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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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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孙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1期89-100,共12页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了规定,但需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当事人责任之分担,应依二者是否存在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缔约当事人违背真意订立合同,或者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当事人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三人责任 欺诈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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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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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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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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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平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前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相关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之提供了现实条件。具体来看,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在路径选择上并不适合交由其他立法完成,而应将之扩增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合同类型;在入典方式上,不宜在货运合同中依附立法或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单独设节,而应独立设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确定上,应避免非民事化倾向,排除既有相关经济立法和国家标准的影响,不对快递服务监管范围进行调整,不对企业内部工作环节进行规范,而应聚焦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进行立法,并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避免借助国家干预手段对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制定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内容上,既要追求规范的全面性,做到流程全覆盖、主体全涉及、权利义务无遗漏,又要避免立法冲突和立法重复,以确保法典的体系性。此外,还要突出立法重点,着力对快递企业义务、快递企业违约责任和已经具备成熟稳定性的快递服务合同现象进行明细规范;对尚处于发展变化中的问题进行适度前瞻,采用概括式立法,不做过于具体的规范,为之预留充分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编 合同类型的扩增 合同有名化 快递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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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视野下的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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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4-52,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披露义务 民商分立 信息 《合同法》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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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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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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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民法典》合同编立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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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4期69-97,共29页
《民法典》合同编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以及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与世界立法趋势保持一致,也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相契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承诺的实质性变更规则、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规... 《民法典》合同编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以及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与世界立法趋势保持一致,也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相契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承诺的实质性变更规则、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规则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规则均反映了合同立法的最新趋势。《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确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创设和清偿抵充制度,确认了禁止债权转让特约的效力,完善了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则,构建了全新的根本违约制度,并引入了继续性合同终止规则,还确立了打破合同僵局规则,衔接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的这些变化,既根植于深厚的中国交易实践经验,也具有广阔的国际化视野,展现了全球化时代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比较法 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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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变迁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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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5期1-22,共22页
合同编在我国民法典中占据异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具有“合同中心主义”的典型色彩。合同编在尊重历史延续性的同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吸收民法前沿理论、反映司法实践最新进展,在体系结构和诸多制度上都有较大发展和重要... 合同编在我国民法典中占据异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具有“合同中心主义”的典型色彩。合同编在尊重历史延续性的同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吸收民法前沿理论、反映司法实践最新进展,在体系结构和诸多制度上都有较大发展和重要创新。厘清合同编制度变迁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今后的民法学说反思。合同编通过“删、增、改”的方式,对1999年合同法作出了重大革新。此次民法典编纂,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为中心,大幅革新了债的基本制度和合同重要制度。典型合同则通过增加合同类型、吸收司法解释、完善现有规则的方式,对诸多细节制度作出了完善和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制度变迁 通则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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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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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3-11,共9页
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 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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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林业契约中的记数数码、股份制记数法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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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孝斌 吴璐璐 +1 位作者 罗永超 张和平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6年第2期54-59,共6页
清水江文书林业契约主要是指清水江流域山林经营过程中的民间契约和木材交易记录,在这些契约和记录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记数数码和记数方法。研究发现,其中的记数数码与中国古代的筹算数码在形式上和使用方法上具有较高程度上的相似性,... 清水江文书林业契约主要是指清水江流域山林经营过程中的民间契约和木材交易记录,在这些契约和记录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记数数码和记数方法。研究发现,其中的记数数码与中国古代的筹算数码在形式上和使用方法上具有较高程度上的相似性,其中的股份制记数法与《九章算术》中的比例分配问题在问题的实践来源、问题的数学本质和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算法本质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水江文书 林业契约 记数数码 股份制记数法 九章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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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之法释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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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49-57,95,共10页
世人对“约法三章”典故的知悉始源于《史记》,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其本意谘经诹史,但尚未形成通说观点。对约法三章词语不当使用,徒增人们对其含义和内容的误解,约法三章内容的准确解读应回归特定历史语境与法文化传统。通过... 世人对“约法三章”典故的知悉始源于《史记》,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其本意谘经诹史,但尚未形成通说观点。对约法三章词语不当使用,徒增人们对其含义和内容的误解,约法三章内容的准确解读应回归特定历史语境与法文化传统。通过法释义学方法论分析可知,约法三章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法文化理念;其中之“约”一词并非契约,在私法上没有创设任何权利,而是约束、管制的意思。“法三章”从性质上而言,是刑法规范;从法益属性与法律体系科学性视角而言,专指杀人、伤人、盗各为一章。故约法三章之本意,即立法三章以约束父老。它虽是一个战前临时性举措,但事实上却成为汉王朝立法活动“汉承秦制”的开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法三章 契约 刑罚 九章律 汉承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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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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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3-90,共8页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 解除权 违约方 约定解除识别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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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鼓励交易”——民法总则合同编基本原则再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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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思璇 《红河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05-108,共4页
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法学界对其相关基础理论尚未达成共识。2017年3月15日,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合同编的编纂再次引发我们对"鼓励交易是否应该写入合同法"的思考。... 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法学界对其相关基础理论尚未达成共识。2017年3月15日,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合同编的编纂再次引发我们对"鼓励交易是否应该写入合同法"的思考。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后,形势更加复杂也更具挑战和机遇,鼓励交易和高质量的交易是顺应经济发展新态势的要求。鼓励交易原则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双方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和社会资产的积累。现行《合同法》通过鼓励合同来促进交易,在完整的过程和广泛的范围内促使更多类型合同的成立;鼓励交易原则不仅适应合同法内一系列原则,达到了立法体系内的整体和谐,而且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趋势。因此,将鼓励交易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的合同编,确定其原则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合同编 鼓励交易 CISG 内部和谐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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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转让的确权原理与责任承担——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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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凯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11期110-119,共10页
按照通说主张的“登记优先规则”与“通知优先规则”,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故意履行错误致使最先通知受让人无法优先实现债权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债务人在善意情形下失误履行致使数个受让人无法公平实现债权的问题。因此,“让与优先规... 按照通说主张的“登记优先规则”与“通知优先规则”,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故意履行错误致使最先通知受让人无法优先实现债权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债务人在善意情形下失误履行致使数个受让人无法公平实现债权的问题。因此,“让与优先规则”应在修正后融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条作相应的增补解释,以建立“原则与例外”的规则关系。具体可将其修正为善意债务人的绝对保护(让其在履行完毕后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与接受履行方的相对保护(最先且不对抗最先登记或通知的受让人),按债权转让的先后顺序,采用动态系统论综合保护善意债务人与接受履行方的合法权利,并结合接受履行方的主观善意情节判断让与人与接受履行方的责任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债权多重转让 登记 通知 让与优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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