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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决定类型的差异性时间效力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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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洪霞 《法治社会》 2025年第5期15-24,共10页
备案审查决定的类型与备案审查的效力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确立的四种决定类型,为安放备案审查的时间效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与何时失效。基于规范性文件违... 备案审查决定的类型与备案审查的效力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确立的四种决定类型,为安放备案审查的时间效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与何时失效。基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不适当程度的不同,各备案审查决定类型应当存在宽严相济的分层谱系,撤销、确认违宪违法要求限期修改废止和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清理三种类型可适用于各种规范性文件,它们分别对应严重违法违宪、一般违法违宪和不适当。撤销类型可以立即失效或自始无效,后两种则适用于将来失效,但可借助“规范暂时停止适用”产生立即失效后果;作出法律解释类型只针对司法解释,对违宪违法不适当情形没有限定,在时间效力上可以自始无效或立即失效。此外,将来失效类型应附带立法指示和适用指示,明确制定机关应采取的纠正方式、纠正期限和纠正内容,以及规范性文件在将来失效的过渡期间以及期限届满后能否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决定 时间效力 自始无效 立即失效 将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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