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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行为效力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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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银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176,共14页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诱导消费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 误导行为 劝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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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反思与进路——基于广东省30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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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杰 林炀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6年第1期96-105,共10页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法律与政策双重影响,其实践争议与制度困境亟待检视。通过类型化分析广东省2021—2025年的309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裁判文书发现,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以无效居多,而宅基地政策介入司法裁判的边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法律与政策双重影响,其实践争议与制度困境亟待检视。通过类型化分析广东省2021—2025年的309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裁判文书发现,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以无效居多,而宅基地政策介入司法裁判的边界、“一户一宅”制度的意涵理解及“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成为争议之焦点。为纾解当前宅基地政策与法律间的张力,化解宅基地闲置的现实难题,应当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规范宅基地政策的援引路径与强化释法说理要求,实现司法裁判的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和政策规范,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身份限制;创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以“产权清晰化、交易市场化、监管制度化”为核心,显化宅基地财产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合同效力 “三权分置” 一户一宅 法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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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为视角
3
作者 武梓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6年第2期163-167,共5页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应用,以其自动执行、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深刻冲击着以意思自治为基石的传统合同法理。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基本规范框架,系统剖析智能合约在合同成立、效力评价、履行与救...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应用,以其自动执行、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深刻冲击着以意思自治为基石的传统合同法理。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基本规范框架,系统剖析智能合约在合同成立、效力评价、履行与救济等环节引发的法律适配性困境,针对智能合约的“代码即法律”运行逻辑与合同编的“法理即法律”原则在意思表示真实性、效力认定瑕疵及合同变动机制上存在的深层冲突,进而提出拓展合同规则的包容性、构建分类分层的特别规范体系、构建司法区块链与监管科技新范式等路径建议,以促进司法与监管的数字化变革,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深度融合与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民法典》合同编 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 代码即法律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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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之认定
4
作者 王刚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9-29,共11页
宅基地虽承载着农民住房保障的功能,但其自身又具有资产的经济属性,宅基地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议题中一个极为关键且棘手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在实践和理论上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1231份裁判文书梳理可见,当前... 宅基地虽承载着农民住房保障的功能,但其自身又具有资产的经济属性,宅基地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议题中一个极为关键且棘手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在实践和理论上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1231份裁判文书梳理可见,当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有效认定情形较少。但无效认定法律依据不足,有效认定又面临政策阻碍。随着社会的发展,宅基地自身具有的经济属性日益凸显。应在“三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探求公益与私益调和与兼顾的路径。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视效率优于分配的现实需求,适度考量开禁身份限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并合理确认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探索引入法定租赁权以弥补制度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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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联交易效力规范之统合解释论
5
作者 钟凯 《财经法学》 2025年第6期133-148,共16页
我国公司立法历次演进均未针对关联交易效力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司法裁判对关联交易效力评价基本依靠民法效力规则,学界则主要受到董事利益冲突交易学说的影响,这导致理论与实务陷入隔空对话,并引起概念、价值和规则的评价断层和矛盾。... 我国公司立法历次演进均未针对关联交易效力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司法裁判对关联交易效力评价基本依靠民法效力规则,学界则主要受到董事利益冲突交易学说的影响,这导致理论与实务陷入隔空对话,并引起概念、价值和规则的评价断层和矛盾。事实上,不同品类的关联交易在组织法本质及法律逻辑上具有相通性,可以在规范语境、价值取向和规则解释方面实现统合。有必要统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解释路径。统合解释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统一塑造关联交易组织法生效规则。第二,将关联交易撤销的制度实益分解于关联决议撤销和越权行为规则之中。第三,关联交易合同效力审查模式从公平性审查走向公司自我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第四,构建特殊越权行为规则处理内部关联人与外部相对人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交易 利益冲突 公司集团 合同效力 组织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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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的二元结构与审查义务——《合同编解释》第20条的发展与创新 被引量:4
6
作者 张永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9-149,共21页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合理审查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在审查内容等方面与后两者不同。意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善意,其没有合理审查义务,除非法人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权意定限制。在相对人恶意时,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有追认权。但法人拒绝追认时越权代表并不在代表人与相对人间生效,而是归于无效。法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越权代表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代表 二元结构 合理审查 重大交易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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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草原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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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娜娜 李媛辉 李平 《中国草地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13-120,共8页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设计承载着发挥有限土地最大效益的目的,同时兼顾保障牧民生活的使命,但实践中该规则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本研究通过分析近年的草原承包案例,总结出违反《草原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类型包括主体违法、内容违...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设计承载着发挥有限土地最大效益的目的,同时兼顾保障牧民生活的使命,但实践中该规则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本研究通过分析近年的草原承包案例,总结出违反《草原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类型包括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标的违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存在认定合同无效比例过高、对同一法律规范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应以利益衡量为方法将草原保护的生态利益与合同利益进行全方位衡量,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确保认定合同无效的妥当性,以信赖利益为目标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因此,需要对违反《草原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进行重塑。通过缩限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资格、减少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无效认定、优化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程序规则等途径,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牧民权益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原法 承包经营权流转 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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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方法在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合理适用
8
作者 刘怡 程雪雪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49-52,共4页
以具体案例为例,分析了利益衡量在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具体运用步骤.通过对司法裁判中的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识别了合同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并对各主体之间,主体利益与制度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妥善调和,最终确立了优... 以具体案例为例,分析了利益衡量在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具体运用步骤.通过对司法裁判中的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识别了合同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并对各主体之间,主体利益与制度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妥善调和,最终确立了优先保护保理人合理信赖利益,同时兼顾保护保理合同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 基础合同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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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障碍及其克服 被引量:1
9
作者 董春华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29-137,共9页
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法院已广泛利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专利权纠纷。法院仅依据善意取得的三要件解决专利权纠纷,未考虑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无权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是物权适... 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法院已广泛利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专利权纠纷。法院仅依据善意取得的三要件解决专利权纠纷,未考虑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无权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是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适用于专利权善意取得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0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使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当然无效,构成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障碍,法院适用善意取得也有违法之嫌。可限缩技术合同无效条款的文义或依目的解释,排除该条款导致的合同效力瑕疵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更有效的路径是删除该条款,依据合同一般规则判定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的效力,为将来的立法规定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留出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 无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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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10
作者 范沁宁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42-152,共11页
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也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这归因于现行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无法恰当安置审批行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影响合... 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也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这归因于现行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无法恰当安置审批行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影响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只影响合同的履行。基于《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与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合同的“有效”与“生效”应被实质区分,这不仅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结构,也划定了公法介入私法之边界,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除了负有报批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当审批通过时避免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预期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审批合同 合同效力 民法典 合同编解释 有效未生效 预期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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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中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
11
作者 方乐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9-43,共15页
面对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数据财产等数据交易乱象,适用传统财产法中的广义无权处分规则可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然而,鉴于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质,需在适用过程中对广义无权处分规则作针对性调... 面对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数据财产等数据交易乱象,适用传统财产法中的广义无权处分规则可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然而,鉴于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质,需在适用过程中对广义无权处分规则作针对性调整。在合同效力方面,虽交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和交易侵害法定在先权益的数据均为无权处分,但前类合同宜为无效,后类合同宜为有效。在善意取得方面,宜采交付要件为权利外观,将登记查询情况、交易环境、交易价格等因素纳入善意判定的考量范围,并将“脱离”的数据财产排除在适用对象外。在法律后果方面,针对合同无效情形,应结合法律原则来类型化排除财产返还规则的适用。针对合同有效且构成善意取得情形,需赋予善意相对人有限制的数据财产权,并认可真实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针对合同有效但未获追认且未构成善意取得情形,需重释数据财产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厘清无权处分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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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疑难问题解析
12
作者 白雅丽 《中国应用法学》 2025年第6期166-180,共15页
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其作为继续性合同,具有内容复合型、存在较强控制关系、特许人占优势地位等特点。特许经营合同识别的核心是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预约合同的被特许人只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才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其作为继续性合同,具有内容复合型、存在较强控制关系、特许人占优势地位等特点。特许经营合同识别的核心是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预约合同的被特许人只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才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规定的规范目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特许人构成欺诈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基本相同,被特许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解除合同。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是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进行结算和清理,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经营合同 统一经营模式 信息披露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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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类案问题研究——以15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13
作者 谭智铨 《西部学刊》 2025年第6期118-121,共4页
以15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借名买房案件的审判现状及主要争议焦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房屋物权归属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主要集中在借名买房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方面;... 以15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借名买房案件的审判现状及主要争议焦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房屋物权归属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主要集中在借名买房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方面;关于物权归属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出名人是否有权处分该房产。应根据借名买房的具体目的和行为特征认定合同效力,同时在物权归属问题上结合是否涉及第三方交易进行综合判断,平衡借名人、出名人及第三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名买房 合同效力 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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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研究
14
作者 罗泽伟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32-36,共5页
我国虽然认可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及效力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阐述预约合同的内涵、认定、预约效力学说的分歧,以及预约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从强制履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预约合同... 我国虽然认可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及效力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阐述预约合同的内涵、认定、预约效力学说的分歧,以及预约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从强制履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效力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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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规则的前世今生——以行政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为重点
15
作者 胡中华 洪潇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25年第6期13-24,共12页
行政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直是矿产资源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矿业权可否转让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禁止矿业权转让,到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中有限度地许可矿业权转... 行政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直是矿产资源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矿业权可否转让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禁止矿业权转让,到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中有限度地许可矿业权转让,但需要经由行政审批,再到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中矿业权可自由地转让,仅在少数情形下限制或者禁止矿业权转让。借鉴《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物权取得制度,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结构性地调整了矿业权取得制度。这一调整将极大地影响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权证分离”的立场似乎使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行政监管部门对矿业权转让的审批脱钩。但是,新《矿产资源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可能意味着矿业权转让合同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仍将被保留。因此,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取得制度的调整,并没有终结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应否关联的争议。为准确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有必要在新的整体制度背景下再次思考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与矿业权转让管制之间的关系,在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维持合理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转让合同 合同效力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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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纠纷管辖协议的司法审查
16
作者 朱逸安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51-62,共12页
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促使管辖协议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条款的审查存在适用范围模糊、审查路径分化、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视角,可构建以“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动态调适为内核、“成立先于效力”为逻辑... 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促使管辖协议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条款的审查存在适用范围模糊、审查路径分化、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视角,可构建以“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动态调适为内核、“成立先于效力”为逻辑的层次化审查框架:协议成立阶段需从主体范围界定、要约合规性、承诺有效性三方面审查,主体范围界定需结合法律关系类型与诉讼形态判断协议能否向非缔约方扩张适用,要约合规性需满足不可绕过性、显著辨识性、理解可能性三重标准,承诺有效性以明示确认为原则。协议效力阶段围绕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内容正当性四要件展开审查。程序合法性层面,协议可扩张适用于因合同引发的侵权纠纷,并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与跨域性特征适度放宽实际联系标准;内容正当性层面,需先通过条款解释明确内涵,再结合黑灰名单具体判断内容的公平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消费 管辖协议 司法审查 合同成立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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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的教义学构造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贯
17
作者 钟瑞栋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5年第2期29-37,共9页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的外在体系体现了合同编与总则编相互协调的规范安排,并实现了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内在体系的融贯。在教义学上,“效力”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评价,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评价的结...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的外在体系体现了合同编与总则编相互协调的规范安排,并实现了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内在体系的融贯。在教义学上,“效力”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评价,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评价的结果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但最终归结为有效和无效。有效的合同对债权具有保障力,对债务具有拘束力。无效的合同包括因内容的违法性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因“主体不合格”订立的合同未被追认而无效以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订立的合同被撤销而无效3种。前者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无补正之可能,需要承担私法和公法上的双重责任;后二者的效力可以由相关利害关系人补正,而且只承担私法上的责任。合同效力规则的外在体系是《民法典》外在体系构建的一个缩影,统领该外在体系构建的内在体系则是包括富强、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效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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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角下“套路贷”犯罪的认定纾困
18
作者 邹林珊 陈菊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71-79,共9页
“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行为表征,实际效果则指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为犯罪行为。解决套路贷司法认定困境的关键在于,根据分离原则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实质与民事外观,平衡民事行为效力和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在刑民对立统一视... “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行为表征,实际效果则指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为犯罪行为。解决套路贷司法认定困境的关键在于,根据分离原则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实质与民事外观,平衡民事行为效力和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在刑民对立统一视角下,以违法相对论作为理论基础,对合同效力以及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应当依照各个部门法的价值、目的独立进行判断,并不必以其他法领域的判断为前提。基于此,刑事实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民商事外观,合同效力在民事范围内进行评价,而刑事违法性则须依据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 民商事外观 形式实质 合同效力 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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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标准
19
作者 杨健华 《惠州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64-71,85,共9页
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发展问题的重视,促进和保障土地合理流转的问题日渐彰显。而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与外部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屡有发生,阻碍了土地的高效合理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该程序... 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发展问题的重视,促进和保障土地合理流转的问题日渐彰显。而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与外部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屡有发生,阻碍了土地的高效合理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该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裁判尺度不一。通过对274个判例的分析,运用利益平衡原则重构合同效力认定的客观标准。将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引发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为农民集体提供公法救济途径,是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属性的本质使然。最后,确立一个统一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对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主议定程序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标准 利益平衡 公有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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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第三方当事人探赜
20
作者 屈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99-108,共10页
吐鲁番出土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契约书写人、证人和保人。从租赁契约中可以看到第三方当事人的表述及身份都存在显著的变化。高昌国时期的书写人多被称为“倩人”“倩书”,僧人是其重要构成阶层。契尾证人署名也... 吐鲁番出土晋唐时期租赁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契约书写人、证人和保人。从租赁契约中可以看到第三方当事人的表述及身份都存在显著的变化。高昌国时期的书写人多被称为“倩人”“倩书”,僧人是其重要构成阶层。契尾证人署名也从高昌时期的“临坐”逐步变为“时人”“时见”“知见”等称谓,多由僧人与地方大姓此类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群体来充当,更为明显的变化是,唐代证人不仅需要在契尾署名,还需要画押,带有明显的保人色彩。租赁契约中的保人出现较晚,其身份、年龄各有规定。第三方当事人既是契约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契约效力的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契约 书写人 证人 保人 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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