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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被引量:5
1
作者 顾加栋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年第9期540-541,共2页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刑法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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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之认定 被引量:2
2
作者 刘泽慧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59-64,共6页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罪,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保护公共...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罪,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也非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的综合要素,而是提升其不法程度的违法要素。因此,只有不超出高空抛物罪规范目的且能加重高空抛物行为结果不法或行为不法的要素,方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规范目的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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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之五 如何理解和界定“情节较重”与“情节严重”
3
作者 赵骏 《财政监督》 2005年第12期15-15,共1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对如何理和界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存在疑惑.
关键词 “情节严重” 界定 财政经济秩序 违法行为 财经纪律 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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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情节严重” 被引量:1
4
作者 杨苹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2期86-87,共2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情节严重"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混乱,笔者拟从抗拒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标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等几个方面来界定情节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情节严重"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混乱,笔者拟从抗拒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标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等几个方面来界定情节严重,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更多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行为 后果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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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庭审量刑意见 被引量:1
5
作者 赵明 柴燕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28-30,共3页
司法机关在结合当前开展的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中,如何将零星贩毒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建议针对零星贩毒者打击不力的现状,确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更加准确、有效... 司法机关在结合当前开展的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中,如何将零星贩毒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建议针对零星贩毒者打击不力的现状,确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就成了公诉和审判实务中的一个新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零星贩毒 “情节严重”公诉思路 拟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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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体系性解释
6
作者 吴梦瑶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3-62,共10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内涵都较为含糊,为保障司法适用的准确性,须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论体系中实质违法性的积极条件。由于特有的依附属性和独立属性,该罪具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内涵都较为含糊,为保障司法适用的准确性,须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论体系中实质违法性的积极条件。由于特有的依附属性和独立属性,该罪具有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所侵害的内层法益和帮助行为本身所侵害的外层法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因此,该罪“情节严重”应以内外双层法益为依托进行限缩解释:“情节严重”中的“情节”应仅限于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要素;帮助行为应当对其上游网络犯罪行为的实害法益产生危险性影响;对于实质违法性积极条件缺位的帮助行为,应发挥行刑衔接效能,不可动用刑罚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节严重” 体系定位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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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
7
作者 刘洁 《法学学刊》 2025年第2期16-18,共3页
本文针对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司法困境,提出四条系统性完善路径。第一,基于上游犯罪差异性,将洗钱数额分类设定为金融类上游犯罪500万元,非金融类上游犯罪50万元,以解决量刑倒挂问题并呼应司法实践数据。第二,次数量化明确“... 本文针对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司法困境,提出四条系统性完善路径。第一,基于上游犯罪差异性,将洗钱数额分类设定为金融类上游犯罪500万元,非金融类上游犯罪50万元,以解决量刑倒挂问题并呼应司法实践数据。第二,次数量化明确“三次以上”独立洗钱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类罪规则衔接。第三,“致使无法追缴”要件严格限定为积极作为与无法追缴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时间节点定于“提起公诉前”。第四,兜底条款“其他严重后果”限缩于诱发衍生犯罪或妨害重大案件侦破等直接关联情形,实现《2024洗钱解释》精准量刑的立法本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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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125条“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8
作者 王少俊 熊进军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149-151,153,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期徒刑 买卖 “情节严重” 枪支 非法制造 判处 无期徒刑 规定 单位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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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规定亟待明确 被引量:3
9
作者 杨崇领 王兰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X期57-58,共2页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其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二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四是使用禁用的方法。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如聚众非法捕捞的,捕捞数量巨大的,多次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的,抗拒管理的,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非法捕捞 水产品 水产资源 保护条例 《渔业法》 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 行为表现 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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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构成“情节严重"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不妥
10
作者 金晓峰 《检察实践》 2002年第1期60-61,共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多次挪用公款规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之一,使多次挪用公款这一犯罪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这一规定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情节严重” 量刑 刑罚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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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予细化
11
作者 柏利民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S期58-58,共1页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什么是行贿罪“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而刑法又把行贿罪“情节严重”限定为“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分困难,致使对行贿犯罪查处不难但判处较轻,这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行贿犯罪案件较少的原因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行贿罪 行贿犯罪案件 不正当利益 细化 标准 有期徒刑 重大损失 国家利益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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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缺陷 被引量:2
12
作者 刘志高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21-23,共3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状中应该去掉"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规定,其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改为"纪检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立法缺陷 行政执法人员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 罪状 纪检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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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信息传播司法认定的困境与进路 被引量:1
13
作者 汪洋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9-64,共6页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诽谤犯罪有其特殊性,故在实务中对于网络诽谤犯罪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数量是否达...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诽谤犯罪有其特殊性,故在实务中对于网络诽谤犯罪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数量是否达到5000次或被转发数量是否达到500条作为评判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作为区分标准,对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研究,明确我国网络诽谤案件中存在诽谤信息发布主体同一性认定困难、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和转载数据的审查与认定困难的现状。拟通过引入综合认定模式对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予以修正,从而达到消解诽谤主体认定困境与诽谤信息传播数据认定困境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诽谤数据传播认定困境 印证模式 “情节严重”标准 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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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解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70-72,共3页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关键词 受贿罪 “情节严重” 客观方面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 本罪 回扣 国有单位 手续费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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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叶莉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95-99,共5页
为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既是刑法正义理念的彰显,也契合了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作为新设规范,囿于保护法益不明以及行为方式的概括性等因素影响,罪名的适用难免会出现供给不足... 为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既是刑法正义理念的彰显,也契合了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作为新设规范,囿于保护法益不明以及行为方式的概括性等因素影响,罪名的适用难免会出现供给不足。教义学是方法引导下法律适用的结果,能够确保罪名的精准适用。故以教义学为指导,可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公众生活的安宁;行为方式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但是,“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与“物品”经解释存在多种含义,为了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这都亟待澄清;“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要素,其旨在表明客观法益侵害;我国刑法存在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入罪形态,高空抛物犯罪应为危险犯,且是具体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情节严重”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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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受贿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16
作者 葛景富 关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23-24,共2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特殊主体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应分清单位受贿和以单...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特殊主体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应分清单位受贿和以单位名义个人受贿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受贿罪 主体 “情节严重”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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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限缩解释之必要及路径
17
作者 马改然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1-77,共7页
窃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文本既不属于情节犯也不属于注意规定,应采“情节严重”不要说,属于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为了缩小犯罪圈坚守比例原则,应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制下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认为窃取属于暗示罪量要素且... 窃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文本既不属于情节犯也不属于注意规定,应采“情节严重”不要说,属于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为了缩小犯罪圈坚守比例原则,应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制下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认为窃取属于暗示罪量要素且包含人的不法这一涵摄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窃取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不必要说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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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18
作者 白淑英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5年第13期12-12,共1页
1.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会计法》内容有的落后于经济现实,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会计法规体系虽已初见规模,但《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实施过程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就无... 1.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会计法》内容有的落后于经济现实,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会计法规体系虽已初见规模,但《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实施过程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就无法实现,单位领导如何对会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也不明确。在违法处罚规定中,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少量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急需进行修改,出台相应的实施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 治理措施 《会计法》 原因 会计法制建设 会计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 “情节严重” “数额较大” 可操作性 经济现实 根本大法 会计工作 不足之处 双重身份 会计人员 会计数据 单位领导 处罚规定 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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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被引量:4
19
作者 侯国云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9S期48-51,共4页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枉法犯罪 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 修改完善 犯罪构成 枉法 “情节严重” 修改 “徇私”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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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数额标准应予修正
20
作者 陈革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50-50,共1页
关键词 刑法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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