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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类型化
1
作者 郝川 《荆楚法学》 2026年第1期63-74,共12页
为规范适用抽象危险犯,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展开类型化研究。以规范目的为指引,抽象危险犯可被区分为狭义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狭义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系立法拟制,正当性源于立法者对社会治理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权限,其行为本身已构成... 为规范适用抽象危险犯,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展开类型化研究。以规范目的为指引,抽象危险犯可被区分为狭义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狭义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系立法拟制,正当性源于立法者对社会治理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权限,其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可罚性的基础。狭义抽象危险犯还可进一步分为侧重报应的狭义抽象危险犯、侧重预防的狭义抽象危险犯和报应与预防融合的狭义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聚焦于行为本身所蕴含的潜在危险性,只要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倾向,即便尚未形成现实、具体的危险状态,仍可认定该犯罪成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保护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均属侧重报应的狭义抽象危险犯;保护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犯需根据法益关联度划分,关联度高者多为狭义抽象危险犯,低者为准抽象危险犯,仅极迫切预防需求可突破该划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除污染环境类犯罪以外的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抽象危险犯均为准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抽象危险犯 规范保护 行为无价值 危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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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案件中定罪免刑制度的激活 被引量:8
2
作者 李翔 周家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4-44,共21页
化解轻罪扩张的伴生风险应当激活定罪免刑制度的适用。定罪免刑的基本含义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相分离”,而这一分离效果的理论根基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规范分离属于“声音隔离”的一种,部分阻隔裁判规范向国民的... 化解轻罪扩张的伴生风险应当激活定罪免刑制度的适用。定罪免刑的基本含义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相分离”,而这一分离效果的理论根基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规范分离属于“声音隔离”的一种,部分阻隔裁判规范向国民的公开,使行为规范的规制效果最大化。这一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裁判规范的阻隔实际上给予规范适用对象更宽厚的优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定罪免刑相较于实罪实刑、免罪免刑、缓刑或者其他针对轻罪的宽缓化措施,能够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前提下,起到对行为人最大的规训作用以及针对真实和潜在被害人的补偿效果。定罪免刑的开启依赖于裁判规范的补足,补足的内容是关于抽象危险犯之危险现实化的内容以及影响对行为人进行特殊预防的因素。对轻罪行为人定罪免刑后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的承担,应构建起专属轻罪的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案件 定罪免刑 规范分离 行刑反向衔接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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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实行行为 被引量:4
3
作者 王钢 《中国应用法学》 2025年第1期124-139,共16页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特定上游犯罪的法益,正常的司法活动并非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故洗钱罪是对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上游犯罪的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导致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进入金融系统,或者通过金融系统对...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特定上游犯罪的法益,正常的司法活动并非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故洗钱罪是对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上游犯罪的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导致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进入金融系统,或者通过金融系统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进行转移或转换的,其行为原则上就具有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性质,构成洗钱罪的实行行为。在个案中,司法机关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转移、转换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是否具有与金融系统的相关性。若能对此予以肯定,行为人使用自己的账户转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或者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用于自己消费的行为,就都属于洗钱罪的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赃物犯罪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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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罪过形态相关问题再厘清
4
作者 卢勤忠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45-55,共11页
传统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非结果犯不存在过失。但是在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的背景下,危险犯的出现颠覆了这种传统理论上的认识。在肯定抽象危险犯是故意犯罪的同时,必须承认具体危险犯的罪过形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传统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非结果犯不存在过失。但是在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的背景下,危险犯的出现颠覆了这种传统理论上的认识。在肯定抽象危险犯是故意犯罪的同时,必须承认具体危险犯的罪过形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明示过失与默示过失)。如果刑法将某一犯罪设立为具体危险犯同时配置较低的法定刑,而这种具体危险犯又有行为对应的较重的故意犯罪,则该罪的罪过形态应该是过失。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只能依据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依据刑法总则的未遂和预备形态。危险驾驶罪属于混合危险犯,其罪过形态主要表现为故意,否则难以解释共犯和停止形态。危险犯中的“危险”应该是指侵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混合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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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诠释与理论补正——以无形伪造的抽象危险为分析进路 被引量:1
5
作者 赵浩 《税务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4-34,共11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历来聚讼纷纭,呈现出泛化适用的态势,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未能彻底扭转这一困局。但不能为了实现限制处罚目的而突破现行立法框架,否则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秩序法益观与财产法益观都存在明显缺陷,应当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历来聚讼纷纭,呈现出泛化适用的态势,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未能彻底扭转这一困局。但不能为了实现限制处罚目的而突破现行立法框架,否则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秩序法益观与财产法益观都存在明显缺陷,应当提倡以专票抵扣机制为重心、以国家税收利益为限制的复合法益说。行为犯说、目的犯说、实害犯说并不符合本罪的罪刑规范,也无法适配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的罪名体系。本罪虚开行为的性质是以虚构抵扣权为核心的无形伪造,即有开票权限的主体开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记载了虚假事项的专票。虚构抵扣权侵害了专票抵扣机制,通常会类型性地引起对国家税收利益的抽象危险。但该抽象危险在具体情境中有被反证的可能,应进行客观面和主观面的双重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抵扣机制 无形伪造 税收利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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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6
作者 秦长森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121-139,共19页
我国数据行政立法呈现活性化趋势,但数据犯罪的《刑法》规范却十分沉寂,这在形式上导致刑法难以有效地与前置法衔接,实质上造成数据犯罪的裁决较为混乱。面对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不足的困境,理论界以法益论为中心,先后形成了“前实证主义... 我国数据行政立法呈现活性化趋势,但数据犯罪的《刑法》规范却十分沉寂,这在形式上导致刑法难以有效地与前置法衔接,实质上造成数据犯罪的裁决较为混乱。面对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不足的困境,理论界以法益论为中心,先后形成了“前实证主义数据安全法益”“实证主义数据安全法益”“数据风险法益”等诸多立场,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立法建议。然而,这些观点或忽略了数据与信息的区别,或导致数据犯罪的立法定位不清,或过分前置刑法介入数字市场的界限。对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应当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指导下,以《数据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原点,以社会政策的现实要求为方向,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进而提炼出“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论点。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是为了保障数据处于合法利用的状态,并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然,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破坏行为才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在此基础上,我国未来的刑法完善应在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据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状态安全 集体法益 数字经济 抽象危险犯 数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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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危险”的规范界定与适用
7
作者 金洋 《警学研究》 2025年第4期118-128,共11页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实现对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阶梯式”治理,同时准确界定处罚范围,既不过度预防,也不放任危险滋生。以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考察基底,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应当界定为具体危险与故意危险,前者以文义解释与体...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实现对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阶梯式”治理,同时准确界定处罚范围,既不过度预防,也不放任危险滋生。以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考察基底,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应当界定为具体危险与故意危险,前者以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为理由,后者以法定犯场景下的行为本位主义为依据,即危险作业罪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判断“现实危险”的三个注意性规则:仅存在“行为危险”、仅存在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几乎不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不能认为存在“现实危险”。结合这三项规则与实践案例对危险作业罪的三种行为类型分别加以阐释,能够使“危险”的判断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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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犯罪程序出罪的逻辑阐明与路径展开 被引量:1
8
作者 秦雨田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62-72,共11页
合理畅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出罪通道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热点。继续扩大醉驾犯罪的入罪范围将面临司法效益边际递减的法律经济劣势、“犯罪标签”持续滋生犯罪溢出后果的现实挑战,醉驾犯罪需要保持入罪与出罪对流畅通。结合醉驾犯罪属... 合理畅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出罪通道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热点。继续扩大醉驾犯罪的入罪范围将面临司法效益边际递减的法律经济劣势、“犯罪标签”持续滋生犯罪溢出后果的现实挑战,醉驾犯罪需要保持入罪与出罪对流畅通。结合醉驾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的固有属性与法益关联度较低的规范特点,程序出罪的逻辑构造高度适配于醉驾案件出罪。司法实践应当拓宽程序出罪的司法通道,严格规范情节显著轻微型不予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型法定不起诉与情节轻微型相对不起诉中出罪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构建体系完善的程序出罪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犯罪 程序出罪 抽象危险犯 出罪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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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时代抽象危险犯立法限缩的新路径
9
作者 柏雪淳 刘艳红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7-168,共12页
抽象危险犯增加是风险社会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态势。无根据的抽象危险犯扩张带来刑法风险,有抵牾法治国原则之嫌疑。传统危险犯二分法虽富有逻辑,但过于简单,难以适应新的立法背景与司法实践需要。新三分法具有合理性,但不够精细,不能... 抽象危险犯增加是风险社会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态势。无根据的抽象危险犯扩张带来刑法风险,有抵牾法治国原则之嫌疑。传统危险犯二分法虽富有逻辑,但过于简单,难以适应新的立法背景与司法实践需要。新三分法具有合理性,但不够精细,不能有效化解抽象危险犯扩张导致的过度犯罪化困境,两种分类法对立法限缩指导意义均有限。抽象危险犯的立法限缩涉及内部路径与外部路径,前者需将抽象危险犯的设立与“危险”的级别关联,危险将分为四级,由高至低配备不同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用以控制实害发生距离远且概率较小,针对特别重大法益的第四级危险,危险犯也将据此呈现危险控制的差序格局。后者需根据刑法控制危险的犯罪学形态,将危险分为制度性与结构性、情境性与偶然性、全球性与弥散性三类危险,使抽象危险犯尽可能压缩在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全球性与弥散性的危险类型中,合理划定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危险分级 危险分类 立法限缩 犯罪前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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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性质研究
10
作者 张运伟 《特区经济》 2025年第10期112-115,共4页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处于多发态势,从1997年设置该罪伊始,“行为犯说”一直处于通说地位,但随着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虚开案件大量出现,使“行为犯说”受到挑战,“目的犯说”“抽象...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处于多发态势,从1997年设置该罪伊始,“行为犯说”一直处于通说地位,但随着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虚开案件大量出现,使“行为犯说”受到挑战,“目的犯说”“抽象危险犯说”“结果犯说”备受学者关注。笔者赞成“结果犯说”,本文将对“结果犯说”外三种学说的不合理之处,以及“结果犯”的合理之处展开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犯 目的犯 抽象危险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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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的延伸:论算法传播中的抽象危险犯
11
作者 张翼鹏 《黑河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42-46,共5页
算法传播引发的权力异化现象对法律权益构成了新型的抽象危险犯。然而,在现行的规制框架内,算法作为智能化传播工具,其因果关系的解析与责任归属的确定面临诸多挑战,导致责任归属的空白地带。需将算法传播工具还原为人的延伸,其在延伸... 算法传播引发的权力异化现象对法律权益构成了新型的抽象危险犯。然而,在现行的规制框架内,算法作为智能化传播工具,其因果关系的解析与责任归属的确定面临诸多挑战,导致责任归属的空白地带。需将算法传播工具还原为人的延伸,其在延伸范围内继承人的主体性,成立刑事法律人格,有资格对侵害行为承担罪责,并据此探索对相关法益风险的规制进路和惩戒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传播 算法传播 算法侵害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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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
12
作者 雷英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17-30,共14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既往错误司法实践的纠偏,以避免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规制的罪刑不均衡问题,而非片面地扩大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在法律属性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构成要件要素...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既往错误司法实践的纠偏,以避免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规制的罪刑不均衡问题,而非片面地扩大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在法律属性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构成要件要素,并且是构成要件结果要素而非行为要素。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成立需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在表征的危险类型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表征的是抽象危险,其危险程度较轻,无须达到具体危险对法益侵害的紧迫程度。同时,应对“危及公共安全”采取实质认定方式以.合理限缩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结果要素 抽象危险 实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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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侵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类型化处理
13
作者 李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103-112,共10页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审视《北京公约》,需通过该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实现对侵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类型化处理。当前立法对侵害航空安全的情况倾向于创制危险犯,以满足制裁前置化与预防化的需求。危险犯是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审视《北京公约》,需通过该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实现对侵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类型化处理。当前立法对侵害航空安全的情况倾向于创制危险犯,以满足制裁前置化与预防化的需求。危险犯是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类型。在对侵害航空安全的危险进行判断时,具体危险需结合已查清的事实,评估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与实害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抽象危险则依据行为要素与经验法则,借助构成要件要素,结合具体事实情况,通过生活经验法则对现实中的间接危险进行三维立体的审查。现行《刑法》的罪名供给和理论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保障已较为完善。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重构,结合现行总则条文对预备犯和共同犯罪的教义学阐释,足以满足制裁前置化与预防化的需求,也可以给国内各规范的衔接预留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北京公约》 类型化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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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毒品犯罪的公众健康法益
14
作者 罗鸿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5期53-66,共14页
毒品犯罪的公众健康法益必须限制公民自我决定权,限制的正当根据必须出自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主流理论无法调和这两项要求。有必要借助古典哲学,挖掘自我决定权的实质条件,即主体自我理解和自我实现的能力,进而提炼主体间性对它们的保障... 毒品犯罪的公众健康法益必须限制公民自我决定权,限制的正当根据必须出自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主流理论无法调和这两项要求。有必要借助古典哲学,挖掘自我决定权的实质条件,即主体自我理解和自我实现的能力,进而提炼主体间性对它们的保障功能。公众健康法益构造应重构为保护这些能力(背后层法益)的良性主体间关系(阻挡层法益)。毒品犯罪法益侵害流程即为,毒品黑市和吸毒社群两种社会关系直接损害阻挡层法益,间接对背后层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从中可以析出两种毒品犯罪的规范目的:一是避免公民进入毒品黑市及其扩张;二是避免公民进入吸毒社群及其扩张。根据前者解决代购毒品、特情引诱等实践问题时,应重视人员联络、毒资上溯和毒品下输三个黑市扩张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自我决定权 自我答责 抽象危险 代购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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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反证出罪的实践展开
15
作者 敦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73-85,共13页
在我国“定性+定量”的犯罪成立模式下,应当承认对抽象危险犯可以反证出罪。抽象危险犯的反证出罪,核心是有效证明行为不存在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为此,需要准确认定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并对行为之现实危险性做出规范判断。对于前者... 在我国“定性+定量”的犯罪成立模式下,应当承认对抽象危险犯可以反证出罪。抽象危险犯的反证出罪,核心是有效证明行为不存在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为此,需要准确认定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并对行为之现实危险性做出规范判断。对于前者,在根据刑法分则的章节标题提示难以形成自洽性结论时,应以行为预期的法益侵害为依据进行补正性确定;对于后者,应当先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属性,而后再对行为之现实危险性进行个案确证。另外,抽象危险犯反证出罪的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等同于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反证出罪 保护法益 现实危险性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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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定量模式下抽象危险犯处罚之司法正当性 被引量:24
16
作者 王志祥 黄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2-82,共11页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在于应对以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均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抽象危险犯所产生的危险系行为的危险,其蕴含于行为之中。因此,对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能允许反证。在我国立法定量模式下应对犯罪构成作实质解释。抽象危险犯蕴...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在于应对以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均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抽象危险犯所产生的危险系行为的危险,其蕴含于行为之中。因此,对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能允许反证。在我国立法定量模式下应对犯罪构成作实质解释。抽象危险犯蕴含着侵犯人权的风险,需要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制。在承认行为实施之后危险必然存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限制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这是确保其司法正当性的最为现实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实质解释 危险 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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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研究 被引量:10
17
作者 张心向 王强军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3-111,共9页
为了实现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导致的公共风险的控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尽管其罪名设置为危险驾驶罪,但实际上其行为模式只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从犯罪形态上讲,二者尽管都属于危险犯,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需... 为了实现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导致的公共风险的控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尽管其罪名设置为危险驾驶罪,但实际上其行为模式只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从犯罪形态上讲,二者尽管都属于危险犯,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此属于具体危险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理论上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犯罪即告既遂,故此属于抽象危险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我们可以将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但基于人权保障的安全,我们也需要对这种危险犯的构成做出必要的限定,以防止刑罚权的肆意发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控制 危险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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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风险防控 被引量:59
18
作者 陈京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16-126,共11页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法益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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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义学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 被引量:28
19
作者 冀洋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3-84,共12页
公共安全领域的治安体感及风险意识助推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刑法命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表现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化立法的扩容。但新增轻罪不仅导致立法技术上的叠床架屋,而且暴露了对一般预防不... 公共安全领域的治安体感及风险意识助推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刑法命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表现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化立法的扩容。但新增轻罪不仅导致立法技术上的叠床架屋,而且暴露了对一般预防不切实际的迷信,新增罪名背后对应的仍是重刑主义旧观念,这就需要在教义学上对新罪的规范构造及司法实效做出合理认知和预判。基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妨害安全驾驶罪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本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系注意性要素,妨害安全驾驶而故意引起具体危险的,仍应适用第114条;危险作业罪属于业务过失危险犯,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基本犯→结果加重犯"的关系,而是基于法益保护前置而形成的"危险犯←基本犯(结果犯)",同一业务行为流程应保持同一主观心态。在未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谨记"醉驾入刑"10年来刑罚边际效应递减的困境,对公共危险犯应开拓实体法上的实质出罪渠道和程序法上的过滤分流机制,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破除入罪依赖、强化多元规范的共建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治理 轻罪立法 抽象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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