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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制度之建构——以隔代财富传承的法律依托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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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会勋 张琳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63-71,共9页
在全球经济深度发展与转型的宏观格局下,个体财富呈现出多元增长的态势,老年人愈发重视遗产分配问题。以实践中日益凸显的居民隔代财富传承需求的法律依托为切入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的隔代财富传承途径展开深入剖析,并引出遗... 在全球经济深度发展与转型的宏观格局下,个体财富呈现出多元增长的态势,老年人愈发重视遗产分配问题。以实践中日益凸显的居民隔代财富传承需求的法律依托为切入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的隔代财富传承途径展开深入剖析,并引出遗嘱信托制度在当下适用的独特优越性。然而,由于我国《民法典》与《信托法》在遗嘱信托制度规定上存在逻辑冲突,使得遗嘱信托制度难以施展其效能。因此,应当在充分分析与借鉴域外遗嘱信托制度的前提下,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进行解释与重构,消除“受托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完善遗嘱信托的登记制度,在反永续原则的基础上发挥遗嘱信托制度在隔代财富传承领域中的作用,为社会财富的平稳、有序传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制度 隔代财富传承 《民法典》 信托财产 信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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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遗嘱信托制度的体系化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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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福强 李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28-35,共8页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了遗嘱信托形式,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以遗嘱信托方式安排遗产,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是对人们需求的积极回应。但是,《民法典》与《信托法》之间的隔阂与冲突需要打通,才能使得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得以发挥。...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了遗嘱信托形式,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以遗嘱信托方式安排遗产,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是对人们需求的积极回应。但是,《民法典》与《信托法》之间的隔阂与冲突需要打通,才能使得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得以发挥。遗嘱信托有效成立后,其本质是信托,所形成的信托财产是独立的,无需财产登记。《民法典》中对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对遗嘱信托效力所产生的影响仅仅指向遗嘱信托项下的财产。对于必留份和特留份的问题,日本法可资借鉴,由受益人主动清偿“必留份”“特留份”权利人的遗产份额以代替信托财产变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编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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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契机与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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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振辉 商庭瑚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65-75,共11页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表征和关键使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实现“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总纲。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应以习...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表征和关键使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实现“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总纲。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尤其需要深度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有助于提高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层次性和系统性,化解生态环境立法现存的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环境法学界研究水平和立法技术的提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条件已日渐成熟。而篇章结构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攻克的重要议题,宜采取总则、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法律责任五编制体例,须注意运用抽象概括、语言表达、法典构造等立法技术,妥适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宪法、民法典甚至未来的行政法典等其他部门法典、特别法、国际条约的“上、下、旁、外”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环境法典 篇章结构 技术问题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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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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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孙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1期89-100,共12页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了规定,但需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当事人责任之分担,应依二者是否存在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缔约当事人违背真意订立合同,或者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当事人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三人责任 欺诈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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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5
作者 赵钰 安娜 《当代教研论丛》 2025年第2期88-91,共4页
《民法典》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承载着深远的社会文化意义。《民法典》不仅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成熟,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古代礼法到近代的法律改革均展现了独特的文化特色和社会价值观。文章阐释中国传统法... 《民法典》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承载着深远的社会文化意义。《民法典》不仅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成熟,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古代礼法到近代的法律改革均展现了独特的文化特色和社会价值观。文章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探讨《民法典》的制定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过程,选取案例分析《民法典》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同时指出传统文化的局限性并对未来中国法律体系发展提出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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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 被引量:15
6
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22,共10页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复杂,其中以抵押权的规则为甚。物权编规定抵押权的规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十处重要修改,使抵押权的规则更合理、更科学。其中对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复杂,其中以抵押权的规则为甚。物权编规定抵押权的规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十处重要修改,使抵押权的规则更合理、更科学。其中对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改变了《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确立了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基本规则;第416条新设立了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流入浮动抵押财产如果设置了抵押的,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而受到优先清偿。这些规定,使我国抵押权制度更加完善,显示了我国抵押权规则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在民事流转中将会更好地发挥担保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抵押权 新规则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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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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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晋阳学刊》 CSSCI 2016年第3期118-145,共28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法的科学成就,完善、发展和创新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科学范畴;具体其规范对象,避免其原则的重复和矛盾,坚守和发展民商合一主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其结构为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和债的六编制体系。允许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民商单行法独立存在。此文在论证研究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同时,知行合一、凝心聚力,提出了《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黄河版)建议稿》。其目次为:第一章:原则与适用;第二章:民商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国家、代理人);第三章:民商客体;第四章:民商权利;第五章:民商行为(一般规定、原因行为、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违法行为);第六章:民商责任(责任的方式与适用、当事人责任分担);第七章:民商责任时效(责任时效与责任时效期间、责任时效期间的起算、责任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最长责任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超过责任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商法典 草案 六编制 黄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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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被引量:21
8
作者 李珊珊 黄忠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1期108-117,共10页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物权 债权 遗产 《民法典》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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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7
9
作者 房绍坤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4-17,共14页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删除调整对象、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再婚遗产处理的规定等重复性和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修正放弃继承、继承权丧失、代位继承、遗嘱形式、遗产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受遗...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删除调整对象、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再婚遗产处理的规定等重复性和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修正放弃继承、继承权丧失、代位继承、遗嘱形式、遗产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遗产之处理等存在缺陷的规定。增设继承回复请求权、遗产共有的形态、遗产分割的效力等必备继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立法完善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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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9
10
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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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制度传承、宏观模式与重要创新 被引量:8
11
作者 张平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4-106,共13页
《民法典》是制度传承和创新的产物。其发挥了《民法通则》的母体作用,实现了《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过渡,坚持身份与财产立法不同变动性;积极推进政策法律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原则等入典;全面吸收了审判经... 《民法典》是制度传承和创新的产物。其发挥了《民法通则》的母体作用,实现了《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过渡,坚持身份与财产立法不同变动性;积极推进政策法律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原则等入典;全面吸收了审判经验。《民法典》在法律性质上坚持公私分立、民商合一;形成了总分结合、确认和保护并举的立法结构;在编纂路径上规范逻辑和现实考量相互交融。《民法典》的重要创新有人格权独立成编,建立多元开放便捷的担保制度,实行“宽严相济”的侵权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制度传承 宏观模式 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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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论《民法典各分编继承编(草案)》 被引量:13
12
作者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1-29,共9页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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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9
13
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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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被引量:13
14
作者 郭明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8-165,共8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法修订 产权保护 家庭结构 意思自治 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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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6
15
作者 常鹏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16,共12页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实物权 判断标准 公示机制 客观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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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 被引量:11
16
作者 龙翼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29-35,共7页
本文主要介绍作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立法设计方案。首先 ,本文阐述了财产继承制度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继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其次 ,本文详细地提出了继承编的“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和“... 本文主要介绍作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立法设计方案。首先 ,本文阐述了财产继承制度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继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其次 ,本文详细地提出了继承编的“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和“遗产的处理”方面的具体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民法典 财产继续编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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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型化到法典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与变革——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7
作者 刘鑫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4期52-60,共9页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从类型化向法典化发展的转折点,《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立法成果为《民法总则》第123条所认可;未来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立法进程也以《民法总...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从类型化向法典化发展的转折点,《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立法成果为《民法总则》第123条所认可;未来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立法进程也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起点。鉴于此,有必要回顾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发展历程,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厘清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发展趋势,做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未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法典 民法典“知识产权编”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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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 被引量:5
18
作者 李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13-131,共19页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顶盆继承 习惯法 法律漏洞 民法典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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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被引量:3
19
作者 贾玉平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前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相关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之提供了现实条件。具体来看,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在路径选择上并不适合交由其他立法完成,而应将之扩增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合同类型;在入典方式上,不宜在货运合同中依附立法或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单独设节,而应独立设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确定上,应避免非民事化倾向,排除既有相关经济立法和国家标准的影响,不对快递服务监管范围进行调整,不对企业内部工作环节进行规范,而应聚焦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进行立法,并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避免借助国家干预手段对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制定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内容上,既要追求规范的全面性,做到流程全覆盖、主体全涉及、权利义务无遗漏,又要避免立法冲突和立法重复,以确保法典的体系性。此外,还要突出立法重点,着力对快递企业义务、快递企业违约责任和已经具备成熟稳定性的快递服务合同现象进行明细规范;对尚处于发展变化中的问题进行适度前瞻,采用概括式立法,不做过于具体的规范,为之预留充分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编 合同类型的扩增 合同有名化 快递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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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被引量:1
20
作者 徐家力 张军强 《学术前沿》 CSSCI 2017年第8期84-91,共8页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具有三个特殊性:侵权结果具有损害与妨害的双重属性、停止侵害责任永久性、预防性责任扩张。但这些特殊性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且内容繁杂,不易概括出一般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应当采用侵权责任模式,基于知...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具有三个特殊性:侵权结果具有损害与妨害的双重属性、停止侵害责任永久性、预防性责任扩张。但这些特殊性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且内容繁杂,不易概括出一般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应当采用侵权责任模式,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区分,区分后则无设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必要。为保证民法典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应当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在各单行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编 侵权责任方式 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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