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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非诉治理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民事诉讼的审前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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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佳杰 《法治社会》 2025年第6期111-123,共13页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意图通过以分流为核心与以审前为中心,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彰显纠纷非诉治理的效果。然而,诉讼体制的“繁简分流”和非诉调解前置的改革,存在纠纷分流效果欠佳、侵害纠纷当事人诉权与违背...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意图通过以分流为核心与以审前为中心,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彰显纠纷非诉治理的效果。然而,诉讼体制的“繁简分流”和非诉调解前置的改革,存在纠纷分流效果欠佳、侵害纠纷当事人诉权与违背纠纷当事人主体性等质疑。纠纷的非诉治理,需要通过法院的职权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合意共同传导落实,以实现审前中心主义的预期功能。为此,应当首先通过形式标准依法审查起诉条件和诉前适度化解矛盾纠纷,从而维系立案登记制改革;其次通过有理性审查的争点整理路径,重构实质性的审前分流程序;最后通过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完善诉讼费用评价规则,激励诱导当事人达成非诉解决合意,最终形成源头预防、非诉在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式纠纷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非诉治理 审前中心主义 矛盾纠纷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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