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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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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巨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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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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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5年第6期36-58,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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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始于《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缺失及法庭自我扩权,其根源在于法庭相关权力对缔约国同意的侵蚀。以条约解释为基础的“《海洋法公约》+外部协定”路径无法为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之来源及限度提供充分的国际法基础。在条约修改方面,通过嗣后实践进行非正式修改的规范性进路不具有现实性,通过《BBNJ协定》正式修改《海洋法公约》也存在现实障碍,但缔约国似乎逐渐就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形成最低程度的共识。未来,中国需继续坚持对法庭解释结论的反对立场,阻却条约解释共同理解的形成,同时可尝试利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与《海洋法公约》第311条第3款,与其他国家共同确认《BBNJ协定》第47条第7款对《海洋法公约》的修改。此外,寻求尽可能被更多缔约国接受的修改方案也是一种思路,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法院模式,采用“明文规定+缔约国会议批准”的限权方案,以实现缔约国同意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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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itlos咨询管辖权限
国家同意
条约解释
条约修改
缔约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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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tlos advisory jurisdiction
state consent
treaty interpretation
treaty modification
meeting of states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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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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