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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 被引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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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秦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8-56,共19页
承担第三方义务的私人主体拥有技术或者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发现与阻止违法行为,同时也更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法律控制越是复杂,立法者越是需要使用侵权法、第三方义务制度与政府规制来共同实现法律实施与遵从目标、实... 承担第三方义务的私人主体拥有技术或者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发现与阻止违法行为,同时也更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法律控制越是复杂,立法者越是需要使用侵权法、第三方义务制度与政府规制来共同实现法律实施与遵从目标、实现最佳威慑效果。能否产生有效的威慑是判断第三方义务是否适当的关键,除非第三方义务可以有效阻止违法行为,否则立法者不应过多地赋予私人主体承担第三方义务。政府如何更好地监督第三方义务主体,如何保护相对人的言论自由、平等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均是构建第三方义务制度需要认真考量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 私人主体 第三方义务 规制实施 规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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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三方义务理论在基层“微治理”中的应用——以物业服务企业在犬类管理中的义务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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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崇明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5期34-37,共4页
公共执法机关和私人主体实现法律层面的协同共治是畅通基层治理“微循环”的关键。行政法第三方义务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以犬类管理为例,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物业法律义务不明、法律责任缺位是导致目前犬类管理... 公共执法机关和私人主体实现法律层面的协同共治是畅通基层治理“微循环”的关键。行政法第三方义务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以犬类管理为例,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物业法律义务不明、法律责任缺位是导致目前犬类管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明确物业在劝阻违法业主、举报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法律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的,执法机关有权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其义务范围仅限于协助性、辅助性方面,其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服务企业 犬类管理 第三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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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域中网络平台第三方义务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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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亮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33-38,共6页
要求第三方平台履行监管义务已经成为中国网络治理的主要途径。根据既定的立法框架与规范目的,行政法上的平台第三方义务可以分为一般性义务与特别法义务等层次,各自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义务内容和审查强度。考察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可... 要求第三方平台履行监管义务已经成为中国网络治理的主要途径。根据既定的立法框架与规范目的,行政法上的平台第三方义务可以分为一般性义务与特别法义务等层次,各自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义务内容和审查强度。考察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可以为厘清不同类型平台的行政法义务边界提供有益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第三方义务 行政法义务 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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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以“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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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启云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3期30-42,共13页
数据交易平台是激活数据价值、型构数据蓝海的重要媒介。借助数据法规范,行政机关将主体责任转嫁至平台承担但却未伴随公权授予,此即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在功能主义风格下,平台是数据交易场域的最佳治理者;而在规范主义进路中,主体... 数据交易平台是激活数据价值、型构数据蓝海的重要媒介。借助数据法规范,行政机关将主体责任转嫁至平台承担但却未伴随公权授予,此即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在功能主义风格下,平台是数据交易场域的最佳治理者;而在规范主义进路中,主体责任仍应经受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审查。虽然平台监管有助于释放公私协作的潜力,但目下数据交易平台在承担主体责任时却面临具体义务张驰无度、责任边界游离不定的窘境,履行责任所衍生的事实公权力亦可能被俘获或滥用。为净化平台生态、优化责任分配,可从主体、客体和行为视域出发明确最低限度的监管责任,结合不法行为与惩罚的经济分析模型透视平台责任的基本趋向,确立“技术可行+经济可行”的责任标准,配置以管制责任、监督责任和接管责任为内容的国家担保,并从实体和程序的二维公正结构中规训事实公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主体责任 平台监管 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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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第三方义务的行政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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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丽岩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3-65,共13页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跨地域、高聚合、强渗透的特征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对于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的行政法规制,引入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第三方义务制度以凸显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制...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跨地域、高聚合、强渗透的特征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对于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的行政法规制,引入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第三方义务制度以凸显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制度设计原则上,既要体现数字时代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也要求严格恪守行政权与平台义务的边界,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混淆与行政权力泛化。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要突破义务主体与主体角色的双重困境、权利义务不对等、数据壁垒等固有缺陷,从分类管理、义务清单化以及加强外部监管保障平台第三方义务的良性运转,推动治理灵活性与行政监管权威性的协调,最终实现平台经济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第三方义务 协同治理 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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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义务”制度视野下的公安反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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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栋磊 《公安研究》 2014年第10期33-39,共7页
在我国公安管理领域,正有意无意地运用“第三方义务”制度解决现存问题,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公安反恐立法引入“第三方义务”制度,具有调动私人主体参与反恐,提高反恐工作效率,实现依法反恐... 在我国公安管理领域,正有意无意地运用“第三方义务”制度解决现存问题,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公安反恐立法引入“第三方义务”制度,具有调动私人主体参与反恐,提高反恐工作效率,实现依法反恐的价值,这些价值的存在使“第三方义务”制度在身份信息、国(边)境、金融、网络等公安反恐立法领域,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但“第三方义务”制度不能恣意设定,必须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第三方义务”主体是否适格两个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恐立法 公安机关 第三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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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参与互联网治理的角色定位--基于权力与义务的判断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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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勤 刘晓庆 唐亦非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1-125,共5页
由网络运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从而分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简政放权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要求。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在内容上体现出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在职责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介入,都反映出其具备很强的... 由网络运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从而分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简政放权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要求。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在内容上体现出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在职责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介入,都反映出其具备很强的公权力特征,这也让人产生了它是在承担"义务"还是行使"权力"的疑问。从当前的行政法理论来看,通过"第三方义务"理论和"行政授权"理论对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的性质进行解释,存在一些缺陷。在后续的网络社会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治理领域特点,划清网络运营者权力和义务的界限,明确其角色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治理 网络运营者 管理责任 第三方义务 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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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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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伟 卢志勇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5年第2期64-67,55,共5页
本文讨论了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在磋商、专家组听证和上诉等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目前第三方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同时提供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商界和法律界人士了解WTO下的第三方制度。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程序 第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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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物业服务企业的火灾预防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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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可安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01-109,共9页
通过私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并非给付行政的专属,其同样也是履行秩序行政任务的手段。基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理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住宅区的火灾预防义务,兼具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消防体系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面性,既是提... 通过私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并非给付行政的专属,其同样也是履行秩序行政任务的手段。基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理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住宅区的火灾预防义务,兼具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消防体系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面性,既是提供协助的私主体,又是受到监管的私主体。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实施强制力的公权,仅具有劝阻、报告的管理权限,行政机关的监管职权与法律责任不完全适配,火灾预防事项存在公私权责不平衡的问题,建议从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防管理 火灾预防 物业服务企业 秩序行政 第三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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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解析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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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汉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36-49,共14页
传统守门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不同领域,通过履行第三方义务承担各种把关职责,构成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平台经济能够迅速发展,得益于避风港原则免除平台第三方义务。随着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阻碍竞争现象的加剧,各国近几年来开始建立数字... 传统守门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不同领域,通过履行第三方义务承担各种把关职责,构成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平台经济能够迅速发展,得益于避风港原则免除平台第三方义务。随着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阻碍竞争现象的加剧,各国近几年来开始建立数字守门人制度,对守门人数据活动进行监管。传统守门人与数字守门人差别巨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将两种意义上的守门人融入一炉,既有特点,也对实施提出各种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条款 数据监管 第三方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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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研究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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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7-49,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的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超级平台经营者与大型平台经营者。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既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与公司内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在职责范围上,外部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情况,以及企业对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 独立监督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方义务 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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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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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6-73,共8页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规则 第三方义务 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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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中自由裁量的规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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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林 张玲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19-229,共11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发生信息泄露后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持续性、衍生性的危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损害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发生信息泄露后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持续性、衍生性的危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故而及时有效的泄露通知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在涉及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义务上,处理者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相关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基于此,该自由裁量主要存在两个挑战:一是损害了泄露通知引发的声誉制裁有效性,企业在预见到泄露通知带来的巨大商业风险与社会责任时,往往选择内部“消化”处理已经发生的泄露事件,破坏声誉制裁的运行机制;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基于显性监管指标的“规制捕获”,导致企业以最容易实现合法外观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降低合规成本。关于如何规制该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如何构建监管部门与商业组织之间协调机制的讨论并未停止。妥当地规制“自由裁量”空间,是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通过借鉴欧美等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中关于触发标准、阈值分布等方面令人瞩目的立法政策,基于行政法中第三方义务理论框架分析了企业声誉制裁体系及其正当性基础和自由裁量的适用条件;同时,从戴维斯提出的“结构化自由裁量”角度切入,提出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在细化完善方面应当注重自由裁量的常态化监督,持续性介入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自由裁量方面的审核;在泄露通知方式上采取双层化处理,即原则上发现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监管机构,而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通知设定较高触发阈值;在显性监管指标方面进行协同性弱化,主要职责部门在收到自由裁量决定后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审查,弱化显性监管指标概念;在泄露通知有效性方面,强化通知的具体内容设计以及发送通知的方式,严格规范泄露通知所能包含内容的范围,禁止任何商业推广危害通知的可阅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泄露通知 第三方义务 自由裁量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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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视域下网络订餐监管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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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冬梅 《法学学刊》 2025年第2期53-57,共5页
针对网络订餐服务存在的无证经营、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不畅等问题,我国相关立法主要规定了网络订餐平台承担第三方义务,但这种监管模式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为更好地实现网络订餐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走向合作治理,既肯定网络订餐... 针对网络订餐服务存在的无证经营、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不畅等问题,我国相关立法主要规定了网络订餐平台承担第三方义务,但这种监管模式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为更好地实现网络订餐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走向合作治理,既肯定网络订餐平台的第三方义务,又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并建立相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订餐平台 监管 第三方义务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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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言论审查:权源、困境及其突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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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罗世龙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121-133,共13页
宪法不禁止网络平台对用户言论进行审查。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平台与用户间订立的一系列格式合同是网络平台言论审查的形式权力来源,散见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平台... 宪法不禁止网络平台对用户言论进行审查。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平台与用户间订立的一系列格式合同是网络平台言论审查的形式权力来源,散见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平台言论审查义务规范则是其实质权力来源。这种义务既不是私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由行政授权或委托产生的义务,而是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即政府指定的私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将某种私人信息提供给行政机关或者由其本身采取行动防止有害行为发生的义务。其宪法基础为第35、51条和企业营业自由。未来应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消除其间可能存在的合宪性疑虑。同时,在平台内救济方面引入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平台外救济方面完善第三方义务规范,以保障用户获致实质性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网络平台 第三方义务 合宪性疑虑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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