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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1
作者 吴昊 冯德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74-200,共27页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保证人求偿权 担保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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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地位发生根据的体系重构
2
作者 李世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6-131,共16页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系之外的侵害行为或者存在行为人事前预设的同意。据此,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存在四个发生根据:侵害行为触发了其他危险,使危险陡然提升或者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分工背景下行为人对于以管理某种危险源为内容的职业或业务的选择;行为人对于在社会团结驱动下缔结的以互助为基础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认可;基于效率的考虑,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解除其通过事实行为对被害法益创设出的排他性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人地位 自由 侵害行为 预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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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霸凌致死伤事件中监护人的监督过失
3
作者 毛乃纯 阮怡雯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79-88,共10页
近年来,未成年人霸凌事件持续多发,通常,监护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规制明显存在缺位。监护人的监督过失行为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存在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双重义务违反的问题。作为义务用于框定主体范围,注意义务则用于违法性判断,二者... 近年来,未成年人霸凌事件持续多发,通常,监护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规制明显存在缺位。监护人的监督过失行为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存在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双重义务违反的问题。作为义务用于框定主体范围,注意义务则用于违法性判断,二者在监督过失的认定中发挥不同的功能,应综合考量。一方面,以形式与实质二元论为标准分析监护人的保证人地位。在形式上,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在实质上,监护人不仅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义务,也具有阻止其侵害他人利益的监督义务。另一方面,采用“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理论,以监护人的知情程度为标准判断结果预见可能性。当预见可能性已达到应当采取措施的程度,预见内容越具体,结果回避可能性越高;若存在合义务替代行为而监护人未尽结果回避义务,则应当追究监护人的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霸凌 监督过失 保证人地位 预见可能性 结果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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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治三人谈 被引量:1
4
作者 李鸣捷 王年 刘欣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7-151,共45页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聚焦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公共数据产权构造与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三大前沿议题,展现法学界对数字中国建设重要命题的深度回应。李鸣捷从融资视角切入,提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方式构造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并详细论证其体系定位、设立要件、登记效力等方面,为公共数据信用融资提供可落地的制度方案。王年回归确权问题,针对公共数据产权的理论争议,提出“国家所有、用途区分”的法律构造方案,将公共数据细分为“公用”与“私用”两类,分别对应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为后续利用开发奠定产权基础。刘欣琦则聚焦运营终端,提出政府在授权运营中应转变为“运营效果担保者”,据此重塑监管、接管与赔偿三大义务,并通过正当程序与责任豁免机制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三位作者立足现实难题,提出法治化解决方案,期待能为数据治理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构造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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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忽职守罪中警察保证人义务的来源及其限定 被引量:1
5
作者 崔涵 《南大法学》 2025年第2期36-55,共20页
警察保护型渎职犯罪在刑法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公法上的作为义务与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为此,需要探究警察负有保证人义务的实质根据与限定范围。既有观点或是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或是仅聚焦于... 警察保护型渎职犯罪在刑法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公法上的作为义务与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为此,需要探究警察负有保证人义务的实质根据与限定范围。既有观点或是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或是仅聚焦于国家的安全保障任务,至多只能证立警察于公法上的义务,且无法划定义务的具体边界。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国民”的互动关系中,由于警察可以通过下达指令、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为公民设立服从、配合、协助等义务,同时排斥公民的私力救济,因而警察的规范性权威实质上创设了一种规范上的支配地位,警察与公民之间由此形成了一种特殊依赖关系,这构成了警察保证人义务的理论基础。基于此,这种保证人义务的范围应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公法上“危险预防”的门槛、刑法上“重大损失”的预见可能性和警察规范性权威的践行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警察 保证人义务 不作为犯 规范性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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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第三方当事人探赜
6
作者 屈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99-108,共10页
吐鲁番出土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契约书写人、证人和保人。从租赁契约中可以看到第三方当事人的表述及身份都存在显著的变化。高昌国时期的书写人多被称为“倩人”“倩书”,僧人是其重要构成阶层。契尾证人署名也... 吐鲁番出土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契约书写人、证人和保人。从租赁契约中可以看到第三方当事人的表述及身份都存在显著的变化。高昌国时期的书写人多被称为“倩人”“倩书”,僧人是其重要构成阶层。契尾证人署名也从高昌时期的“临坐”逐步变为“时人”“时见”“知见”等称谓,多由僧人与地方大姓此类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群体来充当,更为明显的变化是,唐代证人不仅需要在契尾署名,还需要画押,带有明显的保人色彩。租赁契约中的保人出现较晚,其身份、年龄各有规定。第三方当事人既是契约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契约效力的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契约 书写人 证人 保人 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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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7
作者 黄万童 《韶关学院学报》 2025年第7期32-40,共9页
保证保险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便基础合同发生变动,只要自身要件完备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具有独立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径直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付后获代位求偿权,二者皆独立于基础合同。保险人能依法定债的转移理论、担保权随主... 保证保险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便基础合同发生变动,只要自身要件完备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具有独立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径直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付后获代位求偿权,二者皆独立于基础合同。保险人能依法定债的转移理论、担保权随主债权转移原则及公平原则向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混合担保人则因法律关系属性不同、不符追偿权要件,不得向保险人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出发,结合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合同约定的具体考量以及法律解释与政策导向的平衡视角综合审视,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纳入代位求偿权的涵盖范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可仅依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解除合同,应统筹保证保险特性、代位权效能及法律协调因素,综合权衡以平衡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保险 独立性 代位求偿权 保险标的 混合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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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运营者的刑事责任
8
作者 郑泽星 曾琴文 《时代法学》 2025年第5期52-62,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运营者是连接基础模型与终端用户、对服务过程具备实质控制能力的运营主体,具体分为自主研发型和技术集成型两类。服务运营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依据是保证人地位说和风险刑法理论,其刑事责任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运营者是连接基础模型与终端用户、对服务过程具备实质控制能力的运营主体,具体分为自主研发型和技术集成型两类。服务运营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依据是保证人地位说和风险刑法理论,其刑事责任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框架内展开,义务承担应区别于基础模型提供者的技术开发责任。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行政义务向刑事义务的转化筛选,具体化为内容生成安全义务、用户数据安全义务和犯罪防控义务三项核心内容。为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需要构建义务范围的规范化限缩路径。技术能力差异决定责任配置的个别化,其中,自主研发型承担严格责任,技术集成型承担相应限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运营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保证人地位 义务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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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现状分析 被引量:5
9
作者 郑磊 张亚开 +1 位作者 何洁 冉然 《工程管理学报》 2015年第5期1-5,共5页
通过对工程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的系统梳理,以及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工程担保试点地区工程担保实践现状的分析研究,从工程担保法律基础及各地相关法规建设、各品种工程担保发展现状、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工程担保保证人业务状况3个... 通过对工程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的系统梳理,以及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工程担保试点地区工程担保实践现状的分析研究,从工程担保法律基础及各地相关法规建设、各品种工程担保发展现状、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工程担保保证人业务状况3个方面对我国工程担保发展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指出了各地在推行工程担保过程中所采取的卓有成效的措施以及我国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为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担保 担保制度 保证人 担保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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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纠纷中的保证人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为对象 被引量:8
10
作者 汪世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19-127,共9页
成文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考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而成为可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的认定,在不同判决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标准,对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承担责... 成文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考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而成为可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的认定,在不同判决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标准,对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给出了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理由,未能同案同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判决并存的现状表明,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不啻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抑制经济生活中保证人角色的发挥,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贷还贷 保证人 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以贷还贷” 保证人责任 判决书 纠纷 法律规则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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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被引量:24
11
作者 高圣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0-33,共14页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担保 担保范围 流质契约 担保人代位权 混合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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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政策调适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4
12
作者 悦洋 魏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8-95,共8页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更为广泛的非法律解决模式。在我国法律解决模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中,刑法理念的冲突亟待调适,网络风险刑法在立法模式、功能体系、规范构造等方面的教义化进程也跟进不足。网络平台犯罪未来的刑法应对应当能动、理性和多元,对于典型犯罪,传统的刑法观念依然有效;对于个性显著的新型风险,应正确认识风险社会中"再造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探索前置处罚、犯罪链条切断、非实行行为实行化、义务设置等关键问题的科学性,内在协调预防性刑法观与刑法的谦抑精神。以预防性刑法观为规制理念,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还需作出重大调整,才能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回应社会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预防性刑法观 修正保证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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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被引量:27
13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1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证方式 债务加入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人追偿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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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 被引量:11
14
作者 董晓萍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35-44,共10页
在过去北京旧城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有自我社会功能的中下层寺庙群,它们由政府系统和宗教系统管理,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实际上,从对北京史志、民国寺庙档案、公私合... 在过去北京旧城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有自我社会功能的中下层寺庙群,它们由政府系统和宗教系统管理,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实际上,从对北京史志、民国寺庙档案、公私合营前铺保资料、寺庙碑刻和口述史的综合研究来看,寺僧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批中下层寺庙中,寺僧与铺保相结合,利用城市流动人口与流动经济资源,保证了寺庙的生存,也支持了铺保经济。当然北京内外城的寺庙和铺保关系有不同层面的差异,但也有一定联系,对两者作比较研究,还能进一步深化对北京旧城社会史的认识,了解保护北京文化遗产的复杂性与特殊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京旧城 洪福寺 政府 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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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证方式看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6
15
作者 刘梅湘 孙明泽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84-95,共12页
取保候审是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保证方式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保证方式也具有继续发挥作用的空间,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出重要价值。我国保证方式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保证方式不全... 取保候审是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保证方式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保证方式也具有继续发挥作用的空间,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出重要价值。我国保证方式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保证方式不全面、保证金额规定不明确等。学界也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存在争议,但是我国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还是需要保留。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保释制度的规定比较全面,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考量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制度。我国保证方式的进路应当是建立财产保、人保与具结保证相结合的保证体系,在这一体系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方式 财产保 保证人保证 具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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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 被引量:10
16
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9-131,共13页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度关联性,取决于该罪与相应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的比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无需适用保证人理论,遗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则需要借助保证人理论对主体作出实质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不作为犯 义务 解释顺位 法益 保证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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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被引量:11
17
作者 高圣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6-172,共17页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从属性 保证人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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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 被引量:9
18
作者 王占洲 林苇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35-38,共4页
取保候审不仅仅是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因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未受到重视,致使在取保候审制度中未建立起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因而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在刑事诉讼中... 取保候审不仅仅是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因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未受到重视,致使在取保候审制度中未建立起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因而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保候审制度 权利保护 权利属性 羁押 被告人 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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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以证券犯罪为示例 被引量:14
19
作者 张小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5-149,共15页
德国2009年关于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的判决值得我国引鉴。在应对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预防控制等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失职方面,确立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是刑事合规机制构建不可或缺的环节。合规负... 德国2009年关于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的判决值得我国引鉴。在应对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预防控制等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失职方面,确立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是刑事合规机制构建不可或缺的环节。合规负责人的作为义务是一项以监督、阻止、制裁与报告等为核心内容,涵盖范围广泛的“保证人义务”。如欲将其转换为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必须从规范性视角而非事实性视角出发。鉴于我国目前刑事法律中缺少类似于德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从学说视角来看,最理想的模式是从准作为犯说向机能二分说的演变。而从刑事立法的视角来看,则是实现从缺少明文规定向明文规定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计划 合规负责人 保证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 刑事合规机制 机能二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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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被引量:6
20
作者 马荣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57,共7页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两者的作为义务来源也应有所区别。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具有法定性,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在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外,通过解答所谓前行为保证人类型问题予以最终确定,因而其作为义务来源只能限于特定的职务或业务行为和特定的法律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前行为保证人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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