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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6
1
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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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地政府数据安全政策扩散特征及主题转移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涛 张博雅 马海群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8-127,137,共11页
[目的/意义]对我国数据安全政策扩散及主题转移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把握我国数据安全政策扩散的基本特征与规律,从而提升数据安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方法/过程]综合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时序分析法对2014—2023年的258份央地数据... [目的/意义]对我国数据安全政策扩散及主题转移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把握我国数据安全政策扩散的基本特征与规律,从而提升数据安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方法/过程]综合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时序分析法对2014—2023年的258份央地数据安全政策扩散特征及主题转移进行深入研究。[结果/结论]我国数据安全政策主要以自上向下的扩散方向为主,其中扩散模式最多的是从中央向市级地方扩散。主题转移方面,专项式的数据安全政策将《数据安全法》核心内容融入本地区或本领域并进行细化落实;嵌入式的数据安全政策则缺乏结合相应领域的创新内容和细化措施。[创新/价值]提出持续探索“局部试点,全国推广”的数据安全政策扩散模式、从技术创新视角构建数据安全全生命周期闭环治理体系以及以数据安全生态为基石构建可信数据空间三点优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建设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扩散 数据安全治理 数据安全法 政策文本 主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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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保护的挑战及刑法应对 被引量:9
3
作者 聂立泽 王祯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3,共8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应用,数据安全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数据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传统模式选择以数据主体为锚定权利的基准,在赋予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建立涉及刑法、民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应用,数据安全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数据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传统模式选择以数据主体为锚定权利的基准,在赋予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建立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的数据安全制度。但不得不承认,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这种基于数据主体权利的数据保护模式逐渐表现出认知与结构性困难,需要从路径选择上进行转变。相对于以数据主体权利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刑法可以从风险的角度考虑,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理论参考,从承认数据主体具有完全理性转变为承认其具有有限理性,将数据安全保护的主要关注点从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转移到数据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此外,在数据安全保护的实质层面上,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数据法益的行为可以概括为行为人利用或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的行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演化、运行过程中“自主”实施的行为。刑法应以风险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已有规定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预防 数据安全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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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转换:从管理安全到利用安全 被引量:8
4
作者 梅传强 盛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2-288,共17页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规范依托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样式。“管理安全”保护模式的确立经历了数据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附带内容、数据成为相对独立的刑法保护对象,以及借助司法解释扩大数据安全涵摄范围三个发展阶段。从规范上分析,“管理安全”保护模式具有封闭性、静态性特征,这难以适应数字社会数据动态化、共享化发展的趋势,未能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序衔接,并导致刑法中数据犯罪条款在司法适用出现“模糊化”的问题。数字社会的到来产生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类型,即分析数据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利用分析数据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作出决策而引发的风险。面对新的风险类型,数据安全保护亟需转向以动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正当性为核心的“利用安全”模式:在保护理念上,应当将数据作为独立对象,从依附保护向专门保护、系统保护转变;在规制重心上,从注重数据收集、储存节点向其他节点拓展,从片面保护向全链条保护转变;在保护策略上,从笼统保护向分类分级保护转变。为此,应当在优化现有数据犯罪条款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与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并剥离出独立的数据条款,实现数据安全的专门保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集中规定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实现系统化保护;二是增设非法公开、提供、出售、出境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非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罪等犯罪,实现周延保护;三是构建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即在定罪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认定相结合,在量刑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刑罚裁量相对接,实现分级分类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字社会 刑法保护模式 数据分级分类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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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Growth Laws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Big Data
5
作者 Qu Qunzhen Zhu Wenjun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19年第6期54-56,共3页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big data,the growth characteristics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were analyzed,and the growth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was divided into five periods:study period...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big data,the growth characteristics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were analyzed,and the growth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was divided into five periods:study period,adaptation period,growth period,promotion period and stability period.Moreover,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training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were proposed from the aspects of students,families,schools and societ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IG data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GROWTH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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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对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投入的影响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张正平 于新 《现代金融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6-67,112,共13页
本文选取2016-2023年我国41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分析《数据安全法》实施对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投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数据安全法》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在数据安全合规方面的压力,还进一步优化了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环境,... 本文选取2016-2023年我国41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分析《数据安全法》实施对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投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数据安全法》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在数据安全合规方面的压力,还进一步优化了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环境,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加强金融科技投入。上述结论不仅为评估相关法律的规制效果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也为完善相关法规、推动中国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一定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商业银行 金融科技投入 合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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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古籍的中医治疗膝骨关节炎用药规律研究 被引量:2
7
作者 张磊 张华敏 +7 位作者 蔡秋杰 陈广坤 刘思鸿 张宇 曾子玲 郑丹平 贾紫涵 佟琳 《中国中医药图书情报杂志》 2025年第4期63-68,共6页
目的 基于中医传承计算平台3.0探讨中医古籍中所有治疗膝骨关节炎(KOA)处方用药规律,为现代临床提供治疗参考及古医籍证据。方法 全面收集中医古籍中治疗KOA中药处方,筛选符合纳入与排除标准的处方录入中医传承计算平台3.0,统计处方及... 目的 基于中医传承计算平台3.0探讨中医古籍中所有治疗膝骨关节炎(KOA)处方用药规律,为现代临床提供治疗参考及古医籍证据。方法 全面收集中医古籍中治疗KOA中药处方,筛选符合纳入与排除标准的处方录入中医传承计算平台3.0,统计处方及用药频次、药物性味归经、常用药物组合。结果 共筛选出510条古籍文献,涉及有名称处方221首,频次>40的中药25味。频次前3位处方为大防风汤、乌头汤及独活寄生汤,常用药物前5位为当归、牛膝、防风、川芎和甘草。关联规则分析得出核心药物组合为当归、牛膝、附子、白术、杜仲、防风、川芎、人参、甘草、羌活、黄芪、白芍。结论 古代治疗KOA处方主要为大防风汤、乌头汤及独活寄生汤,用药以滋补肝肾、补气养血或活血化瘀、温经散寒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膝骨关节炎 中医古籍 数据挖掘 用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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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被引量:22
8
作者 申卫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45,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据来源者 反公地悲剧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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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的域外数据管辖权模式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周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16-127,共12页
《数据安全法》第二条在坚持“数据存储地”模式下,通过保护管辖原则适当扩展域外数据管辖权,与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数据控制者模式”下域外管辖权扩张路径有显著区别。作为数据大国,中国有必要从自身国情出发,辩证看待“数据存储地模式... 《数据安全法》第二条在坚持“数据存储地”模式下,通过保护管辖原则适当扩展域外数据管辖权,与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数据控制者模式”下域外管辖权扩张路径有显著区别。作为数据大国,中国有必要从自身国情出发,辩证看待“数据存储地模式”和“数据控制者模式”,探索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和需要的域外数据管辖权规则体系。在尊重网络主权、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创新性构建以数据国籍制度为连接点的应对域外数据管辖权无限制扩张新方案,实现从“数据主体”到“数据本体”的转变,将数据存储地模式与数据控制者模式实质统一起来,阻断其他国家域外数据管辖权无限制扩张,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将中国规则、中国制度推广应用于国际网络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数据存储地模式 域外数据管辖权 数据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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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ge-time Behavior of Solutions for Parabolic Conservation Laws with Large Initial Data
10
作者 WANG Li-juan 《Chinese Quarterly Journal of Mathematics》 CSCD 2012年第2期232-237,共6页
In this paper,we study the large-time behavior of periodic solutions for parabolic conservation laws.There is no smallness assumption on the initial data.We firstly get the local existence of the solution by the itera... In this paper,we study the large-time behavior of periodic solutions for parabolic conservation laws.There is no smallness assumption on the initial data.We firstly get the local existence of the solution by the iterative scheme,then we get the exponential decay estimates for the solution by energy method and maximum principle,and obtain the global solution in the same tim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arabolic conservation law periodic solution large initial data exponential dec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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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推动数字贸易法治化 被引量:2
11
作者 黄惠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1-13,共13页
数字化是当今时代最大的变革,国际贸易将进入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当前,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发展停滞以及主要大国博弈态势趋于激烈,使得国际经贸规则出现进一步碎片化的趋势,也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形塑造... 数字化是当今时代最大的变革,国际贸易将进入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当前,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发展停滞以及主要大国博弈态势趋于激烈,使得国际经贸规则出现进一步碎片化的趋势,也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形塑造成挑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国际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数字贸易法治化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因此,应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继续推进国际数字贸易;从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入手,着力形成数字贸易法治工作的大协同格局;通过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数字经贸规则等方式,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关系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贸易 法治化 涉外法治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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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构建的需求、经验与路径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伟 林同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51-61,共11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以政策性文件与领域法嵌套为主的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模式面临制度碎片化与响应滞后的困境。为了回应人工智能治理现实需求,以历史制度分析与治理模式比较为核心研究路径,以技术革命性突破为划分标准,将人工智...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以政策性文件与领域法嵌套为主的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模式面临制度碎片化与响应滞后的困境。为了回应人工智能治理现实需求,以历史制度分析与治理模式比较为核心研究路径,以技术革命性突破为划分标准,将人工智能治理发展历史划分为“网络法时代”“大数据法时代”“人工智能法时代”三个时期,分析各阶段中技术演进与制度回应的互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需求创造性提出适用于中国的治理理论,从而进一步提出从“价值引领、制度供给、实践适配、国际参与”四个维度构建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治理体系 历史经验 网络法时代 大数据法时代 人工智能法时代 中国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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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的证据法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3
13
作者 王静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货币因其分布式、匿名化、跨境转移便捷等诸多特性给金融犯罪打击工作造成诸多困扰。虚拟货币犯罪所依凭的新型技术给传统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形成巨大冲击。在证据方面,存在虚拟货币犯罪取证难,传统鉴定与鉴真模... 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货币因其分布式、匿名化、跨境转移便捷等诸多特性给金融犯罪打击工作造成诸多困扰。虚拟货币犯罪所依凭的新型技术给传统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形成巨大冲击。在证据方面,存在虚拟货币犯罪取证难,传统鉴定与鉴真模式难以有效适用等问题;在证明方面,存在虚拟货币犯罪数额证明难、完整证明链条难以构建、高度依赖口供印证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包括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概念和称谓混用导致虚拟货币犯罪证据和证明出现混乱;区块链技术的先进性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流动性导致证据收集和固定陷入困境;证据规模巨大、货币价格变动与技术实力不足给犯罪数额的证明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虚拟货币犯罪所涌现出的证据、证明问题,立法、司法、法学理论尚未给出有力回应。对此,既需要科技、经济、政治领域复合性、系统性的外部规制,也需要证据法规则体系、运行机制的内部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区块链 证据法 电子数据 司法鉴定 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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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数据科学流通的经济法治促进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兵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2,共11页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核心是要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创新其配置方式,促进其科学流通,能提升数字化产业创新展业,实现传统...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核心是要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创新其配置方式,促进其科学流通,能提升数字化产业创新展业,实现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也是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环。当前,囿于数据分类分级、数据产权分置、数据交易规则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仍面临意愿弱、效能低、风险高、纠纷多等困境,不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经济法治涵摄发展与安全、竞争与创新、包容与开放等多重目标和价值,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要求,是激励数据流通的质优安排。通过树牢创新发展的优先目标,夯实安全可控的基本底线,完善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构筑包容开放的生态格局,实现数据科学流通,以更好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流通 经济法治 动态平衡 有序有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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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5
作者 邓社民 李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6-126,共11页
大规模、低成本的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会产生诸多具有替代效应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此种免费搭车新闻出版商投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尽管版权法未排除保护涵盖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但新闻报道的信息属性和新闻搬运行为相较于传统... 大规模、低成本的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会产生诸多具有替代效应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此种免费搭车新闻出版商投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尽管版权法未排除保护涵盖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但新闻报道的信息属性和新闻搬运行为相较于传统复制行为的特殊性,使版权法保护新闻出版物存在双重困境。新闻出版物邻接权不但未能消弥数字新闻市场中的价值鸿沟,还与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难以兼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规制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鉴于热点新闻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延伸至新闻出版商享有的数据财产权益和商誉,从而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基于新闻数据实施的商业利用行为,以及攀附他人商誉、制造关联混淆和商誉诋毁等不正当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数字新闻市场的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搬运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财产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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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分层理论下图书馆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权利束范式 被引量:1
16
作者 童云峰 杜怡慧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5-43,共9页
文章以互联网分层理论为指导,从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分析图书馆数据的结构属性,并确立图书馆数据法益的刑法分层保护路径,即侵犯物理层图书馆数据法益的行为,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逻辑层图书馆数据法益的行为,适用... 文章以互联网分层理论为指导,从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分析图书馆数据的结构属性,并确立图书馆数据法益的刑法分层保护路径,即侵犯物理层图书馆数据法益的行为,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逻辑层图书馆数据法益的行为,适用数据犯罪;侵犯内容层图书馆数据法益的行为,基于数据信息的复杂性,以权利束理论为方向,厘清图书馆数据所表征的具体法益类型,继而适用刑法中的信息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馆数据 数据权益 刑法保护 互联网分层理论 权利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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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数据壁垒的竞争损害及其破解路径 被引量:3
17
作者 殷继国 《法治社会》 2025年第1期99-113,共15页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进行业务扩张时会面临的各种障碍,包括技术壁垒、成本壁垒、行为壁垒以及法律和政策壁垒。数据壁垒会损害数据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而反垄断法是规制数据壁垒的系统性工具之一。为有效破解数据壁垒,建议设定反垄断规制的合理限度以权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关系,强化反垄断执法以促进数据流通和互操作,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破解法律和政策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据壁垒 竞争损害 数据市场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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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并重构无体物的概念以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 被引量:4
18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32,共18页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随着这种两分的缺陷得到揭示以及工业革命造成的能量等不能为有体物的概念涵盖的客体的出现,无体物的概念得到复兴,一些过去不规定无体物的民法典改为规定之。由于民法概念的去哲学化,无体财的概念开始取代无体物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非物质财的概念进一步取代了无体财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无体物的存在空间,但它仅承认权利无体物,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造成它对自身规定的个人信息、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等新兴非物质财不能以无体物的概念涵盖之。只有把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无体物解释成也包括非权利无体物,才能实现我国财产法的现代化,以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无体财 非物质财 半无体物 个人信息 数据 财产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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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财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完善 被引量:2
19
作者 刘宪权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5-75,共11页
人工智能时代将会出现传统财产权刑法保护模式难以保护的新型犯罪对象、难以调整的新型社会关系、难以评价的新型权利主体以及难以规制的新型犯罪主体。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导致传统财产权刑法保护模式明显存在滞后性。为了平等保护各种... 人工智能时代将会出现传统财产权刑法保护模式难以保护的新型犯罪对象、难以调整的新型社会关系、难以评价的新型权利主体以及难以规制的新型犯罪主体。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导致传统财产权刑法保护模式明显存在滞后性。为了平等保护各种类型的新型数字财产,刑法必须适时调整相关规定,确立以数字财产权为核心的全新财产权刑法保护理念,逐步构建能够全面保护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数字财产的财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在被数字化之后,相关事物的原本属性仍然是主要属性,而数据属性则主要来源于技术层面的依托且只能被作为相关事物的次要属性。数字财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其既包括基于算法、算力等数字技术而存在的新型财产权,也包括被数字化之后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数字财产权的归属应当遵循创作者优先原则和合同约定原则。侵犯相关数字财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财产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权利主体 责任主体 数字财产权 数据财产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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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开放风险的行政法规制短板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
20
作者 孙海涛 赵阳 《行政与法》 2025年第10期46-61,共16页
政务数据开放是对数据的开发利用行为,通过提升治理透明度、驱动数字经济发展与优化政务服务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数据生命周期理论下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阶段,因流转链路长、接触主体多、衔接环节弱等多重因素影响,容易产生不同程... 政务数据开放是对数据的开发利用行为,通过提升治理透明度、驱动数字经济发展与优化政务服务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数据生命周期理论下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阶段,因流转链路长、接触主体多、衔接环节弱等多重因素影响,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亟需构建法治化治理机制以实现安全可控的数据流通生态。现阶段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已对数据开放风险进行了一定的行政法规制,但存在规制主体不确定、开放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适当和救济制度不完备四个方面的短板。风险化解的路径设计包括以下方面:主体层面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建立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处理的责任机制,推进多主体协同联动治理形成监管合力;程序层面遵循公开、透明和参与原则开放政务数据,降低算法黑箱风险,利用HAZOP分析方法管理全流程;责任层面通过政府规制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加强监管力度,同时采用信用评级和评价制度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救济层面设立“平台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公益诉讼”的“私力+公力”二元救济模式,实现权益全面保护。规制政务数据开放不同阶段的潜在风险,化解行政法规制尚存的问题,在数据开放和数据安全保护中寻求动态平衡,为数据要素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数据 数据开放风险 行政法规制 协同治理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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