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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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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文全 毛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96-209,239,240,共16页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性文件指引,积极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一方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总让养老机构负债累累而陷入发展困境。对理论和实践综合考察后发现,引发纠纷的主要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性文件指引,积极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一方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总让养老机构负债累累而陷入发展困境。对理论和实践综合考察后发现,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一方在养老机构服务关系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和内容不明确、注意义务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晰、注意义务免责条款效力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养老机构注意义务问题的妥当解决,应当遵循老年人保护优先性的最高标准和满足合理性原则的最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养老机构注意义务标准和内容界定、注意义务免责条款效力判断应符合合理性原则,注意义务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老年人保护的优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机构 注意义务 老年人保护优先性 合理性原则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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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以特殊审查义务为中心 被引量:3
2
作者 马一德 赵迪雅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23,共21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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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注意义务的规范来源 被引量:1
3
作者 刘承韪 马瑞聪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2-163,共12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下,对使用者行为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具体应用场景与使用者身份的多样性差异,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类型与内容应当作区分设计。原则上,使用者享有使用自由,但不排除其因合同性质而承...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下,对使用者行为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具体应用场景与使用者身份的多样性差异,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类型与内容应当作区分设计。原则上,使用者享有使用自由,但不排除其因合同性质而承担亲自履行义务,或因制造禁止型使用风险而被禁止使用的可能。使用者通常承担基于交往安全义务产生的内容标识义务与结果审查义务。但在商业服务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使用者还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及解释说明义务,以满足消费者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特别保护需求。对于可能引发高度使用风险的专业使用者,还应当承担风险管理与预防、输入数据质量控制、系统更新与维护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深度伪造 使用者义务 注意义务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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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论纲 被引量:2
4
作者 王小钢 徐建宇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2-81,共10页
《民法典》第1234、1235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当行为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仍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般注意义务通常来源于行业或业务要求、先行危险行为的要... 《民法典》第1234、1235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当行为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仍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般注意义务通常来源于行业或业务要求、先行危险行为的要求、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序良俗的要求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司法机关引入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应满足一般注意义务的存在、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四个要件。行为人最终是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需要法院通过公平公正合理判准加以判定。引入并且严格审慎适用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可以在保障行为人自由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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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对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影响研究
5
作者 陈绍玲 《中国版权》 2025年第5期5-16,共12页
本文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为背景,研究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在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通过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显式与隐式标识的技术实现路径,本文认为其技术本质在... 本文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为背景,研究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在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通过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显式与隐式标识的技术实现路径,本文认为其技术本质在于识别内容生成属性,并不直接触及版权侵权判断中的“实质性相似”层面。根据“红旗标准”的法理与司法实践,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行为通常不涉及对侵权内容的主观认知,亦难以符合“显而易见”的侵权判定标准。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自然引申为平台对用户版权侵权行为注意义务的提升,二者应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与技术议题看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注意义务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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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背景下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之认定
6
作者 王烁宏 苏子钦 朱德昌 《医学与法学》 2025年第1期113-120,共8页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关于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的认定出现了新观点“修正的客观说”,即应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作为认定标准。而医师之注意义务的内容除一般注意义务外,还有应招义务、说明义务及问诊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关于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的认定出现了新观点“修正的客观说”,即应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作为认定标准。而医师之注意义务的内容除一般注意义务外,还有应招义务、说明义务及问诊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医师应招义务要求其在患者需要医师提供涉及患者具体情况之诊断服务的情形下,医师应为之诊治;医师说明义务要求其应依据互联网医疗之新情况,从主体、对象、标准及内容四个方面作出新的阐释;医师问诊义务则要求医师对于非必须线下诊疗的活动进行亲自诊查,而不得假手于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医疗 医疗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标准 特殊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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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5
7
作者 毕文轩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103,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而言,其来源包括立法规范、合同义务以及行业规范,而危险控制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在客观层面,需要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对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近邻性以及公平正义的政策考量;在主观层面,需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实施情况重构“理性人”标准。在实践中,应从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处置三个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履行的具体措施:在风险预防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模型设计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生成内容的预防控制义务,以及用户行为的规范管理义务;在风险控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披露算法决策的基本逻辑义务,披露生成内容的来源和使用规则义务,以及披露生成模型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义务;在风险处置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和及时反馈义务,对生成内容的及时处理义务并实施合规性审查与动态修正模型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分层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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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1
8
作者 甘丁一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17-26,共10页
在自动驾驶汽车致害风险问题研究中,驾驶人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具体内容以及限度直接关系驾驶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社会公众对自动驾驶的认可度。人机协同驾驶的出现使得驾驶人注意义务理论亟须更新。自动驾驶状态下驾驶人是管理者,应当设... 在自动驾驶汽车致害风险问题研究中,驾驶人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具体内容以及限度直接关系驾驶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社会公众对自动驾驶的认可度。人机协同驾驶的出现使得驾驶人注意义务理论亟须更新。自动驾驶状态下驾驶人是管理者,应当设置与其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人机协同驾驶中,驾驶人注意义务包括理性驾驶义务、规范操作义务和及时接管义务,注意义务成立应以危险现实性、必要性以及结果可避免性为构成要件。如果因为产品与技术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应当规定以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自动驾驶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必要辅助义务作为驾驶员注意义务的责任阻却事由,避免驾驶人承担超过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注意义务 免责事由 利益平衡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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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完善
9
作者 霍新宇 冯艳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5年第11期168-172,共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性质上不适合按照“内容—技术”二分法对其进行分类,应当定性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侵权行为,从现有技术及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应当对其适用过于严格的责任,对其适用过错责任是合适的。在过...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性质上不适合按照“内容—技术”二分法对其进行分类,应当定性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侵权行为,从现有技术及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应当对其适用过于严格的责任,对其适用过错责任是合适的。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认定过错的重要判断方式。在实践中,法院已经通过认定违反注意义务来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但是传统的注意义务体系因为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特性。文章认为,应该在此基础上对“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加以完善,进而构建适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注意义务 避风港规则 红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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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平台注意义务问题批判——基于2019—2023年司法判决分析
10
作者 彭桂兵 王为民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7-79,共13页
通过对近五年来99个司法判决的分析,本研究发现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平台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其侵权责任的承担。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别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应当统一平台注意义务... 通过对近五年来99个司法判决的分析,本研究发现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平台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其侵权责任的承担。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别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应当统一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别标准。事前阶段,不应要求平台承担版权事先审查义务;事中阶段,不应苛求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形式完整,应使平台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事后阶段,应要求平台基于利益平衡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并在司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为兜底办法。同时,为促进短视频产业发展,可以引导平台与权利人通过市场化方案解决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版权 平台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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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应用背景下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探究
11
作者 闫宇晨 《编辑之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97-104,共8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在全球出版业中迅速流行,其对出版业的深刻影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及探讨。然而,关于AI生成文本可能对出版者履行注意义务带来的变化,尚未得到充分讨论。在数智时代,出版者如何恪守相关的注意义务规范,不...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在全球出版业中迅速流行,其对出版业的深刻影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及探讨。然而,关于AI生成文本可能对出版者履行注意义务带来的变化,尚未得到充分讨论。在数智时代,出版者如何恪守相关的注意义务规范,不仅事关出版业的高质量发展,也是出版法治建设中需要厘清的问题。文章探讨了生成式AI在出版物创作中的应用及其对出版者注意义务履行造成的影响,提出出版者应在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是在宏观层面,应清晰界定生成式AI在出版物创作过程中的适用场景;二是在微观层面,应逐步明确生成式AI在出版物创作中具体遵守的规范,这包括监督作者充分履行AI使用说明义务,以及出版者自身适当履行内容审查与告知删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时代 生成式AIChatGPT 出版者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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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12
作者 薛波 吕宇杭 《武陵学刊》 2025年第2期88-95,共8页
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 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具有附随义务性质,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价值底色,具体包括对公司准确适用通知方式和程序作出提示/指令的作为义务和未经合法通知不得协助变更登记的不作为义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标准的构建应当考察过错因素、奉行行为主义并采用合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减资 通知债权人 董事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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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主播注意义务与举证责任研究
13
作者 王澍 《电子商务评论》 2025年第4期228-234,共7页
在直播带货这一新兴商业模式中,法律规制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挑战。主播的注意义务规定不明确与举证责任分配困境共同导致直播带货责任体系存在责任与控制力的错配、私益与公益错配、技术红利与治理成本错配三大核... 在直播带货这一新兴商业模式中,法律规制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挑战。主播的注意义务规定不明确与举证责任分配困境共同导致直播带货责任体系存在责任与控制力的错配、私益与公益错配、技术红利与治理成本错配三大核心矛盾。针对主播注意义务的动态调适,建立“注意义务三阶模型”,并结合“动态清单模式”提升规制的精细化程度;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和场景化规制的创新,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直播带货的复杂特性。法律规制需要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下,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实现法治化、技术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治理格局,为直播带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In the emerging business model of livestream e-commerce, legal regulation faces significant challenges in protecting consumer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e unclear duty of care for hosts and the difficulties in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 jointly create three core contradictions in the livestream e-commerce liability system: misalignment between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 private 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echnology dividends and governance costs. To address the dynamic adjustment of hosts’ duty of care, a “Three-Stage Model of Duty of Care” is established, complemented by a “Dynamic Checklist Model” to enhance the refinement of regulation. Additionally, the reasonable shifting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innovation of scenario-based regulation can more effectively address the complex nature of livestream e-commerce. Legal regulation requires the dual-driv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o strengthen consumer protection mechanisms, achieve a governance framework that integrates rule of law, technology, and socialization, and provide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ivestream e-commerce industr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带货 注意义务 举证责任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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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类型化构建--基于主体、行为、客体三重维度
14
作者 舒婷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5年第3期24-31,共8页
数字技术迭代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成为版权治理的核心命题。然而注意义务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及不确定性特点,加之现行立法对其规范供给不足以及法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偏差,致使司法实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何种程度注意... 数字技术迭代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成为版权治理的核心命题。然而注意义务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及不确定性特点,加之现行立法对其规范供给不足以及法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偏差,致使司法实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何种程度注意义务以及如何具体认定较高注意义务未能达成共识。对此,应以实现平台技术发展与用户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为根本价值导向,引入类型化思维解决注意义务的概念模糊和边界不明问题,基于“主体、行为、客体”三重维度,构建出“技术—行为—作品”的类型化判断体系,以此消解注意义务的规范供给不足和司法认定不一的困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注意义务 类型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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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的标准检视与实现进路
15
作者 白心怡 任文璐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8期82-88,共7页
为提高网络平台信息传播效率,运用算法推荐内容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普遍做法。然而,推荐算法同时助推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是否应提高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应由提高注意义务标准转... 为提高网络平台信息传播效率,运用算法推荐内容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普遍做法。然而,推荐算法同时助推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是否应提高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应由提高注意义务标准转向保障注意义务之全面履行。由于算法技术没有丧失技术的中立性,也没有赋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风险的强控制水平,算法技术的应用并未动摇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现行标准仍可适用。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频发的境况,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秉持“算法向善”原则,将预防版权侵权的价值理念融入算法设计环节中,并提高算法透明度,从而确保注意义务的充分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荐算法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技术中立 技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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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研究
16
作者 李天舒 《争议解决》 2025年第7期182-193,共12页
随着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异军突起,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更使得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认定成为关键。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构建起包含“避风港原则”“红旗规则”等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很多... 随着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异军突起,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更使得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认定成为关键。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构建起包含“避风港原则”“红旗规则”等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很多困难: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注意义务要求过低难以满足当前需求,在海量侵权内容和算法通知高误判率的冲击下难以有效运行;“应知”义务与主动审查义务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平台责任定性存在分歧;更高注意义务的认定困境与比例原则适用失范,直接获利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案件裁判尺度差异明显。从危险控制、利益平衡、成本控制理论出发,短视频平台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具有正当性,本文着眼于在算法推荐机制下,重构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通过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提升侵权通知效力与维权效率,实现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建构平台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结合的“双重注意义务”体系,通过增设“过滤义务”,加强平台事前注意义务,并设立救济机制,完善平台事后注意义务;明确“应知”义务与主动审查免除规则的衔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其逻辑矛盾;严格限定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判定标准,实现权利方同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均衡,来促进短视频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平台 版权侵权 “避风港”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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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违反注意义务损害责任规则完善
17
作者 甘丁一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11期71-74,共4页
人机共驾状态下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注意义务规则面临革新,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经历了从主动操控者转向被动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为驾驶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认定及规则适用带来挑战。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受害方面临举证困难... 人机共驾状态下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注意义务规则面临革新,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经历了从主动操控者转向被动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为驾驶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认定及规则适用带来挑战。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受害方面临举证困难、救济途径复杂等问题,自动驾驶服务提供者则面临责任泛化、过重赔偿责任等难题。本文认为,应以驾驶人注意义务的理论为基础,采取适度缓和交通事故损害举证责任规则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额度规则,降低受害方举证责任,由自动驾驶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存在过失抗辩;根据因果关系、过失相抵、定期赔偿以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以纾解交通事故中责任适用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机共驾状态 自动驾驶汽车 注意义务 损害责任 规制改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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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注意义务
18
作者 陈庭朗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80-91,共12页
算法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质生产力,对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助推作用,在短视频行业中算法推荐技术得到应用,短视频实现从“人工推荐”到“算法推荐”的技术转变。短视频“算法推荐”激化了短视频平台与版权人关于短视频侵权问题的争论,相较... 算法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质生产力,对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助推作用,在短视频行业中算法推荐技术得到应用,短视频实现从“人工推荐”到“算法推荐”的技术转变。短视频“算法推荐”激化了短视频平台与版权人关于短视频侵权问题的争论,相较于人工推荐,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事实上提高了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引发短视频平台责任的变化。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的路径予以规范,建设事前预警机制、调整事中措施、完善事后惩戒机制,以实现短视频平台、版权人、用户的三方合作共赢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 短视频侵权 算法推荐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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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的版权注意义务
19
作者 于嘉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5年第1期158-171,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生成结果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之下,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如何协调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从侵权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特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对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生成结果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之下,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如何协调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从侵权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特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对生成内容的版权注意义务。在实践层面,应以现行著作权法间接侵权理论为基础,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的判定以注意义务是否履行为标准。在版权注意义务的构建上,需从主动过滤义务、被动删除义务两个层面,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的不同阶段,设置注意义务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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