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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a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Valid? A Case Comment on Xianyuan v.Zhongxin
1
作者 陈思如 《海外英语》 2011年第6X期368-370,共3页
Under Chinese law, when parties have signed an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the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they need to repor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for approval. However, due to im... Under Chinese law, when parties have signed an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the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they need to repor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for approval. However, due to imperfection of and conflicts amo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bove system, it is always difficult for judges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such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Among the three categories of FIEs provided in Chinese law 1, scholars have had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over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involving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s, but this case is concerned with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a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In this case,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holds that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that has not undergone the approval procedures are not valid but not void. Furthermore, the parties that are bound to submit the agreement to the approval authority shall perform their duties of this kin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a CASE COMMENT on Xianyuan V. Zho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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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ulated Effects of U.S. Withdrawal from Paris Agreement under Four Scenarios
2
作者 Gu Gaoxiang Wang Zheng 《China Economist》 2019年第5期41-53,共13页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framework,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call for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s a critical element in the global partnership for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Such a p...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framework,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call for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s a critical element in the global partnership for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Such a partnership may be disrupted as the U.S. walks away from the agreement. Based on CIECIA-TD model, this paper examines effects of the U.S. exit on global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s under various scenarios and simulates the effects on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climate change, countries' emissions abatement resul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lowcarbon technology has significant emissions abatement and temperature rise mitigation effects.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among developed countries offers huge emissions abatement potentials, but patent protection system presents a significant barrier to further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In this sense, the U.S. exit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will significantly impede developed countries'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through technology transfer. With limited knowhow, R&D and learning capacity, developing countries will suffer more to cut carbon emissions under the chain effects of a more challenging technology sharing environment that may result from the U.S. exit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As a gradualist emissions abatement approach,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cannot reduce emissions substantially within a short time, but its climate welfare is conducive to global economic growth and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arbon govern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ARIS agreement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 integrated assessmen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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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gation of the Academic Performance of College-to-University Transfer Students
3
作者 Richard Hurley Jamie Mitchell 《Journal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and Applications》 2021年第2期67-81,共15页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Over the last decade, many universities/colleges have developed formal agreements which permit students from recogni...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Over the last decade, many universities/colleges have developed formal agreements which permit students from recognized college programs to be able to seamlessly transfer to a closely-related university program with advance standing. There has been some concerned raised that students that come to university from college may not be academically (or emotionally) prepared for the faster-paced university programs. This research, which was funded by an Ontario Council on Articulation and Transfer Faculty Fellowship, examines the academic performance of students in computer-related disciplines with a focus on comparing students who come to a university through a formalized college-to-university transfer agreement relative to students who enroll directly from high school. The comparisons will be based on metrics such as graduation rates, course failure rates, overall averages, course-level averages, and course-subject averages.</span> </div>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ransfer Students Performance Analysis College-to-University Articulation agreements Computer Science R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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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2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4
作者 刘凯湘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3-46,共14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表面上看似无偿合同,实则为有偿合同,应当适用有偿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表面上看似无偿合同,实则为有偿合同,应当适用有偿合同的相关规则。以物抵债协议在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产生同时消灭旧债与新债的双重效果,但是在未被履行的情况下,原债仍然有效存续,债权人享有选择履行新债抑或履行旧债的权利。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制作的确认书或者调解书不产生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的适用情形。以物抵债协议中如存在无权处分情形,只要债权人为善意,则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条件。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有效,仅是其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债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如果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至债权人名下,则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已转移则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是期前或者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均可选择履行原债或者新债,而债权人不能,其只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情形下才享有选择权。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应当导致原债诉讼时效的中断。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在实现债权时应当履行对抵债物价值的清算程序,而期后达成的协议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性合同 有偿合同 选择履行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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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经验借鉴、价值遵循与实践进路
5
作者 张丽娜 岳家兴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5年第2期61-77,共17页
BBNJ协定第42条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但有关模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具体实施机制尚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因此,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的实施需要借鉴现有经验,特别是考虑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国海洋事务和... BBNJ协定第42条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但有关模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具体实施机制尚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因此,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的实施需要借鉴现有经验,特别是考虑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以及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等机构的现有经验,同时结合BBNJ协定的一般原则和宗旨,确定模式实施的价值遵循,如公平和公正分享惠益、利益攸关方充分参与以及兼顾国情多样性等。并且,在未来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全面推动其参与型进程的基础上健全并优化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管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力建设 海洋技术转让模式 BBNJ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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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让的经验借鉴及本土推进
6
作者 王蓁 《争议解决》 2025年第9期189-200,共12页
当前,全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环境友好技术的广泛应用被视为缓解气候恶化的关键手段之一。然而,技术的南北分布差异、国际相关谈判的受挫以及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的模糊规定,都在阻碍着环境友好技术的充分转让... 当前,全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环境友好技术的广泛应用被视为缓解气候恶化的关键手段之一。然而,技术的南北分布差异、国际相关谈判的受挫以及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的模糊规定,都在阻碍着环境友好技术的充分转让。为此,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友好技术在实践中的困境,提出应督促TRIPS协议相关条款发挥应有作用,并在借鉴域外实践的基础之上,构建推动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让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友好技术 国际技术转让 TRIPS协议 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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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型行政协议的市场化建构
7
作者 陈国栋 《财经法学》 2025年第5期18-33,共16页
以市场化规范、指引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协议的制度建构,对于建构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揆诸行政协议的产生与发展史,以意思自治为主线建构行政协议不能满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 以市场化规范、指引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协议的制度建构,对于建构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揆诸行政协议的产生与发展史,以意思自治为主线建构行政协议不能满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限制协商的公平竞争化建构更适合这一目标。归根结底,协议是协议,市场是市场,即使两者有亲和关系,但在缺乏相关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协议也会背离市场。尤其在配置标的为公共资源的情况下,以自由协商为主线建构行政协议,只会便利于作为代理人的行政机关为了自利而利用行政协议实施垄断性或不正当竞争性资源配置。为了实现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必须以市场化而非协议化为行政协议制度化建构的主线。根据资源公共性与资源配置权的特点,应该通过细密规范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权的方式,直接由法律规范塑造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循此方法,我们应在市场化思维的主导下,从协议范围、纠纷解决制度等方面入手建构和完善行政协议,从而推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协议化 市场化建构 公共资源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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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外部融资需求与股票转让方式选择 被引量:7
8
作者 陈辉 陈得文 胡妍 《金融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0-60,共11页
本文以大股东持股为视角,提出了一个解释股票转让方式选择影响因素的新假说,并以新三板市场转让机制变化为契机,对这一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挂牌公司越不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但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做市商数量... 本文以大股东持股为视角,提出了一个解释股票转让方式选择影响因素的新假说,并以新三板市场转让机制变化为契机,对这一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挂牌公司越不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但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在外部融资需求越强的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是否选择做市转让之间的关系越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 大股东持股 外部融资需求 新三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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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学术期刊版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及内容规范 被引量:16
9
作者 薛梅 刘粤湘 《编辑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427-430,共4页
数字时代,学术期刊遇到了更复杂的版权问题,版权转让协议出现了新形式和新变化。版权转让协议只有形式合法有效、内容规范具体,才能维护学术期刊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版权转让协议的纸质版、电子版、网络版及声明版4种常见形式入手,分析... 数字时代,学术期刊遇到了更复杂的版权问题,版权转让协议出现了新形式和新变化。版权转让协议只有形式合法有效、内容规范具体,才能维护学术期刊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版权转让协议的纸质版、电子版、网络版及声明版4种常见形式入手,分析了其法律效力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以建议条款的形式,梳理了前人探讨较多的转让权利的内容、方式、地域、二次授权、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同时又对新型出版模式、署名者责任、著作权使用费的处理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等新问题做了强调和分析,旨在进一步规范版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转让协议 学术期刊 数字时代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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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产业选择与城市空气质量 被引量:10
10
作者 黄志基 宋澜 +1 位作者 高菠阳 姜玲 《地理研究》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29-250,共22页
中国经济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后,传统"以地谋发展"的粗放增长模式弊端渐显,不仅造成了资源的过度消耗,也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城市发展面临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以地谋发展"背景下,地方政府... 中国经济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后,传统"以地谋发展"的粗放增长模式弊端渐显,不仅造成了资源的过度消耗,也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城市发展面临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以地谋发展"背景下,地方政府主导的工业用地出让,在保障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区域影响和区域效应,但现有文献缺乏深入研究。基于此,本研究利用2015—2019年2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实证分析了地方政府主导的工业用地出让对城市空气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研究表明:(1)城市工业用地出让规模扩张显著降低了城市空气质量,且这一效应存在空间异质性。(2)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对城市空气质量具有差异性影响,地方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规模越大,城市的空气质量越差。(3)产业选择可能是工业用地出让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内在机制,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将工业用地供给污染密集型产业,从而导致城市空气质量变差。本研究从产业选择机制的角度试图解释地方政府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内在机理,是对现有文献的拓展和补充,也可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一定的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业用地出让 城市空气质量 产业选择 协议出让 污染密集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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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期刊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的调查与分析 被引量:7
11
作者 姚长青 武小茜 《科技导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5期64-70,共7页
针对当前作者、科技期刊出版单位、信息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在科技论文著作权流转中因权利归属不明而引起的纠纷,对国内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刊物稿约等进行了调研,对协议的格式、协议的签署、协议的种类及性质、协议对作者权利... 针对当前作者、科技期刊出版单位、信息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在科技论文著作权流转中因权利归属不明而引起的纠纷,对国内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刊物稿约等进行了调研,对协议的格式、协议的签署、协议的种类及性质、协议对作者权利的规定等进行了统计,发现中国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在格式、条款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之处。指出了制定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在数字化发展趋势下,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的制定及管理应当适应发展要求,着力提高协议的交互性与灵活性,以避免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著作权纠纷。期刊出版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重视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及许可协议的规范,促进科技期刊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 科技论文著作权许可协议 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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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退出做市转让:“情非得已”还是“心甘情愿”? 被引量:10
12
作者 李金甜 郑建明 王怡彬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19,共9页
以新三板退出做市转让的挂牌企业为研究对象,本文分析交易方式转变的动因和效果。分析发现,企业退出做市转让的原因主要为摘牌、筹划IPO、实现大宗交易、提升股票估值及流动性。为进一步研究做市转协议的市场效应,选取2016~2017年新三... 以新三板退出做市转让的挂牌企业为研究对象,本文分析交易方式转变的动因和效果。分析发现,企业退出做市转让的原因主要为摘牌、筹划IPO、实现大宗交易、提升股票估值及流动性。为进一步研究做市转协议的市场效应,选取2016~2017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据,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模型(PSM-DID)检验了做市转协议对股票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由做市转为协议后,换手率、交易规模和股票估值均显著提升,印证了部分做市企业基于流动性和估值考虑,转为协议转让的内在动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三板 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 企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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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引资质量底线竞争与环境污染——基于252个地级市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 被引量:42
13
作者 卢建新 于路路 陈少衔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0-98,共9页
在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地方政府利用其掌控的土地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其中工业用地出让成为其招商引资的法宝。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某些优势,它们有时甚至不惜降低引资质量底线,从而引来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并带... 在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地方政府利用其掌控的土地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其中工业用地出让成为其招商引资的法宝。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某些优势,它们有时甚至不惜降低引资质量底线,从而引来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并带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论文利用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把工业用地出让、引资质量底线竞争与环境污染三者联系起来,并运用2004—2013年全国252个地级市的土地出让数据、经济数据、环境数据来分析工业用地出让对中国经济和环境的影响。通过协议出让面积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GDP和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回归来分析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引入投资项目的质量;通过协议出让面积对工业二氧化硫和工业废水排放量进行回归来分析协议出让方式对当地环境污染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当期及前期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面积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GDP、地方财政收入、税收等均呈负相关关系,与当地污染物的排放量呈正相关关系。换言之,地方政府若试图用协议出让方式增加工业用地出让面积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将得不偿失,在短期内虽然对地方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长期内会对地方经济和环境造成危害。为了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完善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调整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综合当地环境状况和除经济增长外的其他社会性服务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中央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严格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引资质量;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管,并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业用地 协议出让 引资质量 底线竞争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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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方式与极端收益风险——兼论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转让制度的经济后果 被引量:9
14
作者 陈辉 顾乃康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7-129,共13页
在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现有研究中,交易环节是其逻辑链条中缺失的一环;对于做市转让制度的实施效果,现有实证研究也普遍忽视了其对极端收益风险的影响。文章从交易环节入手,提出了一个解释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新假说,并以新三板... 在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现有研究中,交易环节是其逻辑链条中缺失的一环;对于做市转让制度的实施效果,现有实证研究也普遍忽视了其对极端收益风险的影响。文章从交易环节入手,提出了一个解释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新假说,并以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转让制度为契机,实证考察了股票转让方式和极端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与实施协议转让的股票相比,实施做市转让的股票极端收益风险显著较低,但更多的做市商并未带来显著更低的极端收益风险;(2)做市转让方式对股价暴涨风险的抑制作用在熊市中较强,对股价暴跌风险的抑制作用则在牛市中较强;(3)股票转让方式对极端收益风险的影响主要通过股票流动性路径起作用,而信息有效性路径会起作用主要是因为信息有效性和股票流动性之间的高相关性。使用处理效应模型来控制自选择偏差的影响,使用不同的极端收益风险度量指标,延长极端收益风险的计算窗口,均不改变上述实证结果。这表明,交易环节是影响极端收益风险的重要因素,做市转让方式的引入有助于降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极端收益风险。文章对于深入理解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改善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 股价暴涨 股价暴跌 极端收益风险 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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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多”公司:实证分析与理论解释 被引量:8
15
作者 胡经生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51-58,共8页
本文利用2005年数据系统考察了沪深股市"一控多"现象,分析了"一控多"的成因、控制结构与业绩之间的关系等。研究发现,沪深两市1999年后"一控多"大量涌现的原因,在于非流通股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等条件下,大... 本文利用2005年数据系统考察了沪深股市"一控多"现象,分析了"一控多"的成因、控制结构与业绩之间的关系等。研究发现,沪深两市1999年后"一控多"大量涌现的原因,在于非流通股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等条件下,大批民营企业在构筑内部资本市场以融资、二级市场获利、产业整合等动机驱使下形成的。金字塔式控制结构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显著负面影响,且在民营"一控多"上市公司表现更显著。全流通环境下,"一控多"现象在中短期减少的趋势不明朗,仍然潜藏着问题和风险。建议通过综合监管体系,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动态、差异化、合作监管,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等措施加强对"一控多"的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控多” 协议转让 内部资本市场 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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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王杰 李宏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16-119,共4页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本质是一份合同,对其效力的分析与其他类型合同效力的审查并无实质不同。但国有股权的公有制属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特殊性。文章试从一般性因素和特殊性因素两方面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本质是一份合同,对其效力的分析与其他类型合同效力的审查并无实质不同。但国有股权的公有制属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特殊性。文章试从一般性因素和特殊性因素两方面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进行分析,并对二者进行综合的考虑和衡量,从而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股权 转让 协议 协议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效力 公有制属性 法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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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球员转会协议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5
17
作者 董金鑫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4-50,共7页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生。对涉事的两家俱乐部而言,球员转会协议并非所谓球员的“联盟权”或经济权的交易,而是为实现希望加盟新俱乐部的球员注册变更的重要先决条件,即主要通过支付转会费的方式换取原俱乐部解除未到期的足球劳动合同之同意;对球员与俱乐部而言,经球员确认的转会协议构成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附条件解除。现行转会制度层面下的足球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足球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乃是球员转会协议存在的诱因,全面系统地分析俱乐部竞争性的平衡与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球员转会协议实践中发生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球员转会协议 足球劳动合同 国际足联 转会制度 博斯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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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割与土地财政行为研究——来自中国省际的经验证据 被引量:6
18
作者 金媛 林乐芬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7-86,共10页
文章以2003-2009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在揭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合理性的基础上,讨论土地财政依赖对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影响。实证结论表明,地方政府分割土地出让市场(以不同的出让方式出让土地)可以实现地方财政的跨期收... 文章以2003-2009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在揭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合理性的基础上,讨论土地财政依赖对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影响。实证结论表明,地方政府分割土地出让市场(以不同的出让方式出让土地)可以实现地方财政的跨期收入平衡,是财政支出压力下地方政府的理性行为选择。低价协议出让被征农地可以产生长期稳定的增值税收入流,高价招拍挂出让被征农地可以产生短期高额的营业税收入流。与此同时,在非农建设用地供给缺乏弹性以及政绩考核压力的双重约束下,依靠土地财政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持续。财税制度、政绩考核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转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增长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割市场 协议出让 招拍挂出让 跨期收入平衡 土地财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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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APM的BOT项目特许期的计算模型 被引量:52
19
作者 秦旋 《管理工程学报》 CSSCI 2005年第2期60-63,共4页
BOT项目的特许期是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重要内容。文献[1]和文献[2]提出了BOT项目特许期的计算模型,本文针对文献[1]和文献[2]的计算模型中贴现率取值仅考虑银行贷款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基于CAPM资本资... BOT项目的特许期是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重要内容。文献[1]和文献[2]提出了BOT项目特许期的计算模型,本文针对文献[1]和文献[2]的计算模型中贴现率取值仅考虑银行贷款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基于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BOT项目特许期的改进计算模型,为科学合理的确定BOT项目的特许期提供了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OT 特许权协议 特许期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风险校正贴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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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若干公司法问题——以煤炭资源整合实践为例 被引量:3
20
作者 徐英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4-70,共7页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依循公司治理原则界定设立中公司与初始股东、筹建代表和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对外,应当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非发起人、成立后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防范角色混同之下的利益冲突,避免先公司合同责任的甄别之扰。对于兼并重组中出现种种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区分主体瑕疵、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等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其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重组 设立中公司 内外关系 先公司合同 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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