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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AND LIMITS OF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 FOR DIGITAL PLATFORMS IN CHINA
1
作者 Yuan Bo 《China Legal Science》 2025年第3期59-86,共28页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issues concerning China's digital platforms have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A review o...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issues concerning China's digital platforms have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A review of releva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reveals that the refusal to deal doctrine serves as the legal basis for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However,its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till faces challeng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including the assessment of competitive harm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legitimate defenses.To adv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 for digital platforms,it is essential to comprehensively assess the impact of interoperability on cross-market competition,consumer welfare,and technological and commercial innovation,while fully considering the defenses raised by digital platforms,such as privacy protection,innovation,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fusal deal doctrine legitimate defenses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consumer welfare digital platforms assessment competitive harm competitive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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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中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2
作者 曹明睿 郑娅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54-58,共5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间达成的互不挖角协议旨在稳定企业的人才队伍,并减少因人才流失带来的成本增加与生产不稳定性,但同时对劳动力自由流动构成了挑战。文章深入探讨互不挖角协议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分析提出需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间达成的互不挖角协议旨在稳定企业的人才队伍,并减少因人才流失带来的成本增加与生产不稳定性,但同时对劳动力自由流动构成了挑战。文章深入探讨互不挖角协议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分析提出需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以反垄断法对互补挖角协议进行分类规制,并引入集体诉讼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反垄断法 劳动力市场 竞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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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3
作者 郭金良 王春衡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147-156,共10页
无人驾驶技术推进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但个别平台企业实施的“先低价占领市场”“后提价掠夺利润”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此类行为本质上是资本逐利性驱动下平台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兼具排他性与剥削性,属于... 无人驾驶技术推进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但个别平台企业实施的“先低价占领市场”“后提价掠夺利润”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此类行为本质上是资本逐利性驱动下平台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兼具排他性与剥削性,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掠夺性定价。无人驾驶掠夺性定价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路径包括:可运用依赖性与传导效应理论认定平台对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在成本—价格分析框架下通过平均可避免成本来认定平台企业的低于成本价经营行为,在个案分析中以“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作为衡量竞争损害的实质要件。同时,明确“正当理由”为抗辩理由的功能定位,从合理性与必要性两个维度,综合判断无人驾驶掠夺性行为是否符合豁免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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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产业新兴垄断风险的生成机理、规制困境与协同治理机制
4
作者 梅珂悦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3-90,共8页
云计算以灵活、高效且经济的计算资源配置机制推动新质生产力跃升,同时不可避免地伴生由技术锁定、经济壁垒、数据垄断与生态封锁叠加形成的垄断风险。现行治理框架在治理规则、治理手段与治理组织等维度未能形成有效回应。协同治理以... 云计算以灵活、高效且经济的计算资源配置机制推动新质生产力跃升,同时不可避免地伴生由技术锁定、经济壁垒、数据垄断与生态封锁叠加形成的垄断风险。现行治理框架在治理规则、治理手段与治理组织等维度未能形成有效回应。协同治理以治理弹性、多元共治与多目标调适为核心,展现出与垄断风险的天然契合性。未来应坚持云计算垄断风险的协同治理路径,优化事前监管制度以重塑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健全事中动态监测机制以实现契合技术演进的敏捷治理,完善反垄断分析框架以强化反垄断执法的适用性,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进而形成全链条治理体系,为云计算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 垄断风险 事前监管 反垄断执法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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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相对市场势力与消费者隐私
5
作者 唐要家 李毓新 汪露娜 《当代经济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5-89,共15页
大型数字平台利用市场势力过度采集消费者数据所引发的隐私侵犯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探讨平台数据驱动市场势力对消费者隐私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最优的反垄断监管政策。通过构建数据驱动商业模式双... 大型数字平台利用市场势力过度采集消费者数据所引发的隐私侵犯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探讨平台数据驱动市场势力对消费者隐私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最优的反垄断监管政策。通过构建数据驱动商业模式双边平台寡头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平台相对市场势力是形成消费者隐私侵犯的根本原因,平台相对市场势力的提高会加剧消费者隐私侵犯风险,并且由于平台消费者侧相对市场势力具有消费者锁定和商家锁定的双重效应,消费者侧相对市场势力会带来更糟糕的隐私侵犯和社会福利损失。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会加剧平台相对市场势力的隐私侵害风险,而消费者隐私意识增强和强数据驱动网络效应则会约束数字平台的过度数据采集。在反垄断执法中,采用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标准有利于实现最优隐私保护,但会带来阻碍数据驱动创新的负面影响,而采用数据采集付费机制则会同时实现最优的隐私保护和数据采集利用。因此,具有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过度采集消费者数据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但要坚持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建立反垄断与个人隐私保护协同体制,采用创新中性的反垄断监管政策工具,并积极探索试点市场化隐私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相对市场势力 消费者隐私 隐私保护 社会福利 数据开发 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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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反垄断合规——基于企业反垄断责任的视角
6
作者 孙慕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7-107,共11页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需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内部治理与外部规制、倡导与禁止的不同维度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共同作用于公司运行。宏观上看,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公...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需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内部治理与外部规制、倡导与禁止的不同维度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共同作用于公司运行。宏观上看,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公司治理水平呈正相关;微观上看,公司整体利益与管理层个体利益可能发生背离。因此,反垄断评估有必要引入公司治理因素,公司治理亦需渗透反垄断合规的考量,二者相互作用在垄断协议规制中表现得尤为典型。为促进两法协同,《公司法》应明确企业合规管理的责任性质,将其界定为严格责任而非过失责任;《反垄断法》在认定垄断行为时,则应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及合规状况纳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反垄断法 公司治理 反垄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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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补偿目标的实现
7
作者 李希梁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121-138,共18页
补偿目标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主要寄托于私人诉讼机制。由于受损者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面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现实困境,现行制度难以有效实现补偿功能。尽管理论界围绕私人诉讼提出多种变革方案,但因缺乏本土实践基础而... 补偿目标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主要寄托于私人诉讼机制。由于受损者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面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现实困境,现行制度难以有效实现补偿功能。尽管理论界围绕私人诉讼提出多种变革方案,但因缺乏本土实践基础而实际效果有限,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亦难以在该领域承担补偿职责。鉴于此,将补偿目标嵌入反垄断行政执法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适配性。公共补偿具体包括私人退赔和行政返还两条路径。就私人退赔而言,应以自愿为原则,通过罚款减免等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提出补偿方案,并在适用范围、申请时间、退赔方式等方面作出细化设计。就行政返还而言,可通过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将部分罚没款纳入反垄断返还基金,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辅以监督与协调机制。返还方式可分为直接分配与间接分配两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偿 反垄断 私人诉讼 行政执法 公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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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制度在竞争法体系中的归属
8
作者 肖湘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7-66,共10页
我国应将“数字守门人”制度融入现有的竞争法框架中,即融入模式,而非采取类似于欧盟DMA的单独立法模式。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还蕴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价值。鉴于企业规模、用户数量并不等于市场份额,网络效应、... 我国应将“数字守门人”制度融入现有的竞争法框架中,即融入模式,而非采取类似于欧盟DMA的单独立法模式。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还蕴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价值。鉴于企业规模、用户数量并不等于市场份额,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也不等于市场力量,因此“守门人”并不必然等同于垄断者,对于已构成垄断的“守门人”,应适用反垄断法,而对于未构成垄断的“守门人”,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更为恰当。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逻辑较为固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动态列举+一般条款兜底”的适用逻辑,与灵活多变的平台经济适配性更高。因此,在竞争法框架下,“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引入不应仅局限于反垄断法,而应将引入的重点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即传统反垄断法仍应继续适用,但“数字守门人”制度应更多地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守门人”制度 DMA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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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IP Rights
9
作者 Feng Lingshan 《Advances in Social Behavior Research》 2023年第1期18-31,共14页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ognize a defendant's refusal to deal as an illegal act of monopolization.As a doctrine originally applicable only to tangible proper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has gradually evolved through case law to be applied in the contex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P)rights.Nevertheless,there remains significant controversy in China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as to whether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can be extended to IP rights.Given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intangible and tangible properties,as well as the core mechanisms of IP laws,greater caution and limits must be exercised when applying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to IP.Specifically,(1)compulsory licensing should only be implemented when the IP in question is deemed an essential facility;(2)Article 7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Eliminate or Restrict Competitio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harm the competition in the secondary market";and(3)in cases involving compulsory licensing,the court should examine whether such licensing would have an unreasonable adverse impact on the rights hol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sential facilities antitrus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usal to deal compulsory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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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何以规制? 被引量:15
10
作者 曹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9,共14页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规制原则与目标,规制手段与分析范式等理念方面的问题,以及数据分布、权属与类型化,相关数字平台事前—事中或结构性规制,数据开放或共享,相关要件认定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须逐一展开探讨。进而需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等新方法,循此进路,相应的理念转捩与制度革新势在必行,以寻觅到针对上述问题更有效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治理 数据垄断 数据垄断规制 结构性规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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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架构探设 被引量:6
11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4-137,共14页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 通用大模型的发展加速了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类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更加具有可及性,深刻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前通用大模型市场中低水平竞争与结构性垄断并存,大模型产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产业链架构层级存在多种竞争损害风险。因此,对通用大模型市场的竞争治理,须坚持审慎包容,因循由已知及未知,遵循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路线,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竞争治理工具,科学设定以预防为主的反垄断事前规制监管措施,把握好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管制的合理边界及协力关系,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共融,优化国内国际双向流通环境,完善符合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特征的治理理念、架构及方式,建立健全以创新为主线、以安全为底线,统筹创新与竞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通用大模型市场竞争治理生态,促进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通用大模型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竞争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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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及应对策略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明琨 崔争妍 梁甜 《中国管理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227-235,共9页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 互联网平台通过烧钱引流、习惯培养、价值变现的“杀熟”三阶段演进路径寻求成功。打破平台路径依赖,推进反垄断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点关注议题。本研究利用Salop圆形模型,推演平台在三阶段演进路径中的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均衡解分析发现:烧钱引流是平台获取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且随价格敏感系数的增大而增大,但需承受盈利锐减的代价;用户的抢夺会使市场中所有平台承受压力;市场中平台数量越多,其市场份额与利润受用户转移成本的影响越大,越不利于平台垄断和实施“杀熟”行为。由此可见,越及时发现并破除路径依赖行为,越有助于推进平台反垄断治理,具体策略包括设置市场价格异常变化大数据监控、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减少用户转移成本,以及加大对后进平台的资金投入与创新扶持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路径依赖 Salop圆形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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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被引量:4
13
作者 殷继国 《财经法学》 2025年第3期130-147,共18页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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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模式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监管跟进 被引量:3
14
作者 孙晋 胡旨钰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4-51,共8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开源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格局。以DeepSeek为代表的高性能开源大模型有望打破以往由封闭模型主导的技术和市场壁垒,但仍受制于关键生产要素的限制、平台分发渠道的路径依赖以及开源模...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开源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格局。以DeepSeek为代表的高性能开源大模型有望打破以往由封闭模型主导的技术和市场壁垒,但仍受制于关键生产要素的限制、平台分发渠道的路径依赖以及开源模式自身引发的生态集中化垄断风险。现行反垄断法难以全面应对开源模型“嵌入式”供给与“技术异质性”共存带来的市场界定困境以及“资源控制”“技术锁定”情景下的垄断行为识别难题。有鉴于此,应从竞争政策逻辑与法律规范工具两端同步发力:在制度理念上确立激励开源创新与防范市场垄断之间的动态平衡,在监管路径上强化关键资源领域的动态监管与开放措施,在法律规范层面推动行为识别范式从价格导向转向生态导向,最终实现开源协作与公平竞争的系统性耦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反垄断监管 生态系统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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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规范功能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 被引量:1
15
作者 汪湖泉 《科学决策》 2025年第7期215-227,共13页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 传统反垄断法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复杂新样态时,呈现“威慑失灵”的问题,需要通过引入反垄断合规标准这一新型技术治理工具来增强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自治能力,进而实现其补充反垄断法的回应性不足、促进数字平台内驱式规范发展、赋能反垄断智慧规制等规范功能。就促进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与反垄断法的协同治理而言,一是要构建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体系,二是要完善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标准的应用与监管,三是要注意其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治理 反垄断合规标准 数字平台反垄断 法律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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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及对策 被引量:1
16
作者 吴太轩 于辰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46-63,共18页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 继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之后,我国首次针对“互不挖角协议”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互不挖角协议”所引发的竞争损害显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不仅匹配制度逻辑,更契合国内外实践趋势。然而,当下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价值取向上忽视劳动者利益保护,行为认定上偏重横向垄断协议路径与执法过程上缺乏事前合规监管的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亟须坚持保护竞争过程以调适价值理念,构设双重规制路径以改进行为认定,建立事前合规制度以前迁执法过程,从而不断完善“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反垄断法 劳动力市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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