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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真意保留的概念与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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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栾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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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外国语大学欧洲语言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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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2025年第6期37-53,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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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构成真意保留的关键是意思与表示存在有意的不一致且相对人对此不知情,这将其限制在表意人的主观视角下,又极大增加了它的证明难度。得到普遍承认的“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导致意思表示无效”论断中,作为构成要件的“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不可能存在,作为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无效”不当然成立,该论断并不正确。以上两点足以证明真意保留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处理“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主张,其实就是针对表意人明确表达与未明确表达的有所冲突的意思开展意思表示解释。就此,应采自我责任原则,要求表意人同时对二者负责,并结合表意人未明确表达的意思的内容与相对人的认知状态,分情况探究双方是否存在合意以及在哪些事项上达成合意。在司法解释中设置回应真意保留主张的“真意保留没有法律意义”规则殊有必要,如此可收获补充规范依据、彰显表示主义、节省司法资源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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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自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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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ntal Reservation
Interpretation of Declaration of Intent
Intentionism
Declarationism
Self-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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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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