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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AND LIMITS OF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 FOR DIGITAL PLATFORMS IN CHINA
1
作者 Yuan Bo 《China Legal Science》 2025年第3期59-86,共28页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issues concerning China's digital platforms have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A review o...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issues concerning China's digital platforms have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A review of releva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reveals that the refusal to deal doctrine serves as the legal basis for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However,its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till faces challeng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including the assessment of competitive harm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legitimate defenses.To adv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 for digital platforms,it is essential to comprehensively assess the impact of interoperability on cross-market competition,consumer welfare,and technological and commercial innovation,while fully considering the defenses raised by digital platforms,such as privacy protection,innovation,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fusal deal doctrine legitimate defenses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consumer welfare digital platforms assessment competitive harm competitive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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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IP Rights
2
作者 Feng Lingshan 《Advances in Social Behavior Research》 2023年第1期18-31,共14页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ognize a defendant's refusal to deal as an illegal act of monopolization.As a doctrine originally applicable only to tangible proper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has gradually evolved through case law to be applied in the contex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P)rights.Nevertheless,there remains significant controversy in China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as to whether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can be extended to IP rights.Given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intangible and tangible properties,as well as the core mechanisms of IP laws,greater caution and limits must be exercised when applying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to IP.Specifically,(1)compulsory licensing should only be implemented when the IP in question is deemed an essential facility;(2)Article 7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Eliminate or Restrict Competitio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harm the competition in the secondary market";and(3)in cases involving compulsory licensing,the court should examine whether such licensing would have an unreasonable adverse impact on the rights hol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sential facilities antitrus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usal to deal compulsory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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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何以规制? 被引量:7
3
作者 曹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9,共14页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规制原则与目标,规制手段与分析范式等理念方面的问题,以及数据分布、权属与类型化,相关数字平台事前—事中或结构性规制,数据开放或共享,相关要件认定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须逐一展开探讨。进而需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等新方法,循此进路,相应的理念转捩与制度革新势在必行,以寻觅到针对上述问题更有效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治理 数据垄断 数据垄断规制 结构性规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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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架构探设 被引量:3
4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4-137,共14页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在多种竞争损害风险。因此,对通用大模型市场的竞争治理,须坚持审慎包容,因循由已知及未知,遵循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路线,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竞争治理工具,科学设定以预防为主的反垄断事前规制监管措施,把握好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管制的合理边界及协力关系,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共融,优化国内国际双向流通环境,完善符合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特征的治理理念、架构及方式,建立健全以创新为主线、以安全为底线,统筹创新与竞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生态,促进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通用大模型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竞争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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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被引量:3
5
作者 殷继国 《财经法学》 2025年第3期130-147,共18页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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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垄断治理的立法因应
6
作者 宋方青 陈子剑 《行政管理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54-63,共10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对平台垄断治理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视角,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平台演化与治理的客观规律,防止过度风险防控对创新活力的影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对平台垄断治理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视角,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平台演化与治理的客观规律,防止过度风险防控对创新活力的影响。应着眼于平台垄断治理的新需求,着力提升新阶段平台垄断治理立法的科学性,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秉持理性,在立法内容上回归行为主义,在立法路径上循序渐进,逐步从制定部门规章到制定专门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应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在确需立法时适当整合结构主义主张,同时可强化促进型立法的辅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反垄断 创新发展 立法 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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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及应对策略分析
7
作者 李明琨 崔争妍 梁甜 《中国管理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227-235,共9页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析发现:烧钱引流是平台获取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且随价格敏感系数的增大而增大,但需承受盈利锐减的代价;用户的抢夺会使市场中所有平台承受压力;市场中平台数量越多,其市场份额与利润受用户转移成本的影响越大,越不利于平台垄断和实施“杀熟”行为。由此可见,越及时发现并破除路径依赖行为,越有助于推进平台反垄断治理,具体策略包括设置市场价格异常变化大数据监控、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减少用户转移成本,以及加大对后进平台的资金投入与创新扶持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路径依赖 Salop圆形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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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领域单一经济实体原则适用研究:法律实践和规则构造
8
作者 任超 吴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8-152,共15页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理论,正确适用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系统性研究。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主要适用...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理论,正确适用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系统性研究。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主要适用范围,即域外效力、垄断行为认定、垄断责任归属来看,该原则存在标准不一、理论混淆、归责不清、规定与实践错位等问题,而且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领域,对于比重不断上升的私人诉讼缺乏关注。应从中国反垄断法出发,结合域外法律实践,重构“经营者”概念--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经济实体,以“控制”+“市场行为”作为单一经济实体认定要件,建构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不同程序的责任归属路径,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金额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清晰指引,提升反垄断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营者 控制 连带责任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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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理念下“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
9
作者 尤明青 王亚萍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1期68-78,共11页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为目标,确定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治原则。第三层级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以此助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反垄断规制 平台经济反垄断 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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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规范功能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
10
作者 汪湖泉 《科学决策》 2025年第7期215-227,共13页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展、赋能反垄断智慧规制等规范功能。就促进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而言,一是要构建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体系,二是要完善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应用与监管,三是要注意其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治理 反垄断合规标准 数字平台反垄断 法律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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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我优待到自我规制: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的治理之策
11
作者 黄茂钦 徐玉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1-44,共14页
数字平台利用垄断杠杆实施跨市场竞争优势传导的自我优待行为,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面对既有反垄断法的功能性失灵,我国已逐步构建起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复合规制模式——合规式自我规制。但这一规制模式仍存在制度碎片化、... 数字平台利用垄断杠杆实施跨市场竞争优势传导的自我优待行为,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面对既有反垄断法的功能性失灵,我国已逐步构建起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复合规制模式——合规式自我规制。但这一规制模式仍存在制度碎片化、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治理主体参与流于形式、域外合规风险应对不足等局限。为完善合规式自我规制,应秉持系统协调与合理性理念,推动建立跨区域合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与自我优待合规治理挂钩的等级评定与考核问责机制,完善行业协会的合规评估机制,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借此,从根源上消解违法自我优待行为赖以滋生的环境,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领域的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 合规 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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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理念下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再思考
12
作者 乔宝杰 张楷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4期73-93,共21页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逐日增加,其中不乏存在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等反竞争手段的扼杀式并购,并导致损害市场潜在竞争、损害创新和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负面效果。面对此种“市场失灵”行为,强化...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逐日增加,其中不乏存在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等反竞争手段的扼杀式并购,并导致损害市场潜在竞争、损害创新和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负面效果。面对此种“市场失灵”行为,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然而,不加细分地规制初创企业并购,并给予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确有以偏概全的风险,更会导致大量能够提高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优质并购归于湮灭。因此,初创企业并购的规制应基于谦抑理念对事前申报规则进行完善,设定合理有效的交易额申报方式,排除对内部文件中意图证据的主观偏见并重视行为性救济措施的作用;对事后调查措施保持适当克制,强调行业监管和激励性监管并优化举证责任,做到稳步推进相关监管措施,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向而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扼杀式并购 初创企业并购 谦抑理念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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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审视及镜鉴
13
作者 王燕 郑文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30-39,共10页
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是应对超级平台垄断的复杂性,维护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与公平性,以及促进数字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因其基于结构主义干预的创新监管理念及制度设计,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 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是应对超级平台垄断的复杂性,维护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与公平性,以及促进数字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欧盟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因其基于结构主义干预的创新监管理念及制度设计,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然而该制度也存在守门人认定标准模糊及义务设计过于严苛等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数字守门人制度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对欧盟这一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以平衡有效竞争和市场创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制定我国数字守门人的清晰认定标准,明确其义务边界,并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协调刚性处罚与柔性处罚的适用,从而保障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与国际反垄断事前监管规则的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超级数字平台 数字市场法 反垄断数字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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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基于我国典型案件的考察与分析
14
作者 侯利阳 章韶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5年第2期26-42,共17页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 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确立了以“行为样态要件”与“竞争效果要件”为基本脉络的分析框架。在行为样态要件上,统摄独家交易行为认定的特征在于限制相对人转向竞争对手的选择权,没有限制相对人选择权或正常行使知识产权的独家行为不构成独家交易。在竞争效果要件上,执法机构首先需要评估独家交易是否足以实质封锁竞争对手,而后对独家交易造成的竞争损害效果予以论证,由此完成从“损害竞争对手”到“损害竞争”的竞争分析。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反事实分析。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重心,平台独家交易案件在形式上也遵循了从“行为样态要件”到“竞争效果要件”的基本脉络,但在分析“竞争效果要件”时没有按照既往实践确立的具体要素展开实质评估,而是以简略的形式化方式进行,导致最终执法结论的正确性存疑。平台独家交易的执法分析还是应当遵循既往实践确立的基本脉络与具体内容,在传统的独家交易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家交易 平台经济 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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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及对策
15
作者 吴太轩 于辰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46-63,共18页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护,行为认定上偏重横向垄断协议路径与执法过程上缺乏事前合规监管的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亟须坚持保护竞争过程以调适价值理念,构设双重规制路径以改进行为认定,建立事前合规制度以前迁执法过程,从而不断完善“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反垄断法 劳动力市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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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模式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监管跟进
16
作者 孙晋 胡旨钰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4-51,共8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开源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格局。以DeepSeek为代表的高性能开源大模型有望打破以往由封闭模型主导的技术和市场壁垒,但仍受制于关键生产要素的限制、平台分发渠道的路径依赖以及开源模...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开源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格局。以DeepSeek为代表的高性能开源大模型有望打破以往由封闭模型主导的技术和市场壁垒,但仍受制于关键生产要素的限制、平台分发渠道的路径依赖以及开源模式自身引发的生态集中化垄断风险。现行反垄断法难以全面应对开源模型“嵌入式”供给与“技术异质性”共存带来的市场界定困境以及“资源控制”“技术锁定”情景下的垄断行为识别难题。有鉴于此,应从竞争政策逻辑与法律规范工具两端同步发力:在制度理念上确立激励开源创新与防范市场垄断之间的动态平衡,在监管路径上强化关键资源领域的动态监管与开放措施,在法律规范层面推动行为识别范式从价格导向转向生态导向,最终实现开源协作与公平竞争的系统性耦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反垄断监管 生态系统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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