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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变革与诉讼地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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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耘通 向丹霖 《审计与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0-37,共8页
新《公司法》颁布后,审计委员会被定位成“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监督机构,在承接监事会职权的同时,其成员的责任承担范围从董事责任延伸至监事责任。以新《公司法》为基础,探究法定职能变革对审计委员会诉讼地位构建的影响。研究发现,... 新《公司法》颁布后,审计委员会被定位成“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监督机构,在承接监事会职权的同时,其成员的责任承担范围从董事责任延伸至监事责任。以新《公司法》为基础,探究法定职能变革对审计委员会诉讼地位构建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定职能变革使审计委员会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实施监督,引发了审计委员会诉讼地位构建的必要性。原告资格模糊与被告资格缺位使审计委员会的诉讼资格确定面临挑战,与董事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使审计委员会的诉讼职权行使存在阻碍,成员兼具董事责任与监事责任使审计委员会的诉讼后果承担程度较重,审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构建遭遇现实困境,不利于其法定职能的有效实现。通过诉讼方式提升审计委员会监督效能,为完善中国特色审计委员会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法定职能 诉讼地位 董事责任 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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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法益保护观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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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9-141,160,共14页
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 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应是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规范目的。应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应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已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实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只要能合理规制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必拘泥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对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弱人工智能实体而言,应回归刑法归责的基本原理规制。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等相关责任人,可设置设计、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算法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罪,擅自改变人工智能产品算法与用途罪以及滥用人工智能罪,以保护算法安全法益。对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强人工智能实体而言,不仅可通过保安处分的制定与实施合理规制其法益侵害行为,并且可以设想算法制裁,因为既然可通过算法技术的设计与应用来掌握人工智能实体的自由意志与理性,所以就无必要一概适用删除数据、永久销毁等措施,可从其算法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法 法益保护 算法制裁 功能主义 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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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治在消防体系建设中的功能研究
3
作者 谢素珺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年第2期52-57,共6页
强化消防体系的法治建设对推动消防管理现代化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消防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如法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用措施,包括分析消防制度应用功能、开展消防执法专业培训、... 强化消防体系的法治建设对推动消防管理现代化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消防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如法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用措施,包括分析消防制度应用功能、开展消防执法专业培训、推进消防法治监督工作和引进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强化社会消防责任落实等,以提高消防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从而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防法治 消防体系 建设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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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视角下的不同法权结构:以《矿产资源法》与《能源法》的共性与互异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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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君宇 印丽 李显冬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18,共8页
随着重点或新兴领域立法的兴起,“解法典”时代传统部门立法的缺陷不可避免。传统部门立法在应对资源能源治理问题时,因固守公私权分立逻辑,难以应对资源能源治理中多元目标交织、多主体协同等综合性、复杂性需求。面对资源能源领域风... 随着重点或新兴领域立法的兴起,“解法典”时代传统部门立法的缺陷不可避免。传统部门立法在应对资源能源治理问题时,因固守公私权分立逻辑,难以应对资源能源治理中多元目标交织、多主体协同等综合性、复杂性需求。面对资源能源领域风险的系统性、复合性特征,领域立法通过整合公法管控与私法自治工具,构建起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治理范式。领域立法与传统部门立法已成并列之势,领域立法的兴起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领域立法视角下,《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均通过法权结构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动态平衡。同时,二者在国家战略安全、可持续发展及绿色原则的应用三个方面紧密相连。尽管如此,两部法律因功能定位、法权侧重、监管机制等原因的不同,依然存在明显差异。在功能定位上,《矿产资源法》聚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能源法》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在法权侧重上,《矿产资源法》突出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能源法》则以公权主导;在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监管体现专业性与针对性,而《能源法》则更强调系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能源法 领域立法 法权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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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双层法益研究
5
作者 宋洋溢 金自宁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4-156,共13页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证采伐死木行为的刑事认定不一致,说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领域的保护法益仍需澄清。通过融贯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可以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呈现“阻挡层—保护层”结构的双层法益,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证采伐死木行为的刑事认定不一致,说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领域的保护法益仍需澄清。通过融贯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可以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呈现“阻挡层—保护层”结构的双层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各罪名规制行为违反森林法的具体制度;保护层法益是以宪法目的为支撑的环境法益。另外,抽象的环境法益不足以发挥违法性评价和解释指导机能的作用,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应具象化为生态功能法益。基于此,无证采伐死木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实质侵害了涉案林木应发挥的生态功能时,才具有刑事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刑法解释论 双层法益 生态功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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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主义宪法观视角下的检察权结构关系新论
6
作者 赵丹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6-109,共14页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能的扩展,不少学者对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阐释以回应实践需求。大多数学者持形式主义宪法观的理念,从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性出发,认为所有检察...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能的扩展,不少学者对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阐释以回应实践需求。大多数学者持形式主义宪法观的理念,从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性出发,认为所有检察权均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这种理解局限于宪法文本,对中国检察制度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实际观照不足,存在逻辑缺漏,还会导致“法律监督”内涵的不当泛化,并不利于各项检察权的依法有效行使。实质主义宪法观视角下的检察权结构关系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国家机关定性不能决定检察权的属性或主要功能,不同种类的检察权之间地位平等,非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权之行使尽管会产生权力监督的客观效果,但有其自身独立的功能与价值。检察权子权力之间的内部分工以及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理顺均应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而非法律监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 形式宪法 实质宪法 功能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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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行业行政约谈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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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娜 杨逢柱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5年第7期68-75,共8页
近年来,行政约谈逐渐成为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教育和法律威慑功能。现阶段,我国药品行业行政约谈面临约谈规定有待细化、启动流程有待规范、被约谈单位回应性有待增强等挑战。本文探析了药品行业行... 近年来,行政约谈逐渐成为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教育和法律威慑功能。现阶段,我国药品行业行政约谈面临约谈规定有待细化、启动流程有待规范、被约谈单位回应性有待增强等挑战。本文探析了药品行业行政约谈实践困境的成因,并尝试提出关于完善药品行业行政约谈相关立法和行政约谈程序以及增强相关单位回应性的思考,以期完善我国药品行业行政约谈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行业行政约谈 法律功能 实践困境 成因分析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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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辨析及保护模式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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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启贤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年第2期75-87,共13页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使AIGC的治理成为现实而迫切的难题。学界将研究的重心放在著作权法体系之下,冀图将AIGC纳入著作权或邻接权中进行保护。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由符号主义向联结主义的转轨,无论是解释论视角的“工...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使AIGC的治理成为现实而迫切的难题。学界将研究的重心放在著作权法体系之下,冀图将AIGC纳入著作权或邻接权中进行保护。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由符号主义向联结主义的转轨,无论是解释论视角的“工具说”,抑或是立法论视角的“激励创作说”均无法为新技术下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支持。著作权法具有独特的文化功能,并藉由作品这一载体而得以实现。联结主义技术进路下,AIGC与人类作品仅是外观上相似,而在功能上存在异质性,由此可能导致人类的认知和文化风险。著作权法不应轻易介入,以避免价值目标的解体和理论体系的紊乱。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竞争秩序”这一价值中介,以及“行为规制”的手段,可以实现平衡AIGC提供者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在规范层面,AIGC的保护可以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关于商业数据保护的规定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工具说 激励创作说 法律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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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阈下通用人工智能(AGI)实体私法主体资格证成
9
作者 王菁菁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9-130,共12页
伴随智能技术的迭代突破,通用人工智能(AGI)实体的出现与发展将深刻解构传统社会关系。前瞻性厘清AGI实体私法主体资格之正当性论题,是法学回应智能时代人机社会关系之问的题中之义。通过预设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场景,可清晰透视AGI实体私... 伴随智能技术的迭代突破,通用人工智能(AGI)实体的出现与发展将深刻解构传统社会关系。前瞻性厘清AGI实体私法主体资格之正当性论题,是法学回应智能时代人机社会关系之问的题中之义。通过预设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场景,可清晰透视AGI实体私法规制困境,进而揭示出技术革新背景下私法规制的失灵与乏力。现阶段,学界对AGI实体私法主体资格的探讨多囿于理性、欲望、工具三重维度的客体论范式,未能充分回应其在概念范畴、本体状态、价值目标及认知模式层面呈现的异质性特征。作为调适社会关系的规范载体,唯有将新型人机关系纳入私法规制范畴,方能有效实现技术要素效能释放与社会秩序稳定等核心功能。因此,基于理论更新与实践适用之考量,以功能主义法学理论为路径、以法律拟制为方法、以法律功能实现为动因,可达成AGI实体私法主体资格的工具性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GI实体 私法主体资格 功能主义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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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中国家安全条款的功能主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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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春露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2-38,共7页
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国家安全条款,以立法的权威形式明确了档案工作与国家安全的基本关联。为展现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国家安全价值,基于法律功能主义解读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国家安全条款,在“微观—中观—宏观”的叙述逻辑下,论证国家安全条款... 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国家安全条款,以立法的权威形式明确了档案工作与国家安全的基本关联。为展现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国家安全价值,基于法律功能主义解读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国家安全条款,在“微观—中观—宏观”的叙述逻辑下,论证国家安全条款在微观层面对档案管理措施的行动优化价值、在中观层面对档案法规体系的系统聚合价值、在宏观层面对于档案管理理念的思维更新价值。在明确档案法规体系中国家安全条款价值的基础上,阐明国家安全条款在传统安全视域下的维护功能、在社会安全视域下的治理功能、在数据安全视域下的服务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法规体系 国家安全条款 法律功能主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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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功能的认识误区与归正检视
11
作者 张抗 柳砚涛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1-11,共11页
尽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已有多年,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仍然认识不一,龃龉不断,将权力清单武断地等同于“简政放权”“规范性文件”“行政自制”和“法规范”。在当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错误)”的司法审查... 尽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已有多年,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仍然认识不一,龃龉不断,将权力清单武断地等同于“简政放权”“规范性文件”“行政自制”和“法规范”。在当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错误)”的司法审查标准下,其既不能作为审判依据,也不属于法律渊源。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权力清单及其配套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制度实践中必须纠正清单之外无权力、依权力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大于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准确把握权力清单的本质功能,一是信息公开,二是限权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清单 认识误区 审判依据 法律渊源 应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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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与法治素养研究
12
作者 罗莹 《成才之路》 2025年第32期41-44,共4页
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对培养具备坚实法治观念和卓越法治素养的专业人才意义重大。“中国法制史”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承载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与历史发展脉络,在培育学生法治观念和提升学生法治素... 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对培养具备坚实法治观念和卓越法治素养的专业人才意义重大。“中国法制史”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承载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与历史发展脉络,在培育学生法治观念和提升学生法治素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深入剖析该课程在这方面的重要意义,梳理当前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从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强化及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等多个维度提出针对性策略,旨在发挥课程的育人功能,助力培养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课程 育人功能 法治观念 法治素养 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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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司法适用的实践、法理与完善——基于法院援引《长江保护法》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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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李浩然 《行政与法》 2025年第3期92-103,共12页
《长江保护法》为我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对其司法适用状况开展实证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法治文明建设。以法院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总结了《长江保护法》司法适用在时空分布、案件审理、法条援... 《长江保护法》为我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对其司法适用状况开展实证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法治文明建设。以法院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总结了《长江保护法》司法适用在时空分布、案件审理、法条援引、裁判结果等方面的规律,发现其围绕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发挥了价值宣示、定分止争、一般预防的法律功能。未来,宜在深入实施《长江保护法》基础上,激活《长江保护法》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统一长江生态环境司法裁判尺度,视情形确定不同的生态司法修复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公益组织的诉讼责任分置,开展类型化数智化长江生态保护普法行动,以面向流域法治文明的《长江保护法》司法适用推动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司法适用 流域法治文明 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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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制度逻辑下的乡镇司法所职能变迁——以河南省若干司法所为例
14
作者 李丹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4期94-107,共14页
制度变迁是多重制度逻辑交互作用的结果。国家-科层制-乡村三重逻辑的角力情况塑造了乡村司法的政治社会生态。多重国家职能下沉与有限治理资源供给的失衡导致乡镇司法所职能过载。科层制内“条”与“块”的结构性挤压塑造了乡镇司法所... 制度变迁是多重制度逻辑交互作用的结果。国家-科层制-乡村三重逻辑的角力情况塑造了乡村司法的政治社会生态。多重国家职能下沉与有限治理资源供给的失衡导致乡镇司法所职能过载。科层制内“条”与“块”的结构性挤压塑造了乡镇司法所的履职偏好。“吸纳-反馈”的乡村逻辑运作机制影响了乡镇司法所应有职能的发挥。在新时代,为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职能,应强化多重制度逻辑的协同性,破解“条块挤压”的结构矛盾,激活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制度逻辑 乡村司法 乡镇司法所 司法行政职能 基层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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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视阈下反垄断法的功能定位
15
作者 黄宏宇 《行政与法》 2025年第10期89-104,共16页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而创新与竞争存在交叉耦合关系,这决定了发展以创新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反垄断法的作用。从法律功能的视角切入,反垄断法具有间接的促进功能和直接的保障功能,这两个功能的...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而创新与竞争存在交叉耦合关系,这决定了发展以创新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反垄断法的作用。从法律功能的视角切入,反垄断法具有间接的促进功能和直接的保障功能,这两个功能的共同作用能够有效助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其中,发挥反垄断法的促进功能应以“鼓励创新”目标的落实为路径,在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中嵌入“损害创新效率”的分析考量。对于具有促进创新效果的垄断行为,应给予行为人合理且必要的抗辩空间;对于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秉持包容审慎态度。进而,反垄断法通过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市场创新氛围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同时,发挥反垄断法的保障功能则需要确保反垄断法“三驾马车”——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有效运转。具体而言,一是要落实对新质生产力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是要推动反垄断监管的智慧化,三是要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精准化、法律责任分配的科学化。进而,反垄断法方能保障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市场的可竞争性、创新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促进和保障 反垄断法 有效竞争 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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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
16
作者 赵昱恺 《特区经济》 2025年第6期135-138,共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速迭代再度引发学界对人工智能主体化的热议。“主体说”以法律主体的扩张解释为立论基础,主张将“有限主体”“拟制人格”与“电子人格”等特殊概念纳入法律主体范畴,此观点忽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发展历程中所...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速迭代再度引发学界对人工智能主体化的热议。“主体说”以法律主体的扩张解释为立论基础,主张将“有限主体”“拟制人格”与“电子人格”等特殊概念纳入法律主体范畴,此观点忽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发展历程中所处的阶段与构成法律主体的基本要件,无法达成逻辑自洽。在功能主义视域的检视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化”产生的技术主体违背社会伦理、加剧了主客颠倒化和法律概念模糊,从而阻碍了赋予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预期显性功能的实现,并以此重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客体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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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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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梓睿 郭俊 《犯罪研究》 2025年第2期45-53,共9页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始终面临着重重阻碍,存在大量看似细化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而执业权利的侵害事件仍层出不穷。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主要是律协主导的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与检察机关主导的申诉、控告机制...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始终面临着重重阻碍,存在大量看似细化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而执业权利的侵害事件仍层出不穷。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主要是律协主导的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与检察机关主导的申诉、控告机制。律协在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中定位有误,而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制度与规范层面已具备坚实的基础,应当作为监督法律统一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主体。当前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机制体系化的完善路径是:突出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地位,将申诉、控告机制作为主要抓手,推进侵害律师执业的重点领域改革,并深化申诉、控告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检察机关需切实落实规范,提高实效,从而进一步加强其主导地位,形成正向循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执业权利 法律监督职能 权利保障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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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在植物功能物质保护与利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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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凤杰 《分子植物育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7期5841-5846,共6页
本研究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针对植物功能物质的法律保护和利用现状,从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管理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 本研究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针对植物功能物质的法律保护和利用现状,从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管理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从法律层面优化、技术层面创新、政策层面合作、社会层面参与的有效手段以实现植物功能物质的生态和经济保护,以期为植物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植物功能物质的生态经济利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方向,为全球的生态保护与公正利用保护作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功能物质 法律法规 生物多样性 知识产权 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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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中法律补偿条款的汉译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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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颖 《对外经贸》 2025年第9期66-68,80,共4页
国际商务合同作为跨国贸易的重要法律载体,其翻译质量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争议解决的效率。以国际商务合同中的法律补偿条款为研究对象,基于功能对等理论和法律等效原则,探讨如何通过翻译策略实现合同文本的法律与语言属性的双... 国际商务合同作为跨国贸易的重要法律载体,其翻译质量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争议解决的效率。以国际商务合同中的法律补偿条款为研究对象,基于功能对等理论和法律等效原则,探讨如何通过翻译策略实现合同文本的法律与语言属性的双重要求。研究指出,中、英文合同法律补偿条款在术语、句式和文化语境上存在显著差异,翻译时需采取术语精准匹配、句法重构、文化适配等策略,通过直译、释义与注释相结合,确保法律意义的完整传递。此外,译者能力应从法理认知、语言转换和实践验证三方面进行培养,旨在为国际商务合同法律翻译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补偿条款 国际商务合同 功能对等 汉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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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3.0时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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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华杰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批评为“口袋罪”,但又被用于解决交叉领域案件,问题的根源在于未能准确界定保护法益。基于web 3.0时代的社会特点,在现实层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单纯的计算机犯罪转变为网络犯罪的一部分;在规范层面,保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批评为“口袋罪”,但又被用于解决交叉领域案件,问题的根源在于未能准确界定保护法益。基于web 3.0时代的社会特点,在现实层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单纯的计算机犯罪转变为网络犯罪的一部分;在规范层面,保护法益的构建方向应由保护专属于特定主体的利益转变为保护主体之间互动关系中的利益。设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基于本身功能所能实现的设计功能。只有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影响达到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连接的社会网络具有抽象危险的程度时,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此界定保护法益,既可以满足刑事政策的需求,又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功能法益 社会网络 “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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