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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架构探设 被引量:2
1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4-137,共14页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在多种竞争损害风险。因此,对通用大模型市场的竞争治理,须坚持审慎包容,因循由已知及未知,遵循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路线,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竞争治理工具,科学设定以预防为主的反垄断事前规制监管措施,把握好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管制的合理边界及协力关系,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共融,优化国内国际双向流通环境,完善符合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特征的治理理念、架构及方式,建立健全以创新为主线、以安全为底线,统筹创新与竞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生态,促进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通用大模型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竞争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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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2
作者 殷继国 《财经法学》 2025年第3期130-147,共18页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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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基于我国典型案件的考察与分析
3
作者 侯利阳 章韶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2期26-42,共17页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构成独家交易。在竞争效果要件上,执法机构首先需要评估独家交易是否足以实质封锁竞争对手,而后对独家交易造成的竞争损害效果予以论证,由此完成从“损害竞争对手”到“损害竞争”的竞争分析。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反事实分析。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重心,平台独家交易案件在形式上也遵循了从“行为样态要件”到“竞争效果要件”的基本脉络,但在分析“竞争效果要件”时没有按照既往实践确立的具体要素展开实质评估,而是以简略的形式化方式进行,导致最终执法结论的正确性存疑。平台独家交易的执法分析还是应当遵循既往实践确立的基本脉络与具体内容,在传统的独家交易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家交易 平台经济 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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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及对策
4
作者 吴太轩 于辰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46-63,共18页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护,行为认定上偏重横向垄断协议路径与执法过程上缺乏事前合规监管的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亟须坚持保护竞争过程以调适价值理念,构设双重规制路径以改进行为认定,建立事前合规制度以前迁执法过程,从而不断完善“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反垄断法 劳动力市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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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制度的优化--在现有范式下探寻平台封禁的规制路径
5
作者 兰磊 《经贸法律评论》 2025年第3期92-135,共44页
以美国阿斯攀案、欧盟Bronner案为典型的传统拒绝交易规则,以企业享有高度经营自主权为基本假设,以竞争对手之间的拒绝交易为典型行为样态,以设置交易义务影响投资激励、可操作性和合谋概率为基本考量,采用极其严苛的违法性标准。然而,... 以美国阿斯攀案、欧盟Bronner案为典型的传统拒绝交易规则,以企业享有高度经营自主权为基本假设,以竞争对手之间的拒绝交易为典型行为样态,以设置交易义务影响投资激励、可操作性和合谋概率为基本考量,采用极其严苛的违法性标准。然而,在高度网络化的市场环境中,平台封禁等新型拒绝交易行为频发,它们具有与前述典型行为样态明显不同的特征,导致传统规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规制需求。学术与实务界为此提出各种应对主张,如必需设施理论、守门人或新公用事业理论、自然垄断规制。这些主张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更为可行的路径是,在现有反垄断法范式下探讨拒绝交易规则的类型化发展。拒绝交易可分为“本市拒绝交易”和“邻市拒绝交易”两类,前者涉及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与本级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分享关键投入品,反垄断法应谨慎干预;后者涉及支配地位企业通过拒绝交易行为在相邻市场排除或扭曲竞争,适用较为宽松的显著封锁效应或竞争扭曲效应标准。邻市拒绝交易与搭售、独家交易等有条件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形态和效果上的相似性,为防止有条件拒绝交易制度与邻市拒绝交易制度之间的双向逃逸,应厘清拒绝交易制度与相邻制度的适用边界,根据具体行为类型选择合适的法律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 平台封禁 本市拒绝交易 邻市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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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科技企业进入——基于双重机器学习的因果推断 被引量:2
6
作者 蒋墨冰 李莹 徐晓慧 《科学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64-875,共12页
科技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本文基于2004-2020年全国工商企业注册信息数据库与城市层面匹配数据,以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机器学习模型识别反垄断对科技企业进入的影响及内在机制。研究发现:《反垄... 科技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本文基于2004-2020年全国工商企业注册信息数据库与城市层面匹配数据,以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机器学习模型识别反垄断对科技企业进入的影响及内在机制。研究发现:《反垄断法》的实施显著促进了城市科技企业进入,且上述促进效应在城市等级高、东部以及交通基础设施水平高的样本中更为显著。机制分析表明,《反垄断法》通过改善创新生态、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提升风险投资水平促进科技企业进入。进一步分析发现,《反垄断法》实施带来的科技企业进入能够推动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述结论可为城市科技企业培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指导提供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科技企业进入 双重机器学习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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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约谈的规范化续造——兼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 被引量:1
7
作者 冯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40-157,共18页
修法之前,执法约谈从未见于反垄断相关的正式且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却被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运用。考察执法实践发现,约谈手段在反垄断领域呈现多种样态,反映出约谈泛化的现象,并存在延续的倾向。新《反垄断法》第... 修法之前,执法约谈从未见于反垄断相关的正式且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却被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运用。考察执法实践发现,约谈手段在反垄断领域呈现多种样态,反映出约谈泛化的现象,并存在延续的倾向。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及配套规章建立了执法约谈制度的基本框架,尽管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执法约谈实践,但对部分现实问题缺少足够的制度回应和前瞻,执法约谈的启动条件宽泛、法律后果不明、以纠代罚或以约代罚等问题仍有待解决。规范反垄断执法约谈应当遵循反垄断执法总体谦抑的理念,恪守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在提升反垄断执法主动性和回应性的基础上,协调好同其他执法措施的关系。在基本明确方向后,可以从启动机制、过程控制、事后保障三方面实现反垄断执法约谈的规范化续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 执法约谈 反垄断谦抑性 正当程序 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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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性行为:“零工经济”中反垄断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交汇点
8
作者 +1 位作者 殷继国(译) 曾雅敏(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5期180-200,共21页
网约车行业中普遍存在针对司机的胁迫性行为所产生的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责任,认为平台运用转售价格维持、非线性报酬、隐瞒数据、维持最低接单率作为数据获取条件的行为均限制了网约车平台竞争,使得现有寡头平台之间默契地维持着高... 网约车行业中普遍存在针对司机的胁迫性行为所产生的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责任,认为平台运用转售价格维持、非线性报酬、隐瞒数据、维持最低接单率作为数据获取条件的行为均限制了网约车平台竞争,使得现有寡头平台之间默契地维持着高价的共谋均衡。此外,在平台完全掌握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向司机隐瞒相关行程数据既具有欺骗性,又有失公平。如果没有这些胁迫性行为,消费者也会因平台竞争而受益,因为强化现有平台之间的竞争会降低平均价格,使收取较低抽成的竞争者能够进入市场,并消除普遍存在的价格歧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纵向限制责任的收缩导致平台偏好等级制度和支配地位,而网约车和其他行业的胁迫性行为及其促成的商业模式正是这种偏好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行业 胁迫性行为 反垄断法 消费者保护法 零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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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限制竞争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9
作者 丁庭威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62-179,共18页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反垄断法基于“制度保护”的理念规制限制竞争专利联营时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竞争、创新与利益三个层面不谋而合,为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域外实践的借鉴亦可为规制提供比较法经验。然而,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时亦面临着诸多层面的挑战,专利性质不清、审查要素不明、企业规模不同以及适用原则差异皆在竞争、创新、利益以及原则方面挑战着反垄断法规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亦影响着专利技术向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转化。为此,有必要在辨识专利性质、明晰审查要素、界定企业规模以及革新适用原则层面寻找出路,以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最终实现以高质量专利联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高水平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联营 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制度保护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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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最新修订及启示
10
作者 张卫东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1-129,共9页
联合研发既可以帮助经营者扩大研发规模、实现技术互补,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达成生产、销售方面垄断协议的工具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手段。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以价格竞争中相对较小的静态效率损失为代价,保护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并... 联合研发既可以帮助经营者扩大研发规模、实现技术互补,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达成生产、销售方面垄断协议的工具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手段。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以价格竞争中相对较小的静态效率损失为代价,保护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并且不允许阻碍技术进步的长期市场力量的增长。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合营研发企业豁免适用竞争法。新规则简化了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和市场份额超过安全港门槛时给予宽限期的程序,增加了对创新竞争的特殊保护。中国应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尽快制定研发领域反垄断指南,确立以市场份额为评估门槛的安全港制度,探索以核心限制为重要内容的反面排除规则,以及研求以鼓励创新为基本理念的市场影响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研发 反垄断法 创新竞争 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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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串通投标法律规制
11
作者 许湘怡 《江苏商论》 2025年第5期98-103,共6页
投标方私下串通标价或暗中协助事前商定的成员中标,损害招投标自由竞争机制,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串通投标属于违法垄断行为,应当由反垄断法律体系规制。具体而言,串通投标的性质类型为横向垄断协议。宽恕制度在中国打击横... 投标方私下串通标价或暗中协助事前商定的成员中标,损害招投标自由竞争机制,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串通投标属于违法垄断行为,应当由反垄断法律体系规制。具体而言,串通投标的性质类型为横向垄断协议。宽恕制度在中国打击横向垄断实践中有所适用,但串通投标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实践较少,究其原因为规制串通投标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同时串通投标形成稳定的卡特尔联盟,行为方式较为隐蔽。由于降低资质等级这一针对串标的行政处罚的存在,适用宽恕制度可操作性更强。对于告密的串标主体而言,降低资质等级意味着对手竞争能力下降,自身中标可能性升高;对于被处罚的串标主体而言,将失去参与特定项目的投标资格,市场参与能力下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串通投标 横向垄断 反垄断法 宽恕制度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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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思考
12
作者 刘静姿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年第5期71-75,共5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为了能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从反垄断法层面出发探寻合适的保护路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反垄断法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当前背景下所面临的困境,理解反垄断法对保护个人信息...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为了能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从反垄断法层面出发探寻合适的保护路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反垄断法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当前背景下所面临的困境,理解反垄断法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逻辑。在此基础上,可以从明确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边界、推动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双轨并行的复合保护模式、细化市场支配定位的认定方法等方面给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个人信息 反垄断法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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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强制开放数据的理论依据与实现路径
13
作者 周樨平 《财经法学》 2025年第6期102-116,共15页
掌握大量数据的企业可能拒绝其他经营者获取数据而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承担拒绝交易责任可以作为强制开放数据的依据。拒绝交易存在两种违法性认定路径:“必需设施原则”是从设施本身的特殊性直接推出拒绝开放的违法性,并不适... 掌握大量数据的企业可能拒绝其他经营者获取数据而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承担拒绝交易责任可以作为强制开放数据的依据。拒绝交易存在两种违法性认定路径:“必需设施原则”是从设施本身的特殊性直接推出拒绝开放的违法性,并不适合数据开放;“竞争影响路径”侧重考察拒绝交易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更能适应数据开放的复杂情形。数据垄断的认定应重点关注拒绝开放行为对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活力的影响,建立“创新损害”分析框架,将数据权属、隐私风险等影响数据开放的多种因素纳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数据开放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平台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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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SEP善意许可谈判的标准——以德国法院判例为视角
14
作者 任天一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4期89-99,共11页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应基于善意原则进行谈判已成为全球共识,然而,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善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在反垄断法视角下,FRAND条款旨在促进标准被相邻市场主体平等而高效地获取,从而确保标准之兼容性等效率的实现。善意谈判...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应基于善意原则进行谈判已成为全球共识,然而,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善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在反垄断法视角下,FRAND条款旨在促进标准被相邻市场主体平等而高效地获取,从而确保标准之兼容性等效率的实现。善意谈判包括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两个方面,“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善意谈判框架更多关注于程序性规则,后“华为诉中兴案”时代,德国法院通过“Sisvel诉Haier案”“Nokia诉OPPO案”等推进了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的衔接,首先从程序上重点考察实施人的善意性,只有当实施人客观上表现出持续推进谈判的善意时,法院才会从实体上考虑专利权人报价之合理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 善意谈判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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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法规制因应
15
作者 师煜淋 《中州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48-54,共7页
算法价格歧视已然成为数字经济中的突出现象,企业借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剖析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推行动态个性化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该机制在优化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关乎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的严峻问题,特别... 算法价格歧视已然成为数字经济中的突出现象,企业借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剖析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推行动态个性化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该机制在优化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关乎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的严峻问题,特别是诸如“大数据杀熟”这类隐性价格操控行径,致使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市场竞争环境遭受破坏。通过分析算法价格歧视的三大关键机制——数据收集与用户画像构建、支付意愿预测、动态个性化定价策略,提出算法价格歧视具有隐蔽性强、算法逻辑繁杂等特性,加大了反垄断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国际上,像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以及中国的《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虽已作出相关规制安排,但算法透明度欠缺和法律责任界定不明晰依旧是主要阻碍。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理应完善算法透明披露制度、细化企业与算法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等,进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推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技术创新与规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价格歧视 反垄断法 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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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被引量:13
16
作者 兰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5,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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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被引量:6
17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7,共13页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集中体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其次,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而技术性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再次,反垄断法肩负着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使命,“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最后,反垄断法还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会导致劳动者不断被剥削,我们需要在既有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外为反垄断法注入劳动者福利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经济民主 政治民主 知识产权 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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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被引量:6
18
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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