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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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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47-258,共12页
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 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是目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存在悖论。目前,尽管对赌协议在原则上被认为有效,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首例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九民纪要》所提出的“效力-履行区隔论”使对赌协议陷入“履行悖论”,实际履行面临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新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履行困难的规范解法。首先,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特殊,是股权和债权融合的产物。这反映在对赌协议承载的经济利益状态上,其存在趋同与分化的特点,对赌协议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存在债权人化的倾向。对赌协议的作用场域复杂,受到公司、合同和会计准则、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对赌协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存在交叉竞合,在交易构造上符合股债结合型融资的特质,在外部关系上,投资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而在内部关系上,投资人实际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而非股东,这种身份的交叉与转化依靠合同法与公司法工具。其次,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法律困境根植于其股债融合的本质中,契约规则、组织法规则、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应当实现在对赌协议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上的协调统一。最后,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应当通过解释2023年《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的相关规范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在种类上,应当明确对赌协议可以被类推适用为14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股;在行权上,应当适用优先股表决权行使的一般限制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对投资方的特别信义义务。此外,还应当优化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和减资规则的财源限制以及相关程序,促进公司在不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其资产以及公司法资本制度革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债融合 2023年《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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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障碍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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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吴铠森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44-451,共8页
对赌协议作为民商事交易中的重要工具,经常被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领域。分析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障碍的成因,认为其出现履行障碍,可归因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有效处理减资程序与股权回购的关系,将二者进行... 对赌协议作为民商事交易中的重要工具,经常被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领域。分析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障碍的成因,认为其出现履行障碍,可归因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有效处理减资程序与股权回购的关系,将二者进行捆绑;投资方在目标公司股权占比中过于弱势,导致开展减资程序时不具有主导地位。认为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应定性为合同条款附条件的合同,而非射幸合同或附条件合同。其中,对赌失败是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股权回购的意定条件。为了破解履行障碍,可以类推《民法典》第159条关于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规定,破解恶意不启动减资程序的履行困境。因为股权回购请求权已具备可执行性,所以可要求不履行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终局救济方面,投资方救济方式有基于给付迟延而产生的债法救济以及基于物权人身份所具备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投资 股权回购 对赌协议 减资 合同条款附条件 恶意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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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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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0-103,共14页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律问题。围绕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困扰源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的基本定性,然而其并非纯粹的股权投资,亦非普通的债权投资,而是对各种投资要素重新配置组合形成的、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一种特殊投资——“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遭遇的根本法律障碍和束缚在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体现该项原则的盈余分配规则和股权回购规则,走出困境、破解冲突的重要出路是针对对赌协议的商业需求作出立法回应和规则的突破与创新,对盈余分配和股权回购规则对对赌协议的适用作出除外规定。通过必要、对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衔接,此一安排将不会弱化或损及债权人保护,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以充分释放和施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业绩补偿 股份回购 资本维持 公司法修改 《九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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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赌协议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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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艳军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81-86,共6页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剖析了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估值调整机制的合理价值,认为承认对赌协议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具...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剖析了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估值调整机制的合理价值,认为承认对赌协议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不完全契约理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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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价值判断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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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艳军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42-47,共6页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价值。从法经济学和商法学的角度分析,对赌协议具有创造效益的价值;从法理基础分析,对赌协议的调整机制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价值;从对赌协议的调整机制分析,其具有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利益和激励企业...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价值。从法经济学和商法学的角度分析,对赌协议具有创造效益的价值;从法理基础分析,对赌协议的调整机制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价值;从对赌协议的调整机制分析,其具有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利益和激励企业家创造效益的价值;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是一种具有股权激励和保值功能的射幸合同,具有合法性。认可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并予以规制,对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价值 不完全契约理论 射幸合同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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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履行僵局的司法介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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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燕 唐晨雪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17,共17页
《九民纪要》之后,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之争由效力问题转向履行问题。其中两种最主要的操作方式——回购型对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所需要的减资或利润分配都属于股东会决策事项,导致实践中滋生了对赌协议的履行僵局,即公司不启动... 《九民纪要》之后,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之争由效力问题转向履行问题。其中两种最主要的操作方式——回购型对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所需要的减资或利润分配都属于股东会决策事项,导致实践中滋生了对赌协议的履行僵局,即公司不启动减资或特别分配程序,或者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却无法达成减资或特别分配决议。结合减资程序,对履行僵局的结构进行分解从而建立一个五步法框架,将履行僵局分为公司简单不作为导致的僵局和公司组织体运作的法律规则内嵌的商业风险两种类型,界定其中可以转化为违约责任的环节以及责任主体、性质和形态,为司法介入对赌协议履行僵局提供可操作性的路径,以修复我国PE/VC投资环境的商业诚信与法律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履行僵局 回购减资 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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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认定的规范反思与方法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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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宇航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46-53,共8页
商业实践中,“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而法律视野下,司法却常对“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持否定态度。股权回购约定属于“组织性契约”,司法秉持的单纯“契约法”分析思维忽视了其组织法上的深层逻辑特征,导... 商业实践中,“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而法律视野下,司法却常对“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持否定态度。股权回购约定属于“组织性契约”,司法秉持的单纯“契约法”分析思维忽视了其组织法上的深层逻辑特征,导致了说理论证的缺失和裁判结果的不当,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文章认为,在审视股权回购条款效力时,司法应该实现从“契约法”向“组织法”视角的递进,并塑造出与之适应的实质利益衡平分析方法,认定其效力从“抽象笼统一概而论”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转变,以实现商事自由与法律管制的最大调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约定回购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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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履行进路探析——以厘清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前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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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开卷 周天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6期20-29,共10页
合同法与公司法在规范层面系平行法,在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同时还在功能上相互协同。对赌协议履行困境背后的本质问题,事实上就是合同法与公司法关系的认定问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介入合同自治领域时应遵循“最小、必要”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与公司法在规范层面系平行法,在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同时还在功能上相互协同。对赌协议履行困境背后的本质问题,事实上就是合同法与公司法关系的认定问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介入合同自治领域时应遵循“最小、必要”的基本原则,尽量避免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履行,完全坚持“公司法优先”理念并不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不构成对赌协议履行的绝对障碍,实体上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均有可能作为履行对赌义务的资金来源,程序上的公司决议程序及债权人保护程序亦存在变通解释或改变进路的可能。新公司法新增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条款,以及类别股条款,为对赌协议的履行开辟了新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对赌协议 履行不能 资本维持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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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始股东的有限对赌责任:耐心资本与企业家精神的互动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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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36,共21页
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制约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创始股东有限对赌责任模式仅是无限对赌责任走向零对赌责任的过渡阶段。耐心资本理论、企业家精神、契约精神、股债两分与国际惯例是推动创始股东责任有限化、人性化的法理依据。有限责任包... 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制约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创始股东有限对赌责任模式仅是无限对赌责任走向零对赌责任的过渡阶段。耐心资本理论、企业家精神、契约精神、股债两分与国际惯例是推动创始股东责任有限化、人性化的法理依据。有限责任包括股权限额与股权价值限额。除非另有特约,对赌责任财产严格限定于创始股东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但不含其他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特约,对赌责任限额特指创始股东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处置变现的股权及其在该时点的市场价值。有限对赌责任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有待增强。执行法院可就欠缺执行条件的裁判文书主动商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补漏。相同轮次中多家VC对赌权利的行使要恪守平等原则,不同轮次的VC对赌权利的行使要遵循先新后旧之序。“中国式对赌”并非国际惯例,主要源于民企融资难、贵、慢的无奈。基于资本维持原则,针对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一律无效。从近期来看,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应转型为有限对赌责任,以鼓励失败创始股东二次创业,预防其因对赌条款而倾家荡产。从长远来看,创始股东不承担对赌责任是风险投资市场走向成熟与理性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条款 风险资本 契约精神 股权为限 股权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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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认定规则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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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 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介面也可从合同效力的单一介面拓展至合同流程的全部介面。相应地,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在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在不减损其他部门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介面的强制,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对赌协议 缔约过失 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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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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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林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3-64,共12页
“与公司对赌”的核心组织法问题在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否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其组织法逻辑就在于判断的权力与机关、义务与标准、追责与免责。不同于合同视角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作为对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资人股东与原始... “与公司对赌”的核心组织法问题在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否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其组织法逻辑就在于判断的权力与机关、义务与标准、追责与免责。不同于合同视角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作为对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资人股东与原始股东的团队生产中,董事会充当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决策权威。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违法分配责任等方面开始呈现出董事会中心的线索。关于判断的义务和标准,资本维持的要素与技术未必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能力,也遮蔽了股东利益冲突下的机会主义行为。衡平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标准迎合了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也对应了普通股的利益最大化。在追责与免责方面,新《公司法》并未采纳的商业判断规则在避免追责中的事后偏见、贯彻决策中的义务标准之间提供了决策评价的角度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组织法 董事会 持续经营能力 商业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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