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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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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 WU Feng-ping WU Yan-ping CHEN 《Wa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I CAS 2009年第2期105-116,共12页
The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 The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r sectors within a basin. With the precondition of strictly controlling maximum emissions rights, initial water rights were allocated between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levels of the hierarchy in order to promote fair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basin and coordinated and efficient water use across different water sectors, realize the maximum comprehensive benefits to the basin, promote the unity of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and eliminate water conflict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r sectors. According to interactive decision-making theory, a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interactive iterative algorithm based on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was developed and used to solve the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model. A case study verified the validity of the model.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y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satisfaction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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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理论廓清与优化理路
2
作者 谷佳杰 朱桓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56-66,共11页
在线诉讼的兴起为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相较于线下诉讼,在线诉讼具有“空间非同一性”“网络虚拟性”与“异步性”的特征,这对证人应当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隔离作证原则与客观中立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在线诉... 在线诉讼的兴起为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相较于线下诉讼,在线诉讼具有“空间非同一性”“网络虚拟性”与“异步性”的特征,这对证人应当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隔离作证原则与客观中立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虽然确立了证人在线出庭的基本规范,但在条文解释与规范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局限。当前,证人在线出庭作证面临在线证人证言失真、在线出庭异议审查事由模糊的双重困境。以场域理论与异议权立法论为理论基础,首先需重构不同场域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评价体系,建立阶梯式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其次应以“程序隔离+物理隔离”双轨制,保障在线作证的实质化;最后规范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从而进一步优化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出庭作证 在线诉讼 异步审理 异议权 场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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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在线诉讼程序转换的理论廓清及其权利构造——以“技术性程序异议权”为中心
3
作者 胡天昊 傅郁林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7-128,共12页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难以实现完全等效,由此催生了程序转换机制。当事人申请程序转换的权利不能被曲解为事后程序选择权,实践中转换机制并未如理论预设依当事人意愿启动,受法官审慎乃至消极态度、审查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影响,转换机制往往...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难以实现完全等效,由此催生了程序转换机制。当事人申请程序转换的权利不能被曲解为事后程序选择权,实践中转换机制并未如理论预设依当事人意愿启动,受法官审慎乃至消极态度、审查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影响,转换机制往往陷入“空转”困境。破解这一困境,须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将转换机制独立于程序选择权或在线诉讼退出机制,将程序转换权界定为一项根植于数字司法场景、旨在克服技术性程序障碍的“技术性程序异议权”。其中,“技术性”是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程序异议权的核心特征,而功能等值理论则是其内在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应当从主体资格、客体范围、行使程序、保障机制、效力认定、救济路径等方面,构造技术性程序异议权的制度内容,进而实现数字司法中程序权利保障与诉讼指挥权的有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诉讼 程序转换 程序选择权 功能等值 技术性程序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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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交互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4
作者 任重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4-93,共20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面临四重解释困境,且在程序化过程中引发排异反应,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元化即为突出例证。通过回归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本质,借助“管理权→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可被纳入程序事项并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实体法特别授权。《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为债权人证明代位权法定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较证明责任倒置更有利于落实债权人保护之立法政策。诉讼实施权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有效规制债务人和相对人滥用管辖和仲裁协议等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可管辖、仲裁协议对代位诉讼的约束力更有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以被代位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可为诉的合并(债权人诉债务人、债务人诉相对人)、共同诉讼(其他债权人)以及生效判决向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代位诉讼的模式变迁有助于其科学融入实体与程序交互的中国自主民事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管理权 诉讼实施权 原告适格 诉讼标的 既判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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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异议的制度缺陷与优化路径
5
作者 刘鹏 何珏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76-86,共11页
新修订的《欠税公告办法》增设的异议制度,是欠税公告管理从国库主义转向纳税人主义的高度体现,其构建了纳税人对欠税公告提出异议的渠道。但该制度在异议提出前所设置的异议主体资格模糊、异议范围较窄,异议处理采用税务机关自我核查... 新修订的《欠税公告办法》增设的异议制度,是欠税公告管理从国库主义转向纳税人主义的高度体现,其构建了纳税人对欠税公告提出异议的渠道。但该制度在异议提出前所设置的异议主体资格模糊、异议范围较窄,异议处理采用税务机关自我核查模式存在立场偏颇,且缺失在异议成功后的明确更正期限与声誉恢复措施。在建制理念上,异议制度应同时观照纳税人权利保护和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的双重价值取向。其中,异议制度受到税收征管效率价值约束的生成逻辑是,其直接影响欠税公告时点而牵涉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为此,有必要基于征纳双方利益平衡的立场,在异议提出前明确异议主体并拓宽异议范围,在异议处理中实行上级税务机关核查或同级税务机关互查模式,且明确异议成功后的更正期限并构建声誉修复机制,同时联动纳税信用体系建立权利滥用惩戒机制以充分发挥异议制度功能,从而推动欠税公告制度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实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欠税公告 税收优先权 异议制度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收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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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独立财产保护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以“AI模型保护第一案”为切入点
6
作者 廖慧姣 《财经法学》 2026年第2期36-52,共17页
参数为模型开发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利用机器训练而形成的“机器知识载体”,因其“价值性”“可支配性”“非物质性”“知识载体性”以及“非人类符号性”构成了一类新型的知识财产对象。开发者所投入的培育劳动为参数的价值之源,为防止... 参数为模型开发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利用机器训练而形成的“机器知识载体”,因其“价值性”“可支配性”“非物质性”“知识载体性”以及“非人类符号性”构成了一类新型的知识财产对象。开发者所投入的培育劳动为参数的价值之源,为防止市场失灵应当为参数配置财产保护的激励机制,从而于制度层面实现公共安全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现有保护框架无法妥当安置参数,亟待独立的财产保护路径。通过借鉴知识财产模块的制度设计,可为参数配置一套排他权保护规则。参数的排他权应归属于对“机器知识”增量价值做出决定性贡献的开发者,保护边界仅限于以参数为直接对象的知识迁移行为,包括获取与使用行为。为平衡创新、安全等多元公共利益,参数排他权应以10年保护期为限,并允许“科研、评价与安全评估目的”的反向工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模型参数 机器知识载体 新型知识财产对象 排他权保护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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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追诉案件的并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
7
作者 詹羽洪 《北方法学》 2026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长期以来,刑事分案与并案处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其制度框架为司法解释所确立,并据此形成了关联性案件以并案处理为原则、分案处理为例外的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由公权力机关主导,部分控诉机关在对关联性案件重... 长期以来,刑事分案与并案处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其制度框架为司法解释所确立,并据此形成了关联性案件以并案处理为原则、分案处理为例外的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由公权力机关主导,部分控诉机关在对关联性案件重新追诉时,将其作为影响裁判结果、提升定罪概率的机制,突显程序功能异化问题。此外,程序规则的缺位使得被追诉人既缺乏有效权利救济途径,也面临定罪风险被不当加剧以及实际执行刑期被不当延长的后果。基于对域外现行规范的分析与我国司法现状的总结,完善重新追诉案件的并案处理程序,应当立足于法定法官原则与关联性原则,设定重新追诉及并案处理程序规则,同时细化管辖异议权,以保障该程序的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新追诉 并案处理 法定法官原则 关联性原则 管辖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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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登记:理论证成、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8
作者 曹恒源 《中国标准化》 2026年第3期64-71,共8页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建设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已成共识。数据产权登记具有多重理论支撑:法理层面,数据的经济价值性、稀缺性与劳动赋权构成财产权基础;制度层面,“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框架与多层次政策协同提供战...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建设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已成共识。数据产权登记具有多重理论支撑:法理层面,数据的经济价值性、稀缺性与劳动赋权构成财产权基础;制度层面,“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框架与多层次政策协同提供战略指引;技术层面,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等技术化解可复制性与排他性冲突。当前,数据产权登记的困境主要集中于立法缺位引发的效力模糊、操作失范导致的客体混淆与登记主体、审查责任不明,以及技术瓶颈下的隐私冲突与系统孤岛。对此,提出全国统一登记体系构建路径,通过制定《数据产权登记条例》确立实体权利,建立客体分类国标与“国家-省级”协同机构,打造主链架构实现跨域互认与动态治理。该体系为数据资产入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制度引擎,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治理向现代化跃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登记主体 登记客体 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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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数据权的设置:需求、定位、构造与风险控制 被引量:1
9
作者 董新凯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16,共16页
从数据发展需求以及数据相关法律实践情况来看,设置独立的商业数据权确有必要,且有较大的可行性。就法律属性而言,商业数据权应当定位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商业数据权的内在构造涉及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商业数据权的客体是特... 从数据发展需求以及数据相关法律实践情况来看,设置独立的商业数据权确有必要,且有较大的可行性。就法律属性而言,商业数据权应当定位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商业数据权的内在构造涉及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商业数据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数据,这些数据应当符合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特征,还要具有商业性,并且能够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区分开来。商业数据权利主体是在商业数据的开发、搜集与加工等方面付出必要劳动的企业。商业数据权的内容主要是专有使用权,包括作为主权利的使用权与作为附属权利的保护权。商业数据权的设置会给原始数据相关私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数据使用效率带来一定风险,需要通过系统控制加以防范,控制路径主要有限制商业数据权能、优化商业数据权获取程序以及规制商业数据权的行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权 知识产权 权利客体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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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的本质属性及其物权法定位 被引量:10
10
作者 陈雪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3-137,共15页
作为数字革命产物的数字资产,不属于任何现有的法律类别,国内外立法和实践对其属性采取不同的对待,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其法律运作也存有争议。数字资产的属性如何、可否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公示原则以及法律定位等诸多问题尚待... 作为数字革命产物的数字资产,不属于任何现有的法律类别,国内外立法和实践对其属性采取不同的对待,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其法律运作也存有争议。数字资产的属性如何、可否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公示原则以及法律定位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两大法系有关数字资产属性之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将财产统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而德国物权法则规定财产与物不可以等同。英美等国立法和实务界以及多国学者对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持开放、肯定的态度,承认加密资产等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并将其作为物权之客体,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尤其英美可获得中间所有权禁令的保护,这为我国在物权法中定位数字资产提供镜鉴。数字资产没有物理边界,不能以传统的方式占有而公示,但可以受持有者的专有控制。由于排他控制是物权产生的首要条件之一,因此,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公示方式为“控制即所有”。数字化时代,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不甚恰当,需要在民法典中将数字资产此类新型无形财产纳入“客体”的范畴,并对其在物权法上予以恰当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资产 新型无形财产 所有权客体 物权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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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与观念弥合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国群 李潜星 《电子知识产权》 2025年第5期4-16,共13页
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问题长期横亘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现实情况之间,难以逾越,进一步影响到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及法律整体的体系性、融贯性。为弥合认知分歧,基于全面系统干预(TSI)等系统方法,全面考量知... 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问题长期横亘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现实情况之间,难以逾越,进一步影响到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及法律整体的体系性、融贯性。为弥合认知分歧,基于全面系统干预(TSI)等系统方法,全面考量知识产权客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引入系统法学视角,以法律系统内部运行的封闭性和外部认知的开放性为指引,简化客体理论的复杂性,通过对比无体物与传统物权理论并借鉴原有法律体系中“物”的处理办法,运用拟制思维和概念化方法,探寻新的系统隐喻,对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堆题”化繁为简,以“准物化”进路实现观念弥合。无体物、结构体的拟定为理解和处理新兴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灵活空间,以此达到观念弥合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客体 全面系统干预(TSI) 系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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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贞会 宋佳琪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5年第1期66-75,共10页
为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案外人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可以提出异议,但是该制度存在着审前阶段权利缺位、审判阶段缺乏具体程序设计、执行阶段应用效果不佳等... 为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案外人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可以提出异议,但是该制度存在着审前阶段权利缺位、审判阶段缺乏具体程序设计、执行阶段应用效果不佳等问题。为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应在明确案外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异议理由、异议期限、异议效力等核心要素,为制度运行提供操作指引。此外,应结合相对分离模式与合并模式的优点,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尽可能地将案外人异议解决在审判环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案外人异议 财产权诉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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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ositioning, Contents, and Methodology of Human Rights Law Study
13
作者 于文豪 HU Lia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7年第6期549-564,共16页
The ideal model of human rights law studies shall be one that is open and comprehensive. On the basis of normative legal studies, it shall pay more attention to and respond to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 The ideal model of human rights law studies shall be one that is open and comprehensive. On the basis of normative legal studies, it shall pay more attention to and respond to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a wide range of human rights issues. These studies should attempt to find practical solutions to concrete problems. Human rights law should be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legal discipline, and it should be a problem-oriented object of study. Regarding the research methodologies, human rights law could encompass all aspects of legal studies, and go beyond legal them to some extent to encompass the influence of other disciplin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law object of study research methodologies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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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执行中承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被引量:2
14
作者 卢正敏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2-143,共12页
不动产执行实务中常出现承租人寻求租赁权保护的情形。承租人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抑或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实务和理论均存较大分歧。执行救济二元制并非绝对,对承租人异议不宜简单化处理。租赁权包含的占有权能决定了其可能成为案外... 不动产执行实务中常出现承租人寻求租赁权保护的情形。承租人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抑或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实务和理论均存较大分歧。执行救济二元制并非绝对,对承租人异议不宜简单化处理。租赁权包含的占有权能决定了其可能成为案外人异议的事由。租赁权虽与执行债权存在优先顺位之别,但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让与。我国当前虚假租赁问题较为突出,法院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快速判定不动产租赁实况,这决定了我国不宜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而应赋予承租人在不动产拍卖阶段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实践中承租人的异议请求多样,并非均属案外人异议,法院宜区分不同类型分别审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执行 承租人权利救济 利害关系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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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试点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再确定
15
作者 党玺 陈涵钰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615-623,共9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确权探索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明确权利主体、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态势向好,但通过对比分析北京、浙江等地的规则制定和...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确权探索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明确权利主体、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态势向好,但通过对比分析北京、浙江等地的规则制定和登记实践可以发现,各试点地方关于登记对象在定义、构成要件及具体登记内容方面存在实质性分歧。构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在明确登记对象为数据集合的基础上,通过构成要件的确定将其限定为依法依规获取、经过智力创造处理、具有实用价值的公开性数据集合,并厘清具体登记内容,以保障登记制度有效运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登记制度 登记对象 数据保护 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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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目标协同下的即时配送路径优化 被引量:1
16
作者 凌帅 杨娟 +1 位作者 孙鹏 贾宁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25年第4期123-137,共15页
【背景】近几年网络外卖送餐服务快速发展,虽然有效地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但也提升了人们对送餐速度和价格的期待,从而给配送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目标】通过优化即时配送路径,缓解配送员的疲劳工作现象,同时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背景】近几年网络外卖送餐服务快速发展,虽然有效地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但也提升了人们对送餐速度和价格的期待,从而给配送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目标】通过优化即时配送路径,缓解配送员的疲劳工作现象,同时提高顾客的满意度,降低配送成本,以期在配送员、顾客、成本等多个方面取得平衡。【方法】在包含配送员疲劳度、路径成本以及客户满意度的多目标协同框架下,考虑配送员权利和安全,以及送餐软时间窗约束,构建即时配送路径规划模型,并提出一种基于协同进化思想的多目标协同优化遗传算法(MOCGA)来求解。【数据】利用Grubhub所提供的实际外卖送餐数据创建不同规模的算例,并对其性能进行全面的对比和验证。【结果】MOCGA算法所得到的解在质量上优于文献中常用的NSGA-II算法和单目标遗传算法,同时在收敛性和多样性方面均表现出良好的性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路运输 多目标协同优化遗传算法 配送员权益与安全 即时配送 车辆路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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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权利生成:类型化分析与客观性探寻
17
作者 霍宏霞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56-65,81,共11页
权利救济诉求的司法回应蕴含了司法救济中权利生成的不同类型。根据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权利推定对法律规范隐含意义予以揭示甚或权利续造来弥补法律规范空缺回应司法中的权利诉求,以及其间所充斥的价值判断比... 权利救济诉求的司法回应蕴含了司法救济中权利生成的不同类型。根据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权利推定对法律规范隐含意义予以揭示甚或权利续造来弥补法律规范空缺回应司法中的权利诉求,以及其间所充斥的价值判断比重,权利生成分为适法型、推定型和造法型权利生成。基于法律解释方法灵活性、法律渊源多样性以及法律要素差异性,具有混合样态的释法型权利生成与上述权利生成类型交织在一起。应以聚合论、共识论、符合论确保案件事实命题形成的客观性,以理性限制体系增强司法权利生成的客观性。司法权利生成的类型化分析以及其间的司法价值判断客观性路径探寻有助于司法权利救济评价和监督机制的精细化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权利生成 权利适用 权利推定 权利续造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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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担保观下在建动产抵押重构:以“未来财产担保”为中心
18
作者 郝秀辉 李肖 《天津法学》 2025年第2期44-54,共11页
在建动产抵押背离传统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被长期视为《物权法》担保规范体系的功能主义立法例外,学界对其原有的动产浮动抵押和一般动产抵押向添附物延续的定性解释均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民法典》担保体系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后,担保... 在建动产抵押背离传统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被长期视为《物权法》担保规范体系的功能主义立法例外,学界对其原有的动产浮动抵押和一般动产抵押向添附物延续的定性解释均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民法典》担保体系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后,担保合同描述规则由“精准描述”转向“概括描述”,担保财产完全特定的时间节点被推迟到权利实现时,由此给未来财产抵押和抵押财产的物理形态变动创造出规则适用空间,在建物抵押可以以未来财产抵押的解释路径融入我国担保物权的一般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建动产抵押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功能主义担保观 未来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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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未成年男性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缺失与补正
19
作者 苏雄华 李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45-52,共8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定罪促进了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全面保护,但在保护对象方面缺失了相应年龄段的未成年男性,从而引发了对该罪实行行为和保护法益的争论与辩思。从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同害评价原则出发,应当完善负有...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定罪促进了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全面保护,但在保护对象方面缺失了相应年龄段的未成年男性,从而引发了对该罪实行行为和保护法益的争论与辩思。从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同害评价原则出发,应当完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采用“进入式性交”作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以更加精确的“不充分性自主权”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推动特定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具体实践,实现性权利刑事立法保护方面的性别平等和社会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对象 未成年男性 性权利 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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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对抗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与程序路径
20
作者 李刚 张聪 《中州大学学报》 2025年第6期45-53,共9页
居住权既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当案外人居住权受到强制执行侵害,应通过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程序寻求救济,该程序应坚持“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尽管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但在审查时应适用《最高人... 居住权既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当案外人居住权受到强制执行侵害,应通过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程序寻求救济,该程序应坚持“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尽管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但在审查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五项,将其作为“其他权利”进行审查。居住权在强制执行中存在被侵害的风险,需通过执行救济程序予以保护。对于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若未完成登记,则居住权未设立,此时不得以居住权期待权主张排除执行,应严格限制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适用范围。在居住权合同纠纷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均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应限缩解释为仅包括形成判决,而我国目前尚未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形成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执行救济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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