了解真相并不等同于接近证据,更不意味着便于提供证据。...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难题与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并无直接关联,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是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应有之义。被告人虽然最为了解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但了解真相并不等同于接近证据,更不意味着便于提供证据。以被告人更接近证据为由,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被害人不法侵害事实存在的提供证据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现有模式不仅决定了应当由公诉方承担排除不法侵害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也决定了人民法院负有查明不法侵害事实存在与否的职责。被告人虽然享有提出正当防卫主张的积极辩护权利,却毋须承担证明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的提供证据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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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性事实”证明责任的理论建构与司法适用
16
作者 蒋鹏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9期74-79,共6页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性事实应当由控辩何方承担证明责任,学术界与司法界均存在重大争议。我国应当借鉴美国证明责任理论,区分证据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厘清两者的不同功能,为辩护性事实证明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奠定理论基础。在阶层式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性事实应当由控辩何方承担证明责任,学术界与司法界均存在重大争议。我国应当借鉴美国证明责任理论,区分证据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厘清两者的不同功能,为辩护性事实证明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奠定理论基础。在阶层式犯罪论的视野里,违法阻却事实与责任阻却事实等辩护性事实的“不存在”,均为定罪的必要条件,在被告人已经履行证据提出责任的前提下,应由控诉机关对其承担说服责任。如果采用“四要件”犯罪论,犯罪排除条件融合于犯罪构成之内,控诉机关亦应对该辩护性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说服责任。与量刑相关的辩护性事实,视诉讼主张的提出主体而确定说服责任的承担主体。控诉机关对辩护性定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明,如果穷尽所有手段却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院应适用“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护性事实 证明责任 证据提出责任 说服责任 “存疑有利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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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17
作者 包冰锋 卢安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78-89,共12页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偏差,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规范说”固定地由受损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为有效缓解受损人的证明困难,确有必要引入事案解明义务,通过厘清其适用规则和违反后果,在法律框架内构建程序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证明责任 规范说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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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程序转换与制度耦合——基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形的探讨
18
作者 谭鹏 袁莲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55-64,共10页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重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在公权力监督领域破解证据偏在性难题,既回应了传统诉讼规则对隐蔽性犯罪的规制局限,又以法律拟制技术平衡“无罪推定”与实质正义,彰显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有机融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重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在公权力监督领域破解证据偏在性难题,既回应了传统诉讼规则对隐蔽性犯罪的规制局限,又以法律拟制技术平衡“无罪推定”与实质正义,彰显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有机融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形的合理处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助于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难题,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同时化解“纪法二元分立”的结构性矛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治理。该原则通过推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党内法规的跟进设计及相关程序保障机制推动反腐败治理从个案追惩向制度预防的范式转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实践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党内法规 纪法衔接 反腐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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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规则重构
19
作者 翟宝红 崔贺欢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57-63,共7页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严重制约了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根源在于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结构性矛盾。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亟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既有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分析,重构规...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严重制约了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根源在于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结构性矛盾。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亟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既有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分析,重构规则体系。本文基于2019—2024年84件典型案例的实证考察,发现当前司法实践存在裁判依据混乱、要件认定模糊、举证责任失衡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从3方面完善制度:第一,明确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范竞合关系,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适用前提;第二,构建“主体-行为-结果”三阶要件体系,严格限定人格否认的适用边界;第三,建立“初步举证-倒置证明-动态平衡”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结合《九民纪要》形式审查标准,减轻股东证明负担。通过规则重构,实现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可以促进一人公司制度的长效发展,激发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兴业热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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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法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的诉讼评注 被引量:6
20
作者 吴英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2-79,共18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否认的,应当就其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仅覆盖原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但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理由对相同原告提起给付请求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根据遮断效原理,当事人在前诉中有机会提出同时履行抗辩,非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的,事后都不可以再提出。遵循释明的程序法理,只在被告的答辩中包含了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的前提下,法官才可以进行晓谕,引导当事人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进行辩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待给付判决 证明责任 遮断效 法官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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