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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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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业伟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AS 2008年第9期111-115,共5页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损害后果是否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这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该损...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损害后果是否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这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该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而不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过错 电力设施致人损害 电力设施产权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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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追尾致伤 自甘风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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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2024年第8期49-49,共1页
【案例】王某初次滑雪,却上了高级赛道,在滑行过程中撞到赵某,双双受伤。后因协商无果,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王某则表示,自己也受伤了,对方也应赔偿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如果受到损害,那... 【案例】王某初次滑雪,却上了高级赛道,在滑行过程中撞到赵某,双双受伤。后因协商无果,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王某则表示,自己也受伤了,对方也应赔偿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如果受到损害,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王某因“追尾”赵某并造成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风险系数 医药费 不承担赔偿责任 滑雪 赔偿 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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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半年质保期已过,门店还要负相关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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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第8期84-84,共1页
问:眼镜的半年质保期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如果超过半年质保期,眼镜店还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吗?北京一位眼镜门店工作者律师答疑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有瑕疵产品过了质保期限的,如果经营者已经告知产品有瑕疵的,不承担... 问:眼镜的半年质保期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如果超过半年质保期,眼镜店还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吗?北京一位眼镜门店工作者律师答疑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有瑕疵产品过了质保期限的,如果经营者已经告知产品有瑕疵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产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质保期 眼镜店 违反强制性规定 不承担赔偿责任 门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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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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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科技》 2019年第10期48-48,共1页
编辑同志: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关键词 粮食减产 排放废水 赔偿损失 排污费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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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调包 不属丢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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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2022年第7期49-49,共1页
【案例】刘某通过快递邮寄了一台手机,价值为2429元。快递公司承诺保丢不保损,即如果快件丢失,公司全额赔偿;如果损坏,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快件到达后,收件人发现手机被调包。刘某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这种情况不算丢失,只赔付3倍... 【案例】刘某通过快递邮寄了一台手机,价值为2429元。快递公司承诺保丢不保损,即如果快件丢失,公司全额赔偿;如果损坏,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快件到达后,收件人发现手机被调包。刘某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这种情况不算丢失,只赔付3倍运费。刘某认为,作为快件内容物的手机被调包,明显属于“丢失”范畴,快递公司按破损件赔付运费的行为于理无据,因而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包 诉讼请求 快递公司 快件 手机 不承担赔偿责任 收件人 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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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滞留一年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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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道运 《中国道路运输》 2023年第9期26-27,共2页
上诉人拒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卸去超载货物,消除违法行为,导致涉案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内,是导致发生损失并扩大的根本原因。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上诉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停车场 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涉案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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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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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亮 沈平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5期48-50,共3页
[裁判要旨]餐厅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餐厅经营者已经在合理限度和能力范围之内履行了必要的注意、提示和防范义务,则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合理限度 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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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受伤后维权困境凸显 “无劳动关系”不应成工伤认定“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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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工会信息》 2024年第17期23-23,共1页
今年2月,54岁的郭国华在一家大型中介平台接到派单,来业主家打扫房间,擦玻璃时不小心摔伤膀骨,休养治疗3个月后才能正常行走。其间,郭国华的儿子一直在争取工伤赔偿,平台方认为,家政工与其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家在沈阳的派... 今年2月,54岁的郭国华在一家大型中介平台接到派单,来业主家打扫房间,擦玻璃时不小心摔伤膀骨,休养治疗3个月后才能正常行走。其间,郭国华的儿子一直在争取工伤赔偿,平台方认为,家政工与其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家在沈阳的派单业主表示,“我与平台方是承揽关系,是平台雇用了郭国华,受伤跟我没关系。”5月8日,郭国华将平台方和派单方共同告上了法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权困境 灵活就业人员 承揽关系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家政工 擦玻璃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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