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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UST ENRICHMENT之比较 被引量:3
1
作者 冯培娟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B10期55-56,77,共3页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原因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非常的单薄,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本文试从比较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原因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非常的单薄,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本文试从比较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UST ENRICHMENT的创设原理与司法实践中的相似与区别,分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创设原理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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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ust enrichment制度之异同
2
作者 尚婧 《宿州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8-20,共3页
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ust enrichment制度,从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并就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制度和侵权制度与unjust enrichment制度的差异予以分析,试图以此找到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途径,使其最大限度发挥应有的... 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unjust enrichment制度,从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并就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制度和侵权制度与unjust enrichment制度的差异予以分析,试图以此找到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途径,使其最大限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 unjust 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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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探索超越“全有或全无”的第三条道路
3
作者 韩世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的受领,“返还财产”则须依不当得利法则确定其返还的方法与范围,可能但却并非必然是当初所受领的金钱。在接力给付形成给付链条且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重瑕疵)场合,善意的接力给付人的现存利益可能表现为其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接力给付人所受领履约保证金的代偿物,构成相应的返还客体。这种“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精准对应当事人事先对于履约保证金返还风险的分配,因其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故更为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履约保证金 返还财产 代偿物 给付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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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中的折价补偿
4
作者 黄芬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2,共15页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务,不能主张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折价的依据,以此作为当事人的“牺牲界限”;在转卖情形,若转卖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善意的受领人可以主张以转卖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当出现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价格或对待给付、恶意的受领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返还不能、价值波动较大的不动产返还不能等折价补偿情形,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以市场价值或评估鉴定价值作为折价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折价补偿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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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支持视角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构造释论
5
作者 冉克平 陈丹怡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1-81,共11页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作为典型的代际支持行为,体现出家庭功能导向性、权利义务非正式性及风险高度集中等规范特征。现有的一般赠与、借贷、情势变更等法释义学路径均难以充分回应出资行为的多重意图与法律风险。在规范结构上,应当引入目...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作为典型的代际支持行为,体现出家庭功能导向性、权利义务非正式性及风险高度集中等规范特征。现有的一般赠与、借贷、情势变更等法释义学路径均难以充分回应出资行为的多重意图与法律风险。在规范结构上,应当引入目的性赠与路径,将父母出资界定为附随婚姻稳定、共同生活或赡养期待等特定目的的财产让渡,若目的不达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可主张返还。赠与目的的识别,应以出资发生时点、资金用途、婚姻登记及共同生活状况为核心线索,并结合受赠人对出资意图的理解或应知程度综合判断。返还责任范围的认定应以“目的落空程度”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受赠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返还主体则需根据得利归属与可归责性,区分对外责任与夫妻内部清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代际支持 住房市场 目的性赠与 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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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6
作者 林格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6年第1期62-79,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为准,市场层级须与守约方所处市场层级相匹配,进行计算的标准时应以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为准。若守约方实施的后续交易为适格替代交易,应排除市场价格法的适用,所以需要明确市场价格法不被替代交易法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后续交易是否填补原合同可得利益为出发点,通过重塑合同等价性来判断守约方的后续交易是否构成替代交易,进而确定市场价格法的适用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价格 替代交易 损害赔偿 得利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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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的私法规制
7
作者 易江鹏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1-128,共18页
“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仅存在于有限情形,合同因“标的物仅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不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而无效,当事人为追求由市场因素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而主张无效。规制“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的正当性在于规制背信行为。主张合同... “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仅存在于有限情形,合同因“标的物仅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不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而无效,当事人为追求由市场因素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而主张无效。规制“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的正当性在于规制背信行为。主张合同无效方全无巨额经济利益和该利益在双方之间分配系规制背信行为的两种结果,后者更为常见。规制“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以实现在双方之间分配增值无法借助不当得利返还实现,因为不当得利返还无法产生部分返还效果,修正不当得利返还路径的代价也较大。规制的应然路径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该路径所面临的障碍均可被克服。具体来说,法律完全可能保护实际不知法的当事人;在双方明知合同无效时,背信人相对方亦可能存在对对方自愿遵守无效合同的信赖。承认此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不必然违反规范目的和架空善良风俗。在过错认定上,通常宜认定背信方具有主要过错。此时,虽然承认了相对人在经济层面上的部分成功,但是“标的物仅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不可为特定主体所拥有”这一规范判断仍得到坚持。只要试图实现增值在双方之间分配,即便采取“合同有效+履行不能”思路,也存在类似的论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合同 背信行为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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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的规范构造与适用界限
8
作者 陈素素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154-173,共20页
《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规定了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其中,“明知无给付义务”要求给付方确定、无疑地知晓自己自始无给付义务,包括客观非债与主观非债的情形;给付方必须是出于清偿目的而进行无保留的给付;... 《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规定了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其中,“明知无给付义务”要求给付方确定、无疑地知晓自己自始无给付义务,包括客观非债与主观非债的情形;给付方必须是出于清偿目的而进行无保留的给付;受领方是否善意在所不问。《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属于非债清偿型不当得利,原则上不适用“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仅在给付方履行单务合同,或者不期待对待给付时才可参照适用。只有当给付方明知合同确定、终局地无约束力时,才构成明知无给付义务,明知合同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情形则不包括在内。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在所适用的返还请求权类型、规范目的、适用要件等方面大相径庭,无法通过对后者进行扩张解释,使其发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 合同无效 撤销 返还财产 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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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确立及其实现 被引量:2
9
作者 李沫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0-79,共10页
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 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获利,致行政主体受损失,成立公法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行政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还离不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跟进,其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参照适用、权利行使的限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公法上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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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反思与革新 被引量:3
10
作者 宋云博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建构完善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先厘清维系现今国际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本质属性、实践机制,明确良法与恶法的识别标准,并思索对其矫正革新。基于“殖民主义思维”“西方文明优越论”“本国优先主义”等原因,美... 建构完善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先厘清维系现今国际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本质属性、实践机制,明确良法与恶法的识别标准,并思索对其矫正革新。基于“殖民主义思维”“西方文明优越论”“本国优先主义”等原因,美西方国家打着“维护全球秩序稳定”“保护人权”“自由贸易”等旗号,利用先发优势和语言优势等,熟练运用“法律技巧”,主导建构了其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但其“规则”却含混不清、语焉不详,以最大限度践行中心法律霸权主义、法律实用主义。这与中国“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等主张相悖,因而实证检视与善德批判其所谓“规则”尤为重要且必要。因此,厘清其内涵特征、识别其实践方式、反思其原罪与善德评判和矫正理念机制,以增进对美西方国家“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的识别、警醒与防控,有利于倡导国际社会共同建构更加公正合理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 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规则 原罪 国际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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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定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基础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冉克平 霍春鑫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91-102,共12页
《民法典》第157条应当作为处理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纠纷的独立请求权基础。以原物返还和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来处理返还纠纷存在诸多不足,统一多层次返还规则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已将《民法... 《民法典》第157条应当作为处理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纠纷的独立请求权基础。以原物返还和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来处理返还纠纷存在诸多不足,统一多层次返还规则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已将《民法典》第157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来运用;财产返还的性质应以返还客体的不同而区分为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折价补偿是类似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并非不当得利。在适用《民法典》第157条时,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可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顺序,孳息返还应在财产返还阶段完成;折价补偿时绝对地采取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都不合适;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空间并不狭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 财产返还 折价补偿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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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制
12
作者 窦海阳 王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8-88,共11页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于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移转,需不当得利规则介入以实现兜底救济,其中如何处理“得利返还”是核心问题。得利返还的客体一般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原得利客体及其用益、得利的代位物;间接获利依信息财产利益生成路径解...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于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移转,需不当得利规则介入以实现兜底救济,其中如何处理“得利返还”是核心问题。得利返还的客体一般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原得利客体及其用益、得利的代位物;间接获利依信息财产利益生成路径解释,经因果关系远近判断后,确有必要返还的,可经扩张解释《民法典》第985条中“取得的利益”而被纳入返还客体。个人信息经算法可识别的,应适用“删除”的原物返还等同方式,其实质为排除得利人对个人信息利益的支配控制;无法原物返还的,应予价值偿还,依善意判断适用约定对价优先客观市价。得利返还数额范围需依劳动配置权益理论,扣减信息处理者的“劳动成本投入”和“其他劳动要素投入(个人技能、智慧等)”价值;且裁判者需在个案中综合运用“利益衡量”与“法经济分析”两个工具,以此妥当确定得利返还数额范围,避免过度威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不当得利 信息处理 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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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13
作者 包冰锋 卢安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78-89,共12页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尤其是“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长期存在理论分歧和裁判冲突。分歧根源于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误识、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传统审理模式的影响。按照“消极事实说”主张证明责任倒置存在认识偏差,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规范说”固定地由受损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为有效缓解受损人的证明困难,确有必要引入事案解明义务,通过厘清其适用规则和违反后果,在法律框架内构建程序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证明责任 规范说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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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研究
14
作者 徐岱 张思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4-21,共8页
当前,我国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往往忽略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说理或者缺乏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论证,导致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的定罪效能减弱。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类型... 当前,我国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往往忽略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说理或者缺乏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论证,导致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的定罪效能减弱。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类型化情形背后的法律概念实质内涵与特别情形,而不是将符合某种类型化行为与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械对应。同时,不正当利益认定过程也存在程序问题。对于不正当利益更为完善合理的认定标准,是将维权行为排除在外,而将求权行为包含在内。正当利益的确定要建立在损害弥补的基础之上。应当在统一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标准下全面界定其内容,充实裁判文书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根据具体案情对不正当利益的范畴适当限缩或拓宽,完善不正当利益认定的证据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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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Adv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Cause
15
作者 HU Yuho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5年第6期1392-1404,共13页
World War Ⅱ constituted a pivotal turning point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law.It prompted human society to re-examine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law,thus consigning the idea that an unjust law is nonetheless a l... World War Ⅱ constituted a pivotal turning point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law.It prompted human society to re-examine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law,thus consigning the idea that an unjust law is nonetheless a law to the dustbin of history.The laws of all countries ought to b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hilosophy of sound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hilosophy sound law unjust Law World War II Charter United Nations Legitimacy Law Rationality Law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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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作品数据来源者利益共享机制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嘉鑫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1-126,共16页
作品数据凭借其高质量特性,在AI训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催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由于AI训练不应被纳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范围,著作权并非数据来源者主张其财产利益的权源。但作为数据的初始生成者,数据来源者主动提供或参与贡献作品... 作品数据凭借其高质量特性,在AI训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催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由于AI训练不应被纳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范围,著作权并非数据来源者主张其财产利益的权源。但作为数据的初始生成者,数据来源者主动提供或参与贡献作品数据原材料,理应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分配,确有必要引入利益共享机制,发挥其权衡、矫正与激励功能。在性质上,利益共享机制赋予了针对作品数据的新型积极利用方式,并基于不当得利制度构造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场景对利益共享机制进行合理配置,数据来源者在AI商用场景以及数据持有者与AI训练者合意有偿使用场景中均可主张利益共享。为保障利益共享得以实现,应当通过设置披露义务消除实现利益共享的前端障碍,并以集体治理模式帮助数据来源者获得财产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训练 作品数据 著作权 不当得利 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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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获益剥夺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2
17
作者 林格祺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90-204,208,共16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中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作为法院酌定可得利益的因素之一,当前多有观点认为其可发展为违约获益剥夺规则。对违约获益剥夺体系定位的讨论应当回溯到事物本质。违约获益剥夺若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下,则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中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作为法院酌定可得利益的因素之一,当前多有观点认为其可发展为违约获益剥夺规则。对违约获益剥夺体系定位的讨论应当回溯到事物本质。违约获益剥夺若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下,则会与现有规则发生体系违反。而不当得利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将违约获益剥夺纳入其中仍有失正当。违约获利的可赔性来自可得利益的可赔性,因此,对于违约获益剥夺的讨论应当回归到损害赔偿的体系。虽然违约获益剥夺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严格意义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控制,但借助信赖利益和违约方过错程度仍可以找补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益剥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信赖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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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不公正及其善治原则
18
作者 张晓燕 李伦 《自然辩证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75-84,共10页
目前关于算法治理的研究在揭示算法不公正现象时,强调算法规则的道德设计,而忽视社会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广泛影响。关切社会不公正的公正理论从受害者视角出发,关注整个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为揭示和治理社会不公正提供理... 目前关于算法治理的研究在揭示算法不公正现象时,强调算法规则的道德设计,而忽视社会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广泛影响。关切社会不公正的公正理论从受害者视角出发,关注整个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为揭示和治理社会不公正提供理论框架。鉴于算法不公正与社会不公正的高度契合,算法不公正可以划分为算法分配不均的不公正、算法排他的不公正以及算法导致的去权力化不公正。基于这一划分,提出算法不公正的善治原则:区分原则、数据平等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配不公正 认知不公正 算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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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反价值性困局与脱法性裁判的生成逻辑及制度矫正
19
作者 谭吉 罗逸凡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83-97,共15页
不法原因给付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双重困境:一是处理方案的反价值性源自公私法协同机制的断裂。现行分工模式下,公法评价缺位时,私法单独作出的财产处置易产生评价偏颇。破解困境需构建“双轨制”解决方案:强化公私法衔接,对存在公法收... 不法原因给付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双重困境:一是处理方案的反价值性源自公私法协同机制的断裂。现行分工模式下,公法评价缺位时,私法单独作出的财产处置易产生评价偏颇。破解困境需构建“双轨制”解决方案:强化公私法衔接,对存在公法收缴规范的违法利益建立强制审查移送机制;明确对不存在公法收缴规范的私法领域保持司法克制。二是裁判理由的脱法性源于现行规范体系的僵化。现有制度虽构建了基本规则框架,但“绝对返还”的处理模式难以应对复杂伦理场景。当案件涉及价值冲突时,法官常被迫突破文义援引原则裁判,导致裁判依据与成文法出现裂隙。对此需要在解释论与立法论上为“不返还”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法律行为无效 不当得利 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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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加入制度中的独立性连带责任——兼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
20
作者 林婷婷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48-61,116,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确认了债务加入制度,同时也伴生了诸多解释困境,尚需借助体系化的手段进行填补。债务加入在本质上属于多数人之债,且在效力上表现为具有独立性的连带责任,故应当对连带债务采取“宽泛理解、实质界定”的模式,发挥... 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确认了债务加入制度,同时也伴生了诸多解释困境,尚需借助体系化的手段进行填补。债务加入在本质上属于多数人之债,且在效力上表现为具有独立性的连带责任,故应当对连带债务采取“宽泛理解、实质界定”的模式,发挥《民法典》第519条的统摄功能,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纳入连带债务的制度体系,形成债务加入与连带债务制度之间的规范联系。在外部效力面向,债务加入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客观效果,在功能上呈现向保证制度的同化,故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保证人责任范围等规则均可被参照适用。此外,与保证人相似,加入人通常不具有终局性承担债务的意思,在内部关系上应以债务人承担终局责任为一般情形。在内部效力面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加入人追偿权及其解释路径作出了创设性的尝试,在斟酌债务加入担保功能的同时,亦回归了连带责任的效力基础,对解释路径的体系化构造等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连带债务 追偿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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