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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诈骗的单位刑事责任
1
作者 熊谋林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61-176,共16页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按诈骗罪定罪处刑。然而,司法解释不追究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刑法和司法裁判...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按诈骗罪定罪处刑。然而,司法解释不追究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刑法和司法裁判规则,而是源于人社部行政文件和国家医保局将医保服务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请示。梳理近四十年来的刑法、修改草案、法律解释、保险法律法规,有助于重新厘清追究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按诈骗罪对单位责任人定罪处刑,这是因为1979年颁布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和合同诈骗罪。然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86年开始就陆续制定法律和单行刑法要求对法人或单位治罪判罚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和单位犯罪条款。司法机关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表明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关系,重视以合同诈骗罪判罚单位的案例。司法解释应坚持以刑法为基础指引司法,只有对单位定罪处刑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猖獗的医保诈骗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保诈骗 定点医药机构 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罪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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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域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分标准重构
2
作者 房保国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51-56,共6页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分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传统的界分标准多侧重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欺骗行为或财产损失数额等单一或复合要素,在实践中存在界限模糊、认定随意等问题。应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从...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分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传统的界分标准多侧重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欺骗行为或财产损失数额等单一或复合要素,在实践中存在界限模糊、认定随意等问题。应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从规范保护目的、行为结构差异与程序衔接机制三个维度,对界分标准进行系统性重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私法秩序中意思自治瑕疵的救济问题,后者是对整体财产法益的刑法性侵害。在行为结构上,应重视“行为—履约—救济可能性”的动态关联,而非孤立判断欺骗内容;在程序上,应构建以民事救济优先为原则的审慎立案与移送机制,避免刑法过早、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 刑民交叉 界分标准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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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逻辑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范式
3
作者 毛玲玲 《财经法学》 2026年第2期141-158,共18页
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场域为商事交易关系而非简单的民事合意。基于此,应引入“商事理性人”作为贯穿性分析工具,将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转化为对客观行为是否显著违背商事理性的精细化、层次化实质审查,克服主观要件的推定... 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场域为商事交易关系而非简单的民事合意。基于此,应引入“商事理性人”作为贯穿性分析工具,将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转化为对客观行为是否显著违背商事理性的精细化、层次化实质审查,克服主观要件的推定证明易流于片面化、表面化的困境。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遵循商事风险分配的逻辑,构建动态判断模式,而不是苛求绝对理想的商业环境。应通过考察商业模式特征、合同目的落空、资金流向与用途、风险转化阻断行为等客观要素,容许出罪事由的存在,形成从商业风险、经济纠纷至刑事犯罪的梯次判断,准确界分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以市场机制优先、刑事手段补位的规制格局,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等市场经济基础,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商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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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目的限缩
4
作者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6-82,共17页
目的方法论围绕着立法目的或规范目的对法律规范进行合目的性解释,立足于目的方法论的刑法目的解释以刑法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具体阐明和诠释。刑法的目的解释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因而... 目的方法论围绕着立法目的或规范目的对法律规范进行合目的性解释,立足于目的方法论的刑法目的解释以刑法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具体阐明和诠释。刑法的目的解释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因而属于在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内进行的限缩解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无偿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包括民事借贷合同和商事借贷合同,民事借贷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如果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存在有效益的交易,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合同具有合法性,只是在个别事项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影响有效益的交易,可以认定为民商事欺诈;如果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且具有一定的交易性,但在重大事项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符合条件的对赌协议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应将对被害人具有价值和交易性的犯罪成本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目的解释 民商事欺诈 诈骗罪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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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重买卖的刑民界限与罪名辨析
5
作者 钱叶六 黄政乔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3-117,共15页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出卖行为不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非法占为己有”,购房款亦无法被评价为“委托出卖人保管的前手买受人财物”。对房屋二重买卖型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克服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部分归纳要素的偏重性,而要对事实进行全盘考量:出卖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瑕疵,或具有逃匿行为,不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二重买卖行为之一系以房抵债时,如果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互不影响债权实现,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为获取更高价款重复出售不动产,且不逃避违约责任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不动产买受人“登记优先、占有其次、合同成立顺序再次”的权利保护顺位,位次后置者系房屋二重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重买卖 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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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
6
作者 刘彦 《宜宾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54-63,共10页
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给付的对价型诈骗,认定欺骗行为应当以市场活动经济自由这一保护法益为指导来进行体系性限缩。在融资方有履约意向但无能力的场合,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含资产与负债)、经营能力、行业特性及资质... 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给付的对价型诈骗,认定欺骗行为应当以市场活动经济自由这一保护法益为指导来进行体系性限缩。在融资方有履约意向但无能力的场合,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含资产与负债)、经营能力、行业特性及资质等核心维度,根据合同诈骗罪所保护法益来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财产损失应当坚持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对于财产损失是否由欺骗行为引起应实质判断,排除边际损失,并由司法机关、涉案企业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合同诈骗罪 刑民交叉 经济自由 非法占有目的 实质的个别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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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诈骗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乱局:基于典型类案的分析 被引量:1
7
作者 熊谋林 《医学与法学》 2025年第6期1-12,共12页
类案分析国家医保局曝光案例、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可发现对于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的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罪追责,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上观点较为混乱。医保行政部门主要以行政罚款和追究民事违约... 类案分析国家医保局曝光案例、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可发现对于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的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罪追责,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上观点较为混乱。医保行政部门主要以行政罚款和追究民事违约责任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两高”的观点从“按单位犯罪和合同诈骗罪对该行为定罪处刑”发展为“按诈骗罪处罚单位责任人”,公检法和控辩审之间对该行为按诈骗罪定罪处刑也存在争议。鉴此,而应在尊重刑法条文和类案审判实务、防止过度立法的基础上,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医药单位实施医保诈骗行为中单位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保诈骗 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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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8
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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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9
作者 童德华 张紫妍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67-76,共10页
从解释方法上看,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以票据换取对价,还应涵盖将票据作为抵押等间接使用的情形。以空头支票作担保来骗取财物的,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但由于《刑法》第224条第二项的存在,若该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 从解释方法上看,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以票据换取对价,还应涵盖将票据作为抵押等间接使用的情形。以空头支票作担保来骗取财物的,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但由于《刑法》第224条第二项的存在,若该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则成立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应与骗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空头支票的签发只能作为实施诈骗的手段,而不能用于诈骗既遂后拖延付款或掩盖事实。在后一种情形中,如果合同履行尚未终结,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基于对票据诈骗“使用”的广义解释,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上的交叉关系,按照传统理论,交叉关系的情形构成法条竞合。然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不是纯粹的逻辑与事实的分野,而是具体逻辑关系的不同。将交叉关系认定为法条竞合存在缺陷,因为其无法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及罪责。相比之下,想象竞合理论具有“明示”与“轻罪封锁”功能,在合同履行中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合同价款的,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头支票 票据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票据使用 竞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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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教义学重构——以合同诈骗罪中“财物”概念的另类解释为中心
10
作者 周弘毅 王炳哲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年第9期65-69,共5页
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的观点,在立法论上无法回应合同诈骗罪设立的“冗余性”指责,且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重新解释“财物”概念,将服务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能对合同诈骗罪及其体系地位进行重构,使其更好地发挥保... 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的观点,在立法论上无法回应合同诈骗罪设立的“冗余性”指责,且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重新解释“财物”概念,将服务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能对合同诈骗罪及其体系地位进行重构,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同时回应了合同诈骗罪设置的“冗余性”质疑。对合同诈骗罪中“财物”概念的重新解释有两条路径:将服务解释为特殊财产性利益,与债权等一般财产性利益统一在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之下;将服务解释为动态财物,与静态财物统一在普通财物的概念之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解释 服务 财物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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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背景下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研究
11
作者 罗丹 曹俊梅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64-72,共9页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 合同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化,往往涉及其他犯罪,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交织,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度大,导致公检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识不一致,更改罪名情况较多;证据认识有待协同,存疑不捕较为突出;立案标准把握不同,立案监督、以及提前介入数量相对较多。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从界定合同诈骗罪适用范围、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欺诈,区别合同诈骗与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等重点方面,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相关要素;依托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明确合同诈骗案件尺度和标准,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引导侦查取证、提高证据收集水平,加强立案监督,做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捕前、诉前“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检警争议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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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运输条件中“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12
作者 党思琛 《山东航空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48-59,共12页
机型变更是引起旅客乘机体验感下降的常见原因之一。“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系航空公司制定的有效格式条款,通常能够有效排除航空公司的欺诈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在安全运输义务和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下的违约责任。在机型变更违反... 机型变更是引起旅客乘机体验感下降的常见原因之一。“机型变更免责条款”系航空公司制定的有效格式条款,通常能够有效排除航空公司的欺诈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在安全运输义务和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下的违约责任。在机型变更违反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合意的背景下,航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构成违约加重情节。原则上认为,航空公司仅负有保障公务舱和头等舱旅客乘机体验感的义务。但经济舱旅客举证证明其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有关乘机体验感方面的合意的,航空公司同样负有上述乘机体验感保障义务。旅客和航空公司应积极探索机型变更争议解决方案,为推动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品质不断升级和构建一流品牌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公司 机型变更 运输条件 欺诈 违约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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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为中心
13
作者 张红 孙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1期89-100,共12页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了规定,但需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当事人责任之分担,应依二者是否存在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缔约当事人违背真意订立合同,或者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当事人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三人责任 欺诈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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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舞弊风险控制审计模型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刘雷 杜秀红 +3 位作者 毛晔 姚玉蓉 熊琴琴 时现 《工程管理学报》 2013年第3期51-56,共6页
对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的舞弊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专家咨询和对工程建设的调查,确立了舞弊风险的4个决定因素,以此为基础设计了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采用FMEA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方法,将各定性指标定量化,考虑风险因素间的... 对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的舞弊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专家咨询和对工程建设的调查,确立了舞弊风险的4个决定因素,以此为基础设计了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采用FMEA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方法,将各定性指标定量化,考虑风险因素间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关系,将FMEA与ANP相结合,构建了公共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舞弊风险控制的审计模型。通过计算确定了各个元素组及各个风险指标的权重,分析了主要风险因素对舞弊风险的影响程度,探讨了风险因素间相互依存的影响权重,并确立了主要的风险事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工程 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舞弊风险控制 审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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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被引量:50
15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4-48,共15页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行为类型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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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9
16
作者 冉克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9-115,共7页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欺诈 胁迫 第三人 信赖原则 交易安全
原文传递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再思考——性质、类型和形式 被引量:8
17
作者 陶信平 郭宝平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70-74,106,共6页
从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三维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分析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是行为人用以诈骗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 从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三维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分析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是行为人用以诈骗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应该绝对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之外;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作开放性解释,不仅书面合同可以构成本罪,而且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性质 合同类型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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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新认识——兼议连云港货代业骗逃运费案的罪与罚 被引量:11
18
作者 黄何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8-95,共8页
连云港骗逃运费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这不仅要遵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要考虑经济领域诈骗的特殊性。通说将"兜底条款"当作"扩张条款"... 连云港骗逃运费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这不仅要遵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要考虑经济领域诈骗的特殊性。通说将"兜底条款"当作"扩张条款"并同时主张限制解释的观点内在矛盾,缺乏理由。其实,"兜底条款"只是犯罪构成的另一种表述,本身并不具有扩张性。"示例+兜底"的立法模式本质是表达立法者设置"兜底条款"作为"限制条款"之意图,"兜底条款"的解释理应受到示例行为类型"最大公约数"的限制。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合同秩序,而经济领域对秩序的要求不同于生活领域,只要合同实际被履行,欺诈并不涉及对合同秩序的彻底破坏。应区分履行合同的欺诈获利与假借合同之名的欺诈占有,无意履行合同的骗财是"其他方法"同类解释的标准。骗逃运费的行为未排除合同履行,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逃运费 合同诈骗 兜底条款 罪刑法定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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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6
19
作者 蔡道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9-73,共15页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兜底条款 体系解释 前置法 规范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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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被引量:5
20
作者 胡振玲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7-140,共4页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 合同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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