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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Who Combat It as Legal Subjects?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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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ng Qian Bin Xu +1 位作者 Hongqiang Yang Ying Nie 《Open Journal of Forestry》 2016年第1期39-49,共11页
Issue on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is a hot topic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t has brought the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global society, economy and ecology, which is also one o... Issue on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is a hot topic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t has brought the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global society, economy and ecology, 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obj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ombat with. At present,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combating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generally refer to states,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 and part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 which can have an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enjoy rights and assum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a responsible big countr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state member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f forest resources protection, China ought to fully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face of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around the world, China should rationally tackle with it, resolutely crack down on it, and finally choos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based on rule of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legal subjects Rule of Law Sustainable Forestr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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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the History and Theory of Jus Publicum Universal: The Forma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Legal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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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bert Stern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2017年第2期181-261,共81页
Much of the existing scholarship on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framed it in terms of the imperial West's domination of non-Western societies. This article complicates and qualifi... Much of the existing scholarship on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framed it in terms of the imperial West's domination of non-Western societies. This article complicates and qualifies this conventional state-centric narrative by investigating the juridical, capitalist produc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egal subject. It examines the foundational modern Sino-British/Western commercial and extraterritorial treaties, as well as the treatises of a new professional class of British international lawyers--James Lorimer (1818-90), John Westlake (1828-1913), William Edward Hall (1835-94), T. E. Holland (1835-1926), Thomas Lawrence (1849-1920), and Lassa Oppenheim (1849-1920). The juridical produc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legal subject throws into relief the dual capitalist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one hand, this "civilized" legal discourse underwrote a novel liberal conception of a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publicum universal) within which China was formally included as a quasi-legal subject.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underwrote a particularistic, Euro-centric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excluded China from its global domain and denied it basic sovereign rights. In this way also, "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aw justified both formal equality in European- non-European treaty relations, as well as the real substantive inequality of these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uilding on the critical theoretical work of Evgeny Pashukanis (1891-1937),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a non-orthodox Marxist social theory of legal forms is best suited to explain the abstract, liberal universalism of nineteenth-century "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tradictory forms of legal and jurisprudential discourse it made available and rendered normatively meaningful to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tioners. Through this Marxist theory, moreover, I shall relate said contradictory discourse to modern commodity exchange practic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law CIVILIZATION legal subject CAPITALISM liberal abstraction Pashuka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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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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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anpeng Ren Xinrui Jin +1 位作者 Shan Jiang Baisheng Jiang 《The Journal of Biomedical Research》 CAS CSCD 2018年第2期77-80,共4页
Subjects in clinical trials, either patients with the target disease or healthy vohmteers, inevitably run a risk of injury or even death. To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 Subjects in clinical trials, either patients with the target disease or healthy vohmteers, inevitably run a risk of injury or even death. To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has been developed as "a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Though widely regarded as a milestone in human research ethics, it is not a law or regulation, and is unabl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In this context, China beefs up its legal protection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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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信息化发展需求与日本法对应——以民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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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渠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9-79,共11页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层分析框架,系统梳理日本在数字基本法、电子交易与诉讼IT化立法等专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聚焦于人工智能(AI)的主体性、数据是否构成民法上的“物”,以及智能系统责任分配等理论争论,归纳得出,日本民法总体上否定赋予AI法律人格,转而通过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及保险机制来分散相关风险,其制度设计以“人本”和“风险管制”为核心价值取向。在政策层面,有必要构建统筹性的数字基本法框架,在民法典之外,宜通过专门立法和责任—保险协同机制,渐进式回应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的制度需求。同时,在推进司法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当坚守程序正义原则,并确保人类对关键事项保有最终判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治理 风险规制 治理路径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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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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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2-75,共24页
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 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的本质以及主客体之价值关系,是其规范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主体论层面,人机交互的权责模糊性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主体归责陷入困境;在客体论层面,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导致现代作战行为在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主客体问题,应通过价值引领与规范调适实现技术理性与人道原则的动态平衡。在价值论层面,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安全共同体理念将重塑国际人道法价值秩序,“智能向善”的正义理念将推动其实质价值和人类安全共同体之间的互动性建构。基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辩证关系,国际人道法应回应主体、客体及其价值的变革对本体进行建构,在价值体系守正和实证规范创新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体系。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技术发展与伦理审查并重的治理框架,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贡献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道法 人工智能 法学的基本范畴 主体责任 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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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法律主体的挑战:一个存在论的反思
6
作者 朱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1-123,共13页
法律主体概念有着源远流长的学术传统,既拥有伦理内涵,又是法律技术的创造物。人工智能有可能对法律主体概念构成根本性挑战,因为强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理性反思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正逐渐摆脱纯工具色彩,进而深度参与人类生活。但人类... 法律主体概念有着源远流长的学术传统,既拥有伦理内涵,又是法律技术的创造物。人工智能有可能对法律主体概念构成根本性挑战,因为强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理性反思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正逐渐摆脱纯工具色彩,进而深度参与人类生活。但人类的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特定的存在论基础,如果脱离这一基础,就无法理解和解释现有法律和道德规则的内容及其价值。人工智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论基础,人类和人工智能在存在论的基础条件上有着巨大差异,这导致二者很难协调一致并共用一套规则。如果赋予强人工智能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可能对人类法律文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是不得不警醒的。当然,这并不排斥人工智能可以具有法律上的技术性人格,这一点可能正是以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努力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存在论 “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 人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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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subject to的用法和译法 被引量:5
7
作者 赵德玉 蒋甜甜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57-60,共4页
在使用subjectto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实例最多,其中法律条文语言又是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搭配最多的次语域,这一搭配在法律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达条件关系。对17部法律的英汉文本的对比调查表明,现有subjectto的译法从意义表达角度看基本... 在使用subjectto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实例最多,其中法律条文语言又是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搭配最多的次语域,这一搭配在法律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达条件关系。对17部法律的英汉文本的对比调查表明,现有subjectto的译法从意义表达角度看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占调查译例总量近一半的实例将原文对条件的正面陈述译成了反面的排除表达,欠准确;其他正面译法的具体表达方法过于繁杂,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bject to 法律英语 用法 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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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可著作权性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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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静萨 《计算机应用文摘》 2026年第6期247-249,共3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技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变革。自人工智能诞生以来,它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学界至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文章从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出发,论证了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既不具备合理性,也不符合合法性。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法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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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教育立法学学术体系及其核心议题
9
作者 李红勃 《晓庄学院教育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8,共9页
教育法典编纂的启动,对教育立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布置了新任务。教育立法学研究及其学术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教育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按照“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逻辑依次展开。在教育法律主体方面,应当重... 教育法典编纂的启动,对教育立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布置了新任务。教育立法学研究及其学术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教育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按照“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逻辑依次展开。在教育法律主体方面,应当重点关注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在教育权利(权力)义务(职责)方面,应当重点关注受教育权、学习权及其对应义务的研究;在教育法律行为方面,应当区分管理类行为和评价类行为,并对其中争议性问题开展研究。通过扎实的理论研究,构建起科学系统的教育立法学自主学术体系,为我国教育法典编纂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教育立法学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主体 受教育权 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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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占有行为的刑法规制限度
10
作者 龚珊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6年第2期52-68,共17页
数据占有行为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状态性控制方式,因其权限模糊、技术中立及主观意图不明,难以被刑法规制。尽管理论及实践倾向于扩张现有罪名以回应此类行为,但在法益识别层面,该类行为未必会造成对隐私、财产或公共秩序的实质侵... 数据占有行为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状态性控制方式,因其权限模糊、技术中立及主观意图不明,难以被刑法规制。尽管理论及实践倾向于扩张现有罪名以回应此类行为,但在法益识别层面,该类行为未必会造成对隐私、财产或公共秩序的实质侵害,缺乏明确的法益对应关系;在构成要件解释层面,其状态性特征与既有条文中“获取”“使用”等要素存在显著错位;在主观归责层面,行为人常处于权限不明、管理失误等非恶意情境中,难以满足故意或过失的构成标准。若纳入刑法规制,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归属逻辑,造成适用泛化与归责失衡。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应限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推动构建以行政监管、民事责任与行业自律为主的多元治理体系,回应数字时代的数据规范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占有 法益识别 主观归责 罪刑法定 刑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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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11
作者 陈晶晶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24-33,共10页
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取证模式,实现了从属地管辖向属人管辖、传统主权控制向程序主义主权控制、实体本国模式向虚拟本国模式的转型,在提高取证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主权冲突困境。我国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 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取证模式,实现了从属地管辖向属人管辖、传统主权控制向程序主义主权控制、实体本国模式向虚拟本国模式的转型,在提高取证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主权冲突困境。我国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数据出境管制标准不统一、义务冲突解决途径缺失以及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借鉴美国“单边控制型”、欧盟“多元互动型”以及《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中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我国应从明确第三方主体的合法地位、构建分级分类的数据出境管制机制、建立第三方主体的义务冲突解决机制、完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相关法律规制,推动第三方主体参与跨境电子取证的规范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电子取证 第三方主体 数据主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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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及其生成物权利归属 被引量:6
12
作者 易在成 宾兴扬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1,共11页
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 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物使用时的规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人类非直接参与的自主性,而著作权法的设立目标针对的是“人”,工具属性也因自主性而不存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主体也非工具,轻易突破著作权法中日常语言边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特定的“人”过于激进,尚未对其权利与义务划分进行系统性研究,法律也无法苛求其能够承担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不能直接归于特定法律主体,归于公有领域并通过“署名推定”规范特殊情况,更能体现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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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English Discipline
13
作者 邓柯 《海外英语》 2013年第24期313-314,319,共3页
As China is becoming more open, the important role of law becomes continually prominent in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foreign exchange. It has been an urgent task for the colleges to cultivate a batch of inte... As China is becoming more open, the important role of law becomes continually prominent in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foreign exchange. It has been an urgent task for the colleges to cultivate a batch of internation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s proficient in both law and English. A case study in Guangxi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is chos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egal ENGLISH subject CONSTRUCTION COLLEGES stu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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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法益构成及定位之转向 被引量:3
14
作者 张倩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7-138,共12页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保护的“食品安全”是一束利益,既蕴含有“实体法上之状态”之要义,也具有“人的生活利益”之属性;既源自于“经验上可以把握之生命、健康等实体”,亦内生于“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生活价值和文化价值”,兼具物质性和...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保护的“食品安全”是一束利益,既蕴含有“实体法上之状态”之要义,也具有“人的生活利益”之属性;既源自于“经验上可以把握之生命、健康等实体”,亦内生于“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生活价值和文化价值”,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其主体既表现为特定的个体,也表现为由不特定人所组成的群体、社会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食品安全中的利益是一个可以类分和再聚的体系,基于法益的分析方法,以主体为标准,其可作国家法益、公共法益及个体法益之三分;其实现遵循个体法益优先、公共法益次之、国家法益居后之顺位。基于法益的逻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之标的非“权利”所能涵盖,应当设定为“法益”,之目的须从“权利中心”转向“法益中心”,之本质应由“权利救济”调整为“法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法益 法益层次 惩罚性赔偿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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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体系之构建 被引量:2
15
作者 方世荣 吉亮亮 《时代法学》 2025年第3期28-41,共14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规范资源,实现其自身的法治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一环。“村规民约违法”是村规民约法治化面临一个治理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规范资源,实现其自身的法治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一环。“村规民约违法”是村规民约法治化面临一个治理难题,而合法性审查是有效纾解此难题的重要路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村规民约“良法”品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村民自治,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等的现实需要;村规民约的属性学说、法治统一原则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为此项审查提供了的理论和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推进这项审查,应构建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内部审查为主体,以乡镇政府、受案法院和乡镇人大的外部审查为补充的多元审查主体体系;坚持有限的实质合法性审查原则,形成由“内容不抵触、权限不越位、主体适格、程序正当”等要素构成的多元审查标准体系;区分内外审查方式,确立由内部审查程序与外部审查程序构成的二元审查程序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规民约 合法性审查体系 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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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作品使用的困境破解——以不同法律主体地位为语境
16
作者 刘婷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年第1期104-109,共6页
如何规制人工智能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进行训练之行为是当前著作权法急需回应的问题。鉴于采取不同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会存在不同利益分配对象,为避免影响规则的调整逻辑,应将不同利益关系置于具体语境中进行讨论。若采用“主体说”,应明确... 如何规制人工智能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进行训练之行为是当前著作权法急需回应的问题。鉴于采取不同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会存在不同利益分配对象,为避免影响规则的调整逻辑,应将不同利益关系置于具体语境中进行讨论。若采用“主体说”,应明确学习阶段侵权与输出阶段侵权的关系,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合理使用制度外缘;若采用“工具说”,人工智能在参照适用合理使用的同时,应承担更重的版权注意义务,采取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准入标准,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简化降低许可成本以达到准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地位 作品使用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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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人才培养要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17
作者 张师伟 贺姣 《法学教育研究》 2025年第4期27-52,共26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同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根本特点,这既表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并由此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独具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及法治制度,也表现为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同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根本特点,这既表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并由此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独具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及法治制度,也表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华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于历史延续性的独特文明主体性。在“第二个结合”的理论指导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及其人才培养要尤为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和弘扬问题,在法治实践及法治人才培养中具体落实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促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另一方面在学理及人才培养层面,铸牢中国式现代法治的文明主体性基础。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和弘扬则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铸牢中华文明主体性基础,提供了学理及人才的重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人才培养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文明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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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客体二分法”问题研究:从传统到现代 被引量:9
18
作者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8-44,共17页
主体(人)与客体(物)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范畴,“主客体二分法”源于人与外部世界有别的近代哲学思想。法哲学意义上的主客体概念范畴以及主客体关系基本理论,是我们考察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以及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挑战的重要思想工具。知识产权... 主体(人)与客体(物)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范畴,“主客体二分法”源于人与外部世界有别的近代哲学思想。法哲学意义上的主客体概念范畴以及主客体关系基本理论,是我们考察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以及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挑战的重要思想工具。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制度的创新,其法律框架包括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要义的主体制度,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为主导的客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了“创造者一创造行为一创造物”为要素的主客体关系。当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正在改变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样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客体关系带来影响。我们有必要对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进行反思和重构,即确立“创新”和“安全”的法价值观,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可用”和“可控”的尺度;厘定“谨慎”并“开放”的法律政策立场,保持知识产权法对人工智能问题的调控功能;探索“原则”和“规则”的法规范体系,包括对主体规则、客体规则、主客体关系规则的改造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客体二分法 法哲学思想 知识产权法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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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实质创新相结合:法治宣传教育的发展与创新 被引量:6
19
作者 段传龙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8-124,共7页
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实现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保障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文化传播与创新引领作用。自1985年开始,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实施了近40年,陆续开展了8个五年普法规划,... 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实现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保障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文化传播与创新引领作用。自1985年开始,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实施了近40年,陆续开展了8个五年普法规划,在推进实践工作的内容、形式、主体、机制等多个“形式创新”层面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有效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大幅提升了公民法治素养和水平。然而在更为抽象与深层的基础理论层面,围绕普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原则理念以及客观规律等问题,实践理论工作的“实质创新”仍然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普法主体与学法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能动性。为持续有效地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未来应坚持“形式创新”与“实质创新”相结合,在稳步推进“形式创新”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在基础理论层面的“实质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宣传教育 主体能动性 形式创新 实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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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以侵权法为视角 被引量:9
20
作者 邓建鹏 赵治松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5-104,共10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大语言模型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在技术不断融合与创新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伴随产业赋能和应用融合,“算法黑箱”等...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大语言模型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在技术不断融合与创新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伴随产业赋能和应用融合,“算法黑箱”等问题越发凸显,给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和责任分配带来了极大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尚未颠覆现有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为纾解生成式人工智能归责难题,在法律适用中应紧密结合其产业运行模式和技术特点,确定包括提供者、部署者和使用者在内的三级责任主体,建立准确合理的过错认定机制和责任分配制度。考虑到当前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可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等免责事由,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助推技术革新,优化创新空间,促进技术稳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适用 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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