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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量刑合意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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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志强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2-38,共17页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涉及控辩量刑合意之于法院的效力,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控辩合意→法院确认”“法院让渡量刑权”等对美国辩诉交易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差:在法律规范层面,量刑协议对法院并无约束力;即使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涉及控辩量刑合意之于法院的效力,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控辩合意→法院确认”“法院让渡量刑权”等对美国辩诉交易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差:在法律规范层面,量刑协议对法院并无约束力;即使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亦对最终量刑有实质影响。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的“一般应当采纳”解释为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刑罚裁判具有约束力,无法通过控审分离准则的正当性检验。从量刑权属之辩回归量刑规律本身,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实体性标准是“量刑建议适当”;“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即应采纳”的论断有违法学方法论上的要求;但法院应对量刑建议给予适当包容,这是“一般应当采纳”所内含的一种对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引导。在程序维度上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即法院拟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不得径行做出裁判。第201条第2款设定的程序控制是以法院的告知义务为重心。法院负有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义务,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违反告知义务是否导致发回重审的后果,二审法院应基于辩护权保障做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一般应当采纳” 量刑建议适当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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